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建设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U1][U2]
工作方案
根据《湖南省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方案》(湘机关效能发〔2010〕1号)的有关精神,为在全局进一步推动权力运行制度化、权力运行程序化、权力运行效能化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效能、优化环境、依法行政和预防腐败为目标,以推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公开透明为重点,建设职权有据、配置科学、制约有效、程序严密、裁量规范、运行公正、监督到位、责权统一、追究严格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切实强化制度的执行力,为推动建设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二、组织机构
[U3]成立桂阳县建设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局长符少敏任组长,张一生、欧阳石生、雷麟、颜世辉、李红、吴卫平同志任副组长,胡知保、肖芳俊、刘阳春、唐文锋、谢海兵、周建华、陈逸、黄赫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胡知保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各项工作协调和调度。
三、规范内容
(二)公开透明。建立健全规范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制度:建立决策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逐步推进决策过程公开;建立内部公开制度,建立机关干部职工参与管理、监督有力、便于操作的监控制约机制。
(三)绩效评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管理,建立日常评估和年终评估相结合的绩效评估制度。明确对权力运行绩效评估的内容和范围,建立评估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办法,明确评估结果的运用。
(四)查究问责。建立健全内部检查监督制度;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建立外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定期测评机制和及时收集社会各界意见的机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过错责任的内容和责任主体的认定,根据过错后果,规定问责的内容和形式。
四、工作安排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2010年9月底—10月初)。召开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会议,传达市县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会议精神,安排部署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工作。
五、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的领导,统筹谋划,精心组织,严格按照本《方案》的时限和任务要求,狠抓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要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监督检查规范权力制度运行的长效机制,促使规范权力运行的各项制度有效落实。
(三)注重工作实效。按照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能和业务特点,突出制度建设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形成科学管用的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并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桂阳县建设局
二O一O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二部分行政职能
一、建设局职责
(二)负责指导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参与城市防洪、人防工程建筑的协调管理工作。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济管理、物业管理、城镇房屋白蚁防治、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承担全县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承担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政策性审查及备案;承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承担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建设监理等管理工作;承担全县世界(国家)自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特色旅游景观名镇(村)、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城市防洪、人防工程建设、过境公路、铁路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址定点、计划立项等工作;指导乡、镇、村庄建设工作。
(六)承担全县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积极培育和完善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县范围内建筑、勘察、设计、建筑企业施工安装、建筑装修装饰以及建设监理、建设检测等从业机构的资质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对外地进汝承揽设计业务和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查;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交易活动;负责审批工程报建,施工许可证,承担建设监理、工程技术、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研究制定我县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技术措施、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参与制定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参与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和建设用地指标。
(八)承担推进全县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职责。组织指导全县建筑节能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计划,组织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做好重大科学技术引进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九)参与推进全县城镇减排的工作。组织实施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大减排项目实施,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承担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征收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行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的人员调配工作。
(十三)负责制定全县城镇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安全用水近期、中期、长期规划;受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管理自来水有限公司国有控股资产。负责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监督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确保正常运转和达标。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工作;负责综合调研、上传下达、文稿起草、会议组织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信息、保密、接待、来信来访等日常工作;负责人大政协代表议案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指导和督查直属单位计划生育工作。
(二)人事股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资工作和县委组织部交付的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职工理论教育、干部调训、年度考核和干部任免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资、老干、计划生育、群团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负责研究制定全县建设系统教育发展规划及人才培训计划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和党员、干部、职工统计工作。
(三)财务审计股
(四)城乡建设股(加挂政策法规股牌子)
负责制定全县城乡建设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产业政策;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计划及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参与重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址定点、计划立项工作和城市防洪、人防工程建设及过境公路、铁路建设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重点建设开发项目和享受优惠政策项目的初审上报工作及建设指导工作;负责指导小城镇建设,组织对全县试点村(镇)、重点镇的评选考核工作,推动小城镇体制改革。负责贯彻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制定的建设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建设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指导全县建筑工程项目执法检查及对违反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查处管理工作,承办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审查;组织举行本局对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听证;负责受理建设行政违法案件的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审核;负责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参与调解和仲裁建设经济合同纠纷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投诉;承担县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提供建设法律咨询服务。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使用。
(五)城乡建设管理股
三、下属单位及职责
(一)桂阳县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中心
(二)桂阳县建筑施工管理站
股级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9名,配站长、副站长各1名。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负责指导全县建筑工程项目评优、评先工作;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指导监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全县建筑业发展计划和产业政策;负责建设施工安装、建筑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管理;负责出入桂建筑从业队伍(单位)的验证、注册登记和协调工作;负责企业各级项目经理的定级升级初审、资质复查、变更换证等工作。
(三)桂阳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四)桂阳县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中心
股级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8名,配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批、承揽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负责招标标底的编制、审查;负责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仲裁、房地产评估。
(五)桂阳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股级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6名,配站长、副站长各1名。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程;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组织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活动;负责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安全生产整改不力的项目实施行政处罚;参与工程建设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意外人身伤害保险的理赔协调工作。
(六)桂阳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七)桂阳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股级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8名,配站长1名,副站长3名。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建筑产品、材料、构配件的质量,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和建筑产品、构配件、建筑材料的检验测试工作和质量技术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建筑产品、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工作;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并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协同有关部门搞好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八)桂阳县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管理站
(九)桂阳县城市建设档案馆
股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名,经费从城市维护费中提取开支,配馆长、副馆长各1名。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建设项目及工程建筑图纸等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
第三部分行政职权项目
一、行政权力运行一览表
局长:符少敏
权限:负责全局工作,行使本局全部行政职权
总工程师:吴卫平
权限:协助局长开展工作;
分管:施管站、招标办、交易中心、预结算中心、图审管理中心、档案馆、建筑协会
副局长:颜世辉
分管:质监站、安监站
工会主席:李红
分管:审计财务股、计生办、计生协会
副局长:欧阳石生
分管:办公室、人事政工、监察室
书记:张一生
权限:协助局长开展工作
分管:党务、文明建设、纪检监察工作
副局长:雷麟
分管:法规股、执法大队、政务中心、综治办、乡镇办
注:各股室站馆工作职责见第一部分说明。
二、桂阳县建设局行政职权目录统计表
序号
行政职权
数量
(单位:项)
其中
有自由裁量权的项目
无自由裁量权的项目
1
行政许可权
3
/
2
非行政许可权
8
行政处罚权
163
150
13
4
行政征收权
5
行政确认权
6
行政给付权
7
行政裁决权
行政强制权
9
行政监督检查权
10
行政事业性收费权
11
重大事项决策权
12
内部管理权
其他行政权
合计
184
26
三、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项目
1、施工许可的申请及审批;
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3、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二、非行政许可项目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审查;
2、建设工程招投标审查;
3、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4、建设工程档案报送;
5、施工企资质核准;
6、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建设开发项目和享受优惠政策项目的初审;
