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6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4月9日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1.0.2、1.0.4、3.1.1、3.3.1、3.3.2、3.4.1、3.5.2、3.7.1、3.7.4、3.9.1、3.9.2、3.9.4、3.9.6、4.1.6、4.1.8、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2.5、5.4.1、5.4.2、5.4.3、6.1.2、6.3.3、6.3.7、6.4.3、7.1.2、7.1.5、7.1.8、7.2.4、7.2.6、7.3.1、7.3.3、7.3.5、7.3.6、7.3.8、7.4.1、7.4.4、7.5.7、7.5.8、8.1.3、8.3.1、8.3.6、8.4.1、8.4.2、8.5.1、10.1.3、10.1.12、10.1.15、12.1.5、12.2.1、12.2.9条;
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第1.0.3、3.0.2、3.0.3条;
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第1.0.3、3.4.4、3.4.5、3.6.2、3.6.3、4.1.1、4.1.4、4.2.2、4.2.5、5.1.1、5.1.4、5.1.10、5.1.11、5.4.1、5.4.2、5.5.2、5.5.3、5.5.4、6.1.2、6.1.5、7.2.8、9.1.5、10.1.2条;
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第1.0.4、5.1.4、7.4.6条;
5.《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166-2011:第3.1.3、3.1.4、4.2.1、6.3.2、6.4.2、8.1.1、9.1.3条;
6.《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第1.0.4、1.0.5条;
7.《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339-2015:第3.3.1、3.3.2条;
8.《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297-2013第:4.1.1、7.1.6条;
9.《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技术规程》JGJ248-2012:第3.0.2、3.0.6、3.0.9、5.1.15、5.5.28、6.2.1、6.2.3、6.2.5、6.2.8、6.2.13、6.2.15条。
为适应国际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通行规则,2016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陆续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提出政府制定强制性标准、社会团体制定自愿采用性标准的长远目标,明确了逐步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取代现行标准中分散的强制性条文的改革任务,逐步形成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的技术性规定与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构成的“技术法规”体系。
关于规范种类。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覆盖工程建设领域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分为工程项目类规范(简称项目规范)和通用技术类规范(简称通用规范)两种类型。项目规范以工程建设项目整体为对象,以项目的规模、布局、功能、性能和关键技术措施等五大要素为主要内容。通用规范以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功能性能要求的各专业通用技术为对象,以勘察、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通用技术要求为主要内容。在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体系中,项目规范为主干,通用规范是对各类项目共性的、通用的专业性关键技术措施的规定。
2.1性能要求
2.1.1抗震设防的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其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遭遇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市政管网系统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2当遭遇相当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可能发生损伤,但经一般性修理可继续使用;市政管网的损坏应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不应造成次生灾害。3当遭遇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市政管网的损坏不致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经抢修可快速恢复使用。2.1.2抗宸设防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其多遇地震动、设防地宸动和罕遇地震动的超越概率水准不应低于表2.1.2的规定。
2.2地震影响
2.2.1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簇设防烈度不应低于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2.2.2各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特征周期表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2.2.2-1的规定。
2特征周期应根据丁程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设计地震分组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11类场地条件下的基本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值按表2.2.2-2的规定确定。T程场地类别应按本规范第3.1.3条的规定确定。
2.3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2.4工程抗震体系
3.1场地抗震勘察
3.1.1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场地抗宸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工程场址所处地段的地质环境等情况,应对地段抗震性能作出有利、一般、不利或危险的评价。2应对工程场地的类别进行评价与划分。3对工程场地的地震稳定性能,如液化、震陷、横向扩展、崩塌和滑坡等,应进行评价,并应给出相应的工程防治措施建议方案。4对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尚应提供相对高差、坡角、场址距突出地形边缘的距离等参数的勘测结果。5对存在隐伏断裂的不利地段,应查明工程场地盖层厚度以及距主断裂带的距离。6对需要采用场址人工地震波进行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工程,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剖面、场地骰盖层厚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动力参数。3.1.2建筑与市政工程进行场地勘察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等有关资料按表3.1.2对地段进行综合评价。
