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儿童性侵害的定义,我国立法上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本文所指的儿童性侵害是:任何人为满足其性欲或其他目的,侵犯不满14周岁儿童的性权益,实施的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包括:强奸、猥亵、嫖宿、引诱幼女卖淫,组织、强迫儿童卖淫、向儿童传播淫秽物品、以儿童为题材制作淫秽物品及以其他方式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行为。
儿童性侵害,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儿童性侵害案件是普遍、长期存在的,不只是被曝光才发生的。从媒体报导的案件来看,性侵行为是长期存在的,有的甚至能潜伏十几年,这样的恶劣行为对儿童的伤害将是深远而无法消失的。
二、我国儿童性侵害的现状
(一)儿童性侵害案件发生状况
曾经有学者以浙江省某本科院校697名大学生为调查对象,采用儿童期性侵害问卷和家庭因素问卷进行调查。结果大学生儿童期性侵害发生率为10.5%,女生为11.7%,男生为5.6%。豍由于涉及隐私,很多时候被调查对象都隐瞒了被性侵害的事实,实际上儿童性侵害发生率要远远高于这一调查的数据比例。
(二)儿童性侵害案件的特点
(1)案件隐蔽性强。儿童性侵害案件的发生往往具有隐蔽性,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由于儿童缺乏对性行为的认知能力,侵害人易于采取欺骗、诱惑等方式实施性侵害。在儿童遭受亲属、邻居等熟人侵害的情况下,监护人因顾面子、无法接受事实、怕別人的指责等原因,对儿童遭受性侵害的事实予以忽略。在遭受暴力、胁迫等方式进行的性侵害时,儿童由于恐惧、羞耻感不会向监护人或其他人透露自己遭受性侵害的情况。儿童因缺乏言语表达能力,使其不能向其他人表明自己遭受了性侵害。上述原因,均导致儿童多次受害和儿童性侵害的长期性。
(3)校园成为儿童性侵害的高发地。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发现,农村是校园性侵害案件高发地区,在梳理的数百起案件中,有60%发生在农村,多数是由老师和校长实施,校园内性侵害案件的发生场所都为教室、学生宿舍、教师宿舍、学校内废弃的房屋以及广播站,甚至一些猥亵案件还发生在讲台上。
(4)侵害后果的严重性。性侵害给儿童造成的伤害后果较成年人更为严重。生理层面,可能由于过早的性行为而使儿童的身体器官受损或功能丧失,如生殖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全身疼痛、染上性病以及怀孕,从长期影响上看可能导致儿童引发癌变或不孕等。精神和心理层面,遭受性侵害后,被害儿童通常会表现出恐惧、不安、自闭、做恶梦,出现精神问题以及成年后适应社会困难等。行为层面,儿童可能会对自己产生扭曲的看法,产生羞耻感,做出自残、自伤行为;或因为性侵害后进行模仿,让性侵害蔓延扩展或产生攻击性的行为等。
三、我国关于儿童性侵害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四、国外关于儿童性侵的立法规定
(1)美国:罪犯信息公布上网,公共场所严禁接近儿童
在美国,虽然各州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多个州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有五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
(2)日本:禁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
在日本,援助交际常常导致性犯罪,与未满18岁的儿童进行性交或者猥亵行为时,无论有金钱往来与否都要受到处罚。
(3)德国:允许性犯罪者自愿选择是否“化学阉割”
在惩治强奸儿童犯上,德国恐怕是欧洲最为严格的。与美国相同,与年龄在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心理学家研究证明,很多犯有强奸罪的罪犯在被释放后都没有真正改过自新,还会第二次、第三次走上同样的犯罪道路。单靠刑罚,难以阻挡犯罪。有鉴于此,德国允许性犯罪者自愿选择是否通过外科手术进行“化学阉割”。所谓化学阉割主要是指通过注射雌性激素和抗抑郁药物,降低性冲动。作为减刑假释条件,对恋童癖罪犯实施药物治疗。
(4)英国、瑞士:专门针对儿童进行防止性侵害教育
瑞士儿童保护协会也发起过一项小学生防止性侵害宣传教育活动。主要以交互式展览的形式向小学生说明什么是性侵害,与异性接触应该掌握的分寸等问题,同时让他们知道在遭受性侵害的时候应该怎样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