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介绍4强迫交易罪及无罪辩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具有多次实施、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

一、量刑档次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增加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增加了第二档法定刑幅度。

对强迫交易罪的处罚,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两个量刑档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司法实践中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为了保持裁判尺度的统一性,部分地区法院结合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实践需要,出台关于强迫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为办案的参考和依据。

地区

情节特别严重

参考依据

江西

1.造成被害人轻伤的;

2.造成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十次以上或者强迫十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确定部分经济犯罪的数额及情节认定标准的会议纪要》(2020.3.9)

江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17.12.22)

河南

1.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3.强迫交易三十次以上或者强迫三十人以上交易的;

4.强迫交易数额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

5.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刑法有关条款中犯罪数额、情节规定的座谈纪要》的通知(2013.9.18)

陕西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2.强迫交易十次以上或者强迫十人以上交易的;

3.强迫交易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的;

4.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二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五千元以上的。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2012.12.22)

浙江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

2.强迫交易10次以上,或者强迫10人以上交易的;

3.强迫交易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4.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5.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的通知(2012.11.09)

无罪辩护观点

无罪辩护观点一:被告人没有采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与他人交易,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参考案例:(2019)冀0109刑再1号

案件名称:于某安强迫交易罪再审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交易的相对方违背自己意志,拿出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等被迫作出交易的行为,其侵犯的是商品交易市场秩序,违背了市场交易中公平自愿的原则。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本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新民居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代建商只有销售权,没有所有权;原审被告人于某安没有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强迫代建商与已交易。“售楼委员会”虽没有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合法方式成立,但大多数村民签《明白纸》认可售楼委员会,原审被告人于某安等人的行为,破坏了村委会与代建商签订的合同,强行剥夺了代建商的销售权,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原审被告人于某安的行为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原藁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原审被告人于某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无罪辩护观点二:现有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参考案例1:(2019)晋0110刑初49号

案件名称:连某中、连某虎强迫交易罪一审案

审理法院: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应当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本案现有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连某中、连某虎犯强迫交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应宣告被告人连某中、连某虎无罪。

参考案例2:(2015)成刑再终字第00002号

案件名称:许某林强迫交易罪再审案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二审认定许某林伙同贾某等人在成都市后子门产权监理处对蒲某1实施了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足,认定涉案房屋的实际交易价值错误,对许某林定罪处罚不当,应当纠正。

参考案例3:高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Z17号

案件名称:滕某某诈骗、强迫交易案

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无罪辩护观点三: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可酌定不起诉。

参考案例:常检刑不诉〔2021〕168号

案件名称:秦某某强迫交易案

检察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理由: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LawyerProfile

律师简介/

刘艳

律师

刘艳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任律所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主任、业务教育培训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刑辩学院量刑辩护研究中心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曾在西安市某检察院工作十余年,共独立承办各类刑事案件1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曾多次获得各级“先进个人”及“优秀公务员”“办案能手”称号,在各类国家级、省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擅长刑事辩护、机关企事业单位刑事法律风险防控、行政执法合规,为多家政府部门法律顾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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