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形成全国党史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中华民族有着5000年的文明史,留下来的文物极其丰富。清末民初,文物保护思想传入中国,但积贫积弱的旧中国无法真正有效保护文物,直到新中国成立,随着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不断确立完善,这种状况才得以根本改变。

新中国成立后,文物保护法律制度初步建立,为文物保护打下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前,中华民族历经百年屈辱,百年战乱,致使大量珍贵文物被毁被盗。由于海关一直被外国人把控,致使文物流失严重。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迅速收回海关主权,堵住海关流失文物的口子,并开始着手保护文物,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文物保护的法规制度。1950年5月至7月,先后颁布了《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为征集革命文物令》《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保护古文物建筑的指示》。这几个法规制度的出台,迅速遏制了大规模盗掘和走私文物的状况,凡是破坏文物的都严惩不贷。例如,浙江省一个副县长让人拆了龙泉塔,立即被撤职。1952年还枪毙了一批盗墓者,一下子就震慑和扭转了破坏、盗掘文物之风。

1953年,国家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为了在建设中保护好文物,1953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1956年4月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这两个文件的颁布,使许多文物在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大规模的工农业建设中得到保护,尤其是大量出土文物被保留下来,并在北京举办了轰动一时的“全国基本建设工程中出土文物展览”,毛泽东主席两次前往参观。

流落于日本的商晚期“猛虎食人卣”

1958年,又开始出现群众乱挖掘现象,国家文物部门意识到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出台一部综合的法规。1959年,国家文物局开始起草《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在征求各部门意见后,历经11次修改,在周恩来总理和陈毅副总理支持下,1961年3月由国务院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真正步入了依法管理文物的历史阶段。1963年4月、8月、9月,又根据《条例》分别制定颁布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规定》《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

改革开放以后,文物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形成,文物工作正式纳入法制化轨道

“文革”期间,国家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文物保护法制工作基本陷于停滞,许多文物遭到破坏。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行各业开始拨乱反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被提上日程,文物保护法制建设工作也迎来了春天。

吸取“文革”教训,国家文物部门领导人认为之前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很难适应新的形势,应该出台一部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1979年,国家文物部门在《暂行条例》基础上,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借鉴国际社会经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草案)》完成,在多方征求意见后上报中央。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草案)》并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颁布后,1987年1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1992年2月国家文物局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的颁布,使各级党委、政府日益重视文物事业,文保机构和队伍逐步壮大,执法能力不断加强,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文物保护状况明显改善,依法保护文物的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文物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20世纪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扩大,一些不法分子出于对金钱的贪婪,开始疯狂盗掘、走私文物,许多珍贵文物被走私到海外。这说明我国文物保护的法律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加上需要与国际接轨,2000年,我国颁布《中国文物古迹保护条例》,使我国文物保护管理和工程实践理念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念接轨。2002年修订的《文化保护法(2002)》首次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16字方针,并明确了我国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框架。

此后的2003年至2012年,我国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长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首次开展了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还提出要及时修改我国的文物保护法。

党的十八大以后,我国又密集出台了《关于加强打击和防范文物犯罪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20年国家文物部门起草《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2021年2月报送国务院,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列为预审议的40件法律案之一。

按照国家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进入20世纪以后,全国各省(区、市)也制定了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形成了一些具有地方特点的文物保护制度。至今,以国家文物保护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文物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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