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指适用了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条款而且处理的性质、形式和程序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观点只揭示了适用法律正确的含义,没有界定适用依据正确的含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依据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事务选择、解释、援引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过程,它是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附合过程。
(一)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不行为,或称不作为。
(二)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
(三)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
(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
(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1、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该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预。
2、确定力
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一般而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都会有一个可争议和可更改期。权益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利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途径获得救济,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行政监督程序撤回已经生效却有法律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出于稳定行政管理关系的需要,这一期限不可能无限延长。当法定的不可争议不可更改期限到来时,该具体行政行为也就取得了确定力。当然这是形式意义的确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