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视野|浅析《民法典》撤销权制度中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认定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撤销权;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

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得因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溯及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可撤销性。笔者认为,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的民事法律行为,该类民事法律行为的走向可能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当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走向是归于无效;当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抛弃撤销权、除斥期间或5年“客观期间”经过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走向是完全有效。因此,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最大的特征是具有可撤销性,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第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性是由其自身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导致的,因此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第二个特征是欠缺法定有效要件,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当事人因为重大误解或受欺诈或受胁迫或对方乘人之危导致自己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或意思表示有瑕疵。

第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拥有选择权,既能选择撤销也能选择不撤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溯及自始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主要表现在(1)状态不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虽然可能归于无效,但在被撤销之前处于有效状态;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处于无效状态。(2)条件不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只有可撤销的事由但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没有撤销行为时候,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消灭;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存在无效的事由,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该行为当然无效,不以当事人主张为条件。(3)有权主张的主体不同。对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够主张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而对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与该民事法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确认其无效。(4)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依职权审查不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法院或仲裁机构不会主动审查,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院或仲裁机构依职权审查并认定的范围。(5)限制不同。请求撤销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有除斥期间和5年“客观期间”的限制,而请求确认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没有限制。

二、撤销权的概念与特征

如果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了,那么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最终归局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这将对相对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为了平衡双方利益,稳定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享有撤销权的人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这个期间是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不同,不中止不中断。除斥期间经过,撤销权消灭,那么可以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过渡为安全的完全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对撤销权消灭的情形进行了具体规定,归纳起来有两种情形,一是除斥期间的经过或5年“客观期间”的经过;二是权利人对撤销权的抛弃,即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三、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以下简称《民法典总责编司法解释》)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总责编司法解释》第五部分对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的认定做出了细化规定。

(一)关于重大误解的认定

(二)关于欺诈的认定

(三)关于胁迫的认定

(四)关于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原《民法通则》第59条第1款第2项规定和原《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规定是从客观结果上进行规定,即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权。《民法典》从主观和客观要件两个方面规定了显失公平,并将乘人之危作为导致显失公平的原因,不再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可撤销情形。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关于“显失公平”的认定有两个条件;(1)主观上,一方意识到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不利情景并产生了利用这一不利情景的故意。(2)客观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利益显著失衡,且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并非成立后,发现对方“暴利”而申请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一方存在“暴利”,这属于商业判断,不应属于法律干预范围。

五、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

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均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欠缺法定有效要件,致使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如上文论述,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在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抛弃撤销权、除斥期间或5年“客观期间”经过的情形下,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走向是有效;当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走向是归于无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

[6]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2.

[7]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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