7、质量受监;
8、建筑工程竣工备案。
桂阳县行政审批服务项目
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执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
办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立项文件;
2、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备案表;
5、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审批表;
6、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定);
7、劳务合同(施工企业与劳务公司);
8、质量监督手续;
9、安全监督手续;
10、签定计生合同的程序卡;
1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2、房屋白蚁防治证;
13、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14、资金保函及证明(由银行出具的该项目建设专用资金到位情况说明)。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3、发证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及标准
不收费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3、《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
4、《湖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县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2、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3、符合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要求;
4、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都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1、建设单位的项目选址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含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3、《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风景名胜管理机构签署意见);
4、重要建设或大中型项目的建议书及批复文件;
5、有意向位置的地形图(1:500—1:2000)(标明建设项目选址和范围);
6、特殊地段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7、特殊地段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8、桂阳县核心景区项目需附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项目审议通过的决定,如属卫生设施、临时服务网点、客运交通设施项目则提供市政府关于项目的批复;
9、国家森林公园范围内建设项目需附省林业部门的批复文件;
10、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需持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1、受理;2、审查;3、决定。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1、《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审查批准机关对审查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2、《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其中,由国家和省批准的建设工程,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由市(州)、县直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由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第五条:“全省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均须审查批准。”
2、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注册人员签署的,能达到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深度及质量要求的设计文件和图纸;
3、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持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资质分析报告;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4、水土保持可行性研究报告;
5、工程选址意见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7、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
9、能达到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深度和质量要求和设计文件和图纸;
10、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1、申请人持须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
2、县建设局召集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3、评审通过的初步设计予以批准。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招投标审查
非行政许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
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5、《郴州市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已经履行审批手续的;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5、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序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1、受理并审查招标单位申报材料;
2、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
3、投标单位到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报名提供申报材料;
4、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审核投标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
5、业主确定入围投标单位;
6、发标;
7、开标;
8、定标;
9、发中标通知书;
10、公布中标信息。
从受理招标申请、资料齐全到核准中标通知书在30日内。
收费依据:湘价服[2004]23号
收费标准: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工程按0.23%总价收取;
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上工程按0.18%总价收取.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办事服务项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
1、计划、国土、规划手续及复印件;
2、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及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
3、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4、施工员、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及复印件;
5、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安全施工方案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6、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7、施工起重机械合格证、准用证;
8、建设单位《安全监督申请表》;
9、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表;
10、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合格证;
11拆除施工方案;
12、提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到安监站专用账户;
13、提交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包企业或分包企业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施工员的岗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
14、操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手续。
1、受理申报;
2、审查材料;
3、发证或告知申报单位审查意见。
符合条件即时办理
收费依据:湘价[2001]248号
收费标准:0.25%总价
建设工程档案报送
1、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设部第61号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3、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1、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各种管线)
2、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证前,必须到所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
2、规划管理文件材料;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工程“三算”材料;5、设计技术文件材料;
6、工程招、投标文件材料;
7、建设、施工、监理机构及负责人名单;
8、工程监理文件;
9、桩基文件材料;
10、施工技术管理文件材料;
11、工程质量保证项目文件材料;
12、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文件材料;
13、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14、竣工图;
15、工程声像材料。
1、受理;
2、审查;
3、发证。
对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理
收费依据:湘价服[2004]50号
收费标准:300元/卷
建筑企业资质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1、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2、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企业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企业章程;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7、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8、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9、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10、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1、企业提出申请;2、施管站核查材料,立即汇总上报市建设局市场科;3、市场科组织有关人员审阅资料,实地考察,汇总上报:
按照省建设厅文件规定代收工本费、评审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5、《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1、用地许可证;
2、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地质勘察报告及勘察单位资质证书;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备案表;
5、已经图审的施工图纸一套;
6、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中标通知和业务合同;
1、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2、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3、委派监督工程师。
以上资料齐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5、《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7、《湖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验收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工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权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填写“竣工验收申请表”;
2、现场验收;
备案。
以上资料齐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建设开发项目和享受优惠政策项目的初审
县有关文件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重点建设开发项目
享受优惠政策项目
优惠政策审批资料:
1、项目概况
2、项目规划设计图纸
3、工程概算书
4、立项批复
一般工程:施管站初审、分管领导审批。
重大工程:施管站初审、局务会审批。
法定期限:3天
建设局行政监督检查职权目录
名称
实施依据
有无自由裁量权
实施机构
监督机构及监督人
风险
等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无
实施机构:
质监站、安监站
受理岗位:
黄赫林、陈逸
审查岗位:颜世辉
决定岗位:符少敏
局务会
低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建设局收费项目依据及标准
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性质
批准机关及文号
建
设
局
劳保基金
3.5%总价
专项基金
湘建[1992]管字第467号
湘建[1990]经37号
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
0.16%总价
服务性
湘价服[2002]259号
基础设施配套费
4%总价
行政性
湘价[2001]261号
防洪保安基金
0.06%总价
(代办)
桂政发[2004]32号
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
500万以下
0.23%总价
500-1000万
0.18%总价
服务
湘价服[2004]23号
质
监
站
材料试验费
执行物价部门
核定标准
湘价房[1994]77号
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
0.25%总价
湘价[2001]248号
水电检验费
意外伤害保险费
0.3%总价
强制性保险
建质[2003]107号
桩基柱检测费
动测:5根以上650元/根
5根以下750元/根
静载:150吨9600元/根
300吨22500元/根
湘质监[1998]9号
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
300元/卷
湘价服[2004]50号
建设局重大事项决策职权目录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有无自由
裁量权
实施机构及经办人员
监督机构
及监督人
风险等级
重大决策
党政领导班子“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实施机构:党组
审查岗位:欧阳石生
重要人事
任免
党委、党组会
重大项目
安排
大额资金
使用
建设局内部管理权目录
物资采购
财务管理制度
实施机构:财会室
受理岗位:王玲
审查岗位:李红
财务支配
职务任免
实施机构:政工室
受理岗位:肖芳俊
人员奖惩
桂阳县建设局工作方案
年度考核
车辆管理
车辆管理制度
建设局局行政处罚职权目录
违法行为
处罚内容
及经办人员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有
法规股、执法大队、施工管理站、质监站
承办人员:
唐文锋、李祖德、谢海兵、黄赫林
审查人员:
雷麟、颜世辉、
吴卫平
决定岗位:
符少敏
中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吊销资质证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施工企业转让、出售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在工程发包中素贿、受贿、行贿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串通,降低工程质量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擅自改变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进行装修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或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雷麟、颜世辉、吴卫平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14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和设备,不按图施工或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15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
