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经常遇到的经济犯罪包括:1、诈骗类的:诈骗、合同诈骗。2、非法集资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3、传销类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4、涉税类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等。请注意,这些罪名有的《刑法》规定了单位犯罪,有的《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也就是自然人犯罪,这对于处罚谁、怎么处罚有着巨大的差别。
在上述罪名中,涉及到单位犯罪的罪名包括: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涉税的罪名。涉及到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但是如何认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可以参考如下两个文件。
文件之一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其中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文件之二是两院一部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千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重点惩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上级单位(总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层、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下属单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层和骨干人员,以及其他发挥主要作用的人员。对于参与非法集资的普通业务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作为犯罪处理。
按照这样的规定,我们发现公安机关突查一家涉嫌非法集资的公司,把公司的所有人都带回派出所后,最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经理、市场部经理、销售部经理、分公司经理、法务部经理,还有客户多、提成多的业务员,最终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某些人平时虽然嚣张跋扈,老说自己和公司老板是朋友的,却没有事,因为他可能压根就没有什么出众的业绩,只不过是吹牛而已。像这类人,要么取保候审,要么还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资格。
以上是单位犯罪,个人犯罪的罪名有:诈骗、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些自然人犯罪,如果临时性的就是共同犯罪,如果三人以上又长期稳定就是犯罪团伙,和单位犯罪按照职务追责不同,主要还是要看参与人在其中起到什么作用,是教唆、出谋划策、共谋、具体实施还是起到协助作用,最后按照所起的作用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普通的打字员、接待员可能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