3.1.3工程场地应根据岩石的剪切波速或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3.1.3进行分类。
3.2地基与基础抗震
3.2.1天然地基的抗震验算,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和地基抗震承载力进行。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与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的乘积。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根据地基土的性状取值,但不得超过1.5。3.2.2对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7度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当地面下20m范闱内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抗液化措施。3.2.3液化土和震陷软土中桩的配筋范围,应取桩顶至液化土层或震陷软土层底面埋深以下不小于1.Om的范围,且其纵向钢筋应与桩顶截面相同,推筋应进行加强。
4.1一般规定
4.1.4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均应进行构件截面抗震承载力验算。2应进行抗震变形、变位或稳定验算。3应采取抗震措施。
4.2地震作用
4.2.1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用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底部剪力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建筑结构、桥梁结构、地上管线、地上构筑物等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用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取值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2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建筑结构、桥梁结构、地上管线、地上构筑物等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用时,输入激励的平均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采用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计意义上相符。3地下工程结构的水平地宸作用应根据地下工程的尺度、11结构构件的刚度以及地震地面运动的差异变形采用简化方法或时程分析方法确定。4.2.2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平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设计地震分组和结构自振周期以及阻尼比确定。2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不应小于表4.2.2-1的规定。
3特征周期应根据场地类别和设计地震分组按表4.2.2-2采用。当有可靠的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且其值处于本规范表3.1.3所列场地类别的分界线±15%范围内时,应按插值方法确定其特征周期。
4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按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上增加0.05s。
4.2.3多遇地震下,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结构抗震验算时,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2市政工程结构抗震验算时,其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应符合下式规定:
3多遇地震下,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扭转不规则或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结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4.2.3的基准值;2)对基本周期大于5.0s的结构,最小地宸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4.2.3的基准值的0.75倍;3)对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s之间的结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4.2.3的基准值的(9.5-T1)/6倍(T1为结构计算方向的基本周期)。
4.3抗震验算
4.3.1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4.3.2结构构件抗震验算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值,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4.3.3各类结构地震作用下的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混疑土结构、钢结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等房屋建筑,应进行多遇地宸下的弹性变形验算,并不应大于容许变形值。2桥梁结构,应验箕罕遇地震作用下顺桥向和横桥向桥墩墩顶的位移或桥墩塑性较区域塑性转动能力,墩顶的位移不应大于桥墩容许位移,塑性较区域的塑性转角不应大于最大容许转角
5.1一般规定
5.2混凝土结构房屋
5.2.1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要求。抗震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5.2.1确定。
2甲、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2.4.2条的规定;当房屋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2.1相应规定的上限时,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3当房屋高度接近或等于表5.2.1的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合适的抗震等级。5.2.2框架梁和框架柱的潜在塑性较区应采取雒筋加密措施;抗震墙结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框架-抗震墙结构等结构的墙肢、连梁、框架梁、框架柱以及框支框架等构件的潜在塑性较区和局部应力集中部位应采取延性加强措施。5.2.3框架-核心筒结构、简中筒结构等筒体结构,外框架应有足够刚度,确保结构具有明显的双重抗侧力体系特征。5.2.4板柱-抗震墙结构抗霞应符合下列规定:1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应具备承担结构全部地震作用的能力;其余抗侧力构件的抗剪承载能力设计值不应低于本层地震剪力设计值的20%。2板柱节点处,沿两个主轴方向在柱截面范圉内应设置足够的板底连续钢筋,包含可能的预应力筋,防止节点失效后楼板跌落导致的连续性倒塌。5.2.5对钢筋混疑土结构,当施工中需要以不同规格或型号的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抗震构造要求。