16
建设单位迫使承报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7
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18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批准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9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20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1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的
22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23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24
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25
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7
堪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28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9
堪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堪察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30
设计单位未根据堪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31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32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33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34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35
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36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证书。
37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38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或吊销资格证书
39
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责令停止施工。
40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41
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42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43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44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局行政处罚职权目录
45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止施工的
46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47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48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依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等安全设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49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50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51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52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
53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54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55
56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57
施工单位未向物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8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59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60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61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62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63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64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65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66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及投入使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责令停业整顿;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67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受或验受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68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69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施工方案的
70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停业整顿。
71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72
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73
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74
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75
委托方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没收违法所得。
76
将承接方的专用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77
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
78
承接方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79
承接方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
80
承接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81
承接方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82
承接方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3
承接方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84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执业;吊销个人执业证书。
85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接受回扣的
86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87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88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劳务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89
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90
任何单位和个人剽窃、抄袭、非法出售或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9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资质等级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9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伪造、涂改、出租、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93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九条
94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十条
95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96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97
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
98
未取得资格认定承当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99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超越规定范围承当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100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涂改资格证书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101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102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103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104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05
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6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07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标的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08
招标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代理机构资格。
109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110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以向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111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警告;没收收受财物;罚款。
112
建筑业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采取涂改、伪造有关资料和其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条件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113
未在规定限期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114
招标人不具有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115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罚款。
116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117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118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119
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120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21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定和规程,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22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123
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124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125
招标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限制投标人竞争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
12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泄露标底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127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
警告;罚款。
128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
129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130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131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期至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1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13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13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135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136
137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数量不符合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138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139
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40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41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142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43
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警告
144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45
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罚款;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146
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147
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48
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149
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罚款;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没收违法所得
