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知识点串讲节选

1.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化以儒家学说为主体的德礼教化为治国“根本”的地位及作用。

2.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1)宽简。宽指定罪宽缓,用刑宽厚;简指立法简明扼要,形式简略易行。

(2)稳定。立法不要频繁变化,法律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

(3)划一。立法前后一致,司法和执法统一适用。

(二)主要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及其关系

(1)“律以正刑定罪”,属于定罪量刑的刑事法典。

(2)“令以设范立制”,规定“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属于国家政权组织体制、尊卑贵贱等级制度及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或规章。

(3)“格以禁违正邪”,规定“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属于各级机构的行政规则。

(4)“式以轨物程事”,是百官有司“所常守之法”,属于各级机构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及办事规则方面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

(三)法律典籍

1.唐律的制定与修订

(1)武德律(奠基)。高祖武德四年(621年)制定,七年颁行,以隋《开皇律》为蓝本,只将《五十三条格》编入新律。

(2)贞观律(定型)。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制定,贞观十一年(637年)颁行,确定唐律的篇章结构及条目内容,标志着唐律的基本定型。

(3)永徽律疏(立法解释)。永徽元年(650年),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修订《贞观律》,次年颁行《永徽律》。永徽三年,长孙无忌等人奉命对律文进行注疏解释,四年颁行,是对唐律内容的重大发展,取得较高立法成就。元朝以后的《唐律疏议》,即以《永徽律疏》为蓝本,是中国现存最早、最完备的古代成文法典。

(4)开元律疏(刊定)。开元年间,玄宗下诏修订《永徽律疏》,删除一些不合时宜的条款,二十五年(737年)颁布,称为《开元律疏》。

2.《唐六典》

(1)编纂。开元十年至二十六年,玄宗下诏编纂的一部系统规定唐朝官制官规的政书,直接影响到明清时期“会典”的制定。

(2)定名。开元十年,玄宗亲自手书六条,即理、教、礼、政、刑、事等六典,试图按照《周礼》的内容结构编纂,故题名为《唐六典》。

(3)内容。实际是按唐朝官制,“官领其属,事归于职”。全书共30卷,分正文和附注两类。正文记述国家各级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及其选举、任用、考核、奖惩、俸禄、休致等方面的法律规定,附注叙述各级机构及各项制度的历史沿革。

4.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1)特点

第一,依礼制律,礼刑合一。罪名的设立,定罪量刑的内容,解释律文的“疏议”,都是以礼为依据,实现了“一准乎礼”即礼与刑的高度统一。

第二,规范详备,用刑持平。唐律的规范内容非常丰富,涉及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唐律的刑罚体系和定罪量刑标准,也是中国古代传统立法中最为文明人道的,“出入得古今之平”。

第三,科条简要,体系完善。唐律12篇500条,不仅篇目条文简明扼要,而且概念清晰,用语严谨,逻辑严密,体系完善,代表了中国古代传统立法技术的最高水平。

(2)历史地位

唐律代表中国古代传统立法技术的最高水平,对后世宋、元、明、清等历代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也影响到周边亚洲邻国的立法,日本《大宝律令》和《养老律》,朝鲜《高丽律》,越南《刑书》和《国朝刑律》,基本都是仿照唐律制定的。

二、刑事立法

(一)五刑制度

唐律五刑制度,基本沿袭隋《开皇律》,唯一的变化是将流刑三等分别增加一千里,改为流二千里至流三千里,均居作一年。此外,新增加役流,作为贷死之刑,不计入五刑二十等之内。

唐律五刑二十等中,律文规定的“加若干等”或“减若干等”,一般是指从某一刑名刑等逐级向上加刑或向下减刑。而对死刑和流刑的减等,《名例》篇有“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的规定,即两等死刑和三等流刑各作为一等减刑,死刑减一等即为流刑,流刑减一等则为徒刑。而在加刑规定中,除非律条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加刑不得加至死刑,加入绞者不得加至斩刑。

(二)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隋朝出现,唐朝沿用。

(1)“公罪,谓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因执行公务而发生的过失犯罪,依法从轻处罚。

