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全文

1、德国民法典(1896年8月15日颁布1998年6月29日最近一次修改)颁布日期:19980629实施日期:19980629颁布单位:德国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人第一节自然人第1条【权利能力的开始】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完成。第2条【成年】满十八周岁为成年。第3条至第6条(已废除)第7条【住所;设定和废止】持续居住于一地的人,即在该地设定其住所。住所可同时存在于数地。如果以废止的意思表示放弃其居所,其住所即被废止。第8条【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住所】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已婚或者曾婚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设定或者废止一个住所。第9条【军人的住所】军

2、人以其驻地为住所。国内无驻地的军人,以其在国内的最后驻地为其住所。上述规定不适用于仅因履行兵役义务而服役的或者不得独立设定住所的军人。第10条(已废除)第11条【儿童的住所】未成年的儿童以其父母的住所为其住所;儿童不与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父亲或者母亲共其住所。父亲和母亲均无权照顾儿童本人的,该儿童与享有此项权利的人共其住所。儿童保有此住所,直到他在法律上有效地废止该住所为止。第12条【姓名权】有权使用某一姓名的人,因另一方争夺该姓名的使用权,或者因无权使用同一姓名的人使用此姓名,以致其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消除此侵害。如果有继续受到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第13条至第20条(已

4、由数人组成。董事会在法庭内和法庭外代表社团;董事会具有法定代表人的地位。代表权的范围可通过章程加以限制,其作用可以对抗第三人。第27条【董事会的任命和业务执行】董事会的任命通过全体成员大会决议加以确定。任命可以随时撤销,但不妨碍合同规定的报酬请求权。撤销权可以通过章程限制在只有出现重大撤销理由始得撤销的范围内;重大理由如特别严重的违反义务或者缺乏通常的业务执行能力。对于董事会的业务执行准用第664条至第670条关于委托的规定。第28条【作出决议;对董事会的意思表示】(1)董事会由数人组成的,应按照第32条,第34条关于社团成员决议的规定作出决议。(2)向董事会作出某种意思表示的,只需向董事会的

5、一名成员表示即可。第29条【由初级法院紧急指定】如果董事会缺乏必要的法定人数,在缺额尚未补足期间,当出现紧急情况时,由社团住所所在地的主管初级法院根据关系人的申请指定董事会成员。在发生第30条【特别代理人】章程可以规定,在董事会之外任命特别代理人以处理一定的事务。代理人的代理权范围扩及于所有依所任命事务的性质通常需要采取的法律行为。第31条【社团对机构的责任】对于董事会、一名董事会成员或者一名合法任命的代理人由于执行属于权限以内的事务,发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致使第三人受到损害时,社团应负赔偿责任。第32条【社团成员大会】由社团(1)凡不属于董事会或者社团其他机构处理范围内的社团事务,作出

6、的决议决定。为使决议有效,需在召集大会时明确阐明需作出决议的事项。决议由出席成员的过半数决定。(2)如果社团全体成员书面表示同意某项决议时,即使不召开大会,该决议也有效。第33条【变更章程】(1)变更章程的决议,需由出席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决定;变更社团目的,需经全体成员同意;没有出席的成员,需以书面表示同意。(2)社团的权利能力系基于邦的许可而取得时,其章程的变更需获得邦的认可;由联邦参议院许可的,需获得联邦参议院的认可。第34条【无表决权】对于有关社团与某一成员之间缔结法律行为,或者社团与该成员之间提起诉讼或解决诉讼的决议事项,该成员没有表决权。第35条【特权】社团成员的特权,未经该成员同意

8、有权退出社团。(2)章程可以规定,只能在年度结束时,或者在规定的预告解约通知期限届至后,才允许退出社团;预告解约通知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二年。第40条【任意条款】如果章程另有规定,第27条第1款、第3款,第28条第1款以及第32条,第33条,第38条的规定不予适用。第41条【解散】社团可以通过全体成员大会决议予以解散。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解散决议需出席成员的四分之三多数同意。第42条【权利能力的丧失;破产】(1)社团因开始破产程序而解散。如果破产程序是经债务人申请而停止进行的,经规定有社团继续存在的破产计划证实后撤销破产程序的,全体成员大会可以对社团的继续存在作出决议。章程可以规定,社团在开始破产程

