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该法规定了档案的定义、档案的保管、利用、开放等基本原则和规定,明确了国家对档案工作的管理职责和档案管理的基本制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条例》:该条例是对档案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规定了国家档案局的组织和职责、档案的分类、整理、保管、利用等具体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该法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保密的原则和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档案馆的组织和职责、档案馆的管理制度、档案馆的服务和开放等具体内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文处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公文的处理流程和管理制度,对公文档案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现行有效的档案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激哪和国档案衡橘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咐铅团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法律分析:现行有效的档案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源高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蔽裂羡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宏拍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对国家规卖卜侍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二条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弊乱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四条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六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有关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售,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中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