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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问题
答:这分三种情况:
情况二:张三和李四结婚后,张三父母出全资为其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张三名下,后张三和李四离婚。这种情况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该房屋可视为张三父母对张三个人的赠与,应当认定为张三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情况三:张三和李四结婚后,张三和李四的父母分别出资为二人购买房屋一套,产权登记在张三名下,双方对此没有其他约定。后张三与李四离婚。那么该房屋按照张三和李四父母的出资份额,由张三和李四按份共有。
问:一方解除婚约,另一方能否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
问:夫妻之间的婚前的债务能否因结婚而消灭
答;没有。因为婚姻自由是基本原则,也事关人权,当事人不能用合同(协议)来限制对方的婚姻自由。
问: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一方向另一方借款,离婚时或离婚后,另一方可否要求清偿
答:如果借款有书面约定,可以要求清偿。
问:刘某起诉有法律依据吗她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问: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就等于无赔偿责任吗
问:事故发生时没有报案,事后能否报案会有什么结果
问: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是否有权扣留肇事车辆
问:车辆被盗造成损害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答: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20年。
死亡赔偿金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赔偿。当选着这个标准时,一定要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内选着对自己最有利的受诉地法院,或者充分证明经常居住地的收入高于受诉法院地,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朋友特别要牢记“就高不就低原则”于心中。
问:酒后驾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
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流程如何
(2)事故认定书制作的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事故认定书通常是在事故发生后10日内会制作出来,而需要检验鉴定的通常也不会超过二十八日,特殊情况需上级机关批准最长是六十八日内。
(3)对事故认定书的救济途径事故认定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非常重要的证据,直接决定着民事赔偿责任及刑事责任。因其性质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故其不是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那么如果对于事故认定书中责任的划分不认同怎么办,通常只用两种途径,一种是复核、一种是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举证由法院来确定事故责任。
1、复核:就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事故认定重新认定,这里要注意的是,这个书面复核一定是要在事故认定书送达的三日内提出,否则就失去复核的机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的内容: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的期限:
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2、复核的方式: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九天考资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终止的事项: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复核的结果:
(1)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复核结果告之形式: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复核次数: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因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为证据,故可由当事人提供与事故认定书相反的证据,足以让法院采信,从而不采信事故认定书从确定的事故责任。
答:有两种办法:
1、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应,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六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处理高级资格的交通警察组成的交通事故处理专家小组,负责交通事故认定的审核、复核工作。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承办单位的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或者接群众投诉经审查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决定,由承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另行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承办单位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的,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
问: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如何申请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书送达当事人。公安机关评定伤残等级的依据:一是医院证明,二是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伤残等级者,应以伤残程度重的等级作为最终评定结论,但须分别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
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这里的"当事人"仅指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的当事人,不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并将重新评定的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根据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重新评定的结论是最终的决定。
问:交通事故赔偿程序流程如何进行
答:交通事故赔偿程序如下表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
机关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
管部门处理的
10日内作出
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三个月内审结
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问:是否只要建筑质量合格,保管是否有相应资质,均可承揽工程
问:承包单位施工时未取得资质,而完工时或起诉前取得资质,合同是否有效
问:签订施工合同要注意哪些关键点哪些事项须双方约定才对承包人有利
答:承包人签订合同时,首先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合同签订管理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要研究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案。二是要设置好签订合同时的进退策略。签订合同时很多条款肯定要经过双方协商来确定,并且在协商过程中,发包人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而承包人处于被动地位。作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掌握好进退策略,一些条款让步了,那么一些条款就要坚持,不能一味退让。三是要强化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承包人的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A谈判人员应负责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B审查人员应负责合同的严密性、合法性;C批准人员应负责合同的决策性、风险性。
问: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有哪些主要区别
问:合同通用条款是否能更改与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相违背的专用条款是否有效
答:可以修改。从法律上来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工程建设签订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只要合同约定的内容没有《合同法》第52、53、54条规定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就是有效合同,就应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就应切实履行。
答:《审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里的“承包人”是指借用企业呢还是出借企业很显然,由于出借资质企业与建设单位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不可能据此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只能是基于客观存在的借用资质的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的事实合同。因此这个请求权只能属于借用资质的借用人。