9、序的情况下,作为无权利能力的社团继续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决定,在本款第2句规定的条件下,作为有权利能力的社团继续存在。(2)在资不抵债或者负债累累的情况下,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申请迟延时,因过失对此应负责任的董事会各成员,对于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们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第43条【剥夺权利能力】(1)如果因为社团全体成员大会的违法决议或者董事会的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利益时,可以剥夺社团的权利能力。(2)根据章程不以经营为目的的社团,如果经营时,可以剥夺其权利能力。(已废除)因许可而取得权利能力的社团,如果欲达到章程规定以外的目的,可以剥夺其权利能力。第44条【管辖权和

10、程序】(1)在第43条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社团住所所在地的州法律确定其管辖权和程序。(2)如果权利能力系基于联邦参议院的许可而取得,则由联邦参议院的决议予以剥夺。第45条【社团财产归属】社团一经解散或者其权利能力一经被剥夺时,其财产即归属于章程所指定的人。章程可以规定,财产归属权利人由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决议或者社团其他机构的决议予以确定。如果社团不以经营为目的,即使章程没有规定,社团全体成员大会也可以将其财产给予公共基金会或者公共机构。在没有确定财产归属权利人时,如果根据章程规定,社团系专为成员利益而设立,其财产应由社团解散或者被剥夺权利能力当时的成员平均分配,否则归属于社团住所所在地的邦的国库。

11、第46条【归属国库】社团财产归属于国库时,准用以国库为法定继承人而继承财产的规定。该社团目的的方法使用此项财产。第47条【清算】社团财产不归属于国库时,在尚未对社团财产开始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必须进行清算。第48条【清算人】(1)清算由董事会进行。也可以任命其他人进行清算;有关任命董事会的规定,也适用于任命清算人。(2)除根据清算的目的另有其他规定外,清算人具有董事会的法定地位。除另有规定外,清算人为数人时,其决议需经全体一致同意。第49条【清算人的任务】清算人应了结日常业务,催收债权,变卖债权以外的财产,清偿债务,并将剩余财产分配于财产归属权利人。清算人为了结未了业务,也可以达成新的交易。如果

12、不是为了清偿债务或者分配剩余财产于财产归属权利人,可以采取中止催收债权或者变卖债权以外的财产的措施。在清算目的所需范围内,社团在清算结束之前视为继续存在。第50条【公告】(1)清算人应将社团的解散或者剥夺权利能力予以公告。在公告中,应催告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公告应刊登在章程指定为社团公告用的报纸上,如果没有这种指定,则应刊登在社团住所所在地的初级法院指定为法院公告用的报纸上。公告在刊登后经过二天,或者在第一次刊登后经过二天发生效力。(2)对已知的债权人应个别通知其申报债权。第51条【限制期】在社团解散或者剥夺权利能力的公告公布一年之内,不得将财产分配于财产归属权利人。第52条【对债权人的担保】(

13、1)如果已知的债权人不提出申报,而依法存在提存权时,应为债权人提存其债权金额。(2)当时不能清偿债务,或者对债务尚有争执的,只有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始得将财产分配于财产归属权利人。第53条【清算人的损害赔偿义务】清算人违反第42条第2款以及第50条至第52条规定应负的义务,到清偿以前将财产分配于财产归属权利人,如果他们因过失对此应负责任,对于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他们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第54条【无权利能力的社团】对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以这种社团的名义向第三人采取的法律行为,由行为人负个人责任;行为人为数人时,全体行为人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二、注册的

14、社团第55条【初级法院的管辖权】第21条所列举种类的社团,应在社团住所所在地的初级法院的社团登记簿上登记注册。一区内有数个初级法院的,州司法行政机构可以指定其中一个初级法院办理社团事务。第55a条【以电子数据处理方式建立的社团登记簿】(1)州政府可以通过法令,对以机械方式作为自动化数据集建立的社团登记簿及其范围加以规定。于此须保证:1、遵守通常数据处理的各项原则,特别是防止数据丢失,至少每天将数据库作必要的备份,妥善保存原始数据库及其备份等;2、需要立即登记的内容能够立即输入到数据存储器中,并且其内容能够长期以可读方式复制出来;3、已根据土地登记簿法第126条第1款第2句第3项的附件内容采取了

