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是一种对社群所认知的主宰的崇拜和文化风俗的教化。一切宗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宗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是辩证唯物主义,而宗教的世界观无一例外都是属于唯心主义范畴。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宣传资料【六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宣传资料1
习近平总书记在20--年4月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问题始终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处理好的重大问题,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
为了方便师生更好地学习掌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准确理解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法规,正确对待我国宗教问题,根据学校安排,党委统战部、宣传部梳理出了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准确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从我国国情和宗教具体实际出发,汲取正反两方面经验制定出来的。正确认识和对待我国宗教问题,必须准确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做好宗教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
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包括哪些内容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可概括为四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四句话是一个有机整体,前三句是重大政策和原则,最后一句是根本方向和目的,是工作的重点,必须完整理解,准确把握,综合运用。
2.如何正确理解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内容
(1)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是要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要最大限度把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民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有专门规定。
(2)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要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使宗教在宪法和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能力和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我们党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体现。
(3)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就是要坚持我国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不受境外势力支配。外国人在华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任何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我国传播、发展和控制宗教。坚决抵御境外各种势力对我国宗教的渗透、干预和影响,坚决遏制我国宗教“去中国化”“逆本土化”等倾向。我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国家安全法》《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此有专门规定。
(4)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我国宗教工作的方向和目标。就是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引导信教群众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维护祖国统一,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服从服务于国家最高利益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文化,努力使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依法管理;积极探索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途径,改革和调整与社会进步不相适应的地方,跟上时代发展步伐,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二、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识和分析我国宗教
我国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要始终坚持和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识宗教,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察分析宗教现象和宗教问题。
1.我国宗教的基本情况
我国是一个多宗教的国家。到新中国成立前,逐步形成了以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五大宗教为主体,兼有少数其他宗教和多种民间信仰的基本格局。
(1)佛教。公元1世纪前后传入我国,先后与汉族文化和西南少数民族文化结合,形成汉传佛教(汉语系)、藏传佛教(藏语系)和云南上座部佛教(巴利语系)三大系统。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汉传佛教获得新生;1959年西藏平叛后废除封建农奴制度,藏传佛教获得新生;改革开放以来,佛教获得了较快发展。全国现有开放的佛教活动场所约3.3万处、佛教教职人员约22.2万人、佛教类宗教院校38所、信仰佛教人数众多(难以统计)。
(2)道教。产生于公元2世纪,以《道德经》为最高经典,以老子为道祖,以符箓、炼丹、行气、服食为主要道术。宋元时期,道教正一派和全真派两大系统的格局基本形成;新中国成立后,道教革除了宫观封建经济,古老的道教迈进了新时代。我国现有道教宫观约9000处,道士约4.8万人,道教院校5所,信仰道教人数众多(难以统计)。
(3)伊斯兰教。由穆罕默德创立于公元7世纪初的阿拉伯半岛,唐宋时期,伊斯兰教随阿拉伯商人传入我国。北宋时期,伊斯兰教传入新疆喀什地区,16世纪遍及全疆。到明朝时,先后有回、维吾尔、哈萨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保安、东乡等10个少数民族信奉伊斯兰教。在传播发展过程中,伊斯兰教与我国封建制度相结合,形成了教坊制和门宦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伊斯兰教进行了宗教制度上的民主改革,废除了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目前,我国有10个基本上全民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共有人口约2200万;全国有大小清真寺3.5万余座,有阿訇、毛拉等教职人员约5万人,伊斯兰教经学院10所。
(4)天主教。天主教是基督宗教的三大派别(即天主教、基督教(新教)、东正教)之一。16世纪天主教耶稣会传教士来到我国,被称为天主教;新中国成立前后,罗马教廷顽固坚持反共立场,命令在华天主教机构和信众抵制新政权;1957年,中国天主教友爱国会正式成立,推动了我国天主教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道路。目前,我国天主教共有97个教区,教职人员3397位;教堂和祈祷所约6000处;神哲学院(大修院)12所,小修院20余所;信众570多万人。
(5)基督教(新教)。是宗教改革运动中脱离天主教而形成的各个新宗派,以及后来又从这些宗派中分化出来的大量新派别的统称。新中国成立前夕,在我国活动的外国差会有130多个,发展教徒约70万人;1954年7月22日,中国基督教全国会议在北京召开,把三自革新运动改名为“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改革开放后,我国基督教坚持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明确提出了治好、养好、传好的“三好”目标。目前,我国共有基督教信众2300多万人,教堂和聚会点约5.6万处,教牧传道人员约4.8万人,神学院校21所。
