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产权,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3.由双方共同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各方均有独自使用的权利。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技术秘密。

4.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奖励,荣誉称号和奖金等归双方共有。

5.双方对共有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由双方共享。收益共享方式应在行为实施前另行约定。

6.本协议不在协议双方之间建立任何商业上的、合作关系,如双方希望建立任何商业上的、合作关系的,应另行签订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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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地址:顺德市北滘镇蓬莱路美的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乙方:

地址:

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及履行地:顺德北窖美的工业城内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合作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限:

(一)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商标权:主合同期限内使用“”商标[注册号:1523735],以下简称合同商标;

2、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商标权的保护:

1.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美的集团《商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正确使用合同商标,有健全的商标管理制度,合同商标标识由甲方同意的厂家负责印刷(费用由乙方支付)。

2.对使用合同商标的产品,乙方有生产权,仅向甲方出售,无权擅自向任何第三方销售。

3.乙方不得促使他人或许可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合同商标,不得将合同商标标识提供他人使用,不得任意扩大合同商标的使用范围。

4.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使用合同商标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商标专用的模具、样板、菲林片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5.乙方无权将甲方或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已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在全球任何地点进行注册。

(二)对专利权的保护:

1.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敦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指定广东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有无偿使用的权利,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2.未经约定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专利号印在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使用、销售的产品上。

(三)商业秘密的保护:

1.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现泄密事件(包括主动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护不当为第三方获知)。

4.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

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样板、菲林等生产工具,在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将上述工具及乙方持有工具复制品全部交还给甲方。

(四)未经协议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及第三方生产、销售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或零部件。

(五)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六)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商标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不侵权保证

(一)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设计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使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等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四、违约责任:

(一)因乙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造成商标标识流失等不良后果,甲方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二)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四)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商标、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五)不论任何原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提供、泄露给第三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与上述第(四)项同。

(六)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同时终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五、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所签订之主合同相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所签主合同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或被解除,则本协议也将自行终止。

六、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承担的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解除,仍然有效。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可另行协商,或以《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为准。

八、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双方所签的主合同生效条件下生效。

甲方:乙方:

谈到国际贸易,通常可以分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两大类型。货物贸易又称为有形商品贸易,服务贸易又称为无形商品贸易。其实,在传统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之中早已存在、包容着知识产权贸易,只是没有将知识产权贸易单独提出来,加以区分。

我们说到世界贸易组织(WTO),经常会说WTO有三大支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其实,也可以这样来理解,WTO有三大支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一、什么是知识产权贸易

(一)知识产权贸易

知识产权贸易,狭义地理解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广义地理解还应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

知识产权许可主要有专利许可、实用新型许可、外观设计许可、商标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生物新品种许可等。

(二)知识产权产品

为什么我们不把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产品、外观设计产品称为知识产权产品在初次见到知识产权产品这个概念时,人们往往会产生这一问题。其实道理很简单,因为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产品、外观设计产品等产品在市场流通的商品中占有相当的比例,而且分布在许许多多、门类不同的行业中,将其作为知识产权产品认定难以与其他产品从产业的角度加以区分。

至于标注有商标的商品,更不能作为知识产权产品加以认定,因为绝大多数在市场流通的商品都是有商标(包括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如果将所有带商标的商品都称为知识产权产品,那么知识产权产品就要把所有的商品几乎全部包括了。这样一来,界定知识产权产品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三)知识产权产业

“文化工业/文化产业”(CultureIndustry)这一概念的明确的文字陈述是西方法兰克福学派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在1944年的《文化产业:欺骗公众的启蒙精神》一文中第一次提出的,此文后来收入《启蒙辩证法》一书。英国1980年代曾使用文化产业一词,把文化产业界定为与艺术紧密联系的产业,将之叫作“艺术与文化产业”。

二、知识产权贸易正在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贸易形式

我们之所以说知识产权贸易正在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贸易形式,是基于以下事实:

(一)知识产权贸易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

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为主要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大大发展。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000亿美元。1995年信息技术产品出口贸易为5950亿美元,超过了农产品贸易,30

20世纪80年代以来,知识密集型产品和服务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逐年上升,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多。以美国为例,出口产品中知识产权的含量,1983年-1987年的四年中增加了76%,占美国全部出口产品的44%。

据统计,从1995年WTO开始运行到1999年12月31日为止,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共受理国际贸易纠纷案件185件,其中属于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19件,占10.3%,位于反补贴纠纷案件(33件,占17.8%)和反倾销纠纷案件(21件,占11.3%)之后,排名第三位;到2003年10月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共受理国际贸易纠纷案件302件,其中已经结案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中,属于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13件,位于反倾销纠纷案件(51件)和保障措施纠纷案件(31件)之后,排名第三位,超过反补贴纠纷案件(12件)。

(二)知识产权贸易成为企业的重要经营方式

在传统的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中,企业以开发、制造、销售产品作为主要经营方式,也就是以经营有形商品作为主业;传统的第三产业企业,往往以提供各式各样的服务作为主要经营方式,也就是以经营无形商品作为主业。现在,随着知识经济、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一些企业已经将知识产权贸易作为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

大家知道,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nternationalBusi―nessMachinesCorporation,IBM)1911年创立于美国,是全球最大的信息技术和业务解决方案公司,在20世纪40年代已经进入计算机制造业,1944年,艾肯(HowardAiken)在美国国际商业机器公司(1BM)的支持下,试制成功世界上第一台数字式自动计算机“MarkI”。到20世纪60年代,IBM公司营业额已经近6亿美元,成为美国最大的公司之一,70年代占据了美国计算机市场的80%。多年来,IBM公司在计算机硬件产业一直位居龙头老大的地位。

其实,除了经营计算机等IT产品以外,IBM公司在计算机软件服务业方面也是名列世界前茅,对于这一点,许多人可能就不一定了解。

1969年6月23日,美国IBM公司率先将计算机软件单独计价出售,使计算机软件成为一个独立的商品,并开始逐步形成一个独立的产业。1988年,IBM公司软件销售额为84.24亿美元,占世界总销售额的34.2%,居首位,紧跟其后的是DEC公司和Unisys公司:1995年,IBM公司总销售额为760亿美元,其中软件为128亿美元,占16.8%。而微软公司1995年的总销售额不过才72.7亿美元。