151
工程造价成果编制单位、编制人员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警告。
152
工程咨询机构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罚款;注销资质证书。
153
工程咨询机构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罚款;依法注销资质证书。
154
工程咨询机构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155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
156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
157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的
158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
159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责令停止活动;罚款。
160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
161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罚款;注销资格证书。
162
依法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四、行政职权分解
一、行政许可职权(3项)
(一)实施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实施机构:施工管理站、图审中心
受理岗位:谢海兵、曹正国
审查岗位:吴卫平
(二)岗位职责
1、受理岗位职责: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名和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6)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送达申请人;
(7)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8)办理时限为5天。
2、审查岗位职责:
(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3)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实施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益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当进行招标、投标(具体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5)写出拟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书面报告,经实施机构负责人签字后送审核把关机构审核;需要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要将案件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机构,由审核把关机构按要求举行听证;
(6)制作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送受理岗位人员;
(7)办理时限为5天;
3、决定岗位职责:
(1)不需要集体讨论的,根据审核意见和书面报告,直接签署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2)重大事项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当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局主要领导人签署意见;
(3)办理时限为3天;
(4)交受理岗位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立卷建档。
二、行政处罚职权(163项)
(一)实施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实施机构:法规股、执法大队、施工管理站、质监站、安监站
受理(调查)岗位:唐文锋、李祖德、谢海兵、黄赫林、陈逸
审查岗位:雷麟、颜世辉、吴卫平
(1)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实施机构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需要检验、检测的应当送法定机构进行鉴定;
(4)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同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6)依法应当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7)制作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书(意见书),并将决定书及所有材料移送审核把关岗位审核;
(8)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印发纸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在局内、外网上公布行政处罚结果;
(9)立卷归档。(要求一案一卷;卷内内容和顺序为:目录、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立案材料、证据材料、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负责人批准意见等)。
A、不需要听证的案件审查:
(1)从是否属本执法机关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核;
(2)提出意见并将审核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决定岗位批准。
B、听证:
(1)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停业、关闭、吊销许可证、对公民罚款3000元以上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罚款1万元以上,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2)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4)举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对证据进行质证;
(5)听证笔录要求由当事人、第三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签字或盖章,听证结束后,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6)将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和审核意见连同调查岗位执法人员的意见书等有关材料,交由调查岗位执法人员呈报决定岗位批准。
(1)签字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2)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集体讨论决定,由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3)交调查岗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监督检查职权(2项)
实施机构:质监站、安监站
受理岗位:黄赫林、陈逸
(二)岗位职责:
1、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加强法定职权范围内行政监管职能。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在年初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可以临时提出监督检查计划。
2、根据行政监管计划,认真组织人员、制定方案,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对行政相对人的活动实施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分为对材料的监督检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4、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情形,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情节较轻、无需处罚的违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对于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监督检查结束后,要撰写监督检查报告,做好总结归档工作。
勘察设计(61项)
对下列勘察设计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他人名义承揽业务,或者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
3、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勘察设计人员(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
4、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受聘于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5、发包方(委托方)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6、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7、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8、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9、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10、无资质从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11、以欺骗手段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12、建设单位指使承接方违反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13、建设单位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14、建设单位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15、勘察设计委托方违反国家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将承接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16、勘察设计单位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印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17、勘察设计单位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再委托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18、承接方使用或者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19、承接方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或者私下聘用人员从事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20、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21、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2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考试合格资格或者注册建筑师证书: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二十九条。
23、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违规从业: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24、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
25、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勘察设计工程师注册: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2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证书: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27、勘察企业及其责任人员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28、勘察文件签字不全、原始记录不完善、不参加施工验槽、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29、建设项目设计招标人未按规定备案: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0、建设工程设计招标人在中标方案确定后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31、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32、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代理机械泄密或串通: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3、建设工程设计招投标中串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4、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财物或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
36、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37、勘察设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38、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
3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评标过程中违法行为:(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不参与评标的;(4)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40、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41、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42、未按规定编制抗震规划:
《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43、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灾密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44、房屋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加固: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45、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项。
46、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标准: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47、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48、使用未经抗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结构体系: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49、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50、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装置、等设施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51、未对抗震能力受损、何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加固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52、未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进行抗震加固的: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53、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54、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设计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55、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56、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57、监理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58、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或者工程事故: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59、施工图审机构违规从业行为:(1)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2)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3)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4)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5)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60、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61、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十条。