(6)宗教团体。在中国,全国性的宗教团体有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等。各宗教团体按照各自的章程选举、产生领导人和领导机构。中国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刷发行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兴办社会公益服务事业。
2.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认识宗教
(2)宗教的根源。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根源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在此基础上又有自然根源、社会根源、认识根源、阶级根源等诸多方面因素。宗教根源存在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和宗教问题的复杂性。
(3)宗教的演变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同其他事物一样,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逐渐发展起来的。随着科学的发展和对自然界及人类自身认识的深入,人类异己力量不断得到克服,宗教所反映的内容必然会越来越少,以至最终必然消亡。但宗教的消亡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甚至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4)宗教的社会作用。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具有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两重性,是一种积极性和消极性共生共存的社会现象。宗教既有心理调节、道德制约的作用,也有对思想意识麻醉和控制的作用;既可以成为增进社会和谐的力量,也可能成为引发社会仇恨和冲突的诱因。社会主义社会,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处理得好,可以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积极作用;处理的不好,就会产生消极作用,甚至产生很大的破坏作用。要用辩证唯物主义的方法,正确认识和把握宗教的两重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抑制宗教的消极作用。不能只看到宗教的积极作用,完全采取“放”的态度,也不能只看宗教的消极作用,完全采取“收”的态度。正确的态度是“导”,要因势利导、趋利避害、防止认识上的偏差和工作中的摇摆。
3.用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分析我国宗教的基本特征
我国宗教具有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等特征,我们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这些特征,并根据这些特征采取特别审慎、十分稳妥的态度对待宗教问题,要防止工作简单化。
(1)关于长期性。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是一个历史范畴,要放到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长河中进行考察;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有着深刻的客观基础,是由宗教赖以存在的根源的长期性决定的;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是就其整体而言,具体某一宗教能否长期存在则取决于它对社会的适应程度。宗教不仅过去长期存在,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还会长期存在。我国宗教工作必须树立长期工作的观念,着眼长远、立足现实、积极引导。要特别注意防止把宗教问题看作是可以较为快速地解决的非主流意识形态问题。
(2)关于群众性。宗教是一种群众性的社会现象,宗教问题的背后是群众问题,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是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做好信教群众的工作是我们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思想上、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要做到既尊重信仰,又注重思想引导,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要注意防止把信仰上的差异扩大为政治上的对立,从而导致政策的狭隘性,忽视宗教问题的群众性。
(3)关于民族性。民族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在一些少数民族中,宗教问题往往又与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我国有16个少数民族中的大部分或一部分信仰佛教,有10个少数民族大多数群众信仰伊斯兰教。宗教对这些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的各个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这些民族的宗教信仰与民族感情互相交织,融为一体,有的宗教节日或宗教仪式同时也是民族的传统节日或民族习俗。而一旦狭隘民族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相结合,就会助长打着宗教旗号的民族分裂活动甚至暴力恐怖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我们既要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同时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4)关于国际性。宗教问题的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相互影响。我国的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都是由外国传入的,这些宗教都是世界性宗教,在国际上占有重要地位,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有着众多的信徒。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宗教方面的对外交往不断发展,特别是中国实行对外开放后,宗教方面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这有利于团结世界上爱好和平进步的力量,开展反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斗争,有利于开展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加快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国外敌对势力也会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作为对我国推行“和平演变”战略的一个重要手段。我们既要积极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又要时刻警惕,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5)关于复杂性。宗教是由共同的信仰、宗教感情、宗教道德、宗教仪式、宗教组织等诸多要素构成的,宗教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宗教问题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具有特殊的复杂性;宗教领域历史矛盾与现实问题相互交错,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相互交织,宗教与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有着密切联系、互相影响,呈现出复杂的状况。国内仍然存在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也增加了宗教的复杂性。宗教内含的神圣性如果走向极端,就会导致排他性,引起社会冲突;宗教特有的群体性如果被人利用,就会带来对抗性,破坏安定团结。要高度重视和科学把握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必须采取特别审慎、十分稳妥的态度,分清性质,认清主要矛盾,坚持正确导向,避免简单、片面地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
