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8篇

解答人:张志同(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读者朋友:

您好!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它由职工个人缴存部分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共同构成,全部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法律法规在强调单位义务时都冠以“应当”一词,即这些义务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容商榷,必须依法履行完毕。因此,您在受聘于国家机关工作期间,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并缴纳您的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确定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主体之一,负有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因单位原因没有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对您个人财产权益的侵害,由此给您造成的损失,您有权向其主张赔偿。

以上解读供您参考。

链接

链接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18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20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优化方法

1前言

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工作期间,定期通过单位上交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再经由单位上交到特定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对该部分费用没有使用权,而只有经营管理的职能,当员工需要相应的需求时,可以调用公积金对其进行帮助。住房公积金是我国国家主持设立的一个项目,具有较强的保障性,能够在职工购买住房时为其提供经济支持,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保障职工的利益。

2我国住房公积金中存在的问题

2.1我国在住房公积金运营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为了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改善职工的生活水平,我国提出了住房公积金的理念,以此来帮助职工管理购房资金,在职工需要购买住房时为职工提供一定的资金援助。然而在住房公积金运营的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目前,为住房公积金制定的法律法规最具有代表性的便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整体运营方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对工作内容进行了分工,但是在细节方面,却存在着一定的盲区,导致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工作人员钻法律漏洞对住房公积金进行随意的调取使用,另外,法律的不完善导致职工在调用住房公积金时,可能会与贷款发生冲突,影响住房公积金的调用金额,从而无法有效解决职工购买住房的资金问题。

2.2管理住房公积金时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较为繁琐,在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完善的管理体制,容易产生一定的经济风险,或者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造成影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经过较多的环节,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代扣,再由财务部门进行统计记录,然后将所有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上交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机构,在运行的过程中,不受政府管理,而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日常管理。在当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中另一项较为重要的问题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没有有效的监督方是管理体制中较为重大的漏洞,需要尽快解决。

2.3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较小,使用率较低

虽然我国一直在推进住房公积金的普及使用,但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制约,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该项政策仍存在较大的困难。在一些乡镇地区,由于消费水平较低,资金流动较为缓慢,人们的收入大多也较少,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工作由于难以吸收到足够的资金而无法投入运行。而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经济较为发达,便没有这类问题,人们的观念也比较先进,愿意缴纳住房公积金,为日后的购房提供一重保障。但是,在城市中,依旧存在问题,部分外来人员要在当地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手续时,要比本地人员提供更多的手续,因此城市中大部分外来人员很难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好处。当今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也较低,在住房公积金使用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办理较多的手续,需要较多的证明,而且只有申请办理的职工达到一定的要求,才可以获得住房公积金的援助,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只有在办理购房贷款后或者自身退休离职以及在死亡销户后,才能将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因此在部分职工缴纳完住房公积金之后,需要将钱用于购房之外的事情,会受到较大的限制,而购房是一件较为长远的事情,因此会出现大量住房公积金无法提取使用的现象,严重影响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3优化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方法

3.1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

要为我国人民提供有效的住房保障,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首要工作,只有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完善,职工才能更加信任和依靠住房公积金制度,才会投入成本支持住房公积金。要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就要解决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改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管理工作的方式,避免出现由一人做决定的现象,可以通过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设立一个独立的部门对所有工作进行规划,由各业务部门推选出代表加入到这个规划部门中,共同商议如何进行下一步的工作,然后将规划下发到每个人员的手中,进行投票表决,如果有意见可以当场提出,及时进行调整。其次,还要严格监管工作,对各个工作环节都配备监督人员进行监督,避免出现由于内部人员的工作作风影响到职工个人的利益的问题。

3.2推动住房公积金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

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只在我国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存在,在偏远地区,由于经济等客观因素,实行起来较为困难。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一些较为现代化的手段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推广。现在的网络几乎可以覆盖全国,可以构建一个网络住房公积金平台,通过网络平台,人们可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好处。在平台上,可以直接注册,如果地区较为偏远或者单位没有与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合作,职工个人可以通过平台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自己以后的购房提供保障。此外,还需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提高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认知程度,人们对其了解越深,越能知其优点,这样才能更加主动地使用住房公积金。

3.3放宽住房公积金的标准提高使用率

住房公积金存在较多的使用限制,导致部分职工有住房公积金却难以有效的使用,直接影响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效率。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的,应减少对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如果能够减少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限制,便能吸引更多的人将资金投入到住房公积金中,在需要的时候能及时取出,同时还能为日后的购房需求提供保障。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问题思考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一些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连同在岗职工必须每月依据个人的工资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存储住房公积金。首先,这项制度可以保证在岗职工合法享有所在单位及个人按月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提供了有效地支持,因此它具有保障性;其次,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帮助职工购买或修建自己的住房,形成单位里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趋势,因此它具有互;另外,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性,它依据国务院《条例》,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最后,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福利性和工资性,职工所在单位会额外为职工缴存一定的金额作为住房公积金,而且其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倘若企业破产或单位解散等事件发生,其未分发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需要作为拖欠职工个人的工资优先偿还,在职工退休或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需全额返还职工个人。

