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当前的研究及司法实践看,我国关于“经济犯罪”尚没有形成比较完整的内涵式概念。
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经济犯罪进行了阐述。但是,《决定》是从外延方面加以阐述。《决定》列举了经济犯罪的种类有;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盗窃公共财物、盗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这是我国立法机关首次对经济犯罪加以限定。从所列举的经济犯罪的种类看,立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认定有两方面根据:第一,行为本身的目的在于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第二,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及其它活动的法律法规。但是,《决定》把盗窃公共财产等笼统地列入经济犯罪的范畴,虽然在实践中是必要的,但从理论上看是不妥的。
党的十四大作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以后,我国当前的经济犯罪种类、特点及今后的发展趋势已表明1982年《决定》所列举的经济犯罪的种类和范围是不能适应当前的司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结合当前及至今后犯罪趋势,从经济犯罪概念内涵方面对经济犯罪加以深入研究,及早提出一个比较完整的经济犯罪的概念,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指导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2年3月8日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提出“经济犯罪”一词后,中国学术界一直把犯罪概念作为热点问题之一加以探讨,但迄今为止,各抒已见、认识不一。如“经济领域说”认为所谓经济犯罪,就是经济方面的犯罪或经济领域里的犯罪。“经济关系说”则认为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主观图利目的说”又认为经济犯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而且是具有图利的特定目的的犯罪。“经济领域和客体混合说”认为破坏经济领域中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犯罪就是经济犯罪。综合上述观点,笔者认为,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中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中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中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为此笔者认为由高铭暄、王作富主编的《中国惩治经济犯罪全书》中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较为准确:经济犯罪指的是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犯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