1995年6月,IBM公司以35亿美元(每股64美元)的巨资收购了已脐身于软件专业公司前五强的L0tus公司,成为软件业历史上影响最大的一起并购事件。2001年,IBM凭借近130亿美元的软件收入成为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基础架构中间件供应商,同时也是全球第二大软件厂商。目前IBM的软件业务利润率已高达81%,占集团总利润的1/3。

现在的IBM公司,除了经营计算机产品、计算机软件及服务以外,又增加了一种重要的经营内容,这就是经营知识产权。IBM公司每年在研发方面的投资超过50亿美元。在过去连续14年中,IBM一直是全球产生专利最多的企业,其获得的美国专利数远远超过HP、戴尔、微软、SUN、甲骨文、英特尔、苹果、EMC等公司专利数的总和,历史上的一些主要的划时明都是IBM技术创新的产物。

(三)经营知识产权成为一些企业的主业

据一份研究报告揭示,从1978年到1990年,欧美主要企业的“无形资产”比值从20%提升到了70%。欧美目前拥有众多的专利技术公司,他们80%-90%的收入来自于专利费的收取和技术转让。美国高通公司就是其中一个代表。

美国高通公司(Qualcomm)成立于1985年,最初只是一家很小的技术公司,主要为无线通讯业提供项目研究、开发服务,也涉足一些产品制造。1989年,电信工业协会(TIA)认定了一项名为时分多址(TDMA)(TimeDj―visionMultipleAddress)的数字技术,短短三个月后,当同行业界对这项技术还普遍持质疑、观望态度时,高通公司推出了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用于无线通信和数据产品的码分多址(CDMA)技术(CodeDivisionMultipleAddress即码多分址技术)。在高通推出CDMA的时候,GSM(GlobalSystemforMobilecommunication即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和TDMA已经一统天下了,当时的几乎所有厂商也都认为CDMA比起GSM至少落后了两年。在一片嘲笑声中,它将全部申请成专利的CDMA技术提交到美国标准组织TIA和世界标准组织ITU,申请被确立为世界移动通信标准。

在《财富》杂志2006年“100家全美最佳就业企业”排名中,高通,思科,微软和Intel公司的排名分别为第23名,25名,42名以及97名。其中,高通公司已是连续第八年上榜,并以其良好的福利、较低的员工流动率和多元化文化在中型公司排行榜中名列第10。

三、知识产权产业成为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支柱产业

(二)英国的“创意产业”

1994年,澳大利亚以“创意的国度”(CreativeNation)为核心目标,了澳大利亚第一份文化政策报告。

根据英国文化媒体体育部发表的《创意产业专题报告》:在英国,2000年创意产业增加值已超过500亿英镑,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9%,创意产业就已经成为第二大产业,仅次于金融服务业,年增长率是其他产业的3倍,达到9%;提供岗位115万个,占总就业人数的4.1%。2001年,英国的创意产业产值约为1125亿英磅,占GDP的5%,已超过任何制造业对GDP的贡献;2001年,创意产业占总增加值(GVA)的8.2%。2002年,英国的创意产业增加值达809亿英镑,已经成为仅次于金融服务业的第二大产业,创意产业行业内约有122000家公司在“部际商业注册机构”注册。到2002年6月,创意产业雇佣总人数为190万,其后继续增长,成为雇用就业人口的第一大产业。以增加值计算,软件自2002年取代服装成为最大的创意产业。2003年,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指出,用就业和产出衡量,伦敦的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已经超过了金融业。一年中前来伦敦的境内外游客在艺术文化方面的花费超过了60亿英镑。

(三)世界文化产业发展概况

约翰霍金斯在《创意经济》一书中明确指出,全世界创意经济每天创造220亿美元,并以5%的速度递增。在一些国家,增长的速度更快,美国达14%,英国为12%。

从国际上创意创业的发展来看,英国、美国、澳大利亚、韩国、丹麦、荷兰、新加坡等国都是创意产业的典范国家,他们都有自己的发展特色,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日本2000年的电影与音乐创收均列世界第二位,电子游戏软件则位居世界第一。2002年,日本文化产业的市场规模达84万亿日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6.5%。2004年,日本动漫产业的年营业额达到230万亿日元,已经成为了日本第三大产业,广义动漫产业已经占日本GDP(国内生产总值)十几个百分点。

据2003年公布的一份由新加坡信息通讯艺术部创意产业战略启动、由有关经济学家和咨询人员完成的研究报告《新加坡创意产业的经济贡献》:2000年新加坡创意产业增加值占GDP的1.9%,约为29.8亿新币。如果算上分销产业,那么新加坡创意产业的总产值约为50亿新币,约占GDP的3.2%。

新加坡创意产业从业人数约为47万人,约占总就业人口的2.2%,另外分销方面有3.2万从业人员,也就是说创意产业总从业人数达到7.9万人,占总就业人口的3.8%:1986年至2000年间,新加坡创意产业平均年增长率为17.2%,高于同期GDP的10.5%的增长率;2000年,新加坡创意产业总出口额达36.7亿新币。

【关键词】公有产权私有产权区别

一、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相同之处

(一)两者都是适应当前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形式

当前的市场经济是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进行的市场经济,公有产权必然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产权形式;此外,政府在当期前的的市场经济中也担任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以公有经济作为重要工具的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也意味着公有产权这一产权形式的存在,符合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公有产权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产权形式,但并非是唯一的形式。市场经济的运行也需要私有产权形式带来活力。私有产权形式的存在可以完善市场经济,更好的满足社会成员的消费需求。

以我国非公企业为例,全国工商联主席王钦敏曾在全国政协记者会上表示:2012年我国非公企业利润总额达到1.82万亿元,且在过去的五年里年均增长速度为21.6%,具备很大的发展潜力。非公有制经济它我们国家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也可以证明私有产权对于市场经济的重大意义。

综上,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都是适应当前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形式,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两者相互依托、互相补充,共同推动着国家经济的发展。

