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一卷》法制史考点:清末主要修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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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6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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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大清现行刑律》。
清末刑法典修订活动中,明显的变革成果是《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
(1)公布的原因与过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珊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
(2)主要内容及变化。内容基本秉承旧律例。与《大清律例》相比,有如下变化: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但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
(1)特点与地位。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二)《大清商律草案》与《大清民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
清末的商事立法,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03年~1907年为第一阶段;1907年~1911年为第二阶段。
(1)在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实际上当时的商部仅考虑尽快制定出一些应急的法规,此次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如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2)在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9月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
2.《大清民律草案》。
在《大清民律草案》完成后仅两个多月,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清王朝的****统治随即迅速崩溃。因此,这部民律草案并未正式颁布与施行。
(三)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
1.《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六编与《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四编。
此是沈家本等人在《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遭否决后起草的两部诉讼法草案,于1910年底完成,且均系仿德国诉讼法而成,后未及颁行。
2.《大理院编制法》。
清廷为配合官制改革于1906年制定的关于大理院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3.《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清廷1907年颁行的关于审级、管辖、审判制度等诉讼体制和规则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4.《法院编制法》。
1910年清廷仿效日本制定的关于法院组织的法规,共16章,并吸收了公开审判等一系列新的司法原则,但并未真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