5.3钢结构房屋
5.3.1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要求。抗震等级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5.3.1确定。
2甲、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2.4.2条的规定。3当房屋高度接近或等于表5.2.1的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合适的抗震等级。5.3.2框架结构以及框架-中心支撑结构和框架价扣心支撑结构中的无支撑框架,框架梁潜在塑性较区的上下翼缘应设置侧向支承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平面外失稳破坏。当房屋高度不高于100m且无支撑框架部分的计算剪力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时,其抗震构造措施允许降低一级,但不得低于四级。框架偏心支撑结构的消能梁段的钢材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55MPa。
5.4.1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按下列规定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要求。1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5.4.1确定。
2甲、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2.4.2条的规定;当房屋高度超过本规范表5.4.1相应规定的上限时,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3当房屋高度接近或等于表5.4.1的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5.4.2钢-混凝土组合框架结构、钢-混凝土组合抗震墙结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框架-抗震墙结构抗震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各类型结构的框架梁和框架柱的潜在塑性较区应采取雏筋加密等延性加强措施。2钢-混凝土组合抗震墙结构、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框架抗震墙结构的钢筋混凝土抗霖墙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有关规定。3型钢混凝土抗震墙的墙肢和连梁以及框支框架等构件的潜在塑性饺区应采取雏筋加密等延性加强措施。5.4.3型钢混凝土框架-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等简体结构,外框架、外框筒应有足够刚度,确保结构具有明显的双重抗侧力体系特征。
5.5砌体结构房屋
5.5.1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5.5.1的规定。2甲、乙类建筑不应采用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结构。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应按表5.5.1的规定层数减少1层、总高度应降低3m。3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按表5.5.1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1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1层。
4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的砌体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普通砖房减少1层、总高度应降低3m;当砌体的抗剪强度达到普通黏土砖砌体的取值时,房屋层数和总高度的要求同普通砖房屋。5.5.2砌体结构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情况下,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5.5.2的规定。2多层砌体房屋顶层的抗震横墙间距,除木屋盖外,允许比表5.5.2中的数值适当放宽,但应采取相应加强措施。3多孔砖抗震横墙厚度为190mm时,最大横墙间距应比表5.5.2中数值减少3m。
5.5.3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1上部的砌体墙体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除楼梯间附近的个别墙段外均应对齐。2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撮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6度且总层数不超过4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约束普通砖砌体或小砌块砌体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并进行底层的抗震验算,且同一方向不应同时采用钢筋混凝土抗棍墙和约束砌体抗娱墙;其余情况,8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6度、7度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
3底层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计入构造柱影响的侧向刚度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度、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o,且均不应小于1.0。
2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某层或几层开间大于6.0m以上的房间建筑面积占相应层建筑面积40%以上时,表5.5.4中高度规定相应减少6m。5.5.5配筋小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抗震墙的抗震等级应根据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按表5.5.5采用。当房屋高度接近或等于表5.5.5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5.6木结构房屋