三、旗帜鲜明地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我国法律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要求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教育事业以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我国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严禁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中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任何宗教都必须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
1.宪法规定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其中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我国的教育制度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宪法的这些规定,明确了我国实施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根本法律依据。
2.教育法明确“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学校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这一规定,既是我国教育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体现。在我国的国民教育中,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是各级各类国民教育学校特别是高校的法定义务和基本职责。
3.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不得组织和举行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对宗教事务的各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这里所指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登记备案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根据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包括高校在内的我国各级各类国民教育机构中都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在国民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传播宗教、发展信徒、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宗教活动、建立宗教组织等,都属于违法行为。对于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宗教事务条例》还规定了具体处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在高校从事宗教活动
我国有关高等教育和高校的法律法规对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严禁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这里就包括教育法规定的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专门对留学生的宗教活动作出规定,高等学校应当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5.严禁在校园进行宗教活动有具体的政策规定
四、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不得信仰宗教
1.《党章》对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有什么要求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从建党开始就以马克思主义为行动指南,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物质决定意识。共产党员只能信仰马克思主义,不能赞同唯心主义、不能信仰宗教,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基本的思想和组织原则。《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各级党组织和每一名党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规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不得信仰宗教,更不得传播和发展宗教。
2.党内法规对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有哪些规定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对党员不能信仰宗教有明确规定。《统战工作条例》规定,共产党员应当团结信教群众,但不得信仰宗教。《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规定》要求,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格遵守党章规定,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牢记党的宗旨,不得信仰宗教,更不得传播和发展宗教。党员违反了这些规定,就是违反了党的纪律,要应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
3.党员违反规定参与宗教活动要受到哪些处分
对于党员违反规定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传播宗教等违纪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根据行为性质及产生的影响做了相应的处理规定。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以上只是党内的处分,对于触犯国家法律的,还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团员为什么不能信仰宗教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为最终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共青团员在加入组织时就已经做出了信仰的选择,要做一名无神论者。因此,共青团员同样不得信仰宗教和参加宗教活动。青年大学生,应该通过不断学习,丰富科学文化知识,理性认识宗教,坚持无神论,反对有神论,自觉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团员信仰宗教,团的组织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五、依法打击境外势力的宗教渗透活动
我国的宗教事业由我国爱国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自主办理,不受境外势力支配。历史上,中国曾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宗教一度被帝国主义用作侵略中国的工具。至今,一些反华势力仍企图利用宗教作为渗透颠覆、西化分化中国的突破口。我国尊重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宗教活动,同时依法严厉打击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的渗透活动。
1.我国宗教组织的领导权不受境外势力支配