(二)两者都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都可以分离的产权

对于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来说,其中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都是可以分离的产权,是一种多种具体权利的组合。

产权由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以及处置权四部分构成。其中,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基本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基本产权主体;占有权和处置权属于派生产权,同理,其权利主体则为派生权主体。对于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来说,两者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都是可以分离的。

二、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的不同之处

(一)两种产权经济的行为目标不同

对于私有经济来说,各企业生产经营的唯一目标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对于私有经济体来说,唯一关键的就是如何获取更多的利润,使自己获得最大的利益。

由于私有产权经济与公有产权经济的行为目标有着很大的差异,也就意味着在对两种经济进行评价时,仅考虑经济指标来比较两种经济的优劣是不合理的。应当综合两种经济的特点和行为目标,运用科学的评价机制进行评估和比较。

(二)两种产权企业在短期行为方面存在差异

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付出的道德风险程度存在差异,从理论上来讲,公有产权比私有产权更约束产权主体的行为,能够付出较低的道德风险。

企业短期行为,是指企业的经营者未达到短期的目的而采取的行为,而这些行为很可能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针对企业行为来考虑,通常情况下,私有产权企业出现短期行为的概率较小,而公有产权企业很难避免短期行为的发生。

私有企业的所有权归个人或家族所有,因此,私有企业发展的好坏与个人经营得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个人为了使自己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会尽己所能推动企业更好的发展,由此短期行为发生的概率将会很小,因为经营者不会为了获取近期的利益而损害自身长远的利益。

因此,与私有产权企业相比,公有产权企业更有可能导致短期行为,私有产权企业更多的是长期行为。但其长期行为并不一定都是合理的,只有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长期行为才是合理科学的长期行为。相反,如果违背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那么这种长期行为应当被立即制止。当前,我国的私有企业就存在着许多恶性的长期行为,如为节约成本而生产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等。因此,对于私有企业的长期行为也应当加强规范,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三)两者面付出的道德风险存在差异

亚当斯密提出了经济人假设,认为经济人就是以完全追求物质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经济活动的主体,人都希望以尽可能少的付出,获得最大限度的收获,并为此可不择手段。在经济交往中,人们总会体现出义等行为特征,甚至出现“搭便车”的现象。而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中,也考虑到了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的问题。加之资源的稀缺性特点,必然会引发对稀缺资源的争夺。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的话,公有产权较私有产权需付出的道德风险更少些。公有产权分为国有产权和集体产权。对于集体产权来说,财产在法律上为集体所有,集体内的每个成员都平等地享有这种权利,但个体不拥有对财产的所有权,集体产权具有财产的不可转让性。而国有产权归国家所有,我国家是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因此,不同于私有产权,公有产权可以较好的解决由于利己主义而造成的资源浪费等问题,可以很大程度的降低道德风险。

参考文献:

[1]陈淑英.产权明晰: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异同辨析[J].经济学家,1997.

而此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已经表示,今年国土部将不让小产权房现象继续蔓延。“清理小产权房的工作,我们会严格地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同时依法依规行政,为大规模地清理小产权房做好准备。”

为何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却还大有市场?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副院长胡超表示,吸引购房者的主要原因是低廉的价格,这也折射出高房价下购房者的无奈。

某地产经纪人告诉记者:“小产权房的价格比一般小区至少便宜一半,由于其交易不合法,因此交易信息一般不会挂在网上,只是内部流转。”由于不能办理两证,购房者可与房东签订协议保证其权属,双方交易相对简单。

他认为,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比较大。“小产权不能办理贷款,客户一般需要一次性付清,购买压力大风险也增大,关键在于,万一集体土地被国家收回,购房者很难得到赔偿。”

“异化”的小产权房

尽管没有产权证,但在城市房价高涨的刺激下,小产权房已逐渐成为除商品房和保障房之外的另一种城市房屋供应类型。在利益诱惑下,购买者也从最初的农民、拆迁户扩大到城市普通市民甚至富豪阶层。曾有媒体报道,小产权房在深圳和北京等房价较高的城市已经形成热销的局面,最多的已达到房地产市场销售总量的1/5。

面对小产权房的蔓延趋势,不少地方明令叫停。如何处理已建小产权房并让群众接受,又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成为政府部门十分头疼的事。武汉国土部门的一位负责人颇感无奈,“政策限制无法阻止小产权的交易,一是价格很诱人,二是小产权房已经不是个别人的买卖,而是形成了一张复杂的利益网。”

众多业内人士指出,小产权房最初是满足拆迁农民和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需求,但如今已经逐步“异化”为中高档房甚至别墅,成为少数人攫取暴利的工具。

虽然小产权房从一开始就处于灰色地带,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产权,但近年来,由于小产权房在价格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再加上一些开发商蛊惑性的宣传,小产权房推出后销售形势很好。据清华大学经济研究所蔡继明教授的一项研究显示,很多城市小产权房曾占到当地房地产市场的20%,有的甚至高达40%。

“难啃的骨头”

无论如何,面对新一轮小产权房建设的顶风违法,是任其“生长”还是迎难而上,这既需要有关部门敢于“破题”,更考验其智慧。

小产权房成为“难啃的骨头”有多种原因:部分小产权房是历史原因形成的,很难做到一刀切;全国小产权房将近60亿平米,法难责众;处置小产权房关系到基层权力、民生和社会稳定等一系列问题;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不支持小产权房……

那么,如何终结小产权房乱象呢?

