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日前,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整理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条文,逐一进行阐释。
【案例一】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某些疫情重点地区对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需求量巨大。为保证救援物资能及时到达抗疫一线,A市铁路局积极配合,畅通铁路运输通道,优先运输救援物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十五条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根据发展生产、搞活流通的原则,安排货物运输计划。
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地方铁路运输的物资需要经由国家铁路运输的,其运输计划应当纳入国家铁路的运输计划。
【案例二】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各类防疫救援物资,特别是一些关键设备材料需要集结运送。B市某水路运输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为各类救援物资运输开辟“绿色通道”,保障防疫物资物流通畅。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案例三】
某市向疫情暴发重点地区C市捐赠50箱医用物资,由两辆大货车运送并顺利抵达C市高速收费站。高速公路值班人员引导车辆快速出站,与站外等候的C市公安民警进行对接,由卫生部门的检疫人员一同将物资快速转移。两台运输车辆及运输人员经过卫生检疫和消毒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顺利踏上了返程的路。
释法: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人员、物资进行查验,并依照情况采取有关措施。本案例中,C市卫生部门应当对运送应急医疗物资的车辆及人员采取卫生检疫措施,严格控制新冠肺炎疫情通过公路路网和交通运输工具传播,有效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畅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
(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
【案例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一、实施范围
(二)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
(三)免收通行费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案例五】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某市D村村委会为控制村民人员流动,防止疫情扩散,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将通往村庄的必经之路挖断,导致部分村民紧急出行存在障碍。
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因此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挖断道路是不合法的。2020年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严禁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已违法违规设置的要坚决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为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建议村委会应当保持道路通畅,即使根据上级指示需要对进村车辆进行检查,也应当预留绿色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