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并且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法定的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
1.认为有犯罪事实;
2.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七日内送达报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要求立案的复议,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
法律快车提醒您,经侦立案的抓人顺序是:
1.接到案件后,如果案件符合立案标准会马上立案,会派侦查员进行调查取证;
2.取证之后,会向检察院申请批捕,然后抓人;
4.开庭之后就宣判。
公安机关进行经济侦查期间,如果符合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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