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位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公司章程规定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1.经理、副经理: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副经理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2.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指由经理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财务负责人员;
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必设的机构,负责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等事务。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
2.加班费问题。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
3.保密条款;
4.竞业限制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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