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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特别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我国的侵权特别法在形式上,可以分为三大类。
我国侵权特别法的作用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补充侵权普通法的不足,创设新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以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促进民事流转,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侵权特别法有以下三个适用原则。
第三,综合平衡原则。为了适应复杂、繁多的侵权特别法规范的具体适用问题,还应当对采用以上两项原则仍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的情况,确立一个补救的原则,就是依据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和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立法精神,综合考查侵权普通法和侵权特别法之间的差异,正确分析二者在法律适用上的矛盾,准确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分析平衡,确立应用适用特别法还是适用普通法,或者补充二者均未规定的“法律空白”。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性质是复合共有。
其理由是:
第一,传统的共有理论无法解释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现实。在传统的共有理论中,共有只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没有其他共有形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既强调整栋建筑物的按份共有性质,又强调区分所有部分的专有性和共用部分的互有性,是在一栋建筑物由区分所有人共有的条件下,由个人所有和共同共有有机构成的复合共有。
第二,从总体看,尽管建筑物区分所有与按份共有相似,但却难以相合。
第三,从共有部分看,与共同共有亦不相合。建筑物区分所有的共有部分,将其解为按份共有,其不当之处比较明显;将其解为共同共有,似嫌笼统,且有不合之处。共同共有关系可以终止,当终止时,要分割共有财产。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共有部分,只为共有,不能要求分割,且这部分共有关系须永久维持,直至该建筑物报废或完全归一人所有时,才与区分所有关系一起消灭。因此,这样的共有不是一般的共同共有,而是互有。
综上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性质是复合共有,它由整个建筑物的按份共有、共同使用部分的互有和专有使用部分的专有复合构成,是既不同于按份共有,又不同于共同共有的第三种共有形态。因此,也应当对共有制度的结构进行重新构造,将其分成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和复合共有及准共有四部分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