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2.性质不同。人格尊严权涉及精神层面,人身自由权涉及物质即身体本身层面;
3.客体不同。人格尊严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人身自由权的客体是权利人的行动;
4.特点不同。人格尊严权的特点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的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人身自由权的特点是权利主体只能是公民,并且此权力是绝对权,不需要具体义务人的积极配合。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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