17、人数不少于七人时,始得进行登记。第57条【章程,最少需记载的事项】章程必须包括社团的目的、名称以及住所,社团始得进行登记。社团的名称应与同一地域或者同一乡镇内业已注册的其他社团的名称有明显的区别。第58条【其他需记载的事项】章程应当包括以下规定:1、成员加入和退出社团;2、成员是否出资以及出资的种类;3、董事会的组成;4、召集社团全体成员大会的条件,召集的方式以及决议的证明。第59条【申报登记】(1)董事会应申报社团的登记。(2)申报应附带下列文件:1、章程的正本和副本;2、关于任命董事会证书的副本。章程应至少由七名成员签署,并应包括社团成立的日期。第60条【申报的驳回】如果申报不符合第56条

18、至第59条规定的要件,初级法院可以附理由予以驳回。第61条至第63条(已删除)第64条【登记的内容】登记时,应在社团登记簿上载明社团的名称及其住所,订立章程的日期,以及董事会成员。有关董事会代表权范围的限制,或者偏离第28条第1款的规定而另定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规定,应同样进行登记。第65条【附加注册社团”的字样】社团一经登记,即在其名称前附加注册社团”字样。第66条【公告】(1)初级法院应将登记公布于其指定为公告用的报纸上。(2)章程的正本应附具登记证明并予以发还。章程的副本由初级法院加以认证,并连同其他文件由初级法院保存。第67条【董事会的变更】(1)董事会的每次变更,应由董事会申报登记。申报

19、应附具关于变更的文件的副本。(2)由法院任命的董事会成员,应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登记。第68条【消极公告”】董事会原成员与第三人发生法律行为的,只有在采取法律行为时,董事会的变更已经在社团登记簿上登记,或者该第三人已知此变更时,董事会的变更始得对抗该第三人。如果此变更已经登记,而第三人不知此变更,而且其不知并非出于过失时,该第三人无需认可此变更的效力。第69条【登记摘录】为证明董事会是由登记簿上所登记人员组成,应向行政机关出示由初级法院发给的登记证书加以证明。第70条【代表权的限制;决议】第68条也适用于有关限制董事会的代表权或者董事会偏离第28条第1款的规定另作决议的规定。第71条【章程的变更】

20、章程的变更,需在社团登记簿上登记后,始生效力。变更应由董事会申报登记。申报应附具关于变更的决议的正本和副本。于此准用第60条,第64条以及第66条第2款的规定。第72条【成员人数的证明书】经初级法院要求,董事会应随时向初级法院提交由其制作的、关于成员人数的证明书。第73条【剥夺权利能力】成员人数减少至三人以下时,初级法院应根据董事会的申请剥夺社团的权利能力,如果在三个月内未提出申请,初级法院应在征求董事会的意见后,依职权剥夺社团的权利能力。第74条【社团的解散】(1)社团的解散以及剥夺权利能力,应在社团登记簿上登记。破产程序开始时,中止登记。(2)如果社团因社团全体成员大会决议或者因社团所定存

21、续期限届满而解散,董事会应将其解散申报登记。在前一种情况下,应附具有关解散决议的副本。如果社团由于第43条规定的原因而被剥夺权利能力,则经主管行政机关指示,办理登记。第75条【开始破产程序】对于开始破产程序,应依职权办理登记。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下列情形:1、撤销开始破产程序的决议;2、指定一名临时破产管理人,如果债务人负有或者对其规定有一般处分禁止,只有经临时破产管理人同意,债务人的处分始为有效,以及撤销此种保全措施;3、停止和撤销破产程序;4、对破产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以及撤销监督。第76条【清算人】(1)清算人应在社团登记簿上登记。清算人偏离第48条第3款的规定另作决议的规定,亦同。(

23、登记副本;经要求,应对副本加以证明。如果根据第55a条第5款的规定将文件储存起来,只能要求复制件的副本。经要求,应证明复本是真实的。只有在对查阅原件有合法利益时,始得查阅原件。(2)如果能确实做到以下几点,则允许建立自动化程序,能够通过从存储器中取出数据而使以机械方式建立的社团登记簿的数据得以传送:1、取出数据未超越本条第1款允许的查阅范围,并且2、在作记录的基础上,对许可取出数据可以加以控制。根据本条第2款建立自动化程序需获得州政府指定的机构的许可。下列机构有权颁布许可:1、公共机构,如果取出数据只是为完成其法定任务的,2、非公共机构,如果取出数据是维护收件人正当的职业上的或者经营上的利益,

