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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状态可以分为: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及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各种效力状态对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同时,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要求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具有“可能性”和“确定性”,可能和确定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应有之义。所谓可能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可能实现,内容无法实现的民事法律行为称之为标的不能,标的不能则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所谓确定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自始确定或者能够确定。能够确定则是指行为已经包含了将来确定内容的方法,或者可以由任意性法律规定来对当事人的意思不足予以确定补足,或者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职权对行为内容依职权解释确定。标的不确定的行为属于无效行为。
(二)附条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分析
附条件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行为上附加一定条件,并将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确定行为人民事权利义务发生或丧失法律效力的根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指决定行为的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特定事实。但是,当事人约定的客观情况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要求,才构成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所附条件,发挥其产生或终止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作用。
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则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2.条件应当是当事人在约定时不知道其将来是否发生,即具有或然性,如果当事人在约定之时确知其在将来必须发生或者必须不发生的事实,则均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如果是法律规定的条件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
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因此,当事人作为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就不得违反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5条规定的,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违背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从而,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是为了其他目的,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