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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7山东
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有效条件
谢存海
一、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分为独立民事法律行为和辅助民事法律行为。独立民事法律行为简称“独立行为”,是指具有独立实质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指向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后果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法律实践中绝大多民事法律行为都是独立行为,且通常也能独立地发生法律效力。但独立生效并非独立行为的必要特征,有少数独立行为虽也具有独立的实质意义,却因缺少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不能单独生效,要求有一辅助的法律行为予以补充,此种行为又称为待补行为,即需一辅助行为补充才能生效的独立行为。辅助法律行为只不过是独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自身没有独立的实质内容,而受其辅助的独立法律行为在没有辅助法律行为之前,因缺少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不生效。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单方、双方、多方行为和决议行为。单方行为基于一方的意思表示成立,代表的是单方利益;双方行为的当事人利益是对立的,经双方协商一致成立;多方行为基于多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多方行为中的共同行为,本质上是多人作出的内容相同、平行的单方意思表示,追求利益是相同的,属于单方行为的一种特殊形态,其本身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可以发挥辅助法律行为作用。《民法典》关于意思表示生效、形式、解释的规定,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能力以及意思瑕疵等规则,均可适用于单方法律行为。决议行为发生于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团体中,由团体内部成员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在非组织形态的物权共有关系中,共有人的内部关系也适用决议。无论哪种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均须符合“多数决”原则、达到法定要求才有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无效条件。《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部分生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以共有12户、每户面积相同单元为例,以参与表决人数占全体业主2/3以上参与表决为前提条件,参与表决人数等于总户数的2/3时(8人)时,其中6人同意,占比达到3/4以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参与表决人数为9人、10人时,同意人数为8人,占比达到3/4以上,合法有效;参与表决人数为11人、12人时,8人同意,低于同意占比3/4以上占比要求,但这并不影响有效部分的合法生效。即,12户业主中,2/3(8人)以上参与、参与表决3/4以上(6人),达到法定比例,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者互联网征求意见的形式。”
《聊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实名签署意见;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七、依法行使民事权利
第一百三十条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八、表决程序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就是说,在各户住房面积相同的情况下,应当由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高门槛也就是以全业主为基数进行表决的条件下,同意占比等于或大于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有效通过;二是在低门槛也就是以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以上为基数进行表决的条件下,同意占比等于或大于全体业主的二分之一、小于或等于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表决结果有效通过。两者之间,高门槛部分不能生效,不影响低门槛部分效力的,低门槛部分仍然有效。
九、《聊城市有住宅加装电梯办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