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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1江苏
中国法院有一句古话,叫“法不责众”。而在现实中,由于案件数量巨大而且案件处理的方式、方法不尽相同,法官在判决前往往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做出各种判断。而这些判断中,很大一部分是由法官自身来做出决定的。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到案件事实、法律、社会评价等因素,还要考虑到自己的态度、性格、思维方式、判断力、意志、习惯等诸多因素。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变化以及法官自身心态等因素,会直接影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判断,进而影响到最终判决结果。因此,法官要想获得良好的判决必须掌握相应技能,并且必须能够控制自己的思想,才能实现司法正义。这里我们要说的是,想要掌控法官自己的思想,除了必须掌握法律知识外还有其他方法。
2、证据分析法
证据分析法(processactivitytheory)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材料或其他证据的发现、整理与分析过程,运用一种分析法来认识、判断、评价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中的各种因素,以确定案件事实是否成立。证据分析法具有三大优势:一是有助于了解案件事实是否成立。一份完整的证据材料应包含一系列形成过程和所反映的事实。二是有助于分析事实与法律关系。证据的证明过程主要是通过查阅原始证据材料或对原始证据进行必要的分析与组合来实现。三是有助于发现判断是否成立。证据分析法对事实的发现过程和认定结果起着关键作用。
3、逻辑分析法
逻辑分析法是以严谨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的正确态度和分析问题的正确方法。其方法是:从中心出发→从矛盾根源分析→逻辑推理→因果关系论证→问题解决。这种分析方式对论证顺序和问题分类处理有较强的针对性。我国法官对思维方式和思维过程有一定认识和了解,但对逻辑分析法并不了解。逻辑学是一门重要的学科,在逻辑学中可以把思维活动分为逻辑思维技能和思维过程两个部分。作为理性思维能力的基础要求法官要有严谨而严密的思维方法。这种方法要求法官能够抓住事物基本的相互联系机制和内在关系,具有独立、完整而逻辑思维能力要强。在法律实践中,法官往往会遇到这种情况:有些法律概念已经被抽象出来,那么就需要法官运用逻辑方法来论证法律概念。
4、法律术语
法院的判决文书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术语,如: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关系?能否对抗第三人?法律中哪些法律关系的调整能引发对裁判结果的影响?等等。这些法律术语如果没有准确的理解,很容易造成一些错误认识,甚至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从而影响到对法律关系的理解和判断。在一起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双方都认为是由于自己权利受损而导致争议,原告在法庭上称被告将借款给其丈夫,被告不同意原告所称是债务纠纷之诉,原告不同意对方诉讼请求导致双方对簿公堂。庭审中被告一方提出被告借款给原告是因为赌博而不是恶意用钱挥霍导致其妻子患有癌症而被对方起诉所致,双方在法庭上对此产生争议。而原告一方认为被告借款是为了进行赌博而不是恶意用钱挥霍;被告一方则认为双方之间并没有借款合同关系。
5、裁判标准
在中国,从传统意义上来看,法官主要依靠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自己的头脑来进行思考是否符合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这是一种主观上对于法律规则感兴趣的状态。
在具体法律问题上,则主要是根据具体案例形成判决的过程。判决中存在着一些主观判断倾向,如果这些主观判断不是出于法官自身对于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作出合意或者判断而是出于社会舆论等因素影响下所形成,那么这种主观性就会成为影响最终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
法律条文及法律规则的标准是对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或即将出现且存在明显影响法官作出判断倾向的现象并作出判断。
对于当事人来说,裁判标准就是自己手中所掌握的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被司法机关运用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法官来说,它是指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由法院自行形成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形成、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诉讼实践需要以及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无法形成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而产生的裁判标准。
6、法官经验
法官是司法活动中的行家里手,不同的案件所积累下的经验是法官处理这类案件时必不可少的。虽然在审判阶段,法官们已经熟悉了各类法律法规,但是,审判之后,法官所积累下来的经验却会影响审判结果。正如前文所说,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会发现很多类似于“案例”这类案件事实。
比如“一个人有几个孩子”一类案件的事实。这类案件的事实有很多,但是其中会有很多让人“意想不到”的变化或者解释。因为一个人会在一定时期内经历很多变化,这种变化会随着当事人经历的事情而改变。
而当案件处理结果出现问题时,就会有一批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作出强烈反抗或者质疑。因此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既要有一定的知识积累,又要有自己对社会评价的敏感度和判断能力,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让自己最终获得良好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