24、理由认为,是为了收件人陈述的目的以外的目的而取出数据。在下列条件下始得颁布许可:1、这种数据传送的方式因传送数量大或者因特别紧急而最为适当,2、就收件人这方面而言,他遵守了通常处理数据的各项原则,并且且不3、就储存数据的机构而言,具备建立和发展该程序的技术可能性,工作。也可以对从一个州内多个或者全部以机械方式建立的社团登记簿中取出数据颁布许可。如果本条第2款至第4款规定的条件之一消失,应撤销许可。滥用设备的,也可以撤销许可。可以订立公法合同或者行政协议代替许可。如果在自动化程序中传送与人有关的数据,收件人只能为了达到向其传送数据所要达到的目的而使用该数据。在根据本条第3款第2句第1项的规定颁布

26、,基金会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视为住所。第81条【生前捐赠行为;方式;撤销】生前捐赠行为,需采取书面形式。在基金会未获得设立许可之前,捐赠人有权撤销其捐赠行为。如果已经向主管行政机关申请许可,则撤销只能向该主管行政机关表示。如果捐赠人已经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或者在由公证人对捐赠行为进行公证的情况下,在证明的当时或者证明之后,已经委托公证人提出许可申请,则捐赠人的继承人无权撤销捐赠行为。在获得第82条【捐赠财产的移转】基金会的设立获得许可的,捐赠人有义务将其在捐赠行为中约定的财产移转于基金会。需根据转让合同移转的权利,除捐赠人依捐赠行为另有其他意思之外,时,移转于基金会。第83条【遗嘱捐赠】

27、以死因处分进行捐赠行为时,如果继承人或者遗嘱执行人不提出申请,申请。第84条【捐赠人死后的许可】基金会在捐赠人死后始获得设立许可的,就捐赠人的捐赠行为而言,基金会视为在捐赠人死亡前即已设立。第85条【基金会的组织机构】除帝国或者州法律另有规定外,基金会的组织机构根据捐赠行为加以确定。第86条【结社法的适用】对基金会准用第26条,第27条第3款以及第28条至第31条,第42条的规定,但只有在章程,特别是由公共机关管理的基金会没有其他规定时,始得准用第27条第3款和第28条第1款的规定。第28条第2款和第29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由公共机关管理的基金会。第87条【变更目的;撤销】基金会的目的不能完成或者

28、其完成危及公共利益的,主管行政机关可以为基金会另定目的或者将基金会撤销。在变更基金会目的时,应尽可能考虑捐赠人的本意,尤其应予考虑的是,基金会财产的收益应尽可能按照捐赠人的意思,继续由其预期的人享受。如果基金会的目的需要变更,主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基金会章程。在变更目的和变更章程之前,应听取董事会的意见。第88条【财产归属】基金会一经消灭,其财产即归属于章程指定的人。于此准用第46条至第53条的规定。第三小节公法法人第89条【机构的责任;破产】(1)对国库以及公法上的社团、基金会和机构,准用第31条的规定。(2)同样,对允许破产的公法上的社团、基金会和机构,准用第42条第2款的规定。第二章物动物

29、第90条【概念】本法所称的物为有体物。第90a条【动物】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第91条【替代物】本法所称的替代物,是指在交易中按习惯能够以数量、容量和重量加以确定的动产。第92条【消费物】本法所称的消费物,是指依通常使用的目的即归消耗或者出让的动产。属于库存商品的动产以及属于其他依通常使用目的可以分别出让的物所组成的聚合物的动产,也视为消费物。第93条【主要组成部分】凡物的组成部分,如不毁损物的一部分或者另一部分,或者变更物的性质,就不能与物分离的(主要组成部分),不得成为特别权利的标的物。第94条【土地或者建筑物的主要组成部分】(1)附着

31、空间关系的动产,为从物。在交易中不认为是从物的物,不是从物。(2)为了他物的经济目的而暂时提供使用的物,不产生从物的性质。从物暂时与主物分离的,不丧失其从物的性质。第98条【工商业和农业的附属物】为了主物的经济目的而提供使用的有:1、在供工商企业长期使用的建筑物中,特别是在磨坊、锻工场、酿酒厂及制造厂中,用于营业目的的机器和其他工具机械;2、在农场中,用于经营农场的工具和牲畜,为继续经营直到同种或者类似的出产物收获之前所必需的农产品,以及由农场生产的现存的肥料。第99条【果实】(1)物的果实,是指物的出产物以及依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其他收获物。(2)权利的果实,是指依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收入

