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没有规定要有特定的债权人,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一般就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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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关于一般规定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709018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http://czj.wuzhou.gov.cn/xxgk_12036/fdzdgknr_123/jdhy_12039/rdhy_12041/t94008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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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五条 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的最高债权额与当事人约定的最高债权额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登记的最高债权额确定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 第十六条 https://088law.cn/gblsqbal?article_id=87&pagenum=4
6.《民法典》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关于保证合同的九大要点解读在笔者此前已发表的《<民法典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一般规定”部分的十大要点解读》一文中,对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或“《解释》”)中有关“一般规定”部分的内容进行了分析解读。从《民法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608383310495909
7.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李阜林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31日 法释〔2020〕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https://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54589f620102z5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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