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

1、国际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目录最密切联系地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提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仅适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只规定适用于合同领域,不适用于侵权领域作为例外规则,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条件作为一项普通适用的基本原则在合同侵权领域不接受最密切联系原则系属公式之一最密切联系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是指与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关系是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基本上,在最近几十年中发展起来的当今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目前,它既是一个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又作为一个系属公式大量出现于冲突规范中,适用于多种不同性质的涉

2、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其中主要是涉外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最密切联系原则所谓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于该合同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联系、且利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在侵权关系中,法院可以不拘泥与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原则,而是适用于侵权行为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或最有利于原告的法律,以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可见,在合同与侵权领域,法院可以根据受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找出一个“重心”,即与该合同或侵权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并适用该法律。最

3、密切联系原则的提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当代冲突法中一个很重要的理论,它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得到运用,并在以后的立法中被许多国际采纳。以下两个著名的案例是美国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这一原则的典型例子。1.1954年的“奥汀诉奥汀”案。在这个案件中,富德法官采用了“重力中心地”和“关系聚集地”这些概念来确定法律选择方法。2.1963年“贝科克诉杰克逊”案。奥汀诉奥汀案案情介绍:奥汀夫妇于1917年在英国结婚,并在英国一起生活达14年,生育两个孩子,1931年,被告抛弃妻儿,只身前往美国,并在美国再婚。1933年原告从英国来到美国纽约,在那里同被告达成别

4、居协议。根据该协议,被告每月给原告50英镑,以维持原告和其孩子的生活。并约定双方都不得就别居问题以任何形式向对方起诉。随后,原告回到英国继续与子女生活。但是,被告没有按协议向原告支付生活费。1934年,原告在律师的建议下,向英国法院提出别居之诉,理由是被告通奸。1938年,英国法院裁决被告向原告给付生活费,但未奏效。于是,原告又于1947年在美国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双方1933年的别居协议取得被告应给付的款项。被告辩称,原告在英国提起的诉讼已使1933年的协议失效,从而结束了原告按照该协议享有得到扶养费的权利。纽约地方法院根据缔约地法原则,适用缔约地的纽约州法。根据纽约

5、州法律,原告在英国提起诉讼,获得了临时给付的裁决,已取消和否定了她与被告之间的协议,从而驳回原告的控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原告继续向纽约州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认为,不应机械地依传统的冲突规范来适用法律,而应通过分析方法找出法律关系本身的重力中心地,或连接因素的聚集地,并适用这个地方的法律。案情分析:这是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1954年审理的“奥汀诉奥汀”一案,是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中判定最密切因素的方法之一质量要素分析法得到充分应用的例证。本案中,纽约州与案件的唯一联系是分居协议的缔结地和非实质性履行地,并且这种联系带有偶然性和虚假性。而英国则是双方当事人

6、的本国。此外双方在英国结婚,生育子女,共同生活达14年,被告在英国遗弃妻子儿女,原告又是在英国履行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并履行分居协议,因而英国法律才是与该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高法院最终适用英国法判决“妻子”胜诉。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中的规定构成了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1)洲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2)法院地的有关政策;(3)在决定特定问题时,其他有利益州的政策及利益;(4)正当期望的保护;(5)特别法律所含的基本政策;(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统一性;(7)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自从美国提出了最密切联系原则后,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与司法

7、中采纳并适应了这一原则。从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方式来看,作为连接点的最密切联系是抽象的,而不是具体的,其弹性带来的不确定性是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如何确定最密切联系地,各国由于法律传统和观念不同,其认可的方法和标准也不一致。例如,英美法系国家通常运用“利益分析”、“合同要素分析”等方法来判定何为最密切联系,而大陆法系国家则使用“特征性履行”规则确定最密切联系地。各国在立法上有以下几种不同方式仅适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只规定适用于合同领域,不适用于侵权领域作为例外规则,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条件作为一项普通适用的基本原则在合同侵权领域不接受最密切联系原则仅

