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妻富二代或改判死刑历数“作大死”的死缓犯新闻频道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2017年12月27日,据紫牛新闻报道,4年前震惊南京的“富二代杀妻案”的罪犯吉星鹏因在坐牢期间5次伤人,或将面临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

据紫牛新闻报道,吉星鹏第一次致人轻伤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内,而就在司法机关对此次致人轻伤的行为进行司法调查期间,他再次伤害其他犯人,又致人轻伤。对此,南京中院认为吉星鹏实属“不堪改造”,并于今年11月下旬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吉星鹏有期徒刑三年。目前,吉星鹏已经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一旦判决生效,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撤销缓刑,对吉星鹏执行死刑。

听闻妻子与他人有染80后丈夫刺死90后娇妻

据紫牛新闻报道,吉星鹏在坐牢期间5次暴力伤害其他犯人,致2人轻伤。

2016年5月12日晚间,吉星鹏在监区洗漱间内,因不满旁边的服刑人员高某某将水溅到他衣服上,用拳头和膝盖击打高某某头面部数下,致高某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鼻背部创口构成轻微伤。

2017年6月9日,吉星鹏连续三次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管控区域打开水,负责管控岗的犯人丁某对吉星鹏进行了劝阻和警告。当天11点多,吉星鹏在监狱十二监区开水间保温桶内舀了四勺热水,径直向蹲在食品储藏间门口的罪犯丁某连水带盆泼去,并冲上前对丁某拳打脚踢,后被周围罪犯拉开并控制。

经监狱医院诊断,丁某头颈部、上下肢一些部位被开水烫伤Ⅰ度-浅Ⅱ度。办案机关于2017年6月23日在某监狱内参照监控录像记录的情况,进行侦查实验,实验结果为,吉星鹏用于伤害丁某所用的热水水温约为78.5摄氏度,水量约5400毫升。

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今年11月下旬,南京中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吉星鹏有期徒刑三年。目前,吉星鹏已经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一旦判决生效,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撤销缓刑,对吉星鹏执行死刑。

虽然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同属于死刑刑罚,但实践中大多数死缓最后都没有执行死刑,有的减为无期徒刑,有的减为15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死刑立即执行却从根本上剥夺了犯罪人的生命,排除了其继续生存和改造的可能。二者之间隔着生与死的距离。

事实上,由死缓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虽有先例,但并不常见,且多为狱中伤人。

死缓犯自认为判决太重,狱内袭警

罪犯朱某,男,36岁,山东省莒县人。曾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后,又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1月14日被徐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并限制减刑。

朱某在无锡市某监狱服刑期间,因被判决死缓且限制减刑,自认为法院判得太重,遂产生发泄念头。当日朱某在监狱劳动改造时,持劳动工具突然刺戳监管民警季某颈部,在逃离过程中还刺伤了上前阻拦的其他两名服刑人员,后被监狱内其他民警抓获。经鉴定,监管民警季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无锡市院监所检察处迅速介入,依法对罪犯朱某的重新犯罪一案进行了立案审理,认真研究并提起了公诉,并对案件诉讼全过程进行了监督。2014年8月7日下午,无锡市某监狱内警灯闪烁,警声笛鸣,罪犯朱某由无锡市中级法院两名法官验明正身后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无锡检察院派员进行了临场监督。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全国首例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监狱内袭击管教民警的案件。

殴打狱友和狱警,死缓犯被改判“死立执”

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6年1月29日,上述判决被核准。本次案发时,被告人李某在某监狱服刑,且处于死缓考验期内。

2016年11月16日9时许,李某在某监狱一监区工场间服刑劳动时,因回收工具之事与罪犯王某发生纠纷。民警瞿某发现后,将其带至工场间外蹲在地上等候处理。后李某见王某收工经过身边,即辱骂王某,并用头部撞击地面。民警杨某见状上前制止李某时,被李某击打面部一拳,致杨某口腔黏膜破损等。司法鉴定结论认定,杨某构成轻微伤。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一审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将该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打乒乓球起争执死缓犯狱中伤人

2012年11月29日贵阳新闻网报道,一死缓犯人将同一个监狱的另一名服刑人员打伤,结果他的缓刑被取消,昨日被处以死刑。

据介绍,该男子因故意杀人于2009年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然而,在入狱后不久,他在与同监狱服刑人员打乒乓球时发生争执,该男子将对方打伤。

经最高法院复核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昨日公开宣判:该男子在死缓执行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执行死刑。

法律解读:死缓变更执行死刑条件的界定

看法新闻注意到,对于在死缓考验期犯罪的处罚,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同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法院报报道,这一修订改变了之前刑法规定死缓考验期间只要再犯故意犯罪即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变更执行死刑的刚性规定,是立法在“控制死刑、慎用死刑”方面又迈出的坚实一步。

据人民法院报解读,“故意犯罪”和“情节恶劣”是并列关系,因此死缓考验期间“故意犯罪”仅是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以下情形应认定为情节恶劣:第一,对于对抗改造型案件,如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脱逃罪、第三百一十七条组织越狱罪、暴动越狱罪等案件,以及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第二,对于手段恶劣型案件,如故意伤害不特定对象的,或使用恶劣手段伤害、杀害他人的,或使用恶劣手段虐待、欺辱其他服刑人员的;第三,对屡教不改型案件,如毒品犯罪死缓罪犯在狱内继续实施毒品犯罪,或故意犯罪两次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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