(二)建筑业(166项)
对下列建筑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2、招标代理机构泄密或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3、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泄露标底:
6、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
9、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
10、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评标信息:
11、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13、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14、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15、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四条。
16、评标专家私下接触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17、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未按规定建立评标专家库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18、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19、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20、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2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22、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2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24、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25、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六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26、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项。
27、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八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七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九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八项。
29、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十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九项。
30、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31、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32、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3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34、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五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35、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3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
37、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性要求中标人垫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38、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运行: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
39、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40、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41、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42、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4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44、未取得资格认定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
45、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4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
4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
48、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49、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50、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51、建筑业企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52、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53、建筑业企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5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55、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56、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行贿: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57、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58、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59、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建筑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60、施工单位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61、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62、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九条。
63、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64、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65、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
6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擅自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67、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68、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69、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
70、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71、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72、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7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74、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建材、设备检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75、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76、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77、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78、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建材设备供应单位有利害关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79、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80、建筑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81、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82、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83、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严重事故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84、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85、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
86、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87、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88、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89、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90、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91、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92、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93、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94、承担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的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95、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96、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项。
97、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项。
98、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99、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101、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解除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102、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103、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104、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105、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06、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107、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108、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109、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110、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111、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行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项。
112、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113、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114、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
115、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116、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服管理,违反违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117、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118、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11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20、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21、建筑施工企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122、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123、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124、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六项。
12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或者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126、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者构配件生产,存在着严重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伤亡事故: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
127、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连续发生伤亡事故: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
128、连续发生同类伤亡事故或者伤亡事故连年超标,或者发生重大死亡事故: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
129、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不力,致使伤亡人数增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
