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

法律案件应当如何有效地分析并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的问题。而要回答此类问题,仅从某一门课程的角度来阐释,显然难以服众,必须结合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法律实务的操作技巧、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加以系统地阐释。那么,法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具体有那些呢?

一、【第一步】案件事实分析法

在现实生活中,客观事实不同于案件事实。

【注意】

要实现客观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基本同一,必须要有证据证实:

1.证据必须属于法定种类。

2.属于法定种类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力。

3.有证据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例如】

王某向柳某借款1万元用于经营,并向柳某打了一个借条。3个月后,柳某由于疏忽,将借条遗失。柳某要求王某补写欠条时,王某借故故意拖延。一年后,柳某找到王某要求其还款时,王某由于经营状况不佳遂以双方无借款事实为由,拒绝还款。柳某虽向法院起诉,状告王某,但法院因为柳某没有提供证据确认借款事实,只有驳回其的起诉。

【分析】

在这个事例当中,客观事实是王某确实向柳某借款了1万元,而案件事实却是借款事实不成立。要实现客观事实与案件事实的基本同一,必须要有证据证实。而要做到这一点,其法定的条件是:

【阐释】

法定种类:书证、人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2.属于法定种类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力。(证据力,也就是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根据此标准,匿名信、小道消息、马路新闻,由于无法进行查证,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当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此,下列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力:

不具有证据力的证据材料

1、刑讯逼供获得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而获取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5、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3.有证据力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证据必须充分、确凿,并能够形成证据链条,环环相扣。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要有证据意识,要注重证据的收集、保管、分析、整理、完善,企业也要建立证据管理制度或者档案管理制度。

二、【第二步】法律事实分析法

一个事实确认以后,如果受到法律的规范和调整,就会构成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有行为和事件之分,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事件又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在现实生活中,战争、罢工属于社会事件,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则属于自然事件。行为作为人们有意识、有目的活动,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1.法律事实是否已经成立?

2.成立的是行为还是事件?成立的是违法行为还是合法行为?

如正当防卫的成立、行政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合同的成立等等。例如,正当防卫的成立同时必须符合以下六个条件:

1、行为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而非针对合法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防卫意图,而非“防卫挑拨”。

3、行为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而非“防卫不适时”。

4、行为人必须针对真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而非“假想防卫”。

5、行为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而非“防卫第三者”。

6、行为人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而非“防卫过当”。

由于法律事实的复杂性,有些看似违法行为的,却是合法行为;看似合法行为的,却是违法行为;看似犯罪行为的,却是一般违法行为;看似一般违法行为的,却是犯罪行为。

2004年3月5日晚10时许,曹某(1990年3月5日出生)骑自行车去县城看录像返家,路过县医药公司仓库时,窥见值班的两名女青年正在熟睡,遂起强奸之意,即跑到附近的废旧收购场地偷了一根铁棍做凶器,尔后由值班室窗户爬进屋内,动手解一女青年衣裤时,遭到反抗,便拿起铁棍猛击两个女青年的头部,当场打死一人,打伤一人,然后逃回家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证曹某确系1990年3月5日出生,不得已只有撤销案件。

在本案中,曹某的行为虽然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是犯罪行为,而是侵权行为。原因是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法律上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应以日计算,以行为人过了生日的第二日作为年龄的起算点,所以曹某尚未满14周岁。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曹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曹某作为公民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已构成侵权行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曹某是未成年人,他的民事责任应由他的监护人承担。

一个企业在下班以后,收到一公司按合同交来的一车货,该企业经理便找来了4个民工卸货,结果在卸货过程中,一个民工不小心从货车上跌落下来,摔成轻伤,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由于民工并不是企业的员工,不带有隶属性质,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双方所达成的口头合同属于民法上的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发生的伤害事故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畴,该口头的劳务合同是民事法律事实,人身损害赔偿也是民事法律事实。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赔偿时要考虑该民工的过错大小。若企业经理请的是单位职工卸货,一个职工不小心从货车上跌落下来摔成轻伤,则属于劳动法上的工伤事故,理应属于劳动法律事实。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确定受伤工人的工伤保险待遇时,不考虑职工的过错大小。