仅仅依靠事后的查处是不行的,还须事先不断释放明确信号,趁早“封死”小产权房的前路。一些地方小产权房为何成为发展难题,很大程度上缘于当地部分领导在处理小产权房问题时态度含糊不清、犹豫不决,甚至暗含几分暧昧心理。加上一些专家学者的不当言论,更给人们以小产权房可能会“分类处理”等假象,凭空增添侥幸心理,并刺激更多的人加入到购买小产权房之列。

留存与否

按说产权只有有无之分,不应有大小之别,因此,牵涉复杂、鉴定困难的小产权房格外引人注意。同时,据市场机构统计,目前我国现存的小产权房建设面积已超过60亿平方米,相当于房地产行业近十年来的开发总量。

那么,数量庞大的小产权房的产权未来是否能变大呢?民间各种说法均有,比如:价格低,法不责众,小产权可转为大产权。

如今,小产权房是否留存,是否转为大产权,都颇受争议。因为小产权房已经不单单是个别业主的利益所系,住房制度改革、政府公信、社会公平、法律尊严都面临挑战。

被动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

甲方因城市建设需要,将乙方自有房屋动迁,乙方对安置的新房要求产权调换,双方就产权调换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动迁房屋坐落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经评估机构评估重置价为人民币______元/平方米。合计______元。

二、安置新建房屋坐落______区______街______号______栋______单元______层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单方工程造价为人民币______元/平方米。合计______元。

乙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新安置房屋单方工程造价减原自有的房屋重置价差额人民币______元付给甲方。

三、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新安置房屋产权移交给乙方。

四、甲、乙双方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关键词:农地产权;产权排他性;产权冲突;制度变迁

产权的本质就是权利的排他性与否。对于转型期的中国农村而言,最重要和最紧迫的莫过于农地产权。目前的农地产权制度直接导致农民利益受损和资源低效配置,以致国家实施的众多政策均未能使农业获得长期而快速的发展。所以,深入阐明产权排他性与产权制度变迁的关系,对于准确把握农地产权制度变迁规律,明确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实现农地产权制度的有效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一、排他性权利为核心的产权结构解析

由于权利的价值决定了所交换的物品的价值,因此,藏于理之后的排他性权利争夺才是交易的本质。既然产权是物掩盖下的排他性的权利关系,是不同所有者不出让除他自己以外的任何人占有、使用、控制某物的能力,所以,“产权是所有者和所有权的各项权利的法律安排”(Posner,1971)。但在交易成本为正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产权明晰的程度不同,资源配置的效率也就不同。由于权利关系即制度形式与资源配置效率相对应,交易成本拓展为经济制度运行的费用,因此,制度变迁至关重要。

但制度并非都以效率的方式演进。权利在本质上是利用资源影响他人的力量。权利结构的变动过程就是资源分配和利益格局重塑的过程(姜军松,2010)。权利主体的权利资源运用就是成本与收益比较的理性选择。既然资源配置直接关联利益与效率,那么,人们总是努力确立有利于自身最大化的权利规则。当排他性权利结构与利益格局相吻合时,社会就达至稳定和效率。但由于诸多历时和共时期间社会财富并非处于最大化创造状态,财产、企业和国家权利制度就应运而生且不断调整,内生的权利及其相互关系便规范和制约人们的竞争、合作方式以及利益差别。可见,资源配置取决于制度,而制度背后的关键因素是权利行为能力。制度均衡是权利主体关于排他性权利结构的暂时性妥协安排。权利人持有资源越多,就越能制定出有利于自身的剩余控制和分配的权利制度,弱势主体的应然权利就越有可能被无端剥夺,得到的排他性实然权利也就越少。正式权利制度和非正式权利制度的供给都是如此。现实非对等的权利结构决定了非排他性的社会权利合约,也决定了权利制度以非效率方式演化。

既然权利主体期望增强权利的排他性程度,那么,产权制度变迁就应当以排他性权利的形成为核心。人们通常认为产权只具有排他性、可分解性和可转让性3个特征。然而,将收益性从产权特性整体中排除的观点是不可取的,因为排他性平等权利结构与公平利益结构及效率变动方向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国外学者如波斯纳、阿尔钦和平乔维奇都认为,排他性产权人有动力去使用资源是为了实现帕累托最优。西方学者忽略了现实经济中强者对弱者收益权的干扰和侵蚀。也有人驳称科斯定理的致命缺陷在于忽视产权的财富效应,效率的提高并不意味着产权变动必然招致社会福利的改善(吴玲,2005)。此观点并不全面和周延,因为全面性产权效率与整体性社会福利改善具有一致性,部分利益集团的产权收益实现只能达至部分效率的提升,而对非排他性权利主体的激励是不够的。忽视收益性的产权结构不是公平正义性产权安排。现代产权应当将公平收益性纳入其基本特征范围,否则,现代产权理论难以言之圆满。

既然产权是基于资源配置和利益分割的排他性权利的安排,那么,排他性权利界分就是产权构建的起点和终点,也是产权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排他性产权是特定权利人对具体产权的唯一享有,因此,完整的产权首先是排他性权利。但产权是权利束,因而完整的产权必须包括排他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产权的分解性和转让性,既是产权排他性的合乎逻辑的具体延伸,也是产权主体行使排他性权利的直接结果。就产权的分解性而言,它是基于排他性权利的分解性,也是行使支配性和处分性排他权的具体表现;就产权的转让性而言,它是基于排他性产权而形成的产权交易性,也是实现排他性主体利益目的的手段,还是排他性产权运行的具体表现样式。产权的排他性、分解性、转让性和收益性都是产权的基本特征,共同构成产权的完整内涵。排他性是产权的核心特征,分解性是排他性的具体表征,转让性是排他性行使的直接手段,收益性是排他性的最终目的。既然排他性是产权结构及其特征中的基础性范畴,产权制度变迁就应当以构建排他性为关键突破点。农地产权制度变革无疑应当恪守排他性产权运行逻辑。

二、中国农地产权的弱排他性

农地使用权排他性较弱。依据现行法律,政府享有超限农地开发权和用途管制权,农民的使用决策权遭受法律和情境性行政公权的双重伤害。现行农地征用制度剥夺了农民的土地开发权,农民无法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自主使用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属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不同利益主体,但现行法律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村组干部作为“内部人”拥有农地的绝对控制权,农民个体难以行使决策性农地使用权;“社区成员权”的制度内核在于以行政而非市场手段配置农地资源,故农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其期限延长至三十年,但不得不依人口变动而进行周期性平分调整,情境性行政

控制趁机干预农地承包经营合同,并使弱物权性农地承包经营权更显债权特性,农民难以获得真正的农地财产保障权;国家静态性粮食安全行为偏好使得现行法明令禁止农民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从而缩小了农地使用范围,干预了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理性选择,从而大大压缩了农地使用空间。在残缺不全的农地产权结构中,农地使用权排他性不强。