130、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131、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132、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133、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134、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135、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36、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37、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138、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139、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140、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141、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142、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143、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七项。
144、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项。
145、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46、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147、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148、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14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50、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51、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15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15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15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咨询业务不备案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15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156、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在申请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157、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58、造价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59、造价工程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160、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61、监理工程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16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164、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65、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166、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部分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建设局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拟处罚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拟作警告,对公民50元以下或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不需处罚
要求听证
放弃听证
(其中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质证、较大额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申请: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政务中心大厅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提供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出示一次性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
城市雕塑立项审批流程图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核流程图
1、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施工管理站
工程股受理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流程图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备案流程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流程图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资料备案
流程图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流程图
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流程图
建设局内部事务管理类流程图
建设局行政监督检查流程图
到期核查
现场检查
登记保存
调查取证
现场检查报告
封存拆除设施施、设备
现场处置意见
限期整改
检查报告
进入处理程序
总结评估
第六部分规范权力运行有关制度
桂阳县建设局科学民主决策公开制度及其监督
和责任追究办法
为健全完善桂阳县建设局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桂阳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行科学民主决策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9〕9号)的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科学民主决策的范围
(一)重大事项的决策。采取党组会议、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等形式决定。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重要指示、决策的实施意见。
2、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及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3、县城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
4、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重要文件(草案)。
5、建设行政案件处罚。
6、对全县或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7、专项资金申请,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经费开支。
8、重大建设项目评价审批。
9、机构及人事任免、调整,奖惩等。
10、其他需要进入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的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内容和执行方法已经明确的重大事项,从其规定。
(二)一般事项的决策。由决策承办股室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并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由局长批准,予以实施。
二、基本原则
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切实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环保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坚持高效决策。凡列入需要决策的事项,必须明确办理部门、单位和时限。有两个以上办理部门和单位的,要指定其中的一个为主办理,防止扯皮和推诿。
三、决策程序
需由局党组会议、局务会、局务扩大会等形式研究决策的重大工作事项,按决策事项提出、决策准备、决策确定及决策实施四个步骤进行。
(一)决策事项的提出。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各股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局长同意。
(三)决策的确定。根据需研究决策事项的性质,由局长确定决策事项研究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局务会或局务扩大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2、充分讨论。出席会议的人数必须占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其中分管的局领导必须到会。会议先由承办股室汇报,然后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领导可以书面等形式提出意见。
3、作出决定。在充分讨论听取意见后,会议作出最后决定。
四、决策保障
(二)加强调查研究。要围绕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深入基层了解有关情况,掌握第一手材料,为民主、科学决策提供保障。
(三)完善决策制度。不断修改和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程序和方法,为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法制保障。
(四)建立决策咨询系统。要建立建设决策咨询专家库,密切联系专家学者,充分发挥咨询、科研机构的作用,形成完善的决策咨询系统。
五、决策监督
(二)决策的重大事项,除需保密的外,应采用适当途径或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内部和社会的监督。
(三)决策事项承办股室要认真执行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落到实处。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停止执行或者改变决策内容。
(四)局办公室负责一般决策事项实施的督促检查;分管领导负责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实施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六、决策责任追究
(一)决策责任追究原则。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决策责任追究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较大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
1、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2、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3、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4、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5、对重大事项决策执行不力的;
6、其它违反科学民主决策规定的行为。
(三)决策责任区分。分为直接责任、重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决策承办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集体研究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分管领导和最终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决策提出者负重要责任,其它参会人员负重要责任。
(四)决策责任追究方式:
1、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责令书面检查;
3、给予通报批评;
4、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5、给予行政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决策过错类别。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1、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2、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负间接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
3、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负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六)决策责任追究权限。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局党组或者报请监察机关决定。
(七)决策责任追究其它规定
1、决策过错经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2、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诉。申诉处理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
3、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报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备案。
2010年度建设局绩效评估量化管理实施细则
类别
目标和要求
标准分
考核评分办法
自评分
考核分
办
公
室
1、抓好局机关行政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督办工作
失误一次扣3分
2、抓好局机关文秘、综合、信息、档案、保密、接待、车辆调度、来信来访等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对外宣传工作,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报刊杂志上发表论文、宣传报道等5篇以上
查阅资料,失误1次扣2分,每少1篇论文或报道扣2分
3、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收集、回复,有关部门配合
查阅资料,未及时办理每件扣5分,扣完为止
4、抓好局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及局机关后勤管理
失误1次扣2分
每少1次扣2分
人
事
股
1、抓好全局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完成人事统计报表工作
查阅资料,失误1次扣5分
2、抓好全局、群众、老干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3、抓好全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4、研究制定全局教育发展规划及人才培训计划工作
5、负责局属单位行业资格证的管理工作
6、管理干部职工请销假工作,协助纪检室月底公布出勤情况
计
财
1、完成年度经济目标管理任务
完成计基本分,按百分比每增加或减少1%加减0.5分
2、做好财务月报、季报、半年和全年报表
每少一期报表扣3分
3、妥善保管财务资料档案
查阅档案,如有丢失扣5分-10分
4、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违反财经纪律事件每次扣5分
5、当好“内当家”,积极为职工谋福利,按时发放工资
纪
检
察
1、与局属各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每少1份扣1分
2、抓好建设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教育和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每出现1起违纪案件扣5分
3、受理和调查处理建设局任命的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纠正建设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每出现1人次违纪行为扣5分
4、实施对资质审查、工程质量、评先评优、招标投标、执法监察等行政行为的行政效能监察
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有投诉未及时查处的,每件扣3分
5、负责对局干部职工出勤情况于每月底组织统计公布
党
委
1、按标准及时、足额收取和上解党费
查阅台帐,未及时足额收取和上解每次扣3分
2、党员台帐进行信息化管理
资料不全每件扣2分
3、按规定开展理论学教活动和党员活动,做好全局党务工作
查阅资料,资料不全每件扣2分
4、按原则和程序推荐、发展党员,加强党员管理
综
治
1、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年初与局属各单位、县内建筑企业签订综治责任状
查阅资料,每少签一份扣2分
2、认真处理来信来访,上级交办的信访事件回复办理及时
查阅台帐,每延误1件扣2分