三、【第三步】法律关系分析法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生成、变更、消灭的运动过程之中。它的形成、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消灭的法律依据,但法律规范只是主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般模式,还不是现实的法律关系本身。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还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这就是法律事实,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1.一定的法律事实形成、变更、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

2.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应适用的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有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种类。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规范也不同。

3.分析重点法律关系的要素。任何一个法律关系都必须具备主体、客体、内容三个基本要素。

一般有以下情形:

(1)一个法律事实形成、变更、消灭一个法律关系。

购房者张某与某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过平等协商,依法订立了一个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双方依法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这一民事法律事实,双方形成了一个商品房买卖的合同法律关系。

(2)一个法律事实形成、变更、消灭多个法律关系。

李某系某一公司的职工,与妻子万某生有一子李小甲,家中还有一个70多岁的老父亲。一日,李某因公出差,途中遭遇车祸死亡,经查,肇事车辆系某汽车公司所有,肇事司机也系汽车公司职工。李某在人寿保险公司还办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本案中,由于李某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产生的法律关系有:

李父、万某、李小甲之间的继承法律关系;

李某家属与劳动局之间的工伤认定法律关系;

李某家属与公司之间的工伤抚恤法律关系;

李某家属与汽车公司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李某家属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理赔法律关系。

消灭的法律关系有:

李某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李某与妻子万某之间的夫妻法律关系;

李父与李某的父子法律关系;

李某与李小甲的父子法律关系。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消灭。

导致遗嘱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就是两个:

一是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

二是被继承人死亡。

职工张三为了报仇杀害了李四。

这一法律事实形成了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国家与张三之间的刑事追究法律关系;

二是李四家属与张三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在刑事追究法律关系中,主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的条款和刑法分则第232条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在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主要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关系主体有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等四类,法律关系的客体有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结果。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由于法律案件的复杂性,法律关系也纷繁复杂,这时以主要法律关系为基础,分析重点法律关系就十分必要。

薛某与冯某于1994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薛甲,1998年,薛某去了南方工作,并认识了刘某。薛某谎称自己没有结婚,请求刘某与自己结婚,刘某对薛某产生了感情,二人于2001年4月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且举办了结婚仪式。2002年4月刘某生育一女薛乙。2003年薛某因病去世,冯某、刘某、薛甲、薛乙为遗产问题发生纠纷,诉之法院。经人民法院调查,薛某与冯某婚后共有财产12万元,薛某与刘某婚后共有财产24万元。

在本案中,有5个主要的法律关系:

1、薛某与冯某之间的夫妻法律关系。

2、薛某与薛甲的父子法律关系。

3、薛某与刘某之间并未形成夫妻法律关系,因为,薛某的行为属于重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重婚导致婚姻无效,薛某与刘某之间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并不能形成夫妻法律关系,只能形成财产共有法律关系。

4、薛某与薛乙的父女法律关系。

5、继承法律关系。

在本案中,分析继承法律关系这一重点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在继承法律关系当中,主体要素是继承人,客体要素是薛某的遗产,内容要素的核心是继承权。

本案中,继承人只有三人,即冯某、薛甲、薛乙,刘某因不具有合法配偶身份,所以不是继承人。薛某的遗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薛某与冯某婚后共有财产的1/2,即6万元;二是薛某与刘某婚后共有财产的1/2,即12万元。所以薛某共有遗产18万元。根据继承法,遗产分配一般应均等分割,薛甲、薛乙、冯某的继承权份额各为6万元。

四、【第四步】法律责任分析法

法律责任的实质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律责任也是一种纠恶或纠错机制。让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了对某一种法律关系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1.法律责任如何确定?

