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丨一个长期存在的误会:立案追诉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关系论犯罪刑法

一、一个长期存在的误会:立案追诉标准“二元论”

在立案追诉标准之外,存在基于刑法的基本犯罪构成组建的“骨架”以及系列司法解释为补充的“肉身”,二者共同构建起刑事司法裁判的“金尊”,即定罪量刑标准。定罪量刑标准是审判机关司法裁判的依据和基准,发挥着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等重要功能。比较而言,立案追诉标准很容易与定罪量刑标准挂钩,并因此形成了立案追诉标准犯罪构成说以及客观构成要件说两种主流观点。

(一)构成要件说

然而,构成要件说难以回避的关键问题在于立案追诉标准的“效力问题”;即,作为构成要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否能够被审判机关援引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和基准?

从制定主体来看,立案追诉标准的制定主体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前者的立法权限可以理解为司法解释,后者的立法权限依法限定为规章。因此,二者联合制定的立案追诉标准只能属于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既不属于规章,也非司法解释,从形式上对审判机关没有任何约束力。

(二)客观构成要件说

客观构成要件说认为,立案追诉标准实际上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换言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根据现行刑法,将规定较为模糊的客观构成要件罗列出来,重点明确行为犯和结果犯中的数量情节,通过对客观要件的审查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筛选到立案追诉范围。据此,各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对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审查,实现准确立案、捕诉的功能和目的。

然而,客观构成要件说所面临的最大障碍在于立案追诉标准与犯罪构成体系的具体标准相冲突,甚至创设了新的犯罪构成内容。既然立案追诉标准从犯罪构成中衍生,则其在具体条文和内容体系上必然不能与之相对抗,也不能违背与刑法共同组建犯罪构成要素的司法解释的基本内容。但根据最新追诉标准,职务犯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的追诉标准调整为3万元,与两高司法解释所构建的6万的客观构成要件形成直接冲突。由此可以得出,立案追诉标准也非客观构成要件,二者虽具有相似性、同源性,但既不重合,也不相互等同。

二、误会背后的真相:立案追诉标准是公、检长期实践的“集体理性”

将立案追诉标准与犯罪构成割裂开来,不难发现,立案追诉标准仅仅是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长期实践过程中,根据社会发展和犯罪态势的演变,参照基本犯罪构成积极主动构建的统一、规范的“工作准则”,形式上针对案件本身,内容上在于确立刑事案件之边界,功能上倾向于由“案”到“罪”。

(图一:立案追诉标准与定罪量刑标准关系及案件界分功能)

(一)从性质上看,立案追诉标准属于公开的“内部准则”

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犯罪行为和执法标准也在发生深刻地变化。立案追诉标准的存在更像是最高检和公安部为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制定的“内部准则”,帮助其准确把握刑事案件中的基本边界,准确区分刑事案件与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区别,增强全国范围内类案处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因此,无论从制定主体、印发范围、约束对象,都不能将立案追诉标准超越公检“内部准则”的基本界定。

(二)从形式上来看,立案追诉标准针对的是“案件本身”

立案追诉标准针对的对象为“案”,是刑事案件而非具体犯罪,例如帮助恐怖活动案、走私假币案等。但案件并不能脱离罪名存在,因此立案追诉标准在案件名称之后都明确了刑法分则中的相应罪名。将适用对象明确为案件本身,进一步说明立案追诉标准的着力点更多地是客观的犯罪线索,通过制定明确的犯罪线索指导公安和检察机关将更多的、潜在的犯罪行为纳入执法范畴,实现最大限度打击犯罪的职能设定。因此,如果说定罪量刑标准是刑事犯罪的裁判基准,那立案追诉标准就是刑事案件的判断标准。

(三)从内容上看,立案追诉标准确立了刑事案件的边界

(四)从功能上看,立案追诉标准要实现由“案”到“罪”

符合立案追诉标准仅仅是刑事案件的表征,并不必然代表行为人一定构成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主要功能就是设定刑事案件的基本门槛,明确刑事案件与一般违法案件的界限,便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准确区分刑事案件、违法案件、经济纠纷。但刑事案件并非最终归宿,其功能在于基于刑事案件成立的前提下,依法开展侦查和捕诉工作,减少犯罪嫌疑人对案件本身和证人、被害人的干预,从而更好地挖掘潜在的其他犯罪情节,最终实现立足违法线索,挖掘、打击犯罪行为的目的。但采用比定罪量刑更为宽松的标准,不代表可以无限拉大与定罪标准之间的距离,例如,不能肆意将职务侵占案的立案追诉标准设定为5千元、甚至1千元。标准过高则难以实现最大程度打击犯罪的目的,标准过低则必然导致刑事手段过度介入经济社会生活,不仅有违刑法内在的谦抑性原则,也难以实现区分刑事、违法、经济纠纷的重要功能。因此,个案具体的标准则只能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在不同刑法观指导下长期实践总结的“集体理性”中寻找答案。

可见,立案追诉标准是长期实践中形成的“集体理性”,本质上属于公开化的“内部准则”,其目的在于明确刑、行、民案件的界限,依法实现最大程度打击犯罪的目的,其效力也仅限于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于审判机关没有任何法定约束力。因此,立案追诉标准绝不等同于犯罪构成或定罪量刑标准,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功能。鉴于此,根据立案追诉标准,律师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有效参与刑事辩护:一方面,通过立案追诉标准界定案件本身的性质,即属于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或行政纠纷;另一方面,通过对立案追诉标准的具体数额判定涉嫌犯罪的可能性和案件的基本走向。

1.张兆松,赵璐.论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定罪数额标准的重大修改——新《立案追诉标准(二)》评析[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2,34(0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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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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