我国《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我国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要确保我国宗教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人士手中。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内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不得在境内建立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办事机构,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信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国家安全法》从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对宗教活动做了规定,要求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利用宗教名义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反对境外势力干涉境内宗教事务,维护正常宗教活动秩序。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宗教活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对外国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宗教活动做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尊重外国人的合法宗教活动,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可以根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在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参加宗教活动。同时,我国严禁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影响我国宗教自主权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宗教活动,《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发展宗教教徒,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在宗教活动场所讲经、讲道,不得未经批准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处所讲经、讲道和进行宗教聚会活动,不得在宗教活动临时地点举行有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不得制作或销售宗教书刊、宗教音像制品、宗教电子出版物等宗教用品,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不得进行法律允许范围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传教活动。
3.高校要坚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宣传资料2
新形势下,我们要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分析我国宗教工作形势,研究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高宗教工作水平,更好组织和凝聚广大信教群众同全国人民一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民族宗教政策
法规知识问答
1、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众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众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切实加强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增强自养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保证宗教组织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发扬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
2、如何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
3、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涵是什么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①政府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②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而不是去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进行管理,就是要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4、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数群众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信教群众的权益;在多数群众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少数不信教群众的权益。要坚决纠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视信教群众、侵犯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要坚决纠正排斥和歧视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的现象。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5、怎样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
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全社会加强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和无神论的宣传,始终保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作为主流意识形态在人民群众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二是加大对我国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适当增加宗教基本知识、宗教界正常活动的宣传报道。三是把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教学内容,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的研究和学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做好宗教工作的能力。四是加强对地方各级党政分管领导和统战、宗教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基层党政干部的培训。五是对有关领域涉及宗教工作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有关宗教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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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校对本校民族宗教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认真地自查。现报告如下:近年来,在省市委、区局的正确领导下,我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维护祖国统
一、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为新区教育发展筑牢思想保障。
一、深入了解政策
二、开展自查、排查活动
三、提高了认识
我校要求教师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我校宣扬宗教。要求老师们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定自觉地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巩固社会主义办学阵地。
学校保持良好有序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育学生爱祖国、爱人民,树立科学人生观。
四、总结经验,做得更好
