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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法转继承规定有哪些条款
“转继承”这一概念是指,在继承人在继承关系正式确立后,但在实际接收和享用遗产之前就不幸离世的情况下,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将有资格代替他/她实际接收并享有其应该继承的遗产。
换句话说,转继承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了实际接收遗产的已故继承人所持有的遗产权益。
当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并且符合转继承的规定时,转继承人便可以继承被转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转继承】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遗赠乃指自然人立下遗嘱,将其财富的全额或者部分无偿馈赠予国家、社会组织以及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个体,且此类行为仅于遗嘱主人生前产生实效的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了断。
在此之中,设立遗嘱的自然人则被成为遗嘱人,而被遗嘱人所指定予以遗产接收的个体即为受遗赠人。
所述遗赠具有如下特质:首先,遗赠即是一种将特定财物无偿捐赠予他人的赠与行为;其次,遗赠需在遗嘱中加以规定,并且必须以遗嘱的形式来进行实施;再者,遗赠与遗嘱继承皆属于死因行为,这与其生前的赠与法律行为形成了显著的差异;第四,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自然人或者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最后,遗赠必须由受遗赠人亲自接受,并在明确表示接受之时方能产生遗赠的法律效力。
受遗赠人并无权利参与遗产的分配,仅能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手中获取受遗赠的财产。
三、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选择题
“转继承”和“代位继承”两大继承方式虽有相似之处,但在诸多层面上却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两种方式性质各异:“转继承”体现为当被继承人离世之后,若继承人在遗产正式分配之前出现离世情况,其应当依法享有继承权的财产份额将自动转移至受益之人的其他继承人。
在这个过程中,先后历经了两轮的继承关系,即昔日的被继承人通过继承者来实现继承权利,紧接着又通过继承者的其他继承人再度实现继承。
反之,“代位继承”则是按照法律规定,在一个特定情境下,即当被继承人的子女提前于被继承人离世之时,便可由其直系晚辈亲属代替那些已经过世的直系尊长辈,来实际继承遗产的一套法定继承程序。
在此过程中,只经历了一次继承程序,即从被继承人那里依次过渡到代位继承人手中。
而“代位继承”则是在被继承人的子女提前离世的特殊情况下才会触发。
再者,继承人的范围有所不同:“转继承人”不仅包括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同时也涵盖了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的范畴相对较窄,仅仅局限于被强制替代的当事人的直系血亲。
最后,二者的应用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尽管“转继承”既能应用在法定继承中,同样也适用于遗嘱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