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华:从日本若干领域基本法立法经验看我国《能源法》的基本法性质(2016年会论文)

【内容提要】日本在环境、海洋、教育、中小企业等诸多领域都采取了基本法的立法模式,即在一个复杂的领域中,有一部综合性、基础性、统领性的基本法,之下有若干分领域、分行业的法律。众多基本法在各行各业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成为日本法律体系中一道独特风景线。日本之所以能够形成独特的基本法文化,原因在于其作为一个成功的法律移植国家开放、灵活、实用的法制建设思维,还有日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法律体系结构的重视和依赖。作为一种立法模式,日本各领域基本法的价值和意义体现在法律理念、制度创新、战略意义、改革推进、产业振兴和政策促进等方面。基于我国能源领域符合基本法立法模式调整对象复杂性和调整方法政策性的两大突出特征,将《能源法》定性为基本法具有必要性;基于与日本同为大陆法系以及本国环境领域基本法立法模式的成功经验,将《能源法》定性为基本法具有可行性。应当绕开《立法法》“基本法律”语源的限制,厘清概念,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基本法立法模式语境体系,将相对应的一系列原则、精神和方法贯穿到法律的起草过程之中。

【关键词】日本基本法《能源法》基本法律立法模式

我国《能源法》的起草工作自2006年开始,迄今已有十年。2008年起草小组形成《能源法(送审稿)》,提交法制办之后就一直没有新的进展。2015年,《能源法》被国务院法制办列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随后,《能源法(送审稿)》的修改工作由国家能源局从法制办处接手重新启动,但是,一年有余,送审稿的修改稿至今仍未上报国务院。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本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能源法》改为第二类立法项目。《能源法》立法过程的跌宕起伏,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目前各界对于这部法律还存在着不小的争议。立法环境似乎还未达到最佳。学界可能还需要继续对《能源法》的必要性、定性定位、立法模式等基本问题进行持续、深入的研究。真理越辩越明,法学界的成熟研究才能缔造更为成熟的立法环境。

日本有多部以基本法命名的法律。笔者初步统计,有至少以下立法:

4、环境基本法。1993年日本颁布了《环境基本法》。这部法律是在环境领域已有了两部基本法的情况下出台的一部综合性环境法律,反映了日本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全球环境问题普遍恶化背景下通过法制手段予以强力应对的决心。

1、日本法律文化的开放性和灵活性

日本法律的发展过程有着鲜明的借鉴外来立法的特点,是世界上进行法律移植的成功范例。日本共有三次法律移植,都对本国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明治维新之前,日本的封建法律文化从体系到内容都深受中国隋唐和明代法制的影响,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成员。明治维新期间,日本吸收借鉴了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完成自身了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二战以后,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许多精华,成为法律移植的成功范例,比如对保障人权最重要的宪法性质法律和刑事诉讼法均依照美国模式进行了大规模修改。日本实现了东方儒家思想和西方自由化思潮的奇特结合。例如,在大陆法系性质的基础之上,融合吸收了英美法系的判例、庭审对抗等典型制度;在偏西化的诉讼制度基础上,又维持着东方传统的调解习惯。再如,日本国民受西方法治思想影响,法治、人权观念深入人心,但传统武士道精神熏染下,又倡导以忠诚、克己、奉献、牺牲等异于西方个人利益至上的价值观。可能正是这种开放性和灵活性使得日本法制建设思维能够创建不同于传统“基本法=宪法”的基本法文化。

2、日本法律的大陆法系本性

讨论《能源法》的基本法性质问题,有必要先对“基本法”的概念再次予以澄清:首先,基本法是一种立法模式,而非效力渊源的概念;其次,本文提到的基本法定位,指的是“实”层面而非“名”层面,即并不见得必须在名称上有“基本法”的字样。

总结分析日本十几部基本法,发现采用基本法立法模式的领域有着两个鲜明的特征:调整对象的复杂性和调整方法的政策性。

对照我国的能源领域,和上述两个特征都是非常契合的。故,从日本的基本法立法经验来看,对我国《能源法》赋予基本法定位是具有必要性的。

当然,《立法法》中对“基本法律”的界定增加了基本法的概念困扰。因此,笔者不赞成在《能源法》的名字中加上“基本”二字。立法者应当绕开《立法法》“基本法律”语源的限制,不需要平添人为的障碍。能源法研究者们应当在能源法学的研究层面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基本法立法模式语境体系,对相应的一系列原则、精神和方法进行深入研究,体现到《能源法》草案之中。

注释:

[1]林素凤:《关于日本之基本法》,载《中央警察大学法学论集》201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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