5.6.1木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屋的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不应有平面凹凸或拐角。2纵横向围护墙体的布置应均匀对称,上下连续。3楼层不应错层。4木框架-支撑结构、木框架-抗震墙结构、正交胶合木抗震墙结构中的支撑、抗震墙等构件应沿结构两主轴方向均匀、对称布置。5.6.2木结构房屋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7度及以上的大跨度木结构、长悬臂木结构,应计入竖向地震作用。2计算多遇地震作用时,应考虑非承重墙体的刚度影响对结构自振周期予以折减。5.6.3抗震设防的木结构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木柱与屋架(梁)间应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穿斗木构架应在木柱上、下端设置穿朸。2斜撑及屋面支撑与主体构件的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掾与椋的搭接处应满钉。3围护墙与木柱的拉结应牢固可靠。
5.7土石结构房屋
5.7.1土、石结构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5.7.2土、石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屋的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不应有平面凹凸或拐角。2纵横向承重墙的布置应均匀对称,上下连续。3楼层不应错层,不得采用板式单边悬挑楼梯。5.7.3生土墙体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黏性土。石材应质地坚实,无风化、剥落和裂纹。5.7.4抗震设防的生土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生土房屋的屋盖应采用轻质材料,硬山搁棵的支承处应设置垫木,纵向椋条之间应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2内外墙体应同步、分层、交错穷筑或咬砌。3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设置混凝土或木构造柱,并采取加强整体性的拉结措施。4应采取措施保证地基基础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5.7.5抗震设防的石结构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石砌体房屋,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2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6度、7度不应超过10m,8度不应超过7m。3多层石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和每开间内外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各楼层处应设置阁梁;阁梁与构造柱应牢固拉结。4不应采用石梁、石板作为承重构件。
5.8混合承重结构建筑
5.8.1钢支撑-混凝土框架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屋面应具有足够的面内刚度和整体性。2钢支撑-混凝土框架结构中,含钢支撑的框架应在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均匀、对称设置,避免不合理设置导致结构平面扭转不规则。5.8.2钢支撑计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应符合相应的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情况下,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5.8.2确定。
6.1城镇桥梁
6.1.1城市桥梁的抗震设计类别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和所屈的抗震设防类别按表6.1.1选用。
6.1.4城市桥梁结构能力保护构件的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罕遇地震作用下结构未进入塑性工作范围时,墩柱的组合剪力设计值、基础和盖梁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应采用罕遇地震的计算结果按本规范第4.3.2条的规定确定。2对抗震设计类别为A类,且弹塑性变形、耗能部位位于桥墩的城市桥梁,其盖梁、基础、支座和墩柱的剪力设计值应根据墩柱塑性佼区域横截面的极限抗弯承载力按能力保护设计方法确定。6.1.57度及以上地区,城市桥梁墩柱潜在塑性较区的雏筋应加密配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密区范围,应由最大组合弯矩所在截面处算起,长度不应小于弯曲方向墩柱截面边长,且加密区边缘截面的组合弯矩不应大于0.8倍最大组合弯矩;当墩柱高度与弯曲方向截面边长之比小于2.5时,柱加密区范围应取墩柱全高。2加密区的最小体积配率psmin,7度、8度时应符合下式规定,9度时尚应乘以不小于1.2的放大系数,且均不得小于0.4%:
3加密区的箍筋,直径不得小于10mm,间距不得大于100mm或6倍纵筋的直径或墩柱弯曲方向的截面边长的1/4。4螺旋箍筋的接头必须采用对接焊,矩形箍筋应有135°弯钩,且伸入核心混凝土的长度不得小于6倍箍筋直径。
6.1.6城市桥梁墩柱的雒筋非加密区的体积配雏率不应少于加密区的50%。6.1.7城市桥梁结构应采用有效的防坠落措施,且梁端至墩、台帽或盖梁边缘的搭接长度,6度不应小于(400+0.005L)mm,7度及以上,不应小于Coo+o.0050mm,其中,L为梁的计算跨径(单位,mm)。6.1.8城市桥梁抗震措施的使用不应导致主要构件地震反应发生重大改变,否则,抗震分析时应考虑抗震措施与主要构件的相互影响。
6.2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
6.2.1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或半地下砌体结构,砖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O,块石砌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2盛水构筑物和地下管道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构造柱、芯柱、圉梁及其他各类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3用于燃气工程储气结构的钢材,应保证冷弯检验合格;燃气、热力工程中的结构用钢,不得采用Q235A级钢材。4各类构筑物的非结构构件和附属设备,其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6.2.2盛水构筑物的防震缝宽度不得小于30mm。当缝两侧结构在多遇地震最大变形值超过10mm时,应适当加宽,同时应明确止水带相应的技术要求。彼此贴建,且各自独立工作的双墙水池,其防震缝宽度不应小于单侧挡水墙多遇地震最大位移的2倍,且不得小于50mm。6.2.3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中单层现浇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不得低于表6.2.3的规定。
37度及7度以上的整体连接埋地管道应进行截面应变量验算,并应符合下列公式规定:
4对污泥消化池、挡墙式结构等,尚应进行罕遇地震下的抗倾覆、抗滑移等整体稳定性验算。6.2.5燃气工程中的储气柜应符合下列规定:17度及7度以上地区,储气柜的高径比不应超过表6.2.5规定。
6.3地下工程结构
一、基本情况
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的功能、性能要求,以及满足抗震功能和性能要求的通用技术措施,包括工程选址、岩土勘察、地基基础抗震、地震作用计算与抗震验算、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措施以及工程材料与施工的特殊要求等工程建设中的技术和管理要求。规范条文涵盖了建筑与市政抗御地震灾害各环节的技术规定,形成了完整的技术链条。规范是6度及以上地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中,规定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性能要求的条款是:第2.1节全部条款。