3、抓好机关安全保卫,实现“五无”,即无民转刑案件,无经济犯罪案件,无黄赌毒案件,无重大群体性纠纷械斗,无集体或越级上访事件
每发生1件扣3分,集体上访进县扣2分,进市扣4分,进省扣6分,进京扣8分
4、协助清偿拖欠工程款进度快,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符合上级要求,及时办理农民工投诉事件
查阅台帐,对拒不办理农民工投诉事件每件扣2分
5、抓好普法工作,积极查处邪教组织
查阅资料,资料不全扣2分
执
法
大
队
2、对县中心城区规划区内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进行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和完善工作台帐,结案率达90%以上
查阅台帐,低于目标每个点扣1分
3、对全县乡镇公建项目进行全面巡查,查处违法工程
查阅台帐,每遗漏1处扣1分
4、严格建设行政执法,做到执法过程主体合法、实体合法、程序合法,并完善档案
查阅台帐,发现失误,每件扣1分
5、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学习
查阅笔记本等资料,未组织学习无记录扣2分
规
2、贯彻执行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行政,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查阅台帐,资料不全每件扣2分
3、对本局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行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组织听证和审查
未组织听证或审查失误每件扣2分
4、办理建设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
未及时办理每件扣1分
5、负责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查阅资料,未培训扣5分
6、参与调处建设经济合同纠纷及安全事故处理
未参与每件扣1分
7、妥善收集、整理、保管案卷档案
查阅资料,每少1件扣1分
施
工
管
理
2、抓好全县工程报建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3、抓好建筑行业资质管理,抓好出入桂建筑行业的准入和清出工作
查阅资料,失误1次扣1分
4、抓好劳保基金征收工作,按市局要求进行考核
收取率达70%计满分,低于70%计7分,超额完成每提高10%加1分,加分不超过5分
5、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工地检查指导施工情况,每周下工地2天
查看台帐,每周少于2天下工地1分,扣完为止
查阅资料,未及时服务有投诉经查实的每人次扣1分,扣完为止
7、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督促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签订好计生管理合同,凡发生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施工企业,协助局计生协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查阅资料,每少签1份扣0.5分,未及时处理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8、抓好施工企业统计报表和城乡统计年报
未及时上报每次扣2分
招
标
投
2、为工程发包承包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以及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为交易各方主体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的配套服务
查阅资料,组织失误1次扣3分,扣完为止
3、依法办事,遵守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有关手续,严守秘密,创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环境
查阅资料,如查实有违规行为扣4分
4、牵头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信息收集、发布功能,为上级主管部门、交易各方主体及驻桂部门提供高效的指导和服务
查阅台帐,资料不全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5、对招标代理公司进行考核,对素质差的代理公司清出桂阳建筑市场
查阅资料
6、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考核
查阅资料,资料不全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7、负责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8、对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及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未及时查处每件扣2分
9、建立有形建筑市场发包承包交易活动中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形成档案,按规定提交给有关部门或向社会公布
查阅资料,该公示未公示的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安
全
督
2、与县内各施工企业、施工项目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每少签1份扣1分
3、认真组织开展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对建筑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每少1次扣1分
4、勤下工地及时发现重大危险源等安全隐患,并及时跟踪妥处,安全生产死亡人数为0
查看台帐,未按时整改的每项扣1分;发生建筑安全责任事故死亡1人扣20分
5、对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履职情况进行监管
每发现无资质监理者,每个工地扣1分
6、组织施工企业及特种作业人员、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2次
7、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台帐,明确项目安全监管责任人
未明确责任人的,每项扣1分
8、配合局计生协会督促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签订计生管理合同,造具流动人口花名册,并协助抓好施工工地育龄妇女查环查孕工作
查阅资料,每少1份扣1分,扣完为止
预
结
算
心
2、贯彻执行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做好工程预结算工作
预结算严重失误1次扣5分,扣完为止
3、收集、整理、预算、发布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调价系数,对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
4、协同有关部门审查工程招标工程标底或合理定价,参与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5、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调处
查阅资料,严重失误1次扣4分
6、负责对工程造价进行监督审查
未及时审查每件扣1分
7、对执业造价工程师和概预算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管理
图
纸
审
查
2、抓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政策性审查,指导、监督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并建立完善施工图审查备案制度,备案率达100%(与所发施工许可项目相比)
达到要求记满分,未达到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3、推行建筑节能,节能建筑设计项目占有率达100%(与备案项目相比)
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
4、项目设计工程地质勘察现场见证率达100%
达到要求记满分,未达到每项扣2分
城
档
案
馆
2、按规范要求收集、整理、保管档案,督促质监站和项目业主抓好资料备案,入时入库
未按时备案入库的每项扣1分,未规范整理档案的每卷扣2分,扣完为止
3、加强业务培训,深入工地指导档案工作
查看资料
4、热情接待查阅档案人员
拒不接待的,每人次扣2分,扣完为止
乡
镇
2、指导小城镇建设及“六个一”建设,推动小城镇体制改革,建设两个以上示范性小城镇(流峰、黄沙坪)
2个示范镇完成“六个一”建设计满分,未完成1项扣10分
3、及时发现并配合执法大队依法查处乡镇违法违规工程
未及时发现并查处者每件扣2分
生
协
会
2、落实责任,年初与局属各单位、县内施工企业签订计生工作责任状
可阅资料,每少签1份扣2分
3、督促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签订计生管理合同率达100%,并造具流动人口花名册
查阅台帐,工地每少1份花名册扣2分,扣完为止
4、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督促育龄妇女每季度到城关计生站查环查孕查病率达95%,并将查验结果备案
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5、作好月报、季报、年报工作,抓好计生档案管理
每少1份扣2分,扣完为止
6、落实协会规章制度,全年召开1次以上常务理事会议
查阅资料,档案不全、未召开会议扣5分
7、建筑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有违反计生政策的,要处理及时
未及时处理每人次扣1分,扣完为止
8、督促本部门及本部门租房户和户口挂靠户的计生工作一年不少于4次
每少1次扣2分,计划外生育事件每起扣20分
筑
2、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完成2篇调研报告
查阅资料,少一篇扣10分
3、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召开理事会议一次以上
查阅资料,未召开会议扣10分
4、开展行业信息数据统计,建立会员信息库
查阅台帐,未建立扣10分
5、督促履行桂阳县建筑施工企业公开、公正竞争,文明经营10条公约
1、完成县财政下达的目标管理任务
2、勤下工地及时发现建设工程质量隐患及重大质量事故,并及时跟踪妥处
查看记录,查不合格报告处理情况,发现1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扣完为止
3、监督档案,监督信息平台建立,监督报告、监督方案及执行强标监督
备案,技术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统计报告,填写、签字、审批、公章完备。抽查不符合要求1份扣1分
4、公开办事程序,开展行风监督,党风廉政建设、综治维稳、无经济犯罪案件,无黄赌毒案件,无集体或越级上访事件
每出现1次扣5分
5、接受委托后是否及时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出具监督报告及时
抽查工程项目无工作方案1次扣2分
其
它
作
1、按时上报年初工作计划、半年及全年工作总结
每误(缓)报1次,扣1分
2、积极参加全局组织的各种活动,无缺席
每少1人次扣所在单位2分
3、每股室全年完成2份宣传报道材料报办公室,或直接向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报刊杂志投稿
未完成的每份扣1分,在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发表的论文或宣传报道分别给所在单位加2、4、6、8分,并对作者分别奖励200、400、1000、2000元
每迟到1人次扣其所在单位0.5分;旷工、旷会每人次扣1分,每月底公布1次
5、及时办理局领导交办事项并及时回复
查阅记录,每延误1次扣2分
6、县、市、省、国家级评先评优的先进单位加分
县、市、省、国家级分别加2、4、6、8分
一
票
否
决
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其中一项在县市受通报批评或处分的均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2、廉政建设
3、行业计划生育管理
4、建设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管理
行政审批事项“十公开”制度
1、审批执法收费事项公开;
2、审批执法收费职能单位公开;
3、审批执法收费政策依据公开;
4、审批执法收费办事条件公开;
5、审批执法收费办理程序公开;
6、审批执法收费时限公开;
7、审批执法收费结果公开;
8、审批执法收费工作纪律公开;
9、审批执法收费工作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公开;
桂阳县建设局首问负责制度
首次接待外来办事人员的局机关及局属二级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1、热情接待,态度和蔼;
2、问清来意,认真办理;
3、不属本职,告知办理。
桂阳县建设局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监督,规范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行政许可投诉举报管理机构为本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负责。
第三条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分为两类,一类为对局机关职能股室或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由局行政效能监察室进行受理和查处,一类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的投诉和被许可人的投诉,法规股负责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行政许可投诉举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有错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局行政许可投诉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我局机关职能股室或工作人员关于行政许可方面的投诉举报;
(二)调查处理我局机关职能股室或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行为;
(三)调查处理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的投诉及对被许可人的投诉。
第六条局行政许可投诉管理机构在处理投诉举报工作中履行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举报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限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六)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对被投诉人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建议。
第七条受理投诉、举报,接待人员应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做好登记、送阅工作。
第八条对投诉、举报的案件,应及时查处,资料归档。
第九条对投诉、举报不实的案件,在查清事实后,应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条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处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十一条对要求或需要保密的投诉、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密。
桂阳县建设局行政许可期限制度
第一条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为提高工作效率,做到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申报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成熟后七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情况特殊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第五条对办事拖拉、互相推诿,导致行政许可超过期限规定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桂阳县建设局行政许可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提高服务质量,真真正正为民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将行政许可的审批依据、办事程序、工作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等绘成工作流程图,在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布,便于申请人了解信息。
第三条印制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样本和申请材料清单,供申请人免费取用和参考。
第四条申请相对人的申请事项属我局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人员应当即时受理并予以登记。
第五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或帮助申请人当场改正,方便申请人。
