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法释〔2015〕20号(2015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本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确定罪名的主要考虑

《罪名规定六》的制定,继续坚持了以往的确定罪名的一些原则,如准确,即必须在刑法规定的框架内确定罪名,罪名要能够反映有关犯罪的基本性质和核心要件;精练,即在不影响理解的情况下适度概括,避免繁琐、冗长,等等。除此之外,在本次罪名确定过程中,还特别考虑了以下两点:

其一,避免无谓的或者意义不大的争议。例如,《罪名规定六》之所以将新增的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一第二款的罪名确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而不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罪”,主要是考虑,一个虚假信息究竟是虚假的“险情”“疫情”还是“灾情”“警情”,优势并不容易区分。如确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罪”,在具体选择适用时难免出现争议,而这样的争议实际对案件处理特别量刑并无实质影响。

二、关于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帮助恐怖活动罪)的罪名确定

三、关于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罪名确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系刑法修正案(九)第七条新增条文。对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提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与“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客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建议将罪名确定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和“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两罪。经研究,未采纳这一意见,《罪名规定(六)》将本条罪名确定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一罪。主要考虑:(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与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尽管存在区别,但性质仍存在相似之处,正是因此,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将二者规定在一条中,设置了完全相同的法定刑。将本条罪名确定为一罪并无问题,更符合以往的罪名确定原则。(2)从实践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与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常相伴实施。如制作、散发涉恐音视频案件,在一段音视频中,可能前半段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后半段则是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如将本条罪名确定为两个罪名,势必引发对上述案件究竟是应定一罪还是应定两罪的争议。

四、关于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罪名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1)之所以不确定为“强制猥亵他人、强制侮辱妇女罪”,是考虑如行为人只实施有猥亵行为,需定“强制猥亵他人罪”时,罪名中的“他人”就明显系多余。(2)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在根据具体案情确定具体适用的罪名时,应当注意,根据通行的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中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不仅修饰、限定猥亵他人,也修饰、限定侮辱妇女。申言之,当行为人只实施有侮辱妇女的行为时,只有其是以强制方式侮辱的才符合本条规定,对其罪名应确定为“强制侮辱罪”,而不能是“侮辱罪”。

五、关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确定

之所以将刑法第三百五十条(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一条)的罪名由“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调整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一罪,也是出于类似考虑。[3]

六、关于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罪名确定

七、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罪名确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一之一第二款系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新增条文。将本款罪名确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而不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罪”,主要是考虑:一方面,罪名应当尽可能概括、精炼;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从实践看,有时“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并不容易区分。如天津港爆炸事件,既是灾情,也是险情、警情。如确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罪”,将来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可能会引发无谓争议。

八、关于要否恢复奸淫幼女罪罪名

有意见提出,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后,可考虑恢复奸淫幼女罪罪名。理由是:其一,当初取消奸淫幼女罪罪名,主要是为了解决与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有关“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规定的衔接问题,现已明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故意杀人”“强奸”等均是指行为而非罪名,故恢复奸淫幼女罪的障碍已不存在。其二,对奸淫幼女单独确定罪名,可体现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同时能更准确、直观地反映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危害。经研究认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当初对该款单独确定奸淫幼女罪罪名,在法律依据上实际即存在一定问题;同款条文罪名确定反复变化,效果不好;不专门确定奸淫幼女罪,实际并不影响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故未采纳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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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内容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1997 年 12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951 次会议通过,自 1997 年 12 月 16 日起施行) 法释〔1997〕9 号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https://www.doc88.com/p-18668410133242.html
2.印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新华社北京1月31日电(记者罗沙、刘硕)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调整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规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89595395637002834&wfr=spider&for=pc
3.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199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http://rd.nbjb.gov.cn/art/2015/4/15/art_1229535653_9273.html
4.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6次会议、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http://jitenglvshi.com/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8&id=103
5.析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这个规定就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刑法施行以来检法两家在罪名认定上的分歧问题,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系列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的补充和修改而带来的罪名认定问题,一举得以解决,因而它有着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384
6.析“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本文对2002年3月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补充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检法两家在刑法罪名认定上的分歧问题,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系列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的补充和修改而带来的罪名认定问题,并提出了有关建言。https://www.cnki.com.cn/Article/CJFDTotal-RMJC200212010.htm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已于2015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4次会议、2015年10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https://china.caixin.com/m/2015-10-30/100868546.html
8.司法考试刑法命题人(全文)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 三十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 三十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 3 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2) 四 https://www.99xueshu.com/w/mpk7ym6ur8gm.html
9.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有关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规定。为确保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http://www.szlawyers.com/info/12b29928e90ccfe8c00fd08fd3e54657
10.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解读https://www.scxsls.com/knowledge/detail?id=74840
11.兴奋剂违法罪名确定妨害兴奋剂管理罪的规定是什么?根据刑法修正案(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做出补充、修改,其中明确了涉兴奋剂违法行为的罪名为“妨害兴奋剂管理罪”。 此罪名是妨害兴奋剂管理罪,不是使用兴奋剂罪,不是针对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https://www.64365.com/zs/1459081.aspx
12.罪名网一个关于罪名的网站为了避免检察院和法院对罪名的规定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对罪名进行了调整:修改了16个罪名(其中1个罪名修改为2个罪名,即修改增加了1个罪名),新增了5个罪名,取消了2个罪名。《补充规定》实施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终于有了准确的数字,为http://www.zuimin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