(2)“私罪,谓不缘公事,私自犯者;虽缘公事,意涉阿曲,亦同私罪”,属于故意犯罪,依法从重处罚。

2.议、请、减、赎、当等特权法规定。根据适用对象的身份地位,由高到低形成一整套制度。

(1)议即八议,犯死罪者,司法机关应将所犯罪行及应议理由上奏皇帝,经有关朝臣“议定奏裁”,皇帝最终裁定;犯流罪以下,减一等量刑。但“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即“死罪不得上请,流罪以下不得减罪”。

(2)请即上请,适用对象低于八议,包括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亲以上亲属及孙、官爵五品以上,这三类人犯死罪者,由司法机关将所犯罪行与应定之刑奏请皇帝裁决;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罚。但“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即“死罪不合上请,流罪已下不合减罪”。

(3)减,适用对象低于请,包括七品以上官,官爵得请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这两类人“犯流罪已下,各从减一等之例”。

(4)赎,适用对象低于减,包括有四类人:一是应议、请、减之人,二是九品以上官,三是官品得减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四是五品以上官之妾。他们犯流罪以下,允许纳铜赎罪。但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及会赦犹流者,各不得减赎”;一些应处徒、流刑的特殊犯罪,“亦不得减赎”。

(5)当即官当,沿用《开皇律》有关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当徒二年,九品以上当徒一年;犯公罪者,各加一年当。以官当流者,三等流刑各折为徒四年。

3.老小及废疾减免刑罚。对老小及废疾人分为三种情形,分别规定不同的刑罚减免制度。

(1)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以铜赎罪;但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得收赎。

(2)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谋反、大逆、杀人罪应处死刑,上请;犯盗罪及伤人者,收赎;其他犯罪不予追究。

(3)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但因“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

(4)此外规定:“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4.同居相隐的规定。唐律扩大汉律“亲亲得相首匿”的容隐范围,实行“同居相为隐”制度,谋反、谋大逆、谋叛等三种重罪除外。

(1)三类人“有罪相为隐”,即同居共财的家庭成员,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同居”指“同财共居”,不限是否同籍,即无服制亲属也可相隐。

(2)部曲、奴婢须为主人容隐。

(3)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减常人三等处罚。

5.自首的规定

(1)区分自首与自新。“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犯罪已发而投案为自新,不适用免刑。

(2)自首的各种情节。轻罪已发,自首重罪,免其重罪;由“同居相为隐”者代为自首或举报,视同本人自首;自首不实、不尽者,追究不实、不尽之罪责,至死罪,减一等。

(3)自首免刑的限制。“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度关及奸,私习天文”等犯罪,不在自首免刑之列。

6.共同犯罪的规定

(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为共犯,区分首从分别定罪。“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2)家人内部共犯案件,不论由谁造意,只处罚同居男性尊长,卑幼无罪;侵犯他人财产、杀伤他人等家人共犯案件,仍按常人首从定罪。

(3)外人与监临主守官共犯案件,不论由谁造意,均以监临主守官为首犯,外人按常人从犯罪名减一等处罚。

7.合并论罪的规定。一人所犯两个以上犯罪,实行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即处罚重罪,不累科轻罪。

8.“更犯”加重处罚。犯罪已被告发或已经配决,又犯笞刑以上新罪,属“更犯”,实行“各重其事”,累计前后数罪并罚。

9.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奴婢贱人,律比畜产”,良贱相犯,对贱民加重处罚,对良人减轻处罚。

10.法律类推的规定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出罪”指免除或减轻法律责任,“入罪”指追究或加重法律责任。

11.化外人案件的规定

(1)“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实行属人主义原则。

(2)“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3)外国人非法入境,与中国人进行交易,比照中国人非法出境进行交易治罪;外国人因出使进入中国境内进行交易,计赃准盗论。

(三)主要罪名

1.十恶

(1)体现三纲五常的道德礼教精神,大多处死刑或其他重刑。

(2)谋反、大逆等重罪不区分首从,一律从重处刑,且株连范围广。

(3)“不在八议、论赎之限”,不适用特权法规定;“虽会赦,犹除名”。

2.六杀。唐律首次规定,包括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

3.六赃。唐律首次规定,包括强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窃盗、受所监临财物、坐赃(致罪)。

4.保辜制度。“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支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

三、民事立法

(一)所有权

《唐律疏议·贼盗》关于自然资源“加功所有”的规定:“诸山野之物,已加功力刈伐积聚,而辄取者,各以盗论。”“山野之物”,指无主的草、木、药、石之类的自然资源,由最先合法投入劳动成本者所有。