2.谁是法律责任的主体?

3.法律责任主体应承担什么责任?

4.是否存在免责情形?

5.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量化?

1.法律责任如何确定?确定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则是:在一般情况下,确定法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存在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3、存在损害事实。

4、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由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不同的法律在确定法律责任时,又有自己特有的规则。

确定民事责任的规则一般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坚持上述四个要件,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对特殊侵权却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再坚持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这一要件,依据其他三个要件来确定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合同法对合同违约责任则坚持了以严格责任原则为基本规则(即只要合同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规则的立法精神。

确定刑事责任的规则是行为人的行为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理论,已形成犯罪事实。

确定行政责任的规则往往是只需要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存在两种情况:一是违法主体或者违约主体与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主体。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实行罪责自负原则,犯罪主体和法律责任主体存在高度的一致性。二是违法主体与法律责任主体不是同一主体。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一种情况是法律责任则任主体只承担一种法律责任。例如:行为人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就只承担民事责任。另一种情况是法律责任主体要承担多种法律责任。例如: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泄私愤将他人打成重伤,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该工作人员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接受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4.是否存在免责情形?(是指法律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以免责:

1.时效免责

行为人的行为超过了民法上的诉讼时效或者刑法、行政法上的追诉时效,就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

2.协议免责

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或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自诉人主动地放弃对被告人的刑事追究,被告人给自诉人较高数额的赔偿,这种情况在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中非常常见。

3.不可抗力免责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正当防卫免责

正当防卫不仅免去正当防卫人的刑事责任,还免去其民事责任。

5.立功免责

我国刑法、行政法均规定对那些违法或犯罪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员,可以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法律责任。

这是行为人具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技术性规定。对刑法、行政法而言,涉及到量刑幅度、处罚幅度的问题,对民法而言,则是赔偿项目有那些、赔偿多少的问题。例如,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犯罪案件当中,当事人除应依法判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还应依法承担抢救时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受害人家属必要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费用。

五、【第五步】法律诉求分析法

有争议就有诉求,诉求可分为刑事诉求(如自诉请求)、民事诉求、行政诉求三类,其分别适用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其分析的重点是:诉求的实现途径。

诉求的实现主要途径

协商。当事人发生民事争议、行政争议后应先协商。

调解。从现行法律规定看,调解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公证调解、律师调解等类型。

申诉。申诉又称投诉,是指当公民或者社会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或者组织章程享有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一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说明和陈述,要求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保护的行为。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的救济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内部的监控制度,有上级审的特色。

仲裁。仲裁包括行政仲裁和民间仲裁。行政仲裁目前包括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民间仲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所进行的仲裁。

诉讼。诉讼包括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三种。

诉求的分析与选择:分析诉求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一是有利于诉求实现的原则;二是有利于胜诉的原则;三是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的原则。

某工商局干部黄某与个体工商户林某有矛盾,一日,他来到林某经营的商店,在未出示任何证件、也未说明任何执法理由的情况下,便将林某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部分烟酒拉到其居住的地方予以扣押。林某多次索要,黄某拒绝归还。

本案中,林某的诉求可选择以下三种路径:

1、向当地行政监察局或者工商局的纪检监察机构投诉,要求调查处理,并退还扣押的证照和财物。

2、以黄某为被告,以侵犯公民财产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3、以工商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三条路径相比:

第一条路径成本最低,且投诉勿需缴纳费用。

因此,对林某而言,诉求实现的路径应为:先投诉,投诉之后若解决不了问题,则宜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案件事实分析法强调证据分析,法律事实分析法强调事实性质分析,法律关系分析法强调法律适用分析,法律责任分析法强调责任的量化分析,法律诉求分析法强调诉求实现的途径分析。五大分析法构成了一个层次逐渐推进、互相配合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是法律案件分析的五把“金钥匙”。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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