第八条实施和办理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和宴请,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桂阳县建设局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局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或咨询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服务,有问必答,耐心说明,及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一次性告知的,必须一次性告知,不得增加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往返负担。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下述内容应当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一)申请人要求说明、解释公示内容,即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二)告知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及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法律后果。申请人不能亲自提出申请的,应当告知其委托代理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应当告知不受理并说明原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审查申请材料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七)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其他途径。
第四条第三条第一至四项内容,可以由工作人员自行确定适宜的方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三条第五至八项内容,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并由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注明签收人和签收日期。
第五条承担行政许可事项的处应当设置行政许可事项告知登记簿,应当载明告知人、被告知人基本情况、告知主要内容、告知方式及告知日期,以备核查。
第六条工作人员在接受行政许可咨询或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不履行告知或不当履行告知义务的,或态度生硬、冷漠,或有意刁难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由承担法制工作的法规股负责督促实施,各股室站办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告知义务。
桂阳县建设局行政许可限时办结制度
四、承办股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办理、指导或者处理本处室限期办结制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保证许可事项按时办结。
桂阳县建设局行政过错问责追究制度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受理、许可及推诿不办的;
(二)非法设立有偿咨询程序的;
(三)对申请事项不予受理、许可,但没有告知理由的;
(四)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的;
(五)不依照规定程序实施许可的;
(六)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
(七)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告知办文结果并发文的;
(八)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的;
(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
(十)依据规定应该公开而不公开许可结果的;
(十一)法律法规设置的许可前置条件,需经多个部门审查,而受理机关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的。
(十二)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二、在实施行政收费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征收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而实施征收的;
(二)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或设立征收项目,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三)未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四)截留、私分或擅自使用征收款的;
(五)实施征收但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有关部门法定专用票据的;
(六)只收费不服务或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七)被征收单位或个人对征收有异议时,不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申诉途径的;
(八)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三、在实施行政管理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
(二)不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或超越规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五)其他违反行政检查规定的。
四、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
(一)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蓄意从重处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六)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纪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或纪律处分的;
(七)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八)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九)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申诉途径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桂阳县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制度
一、为保证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许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是指土地、水域、滩涂、森林、草原、矿藏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城市绿地、园林、电力设施、通讯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设施等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电力、煤气、供水、城市客运、广播电视、海上运输、药品生产经营、危险品生产经营等行业的市场准入,以及县政府认为需要备案管理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填报《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登记表》,并将行政许可决定复印件连同决定依据一式两份,报送备案。
四、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从以下方面做书面审查:(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三)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是否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五、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审查、及时审查的原则。
六、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备案审查机关,可以查阅实施行政许可案卷,向有关机关、被许可人及利害关系人调取证据,核查实施行政许可情况,有关机关和个人不得拒绝。
七、任何个人、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重大行政许可行为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依照本制度受理并及时核实、处理。
八、违反本制度,不按规定报送备案和回复处理结果或拒绝接受核查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规范建设管理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设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受建设局委托执法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执法单位的各队、股室之间应当分工合作,相互监督,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单位的各股室按照其专业性质和责任相结合的原则管辖行政案件,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案,不得相互推诿,如管辖有争议,报建设局法规股裁定。
第五条各执法单位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向有管辖权单位报案,如已立案的,连同案卷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单位。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法律权限。
(二)依照法定程序。
(三)证据确凿,事实清楚。
(四)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五)处理公正、适当。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或查处违法行为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执法的依据和理由,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做好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文明执法、礼貌纠章、遵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权限,滥用职权。
(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
(四)故意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
(六)其他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告诉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有关权利。
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必须客观、公正、全面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十五条立案的案件,应当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进行调查、检查、现场勘验时必须有二人以上执法人员,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法规股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七条经调查核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一)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须经局法规股审查,由分管领导批准作出处罚决定。
(二)对个人处500元以上,法人或组织处2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经局法规股审查后,由局长审批决定。
(三)对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经局法规股审查后,由分管领导、局长提交建设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
(一)凡呈报建设局法规股审查的行政处罚案件,局法规股必须在3天内审查完毕并做出答复。
(二)凡呈报建设局审批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局法规股必须在5天内审查完毕并提交分管领导、局长审查。
(三)由分管领导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在7天内作出决定。
(四)由局长审批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在10天内作出决定。
(五)由局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在15天内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在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及时把案卷材料报建设局法规股,决定是否组织听证。
(一)对在非经营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处500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经营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三)对在非经营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处3000元罚款的。
(四)对在经营活动中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2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依法需要当场扣留财物的,必须向当事人讲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暂扣的财物,必须进行登记,列具清单,由当事人阅核后签名或盖章,暂扣清单应交付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暂扣物品须报股室领导或大队长批准并经局法规股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三条暂扣物品应当妥善搬运,专人专库妥善保管,入出库必须有详细登记。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五条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将当场处罚决定书移交局法规股备案。
第二十六条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一律呈报建设局法规股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由建设局向人民法院签发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执法单位应积极配合,力促在一个月内结案。
第二十七条严禁罚款不开收据或向当事人打白条。
第二十八条各执法单位须每月将执法情况上报建设局。
第二十九条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在建设管理执法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暂停上岗执法等处理。
(一)行政执法时未亮执法证的。
(二)单独上岗实施罚款的。
(三)发现重大违法、违章行为不及时处理,不作现场笔录、问话笔录的。
(四)不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罚款后不监督或限期改正的。
(五)未按立案程序立案或证据材料不完备而立案实施处罚的。
(六)未按规定填写罚款单、物品暂扣单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和填写执法文书的。
(八)暂扣物品入库出库未登记或缺少、损坏及私自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停止上岗执法,并依照有关规定吊销《行政执法证》,造成当事人或本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其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一)未按本规定的职责范围、行政权力执法,滥用行政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执法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罚款不开或少开罚款单据的。
(四)向当事人打白条收款的。
(五)使用已作废的罚款收据、法律文书或印章的。
(六)未按法定程序强行暂扣物品,造成不良后果的;暂扣物品后,不开据物品清单的。
(七)其他违法行使职权,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停止上岗执法一年,依照有关规定吊销《行政执法证》、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二)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
(三)对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姑息迁就的。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私分、贪污罚款或将罚款纳入小金库的,除依法追缴外,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