(二)契约

1.买卖契约

(1)大宗商品买卖,须订立“市券”之类的契约,并经官府“公验”。

(2)土地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违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3)“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

(4)其他动产买卖,《唐律疏议·杂律》有“器用绢布行滥短狭而卖”条的规定,对出售质量、规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追究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2.借贷契约

(1)区分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使用借贷为“借”,消费借贷为“贷”。

(2)借贷契约分为有息和无息两种,有息借贷为“出举”,无息借贷为“负债”。

(3)有息借贷,月息不得过六分,总额不得过一倍,不得回利为本。

(4)无息借贷,“负债违契不偿,一疋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疋,加二等;百疋,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5)债务人无力偿还,可役身折酬,“役通取户内男口,又不得回利为本”。

(6)对于债务人的抵押物,债权人“非对物主不得辄卖。若计利过本不赎,听告市司对卖,有剩还之。如负债者逃,保人代偿”。

(三)婚姻制度

1.婚姻的成立

(1)尊长主婚,卑幼私自为婚者,杖一百。

(2)婚书、私约或聘财是婚姻成立要件,“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而悔婚者,杖六十。

2.婚姻的限制

(1)同姓不婚,违者各徒二年;五服内亲属通婚,以奸论;虽非同姓而外姻有服亲属之间长幼通婚,或娶同母异父姊妹等,亦以奸论。

(2)良贱不婚。禁止良人与贱民结婚。

(3)哀丧不婚。父母、祖父母处于不幸之中,或为父母、祖父母服丧期间,禁止结婚。

(4)严禁娶逃亡妇女为妻妾。包括逃犯或逃婚妇女。

(5)严禁娶下属妇女。监临官不得自己或为亲属娶被监临的下属妇女为妾。

3.婚姻的解除

(1)和离。“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2)休妻。七出、三不去。

(3)义绝。夫妻恩义已绝,必须强制离异;违者,徒一年。其表现有四:

第一,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或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与妻母奸淫;

第二,妻子殴詈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或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或与丈夫缌麻以上亲属通奸;

第三,妻子欲谋害丈夫;

第四,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之间自相杀。

(五)继承制度

1.宗祧继承。属于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严格区分嫡庶之别。“立嫡违法者,徒一年。”

2.财产继承。沿用汉魏以来的诸子均分制,可以为在室女预留一部分妆奁。户绝无子者,女儿(在室女、出嫁女、归宗女)可继承财产。

四、行政立法

(一)监察制度

御史台设置三院,分工明细,编制扩大。

1.台院,置侍御史,掌纠察朝廷百官,弹劾违法失职者,并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2.殿院,置殿中侍御史,掌纠察朝仪、朝会等重大仪式活动的违法失职者,并参与指定案件的审理;

3.察院,置监察御史,掌监察地方官吏及中央六部违法犯罪行为。

(二)官吏管理制度

1.科举制度

(1)科举考试每年一次,考生为各级学校“生徒”和地方官府考核合格而推举的“乡贡”。考试科目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等。

(2)科举考试通过后,必须参加吏部“释褐试”,合格者才能做官。吏部选人标准为身、言、书、判四项。

2.考课标准。“四善二十七最”。

(1)“四善”。对官吏的四项基本要求,包括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

(2)“二十七最”。对各部门或各岗位的业务考核要求。

五、经济立法

(一)赋役立法

1.唐朝前期的租庸调法。以均田制为基础,对受田农民实行租庸调法。

(1)租。田赋,即土地税,每丁每年纳粟二斛或稻二斛;

(2)调。户调,即户口税,随乡土所出,蚕乡每丁每年纳绫或绢二丈,绵三两;非蚕乡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3)庸。代役税,输庸代役,每丁每年服役20天,闰月加二天,不服役者每日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

2.唐朝后期的两税法。唐朝后期,均田制破坏,租庸调法难以保证,赋税财政收入发生困难。德宗建中元年(780年),采纳宰相杨炎两税法建议。

(1)税额。量出以制入,根据财政支出确定两税总额;

(2)地税。按大历十四年(779年)全国垦田数确定总额,按每户土地面积征收;

(3)户税。不分主户、客户,按每户财产多少评定户等,在现居住地征收;

