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常见类经济犯罪预防知识宣讲(一)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公众为侵害对象,非法谋取巨额钱财,严重破坏市场经济并危及社会稳定,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主要特点:

(一)犯罪手段伪装性强

犯罪分子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根据社会的市场经济热点,以及新兴的事物和理念等为欺骗的招牌,打着合法的旗号,设置骗局。同时为了挎大影响力,吸引更多的人,不惜花费大价钱进行宣传,骗取大众的资金。随着警方的打击,犯罪分子的反侦察能力越来越强,犯罪手段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但是主要还是通过合法的外衣对犯罪行为进行掩饰,甚至截取政府的部分文件,断章取义,对自身进行修饰,从而吸引更多的非法获利。比如利用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吸引群众,在具体的实施中采用合作经营型投资回报、以小博大短期型投资等形式。或者概念化的炒作类,比如利用公司上市的虚假名头,违法销售原始股;或者以代理、专卖及传销等形式吸引消费者。

(二)以网络平台为载体,犯罪趋于公开化

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以及网络的虚拟性、便捷性、交互性和低成本性等特点,使得其成为人们当前最主要的传媒方式。并成为涉众型犯罪分子主要的媒介,通过互联网进行立体包装。此外,在网络虚假外衣的掩护下,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和地点尤为隐蔽,有利于犯罪分子迅速实施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和传销的犯罪活动。比如犯罪分子以某个公司的名义在网络上迅速发展会员,或者充值购物获得双倍积分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犯罪分子利用群众的投资需求,通过高水平、高智商队伍的组织和策划致外表看似合法的欺骗手段,获得高额的回报,并利用网络平台对这些虚假的谎言夸大和推广,包括公司的发展前景、产业的规模等方面的夸大,对民众形成蛊惑,欺骗群众更多的投资。现在社会中很多人都是股民基民,犯罪分子也利用互联网进行炒汇,通过网络基金的形式骗取投资人的钱财或者进行外汇的非法买卖。犯罪分子以网络平台作为掩护,隐蔽性更强,不仅容易导致广大群众受到欺骗,同时对公安机关的办案带来极大的困难。

(三)犯罪的职业化明显,具有严密的组织性

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犯罪分子的手段更加多元化和隐蔽化,而且也逐渐出现职业化的倾向。部分犯罪分子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掩人耳目,在非法活动中选择合法的外衣做掩护,比如申请营业执照,租赁办公楼,投保或者产业推广等方式,建立公司和子公司等,以期通过实体的形式掩饰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实体骗取群众的信任,获取巨大的经济收益。此外,这种案件组织的严密性和专业性更强。从犯罪的预谋、准备以及实施,整个犯罪过程都具有组织性、计划性,在开展的过程中各部门的分工明确。犯罪的职业化也加大了公安机关在打击犯罪的难度。

二、3类具体案件法律条文、解释及特点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3)追诉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非法集资罪

包含传统非法集资和网络非法集资,传统非法集资是指企业以投资、周转等为由,承诺支付高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网络非法集资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从事债权众筹、股权众筹等P2P网络借贷平台(XX贷、XX宝、XX理财、XX基金、XX管家),或以文化藏品、虚拟币、ICO代币、虚拟资产(知识产权、专利)等媒介采取等额分割资产实施证券化投资交易的平台等等.

(1)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追诉标准: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1)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追诉标准: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

(3)司法解释: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4)传销的具体特点、危害

①特征: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已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传销具有以下两个基本要件:

组织要件:即发展人员,组成网络。传销组织者承诺只要参加者交钱加入后,再发展他人加入,就可获得高额的“回报”或“报酬”。这就是俗称的“发展下线”。下线还可以再发展下线,以此组成上下线的人际网络,形成传销的“人员链”。

计酬要件: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即以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计提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另一种是以参加者本人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即销售额)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金钱链”。如果有人给你介绍的“工作”、“生意”或者“投资”,前提条件是你得交钱,并且要你发挥在那亲戚朋友参加,并许诺你可以从中提取报酬,就要引起你的警惕了。

②传销的危害有哪些

传销的危害十分巨大。首先是给参与者造成财产的严重损失。传销的实质就是诈骗,是极少数人敛财的把戏,绝大多数参与者都会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第二,助长和膨胀了一些人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心态。传销组织通过编造谎言,让不少急于求富的人萌生幻想,相信天上会掉馅饼,落入传销陷进难以自拔。第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有些传销参与者被骗后走投无路,对社会产生怨恨情绪,聚众闹事,甚至引发抢劫、杀人等刑事案件。第四,冲击社会诚信伦理道德体系。传销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杀熟”,参与者为骗钱不惜将朋友、甚至父母、配偶、亲戚都拉入传销“泥潭”,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间的信任度严重下降,极大地破坏了社会诚信道德体系。

③警惕:当前传销新特点、新动向网络传销

④网络传销的特征

是指以“购物返利”、“消费返点”、“网络加盟”、“网络直销”、“微商”、“金融互助”、“旅游互助”、“众筹创业”、“爱心慈善”、“虚拟货币”等为名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虚拟性更强。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非法传销者利用网络这一特征,借助高科技、电子商务等名义,遮人耳目,大搞空手道。在许多案例中,会员得到的仅仅是虚拟的网络空间(所谓的电子商务包,也不过就是租用该公司的服务器空间),从传销传统的实物产品发展为纯粹以发展会员获得奖金为目的,有些付费方式都是网上支付,完全“电子商务化”了。

更具欺骗性。利用网站作为传销平台,比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该些传销网站多打折远程教育、培训个人创业、电子商务的旗号吸引人,遮人耳目,遮盖其发展会员(下线)牟利的本质。

跨地域性传播。互联网具有跨地域性,使得传销突破了抵御和国界的限制,即时在一国内,也是遍地开花。传销骨干人员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全国各地流窜作案。

⑤传销为何屡打不绝

传销屡打不绝的原因较为复杂,有深层次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原图。具体讲:首先,传销分子精心设计骗局,打出合法经营等幌子,编造谎言,诱使别人上当受骗。其次,传销分子抓住社会上部分人一夜暴窝、不劳而获的心理,对人进行洗脑,使人精神受到控制,变得不理性而陷入传销陷阱。第三,被骗的人因为投入收不回来,有了损失,不甘心,即使明明知道上当受骗,也要想办法把损失捞回来。这样,只能再去骗别人,甚至骗亲人、骗朋友。

总之,传销是违法行为,是政府明令禁止的,陷入传销就是违法。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致富还需合法致窝,传销害人终害已,要像远离毒品一样远离传销。

三、具体案例分析

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我们东阳的老百姓都是深有体会的,也是深受其害。为此,前几年我市还专门成立了处非办这个部门,专门打击处置该类案件。其中影响较大的有鼎立、皮卡王、中仑、中鸿、驰成等建筑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社会影响大,群众损失大。

最近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侦办了两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从中我们也可以发现,涉众经济犯罪的作案方式逐步从原来传统的线下交易转到了线上,运用网络手法逐渐成为犯罪主流,造成日常管理打击难度更大。

1、淘宝刷单名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网络平台拍卖艺术品名义的非法集资案件

四、防范建议

以上这3种犯罪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典型类型,除此之外还有非法经营罪、欺诈发行股票、债权罪等等,作为公民个人来说,要不贪利、不侥幸、不盲从,理性投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传销等,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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