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会认真学习和领会宣讲报告的精神实质,并把成果转化到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教育活动中去,转化到今后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中去,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做维护祖国统
一、加强民族团结的坚强倡导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为推进学校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自己的贡献。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宣传资料4
为贯彻上级关于宗教及反邪教工作精神,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强化广大师生抵御和防范宗教向校园渗透的意识,维护学校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现将系部开展宗教问题排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
1、成立专项工作小组
组长:xx
组员:xxxx
2、召开专题教育学习会、深化了解政策
3、全面开展问题排查
教师层面:系办公室对所有教师进行了全面摸查,经调查我系教职员工无信教及在校内外宣传宗教行为。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1、所有教师必须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坚决抵制宗教干预教育教学及宗教向教育渗透现象,不得宣扬宗教教义,不得强迫或鼓励学生信仰宗教。
2、班主任在后续工作中要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正确的价值取向,关心关爱学生,让学生有存在感、归属感,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
3、加强系部校园文化建设,通过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社团活动、业余生活吸引师生参与,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作用,满足学生的精神文化需求。
4、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积极引导师生向团组织、党组织靠拢,坚定师生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的信念,增强对党和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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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县宗教工作在县委的正确领导和县人大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职责,突出重点,强化措施,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基本情况
我县现有佛教、道教和基督教三大宗教,佛教协会、道教协会、基督教协会和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四个宗教团体,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及民间信仰场所195处,其中宗教活动场所86处(佛教场所11处,道教场所58处,基督教场所17处),民间信仰场所109处,全县已备案宗教教职人员58位(佛教10位,道教32位,基督教16位)。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强化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
一是深化“和谐寺观教堂”创建工作。大力开展“文明敬香建设生态寺观”、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治理、佛道教专项治理、消防安全百日攻坚大行动等专项行动,**年创成省级和谐寺观教堂达标场所5家、三星级场所3家,实现全县宗教场所网格化覆盖率与“户籍化”管理率均达100%,实现近三年宗教场所安全事故零发生。
二是进一步规范宗教场所管理。继续推广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会计代理办法,健全场所财务管理制度,目前全县登记场所银行立户率达90%。同时,规范场所日常管理,做好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登记、备案工作,加强对流动教职人员日常管理,确保我县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率100%。
三是积极引导宗教界参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开展“五水共治·五教同行”“慈善一日捐”等活动,广泛发起倡议,组织宗教团体、宗教界代表人士和有威望的教职人员,走进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开展慈善宣传,积极引导宗教界人士参与殡葬改革、扶贫助困、助老助医等社会慈善公益事业。近年来,全县宗教界共募得善款20余万元。
(二)着力突破重点难点,切实做好涉宗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我县于**年2月全面开展“三改一拆”涉宗违建处置工作,**年7月全面完成49家涉及违建的宗教场所处置工作及民间信仰场所20%的拆改任务,拆除“三超”标志物3处,顺利通过了省级检查督导组检查。在“三改一拆”涉及宗教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中,我县没有发生一起群体性事件,也没有发生在互联网上发布负面信息等其他影响宗教界的不利事件。
二是大力强化处置措施。自**年2月开始,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拉网式”排摸3次,反复核实工作底数,全面完善所有宗教场所户籍化档案,真正实现“一场所一档案”“一违建一档案”。突出“三沿两侧”、五岛沿线等重点区域,采用“一庙、一堂、一策、一议”的方式,综合运用“拆改用”等各种手段,针对实际情况,分类做好甄别处置工作。
(三)紧跟省市工作部署,持续推进“同心同行·共建和谐”活动
我县于**年9月份开展“同心同行·共建和谐”试点工作,至11月份共分类遴选18家场所,现已进入拓展试点阶段。
一是组织部署迅速周密。活动开展以来,县委、县政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宗教界“同心同行·共建和谐”活动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洞委办发〔2015〕23号),实行县委副书记、分管副县长和统战部长挂钩指导等工作制度,形成了由县委统战部牵头、县民宗局负责、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格局,保障活动扎实推进。
二是谈心交心全面深入。我县以实现领导干部挂钩联系和驻教联络员两个全覆盖为抓手,深入开展谈心交心工作,县四套班子领导、街道(乡镇)领导全面挂钩联系宗教场所,明确驻教联络员“三必清、三必到”的工作目标,建立联系交心常态机制,目前,已累计谈心谈话**余人次。
四是日常服务积极主动。制定分片包干联系服务制度,由统战(民宗)干部分片联系街道(乡镇)民宗所和试点场所,指导健全场所安全、财务等日常管理制度,配合场所落实活动具体措施,帮助场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协调人员矛盾纠纷等实际困难,实行“全面、全程”服务。
五是依法管控到位有力。研究制定《宗教(民间信仰)场所新增违法建筑管控办法》,实行街道(乡镇)宗教领域违建情况“每月一报”和“零报告”制度,切实做好宗教领域违法建筑控旧禁新工作。完善宗教情报信息网络,强化场所的日常管控,严厉打击非法宗教活动。扎实推进村民中心建设,整合提升公共服务功能,促成一部分群众回归健康生活新常态。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
一是做好民间信仰场所编号登记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省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对全县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全面普查,摸清民间信仰场所基本情况以及民间信仰活动类型、规模、方式等情况,并汇总建档,实行信息化管理。
二是规范管理民间信仰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实行民间信仰活动街道(乡镇)审批、民宗局备案的制度,规范管理民间信仰活动。