下列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按本规范执行: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2003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
《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166-2011
《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161-2008
《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339-2015
《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297-2013
《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技术规程》JGJ248-2012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本规范编制单位、起草人员及审查人员
(略)
三、术语
1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precautionaryintensity: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抗震设防标准seismicprecautionarycriterion: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3地震动参数区划图seismicgroundmotionparameterzonationmap: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4地震作用earthquakeaction: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5设计地震动参数designparametersofgroundmotion: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时程曲线、加速度反应谱和峰值加速度。
6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designbasicaccelerationofgroundmotion:50年设计基准期超越概率10%的地震加速度的设计取值。
7设计特征周期designcharacteristicperiodofgroundmotion:抗震设计用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中,反映地震震级、震中距和场地类别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点对应的周期值,简称特征周期。
8场地site: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m2的平面面积。
9建筑抗震概念设计seismicconceptdesignofbuildings:根据地震灾害和工程经验等所形成的基本设计原则和设计思想,进行建筑和结构总体布置并确定细部构造的过程。
10抗震措施seismicmeasures: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11抗震构造措施detailsofseismicdesign: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12抗震设防分类seismicfortificationcategoryforstructures:根据建筑遭遇地震破坏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及其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对各类建筑所做的设防类别划分。
13能力保护设计方法capacityprotectiondesignmethod:为保证在预期地震作用下,桥梁结构中的能力保护构件在弹性范围工作,其抗弯能力应高于塑性饺区抗弯能力的设计方法。
14能力保护构件capacityprotectionmember:采用能力保护设计方法设计的构件。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2021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总则
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的临时性建筑与市政工程,在满足静力承载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设防。2.1.2本规范第2.1.1条规定了各类工程的三级设防思想,本条兼顾各类工程间的差别,规定了各类工程的三级地震动概率水准的最低取值要求。由于地下综合管廊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因此,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三级地震动概率水准进行了专门规定。实施与检查控制(1)实施设计总说明中应明确设计使用(或工作)年限;在结构计算书中,应明确给出各级地震动参数的取值。(2)检查检查设计地震动参数取值,查看结构设计总说明和计算书的地震动参数取值是否准确。
3场地与地基基础抗震
式中:λ——局部突出地形顶部的地震影响系数的放大系数;a一一局部突出地形地震动参数的增大幅度,按表4采用;ξ一一附加调整系数,与建筑场地离突出台地边缘的距离L1和相对高差H的比值有关。当L1/H<2.5时,ξ可取1.0;当2.5≤L1/H<5时,ξ可取0.6;当L1/H≥5时,ξ可取0.3。L、L1均应按距离场地的最近点考虑。
5建筑工程抗震措施
5.4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房屋
5.6.1本条明确木结构房屋布局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属于木结构抗震概念设计的基本原则,对于保障木结构房屋的抗震能力十分重要,提出强制性要求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5.6.2本条明确木结构房屋地震作用计算的补充规定。地震作用取值是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重要内容,十分重要,本条在本规范第4章通用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木结构的特点作出补充规定,是必要的。5.6.3本条明确木结构房屋的基本构造要求。木结构各构件、杆件之间的连接或拉结是保证房屋建筑整体性的关键,也是关系建筑整体地震安全的关键,对此提出强制性要求,是必要的。
5.7.1本条明确土、石结构总高度和总层数的限制性要求。历次地震灾害经验表明,土、石结构房屋的总高度和总层数是影响其灾害程度的重要因素,本条提出强制性要求,是必要的。5.7.2本条明确土、石结构房屋布局的基本要求。本条属于土、石结构房屋概念设计的基本原则,对于保证房屋的地震安全十分重要,对此作出强制性要求。5.7.3本条明确土、石房屋结构材料的基本要求。结构材料的性能是影响其抗震性能的关键因素,土、石结构房屋尤其如此。本条对土料和石材选择的基本原则作出强制性规定。5.7.4本条明确生土房屋的基本构造要求。生土房屋的屋面材料、檀条拉结与连接、内外墙和纵横墙的拉结、地基基础的稳定性等直接决定此类房屋的抗震性能,本条对此提出强制性要求。5.7.5本条明确石结构房屋的基本构造要求。石结构房屋的楼、屋面整体性、横墙间距、构造柱设置等是影响其抗震性能的关键措施,本条对此类措施要求作出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