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序言第十三自然段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国家的任何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但《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一般的法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地位。因此,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宪法在人类历史上是怎样产生的
近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从经济上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要求建立自由的市场竞争,商品经济在社会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平等自由观念也因此而成为普遍的价值追求。从政治上看,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巩固革命的胜利成果,防止封建势力复辟,促进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希望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巩固资本主义制度。从思想条件上看,以“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和“法治”为主要内容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深入人心,以民主代替专制、以民权代替君权、以人权代替神权、以自由代替奴役的思想成为宪法产生的重要理论基础。
宪法虽然最初在资产阶级革命中产生,但它并非资本主义国家独有。无产阶级在取得革命胜利后,同样需要制定宪法来巩固胜利成果和革命政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国家政权,确认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确认公有制为基本经济制度,保证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我国宪法发展经历了怎样的历程?
1908年清王朝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最早的宪法性文件。它仅仅是清王朝拟定宪法条文的原则,没有法律效力,并不具备宪法的特征。民国时期,曾颁布多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但它们要么是语义宪法,要么是假宪法之名行专制之实,有的根本就没有发生实际效力。
1949年9月27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先后颁布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其中,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受到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是极不完善的宪法;1982年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全国人大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分别对1982年宪法进行了部分修改,从而巩固和扩大了宪法的社会基础,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
4.宪法具有哪些主要特征?
一般来说,宪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关系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
(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5.宪法有哪些作用?
宪法是立国之本。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的问题,是国家的根本法。我国现行宪法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各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只有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坚持和完善宪法确立的各项制度和体制,才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得到实现,保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
6.宪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宪法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部分:
(1)宪法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宪法首先规定国家权力的归属,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确认集中体现为对国家性质的规定。同时,宪法还起到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功能。此外,宪法还规定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方式,以及纠正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程序和途径。
(2)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的产生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着密切的联系。各国宪法基本都以专章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确认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的自由和利益。同时,宪法还规定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和方式,避免公民基本权利被随意剥夺。
(4)宪法规定国家的经济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宪法对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具体表现为:①宪法规定和维护经济制度;②宪法规范经济生活,保证经济有序运行;③宪法通过规制、维护和保障经济关系,最终对生产力发展起到促进的作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普遍对经济制度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维护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5)宪法维护国家统一。宪法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许多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领土条款,规定国家主权统一原则,任何分裂行为都会被视为是对宪法的违反。国家统一是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基本条件。所有公民都负有自觉地维护国家统一的神圣义务。维护国家统一是整个社会共同体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也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
7.什么是依宪执政?如何尊重宪法,牢固树立依宪执政意识?
所谓依宪执政,是指执政党依据宪法的规定、宪法的精神和原则治国理政,按照宪法的逻辑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汇集利益,表达要求,制定政策。
牢固树立依宪执政意识,需要认识到:
第一,按照宪法和法律程序行使公权力。行使公权力的机关要自觉遵守宪法,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的职权范围。包括执政党在内,党在执政活动中虽然可以适用党内各种规范,以调整党内活动,但包括党章在内的所有党内规范都应遵循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党内规范是无效的,而判断党内的法规是否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根本标准是宪法规范,即已形成的宪法规范是确定的、统一的尺度。
第二,执政活动的有效性与宪法的权威性是相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宪法具有权威,法律得到实施,就意味着党的领导具有权威性,表明执政能力的提高。
第四,依宪执政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党的十六大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的具体要求是: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和总揽全局。这五种能力涵盖了对党的执政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依宪执政的基本要求,即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核心是依宪执政,要把遵守宪法、执行宪法和运用宪法作为执政活动的基本出发点。
8.什么是宪法思维?
所谓宪法思维,是指按照宪法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也就是把合宪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合理地处理社会问题和矛盾纠纷,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9.如何运用宪法思维处理社会现实问题?
处理社会现实问题要有宪法意识。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有无宪法意识,直接关系到领导干部在实际工作中能否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领导干部应养成宪法意识。
处理社会现实问题要善用宪法思维,提高应用宪法的能力。在现代社会,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处理这些关系时的最高判断标准只能是宪法。在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寻找宪法问题的焦点,并以宪法思维解释和解决法律问题,是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面对社会现实与宪法价值的冲突,符合法治精神的做法是,在通过法定途径做出调整之前,决策者不能以现实的合理性为由随意突破现行宪法体制的框架,否则就会破坏既有的宪法秩序,损害宪法的权威,最终不利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