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放贷古已有之,古今禁止,人神共愤,但屡禁不止。从世俗伦理,到宗教戒律;从民间谴责,到国家法律,古今中外,历朝历代,无不对高利贷予以鞭挞和打击。但是,“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高利贷屡禁不止也有其深厚的经济和社会根源。人类历史是一部人类摆脱饥寒的生存史,是一部为了生存发展奋斗的历史,更是一部生活借贷和经营借贷的金融史。陈雨露等人所著的《世界是部金融史》《中国是部金融史》,形象生动而又旁征博引地展现了金融对人类社会的牵引。金融是一种经济活动,借贷利息是金融的核心杠杆,更多的时候,利息的高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令人无可奈何。高利贷为人所恨,但又满足人之所需。对高利贷的态度,是人们对这条经济铁律竭力适应并决心驯服的呐喊。民法典第680条第一款鲜明提出“禁止高利放贷”,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表达了人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法治新模式的决心和信心;该条款关于“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则是实现人们对高利贷有效驯服的路径和入口。
(马立民:河北工业大学人文与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河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河北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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