农地处分权排他性不强。在农地所有权处分权能上,《土地管理法》规定农地所有权交易只能通过行政征用方式让渡,农民集体及个人不得买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农地所有权。这样,农民集体无法排他性地决定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命运,其处置权必然单方向转归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也就不能同商业集团和个人在城市化过程中展开理易,排他性处分权权能的缺失成为农民贫困的制度性根源。农地承包经营权处分权能,因具有定限物权性质,理当具有足够排他特性,经强劲吸收后具有准所有权的品质。然而,现行法对农地承包处分权亦给予相当限定,农民在农地承包经营中的处分权不够充分。《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由农民集体之外的市场主体承包经营的须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须经发包方同意。这就使得农地处分权排他性在行政公权和村组干部的干预下大为降低,并成为目前农地流转成本居高不下的产权根源。

农地收益权排他性有限。农民的剩余索取权无完全排他性而言。国家土地征用产权安排使农民无法与国家及城市商业集团进行平等自由交易而获取所有权收益,也无法进行非农建设获取农地所有权增殖收益,还无法同其他农民集体自由交易而获取农地所有权的财产性和经营性收益;农民因“内部人控制”问题而在征地收益权方面遭受伤害;农地承包者无偿或低偿使用土地的安排致使农地所有权收益受损,并增加了集体公共产品供给成本,造成农民收益的隐性流失。农民社保权缺失和农地使用中专用性投资的沉没成本使得农民难以通过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方式获取更多潜在收益;农民在农业经营企业中因企业控制权常归于村镇干部和外来投资者共享而难获排他性剩余收益。农民宅基地产权既不能抵押,也不能卖给市民,导致农民无法获取财产性收益和经营性收益。

三、农地产权弱排他性下的产权冲突

既然中国现行非均衡农地产权制度是一个全面性的非排他性产权结构,是非对等权利行为能力结构现实的必然结果,那么,在农地非排他性的产权博弈中,强势一方势必侵蚀弱势一方的利益,进而引发产权冲突。中国农地产权非排他性产生的产权冲突集中表现在征地交易中权益各方对利益的抗争上。

地方政府拥有从征地交易中攫取农地发展权收益的特权。土地从农村用途转变为城市用途、从农业用地转为工业和商业用地、从集体用地转为国有用地时价值大增。改变土地使用属性的权利即“土地发展权”本该属于农民,但由于农地使用权和处置权的非排他性,政府垄断了土地征收权,也就垄断了土地在不同属性之间配置的权利,从而也就拥有了直接进入公共领域攫取公共产权的特权,将开发权及其附着其上的收益据为己有。作为中央政府的人,地方政府与农民交易土地无可厚非,但前提条件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且给予公正合理的产权补偿。而地方政府的征地交易恰恰就在于这一前提的缺失。农地所有权的弱排他性使得地方政府的强制征地畅通无阻,而农地收益权的弱排他性,又使得政府对被征土地可以实行统一的低价补偿(钱忠好等,2007)。农民虽有正当的权益要求,但由于农地产权残缺,排他性微弱,权益诉求被断然拒绝,而地方政府则因其权威而对征地“合理合法”,得以独自攫取农地产权属性重新配置所带来的巨额外在收益。并且,地方政府还因这一收益的异常丰厚,反复产生低价征地的产权激励,不断限制、挤压和剥夺农地的集体和私人产权,从而表现出“与民争利”的产权冲突。

四、中国农地产权排他性优化变迁路径

中国农地产权结构的弱排他性,使得产权冲突异常激烈。为消除农地产权冲突,实现农地资源优化配置,使农民低成本运用市场机制,农地制度变迁应当以排他性权利的构建为核心而展开。

(一)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解决农地产权非排他性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农地所有权主体归属。目前农村土地主要归属于村民小组所有,这应成为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主要形式,村级集体因持有土地有限而只是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次要形式;取消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凡已归属国有的农地仍旧由国家所有。我国目前农民集体虽被赋予名义农地所有权,但它不是现行法律所确立的民事主体,也完全不是一个具有自治机制的法人组织。因此,应当通过修订法律明确农民集体的法人主体地位,允许农民集体进行农地所有权买卖和互换,实现农地所有权的平等交易。对于集体成员不愿、不宜和放弃承包及有偿转移原有承包的土地,农民集体有权拍卖、招标和公开协商等交给农民集体内外成员或单位承包,亦可自己直接经营。农村集体可将农地使用权集中转包和入股,但不得违反现有农地承包产权主体的意愿。法律应当对两种公有土地所有权在物权法上实施同等保护措施,构建农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农地所有权的物权保护方式,切实加强对农地集体所有权排他性的保护。

(二)明晰排他性的农地发展权

农地产权冲突源于没有明晰农地发展权,本该属于农民的发展权收益被强势的他方攫取。因此,在农地产权的优化变迁中,应当设置“土地发展权”,将这一权利属性显性化。土地发展权引入后,应将土地发展权和直接开发权两种属性分开。土地发展权属于农民,农民依此产权属性获取农地开发的增值收益,从而永久确立农地发展权收益的排他性。中国正是由于农地发展权的缺失,才导致征地交易中农地发展权收益被严重低估。这样既不能对公共产权进行有效保护,也不能对政府征地交易形成成本约束,从而引发激烈的产权冲突。农地公共产权被过度攫取不仅在于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征收权,更在于中国土地发展权的缺失。通过土地发展权收益的实现和分割,一方面可以确立农地发展权收益的排他性,显著增加农地征收成本,遏制农地公共产权的过度攫取,有效消除产权冲突;另一方面,通过明晰农地发展权,可以强化农民行使土地产权的能力,削弱地方政府随意支配农地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的权能,从而消除因土地属性转换而产生“暴利一暴损”的财富再分配效应,严格控制农地非农开发的比例和时序。

