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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增加了虚增和虚减营业收入的标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以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的立案标准也经历了大幅度的修改。为了适应过去十多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同时为行政处罚留出一定空间,刑事立案数额标准有所提高,但同时也加强了再犯的从重惩罚规定,对有证券、期货犯罪前科,或者在两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个体,立案标准将减半。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事由从原来的八项增加到了十三项,新的事由中包括通过公开评价、预测投资来操纵股价,编造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从而操纵交易等。
对于从事证券、期货交易的人们来说,之前惯用的某些操作规则现在可能会导致刑事责任,而修改后的标准给人以“总有适合你的标准”的感觉。
其次,根据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融资类犯罪的立案标准在严格与宽松之间进行了平衡。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屡见不鲜,给人民群众造成了严重伤害。在这次立案标准的修订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贷款、高利转贷等违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立案标准普遍有所提高。例如,高利转贷犯罪的立案标准从违法所得10万元提高到了50万元。至于骗取贷款罪,只有在直接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损失的情况下才会立案,金额也从20万元提高到了50万元。也就是说,即使在贷款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只要按时还款并没有直接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就不会构成犯罪。这一规定相当符合实际情况,毕竟贷款人并非只是骗取而不还款,其主观恶意较小,危害也相对较小。
然而,对于涉及非法占有目的的金融诈骗,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立案标准仍然保持从严态度。《刑法修正案》对集资诈骗等金融诈骗罪的最低刑期进行了提高,这次立案标准的修订也反映了从严惩治的趋势。以集资诈骗罪为例,原来的个人和单位集资诈骗立案标准分别为10万元和50万元,而这次修订将两者统一为10万元。特别是对于公司和企业等法人单位而言,面临更高的集资诈
骗刑事风险,要将集资活动的合规审查放在更为重要的位置。
第三,涉税类犯罪立案标准的普遍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涉税犯罪是每个企业和个人都可能触犯的罪行。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的增大,许多民营企业陷入经营困境,为了应对财务问题,可能会铤而走险,触犯刑法。然而,一旦被查处并定罪,这些企业将陷入更深的困境,甚至可能倒闭。这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面临平衡国家税收利益与经济稳定发展的复杂挑战。这次修订的立案标准,一方面提高了涉税数额的标准,例如逃税的标准翻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提高了10倍,看似减少了涉税犯罪的风险。
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这种修改对公司和企业来说,带来了一定的宽松效果。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经营者可以为所欲为。财政压力将迫使执法部门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因此违法犯罪被查处的概率事实上更大了。因此,不管标准如何变化,守法合规经营始终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施行,对我国的经济犯罪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次修订紧密跟随了证券市场、融资活动、税收环境等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进行了差异化的调整,体现了法治精神。在修订标准的背后,透露出对信息披露、投资者权益、财务合规等领域的高度重视。这次修订不仅是对旧标准的更新,更是对我国刑事司法的积极探索,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在未来,企业和个人要始终牢记合法合规的原则,适应新标准的要求,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