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而易见,我之所以主张这三项研究应当倒过来阅读,所要强调的乃是这三项研究之间的逻辑关系。大体而言,我关于“开放性全球化观”的系列论文试图通过对中国法学关于全球化问题的各种论说的反思和批判,阐发或建构一种以中国自身利益或立场为基础的开放、而非封闭的“全球化观”:一是矛盾且多元的全球化进程,二是主观且可变的全球化进程。在这里,我努力揭示的是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中所存在的各种隐而不显的问题、中国或中国法学与全球化之间可能具有的各种关系,以及“主体性中国”在全球化时代出场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基础。显而易见,上述理论工作为我后来在“世界结构”的观照下提出我的法律哲学纲领,进而对中国法学进行总体性批判提供了理论基础。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则是我对中国社会科学所做的总体性分析和批判,因为中国法学只是整个中国社会科学当中的一个个案而已。在该文中,通过对中国法学中四种不同甚或存有冲突的理论模式的深入探究,我得出结论认为:以这些理论模式为代表的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发展,实是因为它们都受一种“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同时,这种占支配地位的“现代化范式”因无力解释和解决由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最终还导致了我所谓的“范失”危机。根据这一结论,我认为,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或者说,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社会科学旧时代,并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理想图景”的中国社会科学新时代。
拙著发表后,近年来的世界情势的演变、尤其是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又为我们提供了对由西方所主导的全球化进程和世界秩序进行深刻反思的机会。对此,我想简单强调如下两点:
第一,以“世界结构”为观照,包括法律秩序在内的中国社会秩序的建构必须服务于中国的文化身份和政治认同。这一主张的哲学根据在于:每个伦理性的存在物对自己都有一种本真性(authentic)的想象,个体如此,文化族群如此,作为伦理共同体的国家也应是如此。借用哈贝马斯的话讲,“权利系统对不平等的社会条件和文化差异都不能置若罔闻,”“权利实现的过程确实嵌入到要求作为政治重要组成部分之商谈的语境之中——人们要对被认可为本真的(authentic)共享善观念和可欲生活形式进行讨论……由于伦理-政治决定是政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由于其法律规章(regulation)表达的是整个民族之公民的集体认同(collectiveidentity),它们能够激发受歧视的少数反对麻木不仁的(insensitive)多数文化的文化斗争。引发这种斗争的不是法律秩序的伦理中立性,而毋宁是这一事实:每一个法律共同体和每一个实现基本权利的民主过程都渗透着伦理的印记。”[⑧]如果我们将中国作为一个文化族群或伦理共同体的话,法律哲学必须回应涉及中国人的本真性想象、文化身份以及政治认同等基本问题的“什么是中国人”的问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必须对以各种形式对《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进行严肃的学术讨论和批判的同道们表示最真诚的感谢。没有他们的真诚努力,我的学术研究不会这么顺利得到推进,因为正是他们的讨论和批评,“命令”我在回应它们的时候对该论著中所涉及的问题和开放出来的问题做进一步的阐释、完善和推进。最后,我想特别感谢商务印书馆的洪霞编辑。正是由于她极高的职业水平和专业精神,本书再版才能够以如此之快的速度和如此之高的质量与读者见面。
邓正来
2010年10月10日
于上海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
注释:
*邓正来(1956-),复旦大学特聘教授、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院长,复旦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主任,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辑刊》和FudanJournaloftheHumanitiesandSocialSciences主编。
[②]拙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64页。
[③]参见拙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1页。
[④]参见拙文:《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
[⑤]参见拙文:《一种以中国为根据的“全球化观”的论纲》,《河北法学》2008年第1期;《认识全球化的“问题化”进路:对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中理论问题的追究与开放》,《河北法学》2008年第2期;《作为一种“国家法与非国家法多元互动”的全球化进程:对“法律全球化”争辩的中立性批判》,《河北法学》2008年第3期;《作为一种矛盾且多元进程的全球化:对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之同质化预设的批判》,《河北法学》2008年第4期;《作为一种主观且可变进程的全球化:对中国法学“全球化论辩”之客观必然性预设的批判》,《河北法学》2008年第5期;《开放的“全球化观”与“主体性”中国的建构》,《河北法学》2008年第6期。
[⑥]参见拙著:《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⑧]JügenHabermas,TheInclusionoftheOther:StudiesinPoliticalTheory,CiaranCronin&PableDeGreiff,Cambridge:PolityPress,1999,p.208.
[⑨]转引自张啸涛:《“动漫帝国”倾销中国》,载《凤凰周刊》2006年第16期,第63页。
[11]参见刘擎:《“历史终结论”面对的中国模式》,载《东方早报·书评周刊》,200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