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70年的法治大事记

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回顾新中国70年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总结70年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将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实践自信,更加强化法治立国初心和法治强国使命。

上篇

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

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走过的道路,可以用三句话概括,即开启社会主义法治新纪元,开启依法治国新时期,开启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

开启社会主义法治新纪元

70年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地位,也终结了半封建半殖民地反革命反人民的法制,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新纪元。

70年前,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其主要的历史节点和重大事件包括: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问世。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以及组建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奠定了宪制基础和法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成果,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变革。这部宪法以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为统领,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实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

出台一大批基本法律和法规。根据宪法,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一批基本法律。我国宪法和这些基本法律确立了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立法体制、司法体制和法制原则。据统计,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到1957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令、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较重要的法规性文件共730多件。

起草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当中,宪法是核心,民法、刑法和诉讼法是其三支点。1954年至1957年、1962年至1964年,我国曾先后两次起草民法典,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试拟稿)。1963年,刑法草案(第三十三稿)形成,同年还形成了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这些重要法律草案虽然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法律,但它们所拟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却以党的政策或司法政策指引人民司法工作,并为其后起草相应的法律积累了经验和技术。

然而,在上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由于国内外各种原因所致,新中国成立后开局良好的法制建设陷入停滞、逆转和倒退状态,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几乎荡然无存。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使党和人民认识到,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从而更加坚定了厉行法治、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理念。

开启依法治国新时期

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这次全会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决定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开辟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时期。新时期法治建设的重要历史节点和重大事件有:

“一日七法”。在党中央的领导下,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一天之内通过了7部法律,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被法学界称为新中国法治史上著名的“一日七法”。以“一日七法”为先导,我国陆续制定了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大批重要法律。

“九·九指示”。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要保证法律的切实实施,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世纪审判。在社会主义法制恢复重建初期,发生了中国现代历史上最重大的法律事件,即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大审判。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的精神,坚决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认真贯彻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各项原则。

全面修宪。1980年,中共中央决定全面修改带有严重错误和缺点的“七八宪法”。经过29个月的艰苦努力,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0多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现行宪法及其修正案有力地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地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

全民普法。1985年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至今,我国已经先后制定和实施了七个“五年普法规划”。中国的全民普法运动既是中国历史上、也是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和影响深远的法治启蒙运动,是一场先进的思想观念和文明的生活方式的宣传教育运动。

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们党首次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纳入宪法,使依法治国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确立依法执政基本方式。2002年10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依法执政”概念。2004年9月19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把加强依法执政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并就依法执政的内涵作出了科学规定。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的确立,表明我们党开启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有机结合的治国理政的新境界。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1年3月10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意义重大而深远。

开启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

明确定位“法治小康”。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六中全会不断明晰和丰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和各项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法治领域就是要达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目标的首次精准而全面的定位。

提出法治“新十六字”方针。2012年,由习近平同志主持起草的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法学界称之为“新十六字方针”。“新十六字方针”体现依法治国新布局,为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确立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总体战略布局之中统筹安排,强调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历史上首次以法治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标志着中国法治在不断探索和积淀的基础上快速跨入新的历史阶段,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开启建设法治强国新征程。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并明确了从十九大到2020年、从2020年到2035年、从2035年到21世纪中叶一个时段、两个阶段的法治建设目标,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强国指明了前进方向、基本任务、实践路径。

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32-52条)。新修正案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属性,对国家主席任期作出新的规定,提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对国家监察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等等。这次修宪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首次修宪,对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8年2月,根据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成立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担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2018年8月2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先后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集中统一领导的需要,是研究解决依法治国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是推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的需要。

下篇

新中国法治70年的伟大成就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一系列伟大成就,可以从道路、理论、制度和实践四个方面进行总结,用四句话加以概括,即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管总的东西。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

从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就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之后,我们党成功地开辟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对这条道路的科学内涵进行过初步概括。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深入探索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更加清晰、方向更加明确、自信更加坚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核心内容凝练为“三个要义”,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具体地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五条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牢牢把握“十个坚持”,丰富、深化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成功开辟和科学定义,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具有方向性、战略性、全局性、深远性意义。

创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就没有正确的法治实践。新中国法治建设伟大成就之一是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法治理论与根据地和解放区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的实际相结合,为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创立了毛泽东法律思想。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实践中,毛泽东法律思想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的实践中,我们党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继承和发展毛泽东法律思想,创立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法治发展规律、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法治理论,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新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理论风格和实践面向的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集中体现了我们党在法治领域的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和理论创新。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阐述了法治的本质、法治的普遍规律、现代法治的一般原理及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内在要求、价值功能、基本原则、发展方向、遵循道路等重大问题,深刻回答了如何在新时代坚持和实践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战略战术问题,成为党和人民处理新时代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根本的行动遵循,必将指引全党和全国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从胜利走向胜利。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就提出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要抓紧立法,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随着革命暴风雨时期的结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到来,应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国家的法制。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1979年,党的十五大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大力推进立法体制改革,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制定了一批新的法律,修改了大部分法律,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截至2019年8月,我国现行的法律已达274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发展,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成就,也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奇迹。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党和国家的历史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

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何全面依法治国?如何建设法治中国?在实践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目标、总抓手。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作为总目标和总抓手写入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和重点任务。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重大成就。

一是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通过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明确立法权力边界、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改革立法体制,优化立法资源配置,提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升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强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立法效率和质量显著提高,法律规范体系更加完备、更加优质,以良法促进了发展、保证了善治。

二是法治实施体系更加高效。通过强化法律实施体系建设,提出严格、高效、公正、公开执法和司法明确要求,有的放矢地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大量减少;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的情况得到有效遏制;普通公民、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正在习惯于遇事找法、解决问题依法、化解矛盾靠法。

特别是宪法实施卓有成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保障宪法实施的措施得到全面落实或体现,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完善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监督、宪法解释、合宪性审查、宪法宣传等职权职责有了更为坚实的制度保证和组织保障。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设立国家宪法日,将每年12月4日(现行宪法颁布实施的日期)确定为国家宪法日。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了一批有违宪法法律的规范性文件。此外,正进一步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等。

三是法治监督体系更加严密。党中央提出建立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构成的更加严密的监督体系,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同时着力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形成对法治运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法治化监督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的确认和监察法的制定实施,对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具有决定性意义。

五是党内法规体系更加完善。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按照十八大和十九大精神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十九届二中全会、三中全会的部署,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党内法规建设规划,截至2019年5月,现行有效的党内法规有5989件,其中,中央党内法规270件,部门党内法规287件,地方党内法规5432件,一个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有力的党内法规制度保障。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牛鼻子”,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以建设法治国家为目标、以建设法治政府为重点、以建设法治社会为基础,呈现出三者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作者: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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