(三)构建物权性农地承包经营产权制度

农地承包经营产权难以与公权和农地所有权相行不悖。立法应当赋予农地承包权以物权性质,使其结构具有近乎所有权的全部产权权能。为此,应当将农地承包经营权名称适时变更为集体农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享名分;建立永久且有偿的农地承包经营产权制度以消除其久存的非排他性,通过取消预留地制度彻底物化农地承包经营产权,适时取消农地承包经营期限制度;通过构建农地有偿使用制度,使之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相呼应,真正实现农地集体所有者权益,并克服目前集体组织在自公共物品供给中的集体行动困境;全面赋予农地承包经营产权权能,明确农地经营规模的最高具体限额,取消有关转让须经发包人和政府同意的规定以消除其非排他性;明确规定城乡男女平等享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允许农民享有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能,适时取消农地优先承包权以降低道德风险等社会交易成本;待条件成熟时,将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升格为典型合同。

[关键词]小产权房土地管理制度房产利益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案例1:1999年12月,上海浦东新区龚路镇龚丰村农民杨某,将自己的两层私房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本市市民陈某。2006年,杨某向法院要求法院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愿意如数返还陈某的购房款。但是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基础上所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为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008年重审时仍然维持初判。

案例2:画家李某2002年在北京通州宋庄镇辛村店村以4.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当地农民马某的房屋及院落。2006年底,马某诉请法院,要求收回房屋。2007年7月10日,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马某可以收回房屋,但向李某支付18万多元的房屋补偿款。

以上案例中的房屋买卖事实一样,但产生的法律效力却截然不同。这就是当今的热点问题——最具有争议性的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

三、小产权房形成原因

小产权房目前是社会热点问题,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折射的社会矛盾是深层次的、制度性的。

2.小产权房的出现亦是村集体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之下不可避免产生的后果。农村小产权房之所以被我国法律认定为非法,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这些住房在兴建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而这笔高昂的土地出让金正是城市土地在建商品房时必须缴纳的。农村小产权房之所以价格低也正是因为没有缴纳这一笔高昂的土地出让金,所以小产权房无法获得国家房产部门的房产证的最终原因也在于此。小产权房不交纳土地出让金,也逃避了各种土地税费,这样房价仅仅是由建设成本加出售利润;另一方面,小产权房在建设中没有了权利寻租的土壤和条件,腐败成分减少,相比城市房屋,售价可以降低40%以上。集体土地被征用的价格和土地建成城市商品房的价格之间巨大的差异,使得集体土地所有者受巨大利益的驱动,甘愿冒风险,以超出法律的形式主动进入市场以获取利益最大化,实现土地增值最大化。所以说,小产权房的出现亦是村集体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之下不可避免产生的后果ⅳ。

3.小产权房是农民对现存利益分配格局严重失衡的一种挑战。小产权房是农民对现存利益分配格局严重失衡的一种挑战。小产权房禁而不止折射的正是社会各利益团体对农村将近10万亿的土地财富分配格局的博弈和重塑过程。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而只能由政府或国家通过征收来实现的。村集体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但却不是市场主体,没有处分所有物的权利。通过国家征收的模式,使得国家不仅成了国有土地的所有者,也成了集体土地所有土地的实际处分者。农村集体成员实际上被剥夺了集体土地所有权中最关键的处分权。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确认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根据所有权的一般理论,所有权具有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核心。所有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是最终实现其所有权价值的重要途径。《物权法》第39条也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我国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民却失去了对自己所有物的最终财产处分权。

如果政府限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范围和方式,让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耕作,那么就应该取消现在的政府惯用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严格禁止政府将农村征收来的集体土地转包给开发商用于商品房开发,除非这种征地是出于国防、抗洪、抢险救灾之类的重大险情需要;而且在征地费用的分配上也极为不合理。地方政府为什么乐于把成片成片的农村地区给征出去呢?因为地方政府打着为改善村民生活条件的旗号,实际上他们自己获得了颇丰的征地补偿款,占20%~30%;最可怜的农民最终获得的补偿款仅占5%~10%。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不得不为我国农民卑微又悲惨的处境叹息。

由于城市建设用地的日益紧缺,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稀缺性资源,逐渐突出其独特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所以说,集体土地进入城市房地产谋取市场高额利润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虽然国家政策对农村土地用途有着严格限制,但村集体毕竟也对本集体土地享有独立的,排他的所有权,而且现在村集体土地上也存在越来越多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及宅基地,这也为农村集体土地进入城市房地产市场留下了一个灵活的缺口。

4.城市自然发展催生了小产权房的出现。我国从1998年开始全面停止实物分房,实行住房货币化。目前我国城市居民解决住房问题主要是通过地方政府主导模式,即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供应,开发商垄断房屋供应,因为政府只向开发商提供建设土地,所有人必须向开发商购买房屋。这种双重垄断的典型的刺激投机行为,是导致城市房价一直居高不下的最根本原因。这种失衡一方面造成了城市里中低收入者的住房要求无法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为城市周边农村廉价的小产权房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机遇,成为催生小产权房迅速发展的首要因素。

城市的飞速发展也催生了不同的住房需要,除了城市中低收入者对廉价住房的需求外,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也加剧了老年人对退休养老住房的需求。现在的大城市已经不再是老年人养老的最佳场所了,这些老年人也就希望在郊区附近购买一套廉价小产权房养老;还有些商人,由于生意需要办公地点,他们就购买乡镇小产权房作为公司办事处或办公地点,有些甚至还把直接购买小产权房卖给员工,一并解决了他们工作和居住的问题,也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更有一些高收入者想在乡镇购买别墅或建度假村之类的,远离城市的喧嚣,满足了高收入者对宁静生活的需求。

现在由于农村仅仅依靠农业生产已经难以维持日益发展的社会生活了,农村还有很大一批漂流一族在城市打工。劳动力已经外出务工,农村大量的房屋都在闲置中,闲置的房屋由于多年无人居住,维护,极容易毁损。很多农村人其实都希望出售老房屋。但由于国家政策不允许这些小产权房合法出售,这些房屋就只好闲置,并任其毁损。另一方面,这些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即使手头有了些积蓄,基于全国小产权房政策的限制,他们也不能在他乡的当地购买住房安居乐业。这样就变成了那边不能卖,这边不能买,变成了永远的蜗居一族,租房一族,无法实现“我想有个家”的愿望。另一方面,城里就业形势严峻,有些大学生就下乡找工作了。这些大学生持有城市户口,不像农村居民,在农村还有自己的一块宅基地可以建房居住,他们只能在城里购买商品房才能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愿望,他们没有办法在农村就地买房甚至结婚安家。这种人为阻断农村和城市交互发展的做法是社会发展规律相矛盾的。