问: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作为承揽人,享有合同的解除权吗
问: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对工期的影响如何起算
答:施工许可证制度属于《建筑法》对于开工程序的规定,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与是否实际开工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如果建设单位未取施工许可证从而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要求工期顺延及经济补偿;如果建设单位未取施工许可证并未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该工程工期仍应从实际开工日起按合同约定工期计算。
问:什么是合理工期如何确定定额工期是否为合理工期
答:对于什么是合理工期,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定额工期通常是依据施工规范、典型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平均水平等方面的因素制定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没有考虑到每个施工企业的技术专长、管理水平和施工经验的差异。因此,定额工期可以作为确定合理工期的参考,但定额工期不等同于合理工期。规定工期要求比定额工期提前25%以内的,可要求增加赶工措施费。所以,我们认为,从目前的实务出发,合理工期以不提前定额工期25%为限较为合适。
问:“黑白合同”普遍存在,施工企业到底如何应对
问:约定了“一口价”,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答:如果是“三边工程”这种既没有设计图纸,也没有计价的设计依据,却又约定了“一口价”,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价。实际上是:“约而不定,包而不实”。即只要干活了,就要计价。
问:固定价格是否即为总价包干
答:固定价格并不一定是总价包干。固定价格是合同中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又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
问:如果交付使用在先,取得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在后,以哪一个作为竣工日期
问:约定价款低于定额价,据实结算仅使建筑商获利,如何处理
问: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给了包工头,现在农民工讨要工资怎么办
答:《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实际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工人承担责任。”
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委托快递公司快递送来回的方式将工程联系单及相应签证送发包人,发包人拒收怎么办
答:如果发包人拒收快递的就要求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出的快件上写“拒收”字样并加盖快递公司的印章,然后让快递公司将快件返还给承包人。应注意的是,承包人不要将快件拆封。这样一旦发生诉讼,承包人就可以把发包人拒收的快件作为证据,证明承包人已经将快件送达发包人,只因为发包人拒收而没有签收而已。在法律程序上,只要证明快件已送发包人即可,而不一定要发包人签收。证明了这一点,就可以在法庭上将快件拆封,证明送达内容是工程联系单及相应签证。如果当事人擅自拆封了快件,则只能证明承包人曾经将快件送达过发包人,但不能证明当时送达的内容就是工程联系单及相应签证。
问:固定价格合同履行期间,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是否可以调整
问:无资质的个人将工程转包给第三方,第三方起诉发包人时工程款如何结算
答:第三方起诉的,参照所签订的开口合同与承包个人结算第三方的工程价款;发包方多支付的工程价款可以要求无资质的个人返还。
4、刑事案件
答:一、抢夺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1979年刑法第151条、第152条作了规定,1997年刑法对本罪设专条作了规定。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有形的、动产的公私财物。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抢夺的对象是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特定物品,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公文、证件、印章等,虽然作案的手段是相同的,但因犯罪目的、动机、对象、客体的不同,所以犯罪性质也不相同,不能按抢夺罪论处。
2.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人的面,乘其不防备,将公私财物夺了就跑,据为己有或者给第三人所有;也有的采取可以使被害人立即发现的方式,公开把财物抢走,但不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抢夺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本质特征。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且故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抢夺罪的量刑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认定抢夺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夺罪是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的。因此,对于抢夺财物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如因生活无着,偶尔抢夺少量食物等行为,不能以抢夺罪论处。另外,根据《解释》第5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两者虽然都是“抢”,犯罪的目的也相同,但有着本质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抢劫罪是双重客体,即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还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2)实施犯罪的方法、手段不同。抢夺罪不使用暴力,而使用强力,并作用于被抢夺的财物,而抢劫罪则是使用暴力,并施加于被害人,强制其身体,以排除被害人的抵抗;(3)抢夺罪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而抢劫罪则不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4)犯罪主体不尽相同。抢夺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而抢劫罪的主体则可以是年满14周岁的人。
3.划清本罪与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4.注意本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法定条件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提供帮助、形成共同犯意。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5.把握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
根据《双抢意见》第11条的规定,“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以下简称“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解释》第6条进一步明确,“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依照该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适用本条规定处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2.掌握从轻处罚的情节。按照《解释》第5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正确认定“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按照《解释》第3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重伤的;(二)导致他人自杀的;(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50%的。”,《解释》第4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导致他人死亡的;(二)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50%的。”
5、其他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而且另外一点特别重要,必须是机动车事故,对于非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但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材料:
1、必备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3)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次)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
(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出具因工外出的证明材料;
(3)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行政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
(5)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