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法典?一些农村采取挖路断路的“硬核”措施,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编者按】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日前,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律”大数据平台童潇研究团队,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中整理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条文,逐一进行阐释。

【案例一】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某些疫情重点地区对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需求量巨大。为保证救援物资能及时到达抗疫一线,A市铁路局积极配合,畅通铁路运输通道,优先运输救援物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十五条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根据发展生产、搞活流通的原则,安排货物运输计划。

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地方铁路运输的物资需要经由国家铁路运输的,其运输计划应当纳入国家铁路的运输计划。

【案例二】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各类防疫救援物资,特别是一些关键设备材料需要集结运送。B市某水路运输企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为各类救援物资运输开辟“绿色通道”,保障防疫物资物流通畅。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案例三】

某市向疫情暴发重点地区C市捐赠50箱医用物资,由两辆大货车运送并顺利抵达C市高速收费站。高速公路值班人员引导车辆快速出站,与站外等候的C市公安民警进行对接,由卫生部门的检疫人员一同将物资快速转移。两台运输车辆及运输人员经过卫生检疫和消毒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顺利踏上了返程的路。

释法: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人员、物资进行查验,并依照情况采取有关措施。本案例中,C市卫生部门应当对运送应急医疗物资的车辆及人员采取卫生检疫措施,严格控制新冠肺炎疫情通过公路路网和交通运输工具传播,有效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畅通。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

(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

(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

(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

(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

【案例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交通运输部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收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一、实施范围

(二)免收通行费的车辆范围为依法通行收费公路的所有车辆。

(三)免收通行费的收费公路范围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含收费桥梁和隧道)。

【案例五】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某市D村村委会为控制村民人员流动,防止疫情扩散,未经上级批准,擅自将通往村庄的必经之路挖断,导致部分村民紧急出行存在障碍。

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因此村委会未经批准擅自挖断道路是不合法的。2020年2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严禁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已违法违规设置的要坚决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为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建议村委会应当保持道路通畅,即使根据上级指示需要对进村车辆进行检查,也应当预留绿色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四条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关于做好公路交通保通保畅工作确保人员车辆正常通行的通知》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办理破坏交通设施案件,要区分具体情况,依法审慎处理。对于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由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THE END
1.怎样才算“事故车”?本文带你从法律法规视角去理解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04-22 第五章:交通事故的处理里,将已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统称为:事故车辆。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安部质检总局2014-04-29 第11条、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https://www.yoojia.com/ask/17-11851320724102503387.html
2.《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完结)(我的真朋友)剧评《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序)房屋买卖、租赁一般涉及如下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施工一般涉及如下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https://movie.douban.com/review/10186367
3.司法判例吊销醉酒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交警队作出处罚决定多处(二)交警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除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在刑法之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0412/07/36921380_1120137803.s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二款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应当按照交通信号使用在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交警的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予以保证。通过安全和顺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如果行人,乘员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警告或者罚款。不低于5元但不超过50元如https://mip.66law.cn/news/ask/10319022.aspx
5.回眸新中国70年我国七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1945年二战结束,参考世界多数国家靠右通行规则,国民政府颁布了《改进市区及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自1946年1月1日起,全国车辆、行人、马车一律改为右侧通行。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城市交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直到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都继承了民国时期规定的右侧通行规则。 https://www.meipian.cn/2apwl3tt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会被扣分吗?比如说像扣分,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这些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https://www.findlaw.cn/wenda/q_37061798.html
7.机动车驾驶员自行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项规定,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一次记1分。 2、驾驶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https://www.163.com/dy/article/J18JVBIS0514A1ND.html
8.《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属于《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https://www.ybjk.com/tiku/b8dff.htm
9.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http://www.sd56.org/web/archive/view?id=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