[1]李力.小产权房[EB/OL].,2008-07-09

[2]傅成刚,汪发元.小产权房的法律属性及合法化途径探讨——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年第8卷第12期

[3]王瑛.小产权房合法化探析---以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为思路[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限制;运行机制;利益衡平

虽然法律本身不能直接带来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但完善的法律可以创建出科学、合理、高效的制度作为科技进步的孵化器。知识、法律、经济三者有机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刺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因此,完善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立法,使其在符合宪法、民法的原则的前提下适应不断更新的知识和科学技术的保护,是实现利益兼顾之衡平原则的重要途径。

一、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制定知识产权的原则框架

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决定了其必须受到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在民法的框架体制内运行。民法中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禁止等原则的效力贯穿所有的民事活动中,包括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都不得违反这些原则。而同时因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需要建立一套适应其遵循、促进其发展的特殊原则。

利益衡平原则:以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文化技术的传播,有利于技术知识的产生者与使用者的互利,并达到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宗旨的利益衡平原则;

合理使用原则:在部门法的规定范围内善意行使知识产权,不得滥用其既得权利的合理使用原则;

动态分析原则:部门法没有涉及到的各类型权利间的冲突解决以原则上保护在先权利,并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的动态分析原则;

适用性原则:以利益衡平原则为基础,知识产权权利保护期限的设定需突出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原则;这些原则都可明确成文,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更具弹性和适用性。

二、增强法律的现代化,不断更新完善专门法

明确法律概念。对于存在一定共性但个性差异较大的情况,我们可以倚仗原则性的条款加以包含,但出现在专门法中的条款应该是具体解决个体权利保护的依据,因此需要明确法律概念,以避免可能因含义模糊所产生的歧异,造成权利人与潜在权利人的不必要的智力与财富的耗费,减少社会资源总体的浪费。

增加保护客体。传统意义上的如作品角色名称,作品名称;新生的如域名、基因等遗传资源信息、民间文学、商业方法、传统知识等都应该列入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给予合理的保护。

制定较高层次的专门的软件及数据库保护法。在遵循宪法、民法及知识产权法特别原则的基础上对各类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加以合理限制,最大程度避免可能引起的权利间的冲突。从促进文化科技传播、造福人类角度考虑,最大程度的产生社会利益应该是解决软件的著作权与专利权之争的切入口,借鉴二者的优势制定较高层次专门的软件及数据库保护法规。

三、以健全的反垄断法规范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

第一,反垄断法应侧重于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建立统一体系,以原则性条款与列举形式明确反垄断法规范的垄断行为。

第二,对某些性质模糊,难以确定是否构成垄断的行为,必须在慎重考虑企业的行为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等因素后,综合其合理性加以判断。

第三,利益权衡上侧重于对社会主体利益的长远性、全局性保护。一般说来,当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超出法定范围,与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竟争所要实现的社会整体目标相冲突时,反垄断法便优先适用,以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在保护这种权利的同时,防止和控制其被滥用,从而弥补传统民商法调整的缺陷,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调控和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四、正确处理知识产权国家保护与国际公约遵守间的关系

科技的进步一旦离开国际社会的合作将难以实现。国际公约向发展中的国家开启了了解高新技术和与世界手牵手的机会,但同时也将超前的不适应发展中国家国情的规则一并塞到他们的手中。因此,为维护国家利益,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员的中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性地加入一些国际公约,或提出保留条款。对此也有相应之规定:“关于行使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和适用的办法,同时考虑到各国法律体制的差别”;“承认最不发达国家在其国内实施法律及其细则方面享受最大程度灵活性的特殊需要,以便使它们能够建立一个坚实和有效的技术基础”。因此,对于某些权利的保护,我们也可以不同于某些发达国家的高度保护主义,而是在有利我国知识技术发展的前提下,采用较低水平的保护。

总之,限制权利的目的不在于取消权利,而在于实现权利;不在于消减和缩小权利,而在于扩大权利,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在模式和法治系统之内确定权利的合理边界。

作者单位: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1]杨春福.权利法哲学研究导论[M].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4-6.

[2]梁慈星.民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2003..7-8.

[3]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15-20.

[5]【日】富田彻男著,廖正衡译.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M].商务印书馆,2002.48-50.

[6]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90-92.

[7]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M].法律出版社,2001.40-42.

一、我国人力资本产权运行过程

探讨人力资本产权关系,必须首先探讨人力资本产权的运行,所谓人力资本产权运行是指通过人力资本产权的运动(即人力资本形成、配置及使用)以实现人力资本合理配置的过程。人力资本产权运行过程包括产权界定、产权配置和产权经营。

产权界定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人力资本投资主要有两种类型,即福利性质的投入和功利性质的投入。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就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人力资本投资,其产权属于国家。高等教育逐步改为功利性质的投入,由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投资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个人的人力资本投资可以看作由国家股、企业股和个人股三大部分组成,排斥任何一方都是不科学的。

人力资本具有创造性(非机械性),人力资本创造力的本体性(非整体性)和创造力的无限性(非可计量性)构成了人力资本的三大特点。人力资本所具有的创造性以及创造的无限性,尤其是这种创造性的无限性和本体性特点,必然导致它的另一个更加重要的特点,即人力资本的自有性。这种自有性存在于人的身体之中,发挥在人的头脑之中。人力资本的自有性必然首先导致排他性产权要求。

产权配置由国家统包统配的分配方式导致人力资本的配置体制的日益僵化,人力资源浪费现象、在其位不司其职等现象比较严重,其必然随着改革的进展被现在的“双向选择”所替代。人才市场上的价格信号自动地对人力资本产权的配置作出引导,同时价格信号的不断变化波动使得人力资本产权优化重组不断发生,实现人才供需动态平衡,以保证人力资本产权配置的高效率。适应这种改革,我国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户籍管理制度应逐步放开。

