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小学生用奶奶手机玩游戏两个月充值近7万元律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支出款项属效力待定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无效
近日,昆明的陈先生夫妇突然发现,70多岁老母亲的手机上有很多手机游戏公司的扣款短信,仔细一算,前后有6万余元被打到了这些公司的账户上。这是怎么回事儿呢?
案情12岁女孩沉迷游戏大额充值
“6月10日早上,孩子的奶奶说,孙女好像在网上买了件衣服。我们就想,她哪里来的钱。我没买过,她妈妈也没买过,然后我们才去看她奶奶的手机。”陈先生说,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老人的手机上一条接一条全是扣款短信,而且99%的扣款都是来自游戏。
因为平时上小学六年级的女儿也会使用奶奶的手机,所以陈先生夫妇询问了孩子。果不其然,这些费用都是女儿在玩手机游戏时充值而产生的,大都是在孩子放学以后,还有在节假日期间玩的。
陈先生说,他的女儿12岁,在校学习成绩良好,万万没想到她会用奶奶的手机和身份证去注册手机游戏。银行账单显示,从4月19日到6月9日,陈先生的女儿注册了多款手机游戏。因为是用奶奶的身份证件和手机注册,孩子绕开了防沉迷系统,并进行了多次大额充值。
“6月1日到6月2日这两天有十几笔充值,其中有4笔单次1000元以上的充值。我们加了一下,金额大概有1.3万余元,还有9笔每笔是648元,很让人震惊。”陈先生说,这些充值里,单笔最大金额是6月1日儿童节那天充的,1998元。充值次数最多的是6月5日,一天充了23笔,当中648元的居多,有十几笔,其他最少的也有几十元,这天一共充了1万余元。
释法未成年人充值需经家长追认
案例中的家长能要回这些充值的款项吗?此类“充值款”“打赏钱”能否追回?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北京德和衡(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璐琪认为,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业发展迅速的同时,“熊孩子”私自使用家长账户充值游戏、打赏主播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同时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未成年人与其相符消费能力的具体数额,可参考《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中的规定。
该通知第三条规定,网络游戏企业不得为未满8周岁用户提供游戏付费服务。同一网络游戏企业提供的游戏付费服务,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元,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400元。
律师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款项的行为,若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属于效力待定行为。若法定代理人不同意、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可以予以追回。
本案中,12周岁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进行的游戏充值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若家长,也就是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则其与游戏公司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无效,家长可与游戏公司协商退款。
律师也提示广大家长,孩子玩游戏要适度,父母应培养孩子积极健康的生活习惯;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监督和引导,同时保管好自己的支付密码,不要随意透露给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