三是健全场所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指导民间信仰场所建立民主管理组织,明确场所管理负责人,目前,全县所有场所均已建立管理组,并参照道教活动场所办法,根据需要建立人员、财务、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70%场所已完成制度上墙。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宗教(民间信仰)场所建设需求强烈与场所新建、改建难以审批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我县部分宗教(民间信仰)场所已被鉴定为d级危房,确实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另一方面,部分场所存在比大求精,相互攀比的情况,近年来我县宗教(民间信仰)场所建设需求尤为强烈。但自去年开始,为进一步推进“三改一拆”工作,巩固宗教领域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成果,省市民宗部门要求全面停止宗教场所新建、改建审批工作。场所建设需求和场所建设审批工作两者之间存在巨大矛盾。
二是非法活动偶有发生。我县宗教领域总体稳定,但近年来,仍然偶有发生乐清、瓯海等地的一些非法传教人员到我县进行活动,去年我县成功制止两起外来人员到我县开展非法传教活动。
三是宗教团体建设亟需加强。目前,我县的宗教团体建设薄弱,宗教团体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对宗教场所及教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力度不够。道教协会对教职人员难以形成有效管理;
佛教协会多年未换届,作用有所弱化;
基督教两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家长制”管理现象,和部分下辖场所存在矛盾。
四是执法依据不足,且执法主体不健全。当前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是《**省宗教事务条例》,而《条例》中有些规定为原则性条款,没有较为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严谨现象。此外,洞头县民宗局现下设一个全额事业编制单位民族宗教执法队,在执法工作开展过程中,由于执法队属于事业单位,存在执法主体不规范,工作难于全面、有效开展等问题,不利于我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展开。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强化宗教(民间信仰)场所管控工作。开展宗教工作“大排查”,全面排摸违法宗教建筑底数,特别是宗教标志物的数量及分布情况,并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争取提前全面完成整改处置工作。开展“三改一拆”涉宗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回头看”活动,按照巩固率100%的要求,全面落实街道(乡镇)宗教领域违建情况“每月一报”和“零报告”制度,确保宗教领域新建违建零增加。积极探索规范宗教(民间信仰)场所拆改建审批程序,推进场所权证补办工作。同时,做好全县宗教场所总体布局规划,根据我县人口规模尤其是三大宗教的信众人数,为今后场所的管理布局预留空间,以规划来引领宗教场所的合理分布。
(二)全面推进“同心同行·共建和谐”活动。围绕“五进场所、十大举措”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联系交心工作,重点围绕依法治国、宗教政策、反邪教、洞头民间金融风险、土地、规划、消防等内容,广泛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大宣讲活动,传播党和政府的“好声音”,坚持不懈地在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三)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持续深化以“教风”为主题的“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和星级场所评定工作,以安全和财务工作为重点,加强宗教(民间信仰)场所日常巡查监管,建立健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制度财务监管体制,强化场所自身建设。同时,进一步完善宗教情报信息网络,严格规范宗教活动审批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宗教活动,形成治理非法宗教活动的长效机制,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全力将我县打造成为“宗教净地”。
(四)高度重视教职人员队伍建设。强化宗教界代表人士培养,积极选送优秀宗教人才到上级宗教院校培训,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思想、政治、道德等方面教育,鼓励其深入学习研究本教教义教规,全面提高宗教教职人员自身素质。同时,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要求,加强场所和团体优秀管理人员培养,协助届满的宗教团体开展换届工作,切实发挥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在协助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及自身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六)协助解决党员信教问题。在党员干部中长期开展理想信念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教育,开展信教党员排查,将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同参加民俗文化活动区别开来,对查明确实信教的党员,帮助做好信教党员教育转化工作,对思想上依然摇摆的党员,要求进一步摆明态度,坚定立场,确保“红色阵地”不变味,“红色能量”正传播。
主任、各位副主任,洞头宗教工作的成绩离不开县人大的关心和支持!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上下一心,克难攻坚,为完成“海上花园”的建设目标继续努力。
宗教政策法规学习宣传资料6
把党日活动作为培训的重要载体,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同时,通过这些教育活动,引导入党积极分子形成自觉的学习习惯,开展自我学习,提高理论素养,下面带来党员干部参教信教情况自查报告。
县委统战部:
一、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小组
在召开动员大会后,立即开展部署,成立了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党员干部信教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同时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行自查自纠,并建立台账。
二、在全体党员中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我局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挨个谈话、走访入户等方式对党员信教问题进行认真细致的自查自纠,下属13个支部,138名党员未发现有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的现象。
三、下一步打算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进一步以此次活动为契机,巩固活动成果,在吸收新党员上,严格把关,发展党员的同时注重全面考察和培养,坚决杜绝党员信仰宗教的现象发生。
(一)、强化组织建设,提高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严把党员入口关,疏通出口.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在党员的培养、考察、吸收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党章》办事,始终坚持发展党员“十六字”方针,使发展党员每个环节都要体现公开、公正原则,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杜绝一些思想不合格的人员进入党的队伍。同时加强对现有党员队伍的管理教育,自觉划清宗教教义和党的宗旨的界线,把党员教育成为真正的无神论者和唯物论者,培养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共产主义战士。同时在党员管理中要疏通出口,严格按照《党章》的要求,对发现的信教党员进行耐心的帮助和教育,使每一个党员都清醒地认识到性质的严重性,对于那些经过帮助和教育,仍不悔改的,坚决做到发现一个处理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