32、,特别是指有取得土地组成部分的权利时,其所取得的组成部分。果实也指物或者权利因法律关系所取得的收入。第100条【收益】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第101条【果实的分配】到一定时期为止或者从一定时期开始,对物或者权利的果实享有权利的人,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可以收取以下各物:1、第99条第1款所列举的出产物以及物的组成部分,即使权利人将其作为权利的果实而取得的,亦同,但仅以在权利存续期间内已与原物分离的为限;2、在权利存续期间内已到期的其他果实;但如果果实系为偿付使用或者收益的报酬、利息、红利或者其他定期收益时,权利人可以取得与其权利存续期间相适应的部分。

33、第102条【收益费用的偿还】但以此负有返还果实义务的人,可以要求偿还因取得果实而支出的费用,经济手段相适应且不超过果实的价值为限。第103条【负担的分担】到一定时期为止或者从一定时期开始,对物或者权利负有负担的人,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应按其义务存续期间的比例负有定期负担;对其他负担,以按其义务存续期间应缴付者为限。第三章法律行为第一节行为能力第104条【无行为能力】无行能力人为:1、未满七周岁者;2、因精神错乱不能自由决定其意志者,但按其性质此种状态仅为暂时性的除外。第105条【意思表示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无效。在无意识或者暂时性精神错乱状态时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第106条【未成年人的

34、限制行为能力】根据第107条至第113条的规定,已满七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能力为限制行为能力。第107条【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未成年人并非仅为取得法律上的利益而作出的意思表示,需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108条【未经同意订立合同】(1)未成年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必要同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的追认。(2)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催告法定代理人表示追认的,只能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未经催告之前对未成年人所表示的追认或者拒绝追认,均为无效。追认只能在接到催告后二星期内表示;过期不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未成年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后,其追认代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第109条【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

38、关于隐蔽的法律行为的规定。第118条【缺乏真意】非出于真意并且预期其非出于真意不致为另一方所误解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第119条【因错误而撤销】(1)表意人所作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者表意人根本无意作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如果可以认为,表意人若知悉情事并合理地考虑其情况后即不会作出此项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2)交易中认为很重要的有关人的资格或者物的性质的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第120条【因传达不实而撤销】意思表示由传达人或者传达机构传达不实时,可以在第119条关于因错误而作的意思表示所规定的同样条件下撤销。第121条【撤销期限】(1)在第119条和第120条规定的情

39、况下,撤销权人自知悉撤销理由后,必须立即撤销,而不应有可归责于己的迟延(毫不迟延)。如果毫不迟延地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对于不在场的人所作的撤销,视为及时撤销。(2)意思表示作出后,经过三十年,不得撤销。第122条【撤销人的损害赔偿义务】(1)意思表示根据118条的规定无效,或者根据第119条和第120条的规定撤销时,如果该意思表示系应向另一方作出,表意人应赔偿另一方,其他情况下为赔偿第三人因相信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到的损害,但赔偿数额不得超过另一方或者第三人于意思表示有效时所受利益的数额。(2)如果受害人明知或者因过失不知(可知)意思表示无效或者撤销的原因时,表意人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第123条

40、【因欺诈或者胁迫而撤销】(1)因被欺诈或者被不法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2)欺诈系由第三人所为的,对于另一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只有当另一方明知或者可知欺诈事实时,始得撤销。应向其作出意思表示的相对人以外的人,因意思表示而直接取得权利时,只有当权利取得人明知或者可知欺诈事实时,始得撤销该意思表示。第124条【撤销期限】(1)根据第123条的规定可撤销的意思表示,只能在一年之内撤销。(2)在被欺诈的情况下,撤销期限自撤销人发现欺诈之时起开始计算,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撤销期限自胁迫终止之时起开始计算。对于期限的届至,准用第203条第2款以及第206条,第207条关于时效的规定。第125条【因形式缺陷而无效】缺少法定形式的法律行为无效。缺少法律行为所规定的形式的,在发生疑效。第126条【法定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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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民法典全文内容民法典目录北大法宝民法典专题提供民法典正文全文内容查看,同时能够方便查看与民法典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文章,律师观点,法律动态等信息。民法典在我国立法实践中有重要地位,法宝特别为民法典条文增加了“新旧对照”“本条变迁”,“相关法条”等功能。https://mfd.pkulaw.com/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804600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编 总则http://www.gafdc.cn/hy/news/fzzxnewsinfo.aspx?id=22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