8、适用于合同和侵权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主要是美国和英国的做法。美国在冲突法重述(第二次)中仅规定在合同、侵权领域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而其他领域仍然采用传统的冲突法规则。例如,在合同领域采用“合同要素分析”法,法官通过对合同各种因素进行“量”与“质”的综合分析,从而确定合同的“重心”,进而确定合同的准据法。法官将与合同有关的全部连接因素列举出来,然后将连接点因素在数量上最集中的那个国家或地区确定为最强联系地。如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公司成立地和营业地、合同缔结地、合同谈判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使用的文字和术语、合同使用的货币、司法管辖权的合意或仲裁地的选择等。只

9、规定适用于合同领域,不适用于侵权领域采用这种方式的主要是一些大陆体系的国家。例如,法国1967年的关于补充民法典中国际私法内容的法律草案第2313条规定:“国际性契约一级由此产生的债,适用当事人各方所选择的法律在没有意思表示时,契约适用其经济内容特别是主要履行地与之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德国1986年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假如对契约适用的法律没有依第27条进行协商,则契约适用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果契约的一部分同契约的其余部分可以分开,而这一部分同另一个国家有密切联系,则这部分可例外地适用与之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例外规

10、则,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条件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5条规定:“根据所有情况,如果案件与本法指定的法律联系并不密切,而与另一项法律地更为密切,则可作为例外,不适应本法所指定的法律。在当事人自愿选择法律的情况下,不适用本规定。”第19条进一步规定:“当合法利益需要予以保护,诉讼显然与某外国法律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并有必要适用该项法律时,根据法律的立法宗旨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不适用本法指定的法律而适用该法律。”作为一项普通适用的基本原则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典则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可以适用于冲突法的所有领域。该法总则第1条规定:“与外国有连接的事实,在私法

11、上,应依与该事实有最强联系的法律裁判。本联邦法规所包括的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则,应认为体现了这一原则。”在合同侵权领域不接受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大多数国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做法不同,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却规定在合同和侵权领域不接受最密切联系原则。但在解决以下问题时,可采用最密切联系方法:(1)如果法律制度不统一的国家中应适用的法律不能用本条第1款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则应适用该国与案情有最密切联系的区域的法律(第10条第2款);(2)如果本条第2款所指的人在他为其公民的那些国家的任何一国均无住所,在适用本法时应以他为其公民又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那国国籍为准(第11条第3款)。总结可见,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在美国得到重视和运用,它对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立法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我们可以看到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灵活弹性的方法来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而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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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传统法律选择方式的延续与基础,同时也是其升级与发展。随后,美国冲突法革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卡弗斯到库克,再到柯里,这一时期注重追求实质正义。柯里从法律规则的内容入手,重点分析这些规则背后的政府政策和利益,推翻、批判旧时的、单一的法律选择方法,主张以结果利益为导向https://cdmd.cnki.com.cn/Article/CDMD-10520-102072393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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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与联系。简述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 【参考答案】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主要有: (1)性质不同。法律规则设定了具体明确的行为内容而法律原则只规定了一些笼统、模糊的概括性要求。 (2)适用范围不同。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与规则相比法的原则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https://m.shangxueba.com/ask/tk/N7AP99N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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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规则原则程序——对法律原则的一个诠释/周成泓庞德在其法律模式理论中,提出了法律规则以外的法律组成成分,尤其是他提出了原则这一法律成分,并探讨了原则作为推理的根本出发点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那么,在司法过程中,法律原则的作用是什么?它又是如何与其他法律成分相联系而发挥自己的作用的呢。下面笔者对此作一探讨。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6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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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渝粤教育]西南科技大学复习资料法理学A.法律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规则 D.法律技术性规定 18.在我国,不是法律执行的专门机关是( ) A.国家权力机关 B.国家行政机关 C.国家审判机关 D.国家检察机关 19.根据法的重要性不同,法可以划分为( )。 A.根本法和普通法 B.国内法和国际法 https://blog.csdn.net/szbnjyedu/article/details/121938650
10.全国法硕联考历年真题解析(8)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本题主要在于区别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和法的构成要素。 【考点分析】 本题主要考查对法的三要素和法律规则三要素的掌握情况。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的基本元素。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术语。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http://www.yuloo.com/news/21917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