产权经营人力资本产权经营是产权运行的实际操作阶段,即人力资本承担者利用人力资本产出价值的过程。在我国现阶段,人力资本的产权经营还缺乏活力,缺乏相应的竞争激励机制,往往人浮于事、效率低下,隐性失业普遍存在,应引入竞争激励机制,让市场来规范他们的行为,合理管理,争取充分利用人力资本产权。

二、人力资本产权收益分配的设想

根据“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人力资本产权收益需在国家、社会、企业和个人之间进行分配。根据国家投资的特点与目的,国家的收益只能通过普遍征收的税收来增加整个社会的福利。个人一般从单位领取工资、奖金以及其他性质的收入。除了国家税收和个人收益之外,人力资本承载者所创造的收益归单位所有。

以大学毕业生的收益为例,主要依靠功利性质投资的收益分配和主要依靠福利性质投资的收益分配之间的差别,通过以下两个图来比较。(假设前提是:这两种投资所带来的总收益相同。)

其中图(A)表示要依靠功利性质投资的收益分配,图(B)表示主要依靠福利性质投资的收益分配。I代表个人的收入及企业投资的成本,II代表国家的税收收入,III代表企业的净收入。

信息科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虽仍属年轻学科,但已形成诸多共识和定论,并日渐渗透到包括法学在内的其它研究领域。因此,在法学研究中借鉴、运用信息科学的原理时,就不能完全不顾及信息科学中已经实践检验的成果,更不能曲解信息科学的基本原理,以服务于某种预设的结论。

1、“信息”是什么?

形象地讲,一物的属性在其他物质上得以反映,就如同水中月。水面反映、表征了月亮的形状、亮度等属性,形成水中月这一关于月亮的信息,换个角度说,是月亮在水中的“再现”。显然这种再现并非月亮物质实体的再现(月亮并未离开夜空而进入这块水面),因此关于月亮的信息并不是月亮本身。这说明,特定的物质与该物的信息是完全不同的,信息表征物质的属性,但绝不是物质本身。同时也不难看出,一物的属性被其他物质反映后,该物并未丧失其属性,该物本身更不会丧失。正如水面反映、表征了月亮的形状、亮度等属性,但月亮并不因此就失去了原有的形状和亮度,更不会因此就没有了月亮。

2、信息的几个特征

当然,信息的传递有赖于信号。然而,信号只是完成信息传递的形式(所以信号被认为是信息的“运载工具”),信息则是信号的载荷内容,二者并不相同。同一信息可由不同信号传递,如电信号、声信号、光信号等,但无论使用何种信号,该信息自身都同时发生着传递,而不能认为传递的只是某种信号。例如,某动物发现天敌来袭时,既可以号叫这种声频信号向同伴传递“有危险”这一信息,也可以突然的奔跑这种光频信号向同伴传递“有危险”这一信息,无论使用号叫还是奔跑,结果都是将“有危险”这一信息传递给同伴,可见,被传递的绝不仅仅是信号,信号只是信息传递时所采用的形式,信息本身才是真正被传递的内容。而且,也可以看出,信号绝不仅仅是“人的创造物”。

另外,既然信息是对某物质属性的反映、表征,那么,就有可能是“失真”的,即该物质的属性未被如实地反映出来,从而不能表征该物质真实的运动方式和状态,这被称为信息的可伪性,也是信息与物质的重要区别。信息科学上将这种“失真”的反映称为虚假信息、伪性信息。虚假信息在自然界中屡见不鲜,如“变色龙”通过随环境变换自身颜色这种光信号向其天敌发出“我不在这里”的虚假信息,使自己的真实地理位置不被如实地反映出来;人类社会中更是广泛存在着各种虚假信息,如“增兵减灶”、“指鹿为马”、假冒商品(此处之“假”恰恰不指向该有形商品,而指向该商品的产源信息)等等。尤须指出,虚假信息一旦形成,就是一种客观存在,不依人能否意识到其虚假性为转移,换句话说,无论人们是否对其真伪做出判断或做出何种判断,已出现的虚假信息都是对某种运动方式和状态的不真实反映,因而是“伪”或“假”的。可见,虚假信息之“伪性”与人的主观认识无关,是一种确定的客观存在,正如假冒商品,无论人们对其产源作出何种判断,该商品上所标示的产源信息(即假冒的商标)都是对该商品真实产源的虚假反映。

4、知识属于“信息”范畴

知识学认为,知识是人类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及思维方式与运动规律的认识、经验的总和,简言之,是人类对于客观世界运动状态和方式的一种特定的反映和概括。知识产生的物质基础是具有高度思维能力(高度发达的智力)的人脑。作为一种物质存在,人脑的内部组成物质及其作为一个整体均处于绝对运动之中,并与客观世界普遍联系、相互影响着,因此客观世界的运动状态和方式必然反映于人脑,这种反映显然是一

二、关于知识产权

如前所述,任何知识都是人类在与客观世界彼此作用的过程中凭借智力创造的成果,其本质是一种特定的优化信息。因此,将保护特定智力成果的权利称为IntellectualProperty是很有道理的;将此种权利译为“知识产权”,揭示了知识与智力成果的同构关系,也难谓不当。进而言之,基于知识(智力成果)本质上是一种特定信息,将知识产权确定为一种“信息产权”,更是顺理成章的。当然,正如知识只是信息的核心部分而非其全部,知识产权也只是信息产权的核心部分,信息产权的范围大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另由于“知识产权”早于“信息产权”出现,因此可以认为信息产权是知识产权的扩展。

认识到知识产权的客体属于一种信息并了解了信息的一些基本属性,就可以(至少有助于)理解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应当指出,一种权利的内容设计会受到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主要依赖于其权利客体的属性。原因在于,不同客体产生的利益不同、其能承载的利益实现行为方式也不同,所以不同客体上设定的权利必然不同甚至大相径庭。

1、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私权)

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3、知识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

者说,知识产权缺少一种有形的“外壳”,因此很容易让人觉得知识产权无踪无影,所以称之为“无形”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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