(4)征税程序。夏秋两季征税,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一律废除。

(5)意义。以现居住地定籍,按土地和财产多少征税,有利于户籍管理和赋税征收,税制大为简化。

(二)禁榷制度

1.盐法

(1)唐朝前期不实行盐业专卖,也不征收盐税;玄宗开元九年(721年),财政支出拮据,开始征税盐税;肃宗至德元年(756年),为应付安史之乱后的军费开支,开始实行盐业专卖。

(2)榷盐法。代宗时,以刘晏为各道盐铁使,推行榷盐法,改为民制、官收、商运、商销。全国主要产盐区设置四场、十监,由国家组织生产、统一收购,再将官盐批发给盐商运销各地,严禁贩卖私盐,并设十三巡院缉私。

2.茶法。德宗建中三年(782年),采纳户部侍郎赵赞建议,在产茶州县及茶叶贩运要道设立关卡,按茶价十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茶税,每年获利四十万缗。

3.榷酤法。安史之乱后,始行榷酤制度,征收酒税,严禁私自酿造贩卖,违者处以重刑。

(三)对外贸易制度

1.互市制度。唐朝前期,以陆路贸易为主,由官府在西北边境地区统一管理互市,严禁民间交易,“共化外人私相交易,若取与者,一尺徒二年半,三匹加一等,十五匹加役流”。

2.市舶制度

(1)外贸征税法令。太宗贞观十七年(643年),对外国商船贩至中国的龙香、沉香、丁香、白豆蔻等四种香料,开始征收十分之一的实物税,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项外贸征税法令。

(2)市舶管理机构。武则天时,在广州设立市舶使,是中国首次设置专职的海外贸易管理机构。

(3)市舶税。对外商征收市舶税,主要舶脚、抽分(进奉)和收市三项。

六、司法制度

(一)中央司法机关

1.三法司

(1)大理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和京师地区徒刑以上案件,重审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但判决须经刑部复核。

(2)刑部。全国最高司法行政机关,复核大理寺及地方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发现问题,驳回原审机关重审;地方死刑案件,移送大理寺重审。

(3)御史台。全国最高行政监察机关,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并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

2.三司推事。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组成临时特别机构会同审理。

3.三司使。地方重大案件或疑难案件,也可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派员,前往指定地点会同审理。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告诉的限制

(1)逐级告诉,禁止越诉。对越诉者及其受理者,分别笞四十。

(2)重大冤屈,允许直诉,包括“邀车驾”、“挝登闻鼓”或直接“上表”三种方式。

(3)一般犯罪,禁止卑幼控告尊长,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罪除外。

(4)在押囚犯只能控告狱官的虐待行为;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只能控告子孙不孝或同居亲属受人侵害等事。

(5)严禁诬告,诬告反坐。

(6)严禁匿名告发犯罪,违者处刑极重。

2.法官回避制度。《狱官令》规定:“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业师,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推。”

3.死刑复奏制度。“凡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五复奏;在外者,刑部三复奏。”具体程序是:“在京者,决前一日二复奏,决日三复奏;在外者,初日一复奏,后日再复奏。纵临时有敕不许复奏,亦准此复奏。”

4.死刑执行制度。除谋反、谋大逆、谋叛等重大犯罪外,每年的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及二十四节气,每月的朔、望日、上下弦等,不得奏决死刑。

THE END
1.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书刊主持编纂《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中国少数民族法史通览》(十卷本)、《中华大典·法律典》(六卷本)等三项法律史学国家大型科研项目;著作等身,出版《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宪法史》等30余部著作,其中不少被译成英、日、韩等文字。http://www.mzyfz.com/html/1452/2024-12-06/content-16379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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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4年中考道德与法治(国情法律道德)核心知识点国情与国策4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当代中国人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 46.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内容: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http://www.zhongkao.com/e/20230816/64dcbf3e81503.shtml
10.自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全书知识点汇总(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从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来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的主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既是工人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同时也是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实现了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https://www.jianshu.com/p/5005d2b113b5
11.北京大学法学考研经验日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信息社会的到来,中国在经济和政治领域和世界的联系已无比紧密,特别是加入世贸后更是如此。有无数的涉外民事经济纠纷需用国际私法的知识解决,而国际政治关系也需要用国际公法的知识处理。当今社会第一流的律所必须能接理涉外国际纠纷,最优秀的律师必须具备坚实的国际法知识,最高端的法律工作和https://m.douban.com/note/315927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