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诉讼中,有无超过诉讼时效是当事人之间最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那么诉讼时效是什么?它有多重要?超过诉讼时效意味着什么?应如何避免和应对?
本文梳理了当事人在法院诉讼过程中经常因为诉讼时效而产生的困惑,给出详细解答和针对性的建议,帮助大家更加了解诉讼时效制度,以便及时维权,尽快止损。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即法律不保护拥有权利却疏于维护的人。作为权利人,应积极行权,减少无益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法律设定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通过诉讼实现利益的公力救济。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人仍可向义务人主张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义务人以权利人的主张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债务,即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法院经审查属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则对债权人的主张不予支持,即权利人失去胜诉权。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抗辩应由诉讼当事人提出,若未提出,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当事人行权失败并非主观上怠于行使,而是未能全面正确地理解诉讼时效制度。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条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一般不适用于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主要体现为:
1.物权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当房屋渗水时,若业主主张物业公司维修,不适用诉讼时效;但若物业公司无法将房屋修缮至完好状态,业主主张物业公司赔偿损失,那么对该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如亲属和配偶之间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此类请求权人处于弱势地位,与被请求人之间经济地位悬殊,适用诉讼时效可能会影响请求人的生存利益,引发伦理道德风险,故我国法律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4.特殊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1]、公共维修金请求权[2]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九百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条
法律关系种类繁多,我国《民法典》根据民事活动的特点将诉讼时效分为三类: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优先于普通时效适用,散见于《民法典》及其他单行民事法律、法规中,例如附表一(后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原则上不可变,但在特殊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申请延长,是否准许则由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同时采用了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采用客观标准,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开始计算。普通时效期间和特别时效期间的起算需满足权利客观上受到侵害、权利人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具体侵害人等条件,原则上为权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部分例外规定以附表二(后附)的方式列明,便于大家比照查询。
不可抗力;
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诉讼中主张抵销;
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
提请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另行约定无效,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也无效。此外,法定或者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九条
《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八条-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抗辩应何时提出呢?债务人应于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若一审期间未提出,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
此时,债务人可向法院说明为何一审未提抗辩,若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那么有关诉讼时效的抗辩有可能会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但未照此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法院不再支持。
1.义务人同意履行:基于诚信原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承认并同意履行义务的,不得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主张时效利益。
2.义务人已自愿履行: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的请求力和处分效力受到削弱,债权的强制执行力丧失,但是仍有保持力,可以接受义务人的履行。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视为放弃时效利益,不能再请求债权人返还。如果债务人承认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的存在,但是以支付能力不足等理由明确只同意履行部分债务,对剩余债务行使时效抗辩,在债权可分的情况下,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应当允许。
存在下列情形时,权利人可以主张义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
1.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
2.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根据通知单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判断,若是承认债权存在的文件,如对账单、确认书、欠款单等,没有要求履行的意思,债务人签章仅代表承认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的存在,并不导致诉讼利益的放弃。若是同意履行债权的文件,如催款单、限期履行函等,有要求履行的意思且无证据表明债务人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仅表示收到上述文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应认定债务人同意履行,放弃了时效利益[3]。
附表一:
附表二:
注释
[1]原《物权法》第34条(现《民法典》第235条)明确规定了返还财产请求权。由于登记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故不动产物权和其他能够依法登记的动产物权适用本条规定,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追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载《人民司法》2018年第2期,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