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思考及对策分析

(一)公众的法律意识薄弱

一些企业单位的负责人对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存在争议和认识不全面的现象,认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不仅会为企业单位带来沉重的负担,也会影响股东的既得利益,引起股东的不满,甚至有人盲目跟风,在见到其它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时,也对该项制度视而不见。在单位职工方面,有些职工法律意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有些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受目前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厚的形势影响,企业单位使用劳动力的主动权主要在上级,因此职工出于保住工作的考虑对该项制度的实施不敢发声。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就是对企业负责人及职工加强普法教育,通过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等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并善于利用大众媒体向公民传达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知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在报道某些企业单位不缴存、逾期缴存或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以警示大众方面发挥最大作用。

(二)现存制度和法规不完善

首先,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赋予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权利,但并没有出台切实具体的法律细则,且《条例》强制性不足,缺乏严厉的执法手段和监督审查力度,使管理中心对违反这一条例的行为难以实施具体的处罚;其次,《条例》中没有明确地为职工指出维权方式,在处理公积金纠纷上缺乏针对性。一些贫困的事业单位因为经济状况存在拖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而管理中心出于稳定大局和推进社会发展的考虑,对这一问题无能为力;最后,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权威性不足,原因是国家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设定使其在具体的工作中对执法问题力不从心。目前的管理体制也造成了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对公众缺乏一定的影响力,源于现阶段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常常是一个部门在跟进,因此力度不够。

三、结语

参考文献:

[1]欧阳淑华.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有效性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4.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督

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督的重要性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它的安全性关系到千家万户尤其是中低收入阶层能否解决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关系到民生大事和社会稳定。而财务监督是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因此财务监督是否健全、有效非常重要。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在工作实践中,对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监督有内部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形式,理论上比较健全,但是执行力度远远不够。如湖南郴州市原中心主任李树彪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调度资金,贪污挪用达1.2亿元;北京原个贷员梁山违规审批,渎职受贿;新疆石河子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原职工伪造资料、私自支取其他职工公积金,吞噬公积金达300万元等。这些经济案件涉案人员权力不同,身份有别,但都利用管理漏洞进行了违法违纪的行为,充分说明财务监督工作力量薄弱,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财务人员监督意识、法律意识薄弱

财务人员的财务活动往往局限于机械的记账、算账、报账工作,而没有意识到财务核算工作只是基础,财务监督才是重点。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社会上普遍存在的现象,跟着做没事;或者为了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打小算盘,搞些违规操作;当领导交办的任务与财务规定有违背原则性的,因为怕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视法规法纪于不顾。

(二)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存在对一般工作人员控制制约多,对管理层控制制约少;对会计人员操作环节制约多,对业务决策部门的管理和相互制约少;制度建立多,具体执行、真正落实少等问题。

(三)外部监督效能不高

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度不健全,政策执行不得力,决策流于形式等问题;财政、审计、行业、社会等各种监督类型在权限、方式、程序、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监督上不统一,落实上没力度。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监督的对策和措施

(一)按照住房公积金运作原则,加强财务监督

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储存和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财务监督首先要围绕这一基本原则进行。

1.充分发挥管委会的决策监督作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决策机构,代表了广大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受托银行确定、管理中心主任推荐、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政策、增值收益分配和管理、年度预决算审议等重大事项都由其统一决策,因此决不能形同虚设。要进一步健全管委会工作机构,建立管委会决策公示制度、管委会成员任期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管委会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2.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部监督

3.明确银行会计监督责任,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体系

住房公积金执行银行专户存储制度,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每一笔资金的支付都要通过银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中心与银行签订受托合同时,应明确规定银行的监督权力和义务。对管理中心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应坚决拒付,不予办理。如受托银行放任违规支付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加强财政监督

财政监督的实质是政府监督,主要通过审计、财政、建设、监察以及司法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来实现。其中审计监督是实施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中的核心和灵魂,必须坚持好这个监督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提高监督效果。

(二)完善财务会计法制体系,强化法制监管

一是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体系。住房公积金制度从90年代初期建立至今,随着实践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开发新的贷款品种,试点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的修订现有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法律法规,做到应对新情况,有法可依。

二是重视和加强现有法规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落实。住房公积金资金腐败等权力运行的不法现象究其原因是权力与责任相脱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结果。这就在提示我们,既要健全完善财务监督的有关法律制度,更要重视和加强现有法规制度的严格执行和落实,加大对典型案件惩戒力度使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从根本上意识到违法违纪的严重后果。

(三)拓宽监督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效果

一是要求管理中心和监管部门及时落实信息披露、公示等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缴存职工通过查询政策规定、核定资金数额、办理存取使用手续等形式参与社会监督;三是畅通各级投诉举报渠道并建立举报处理制度,为社会监督提供沟通平台。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版.2002.

[2]颜梦香.强化财务监督管理职能,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增值[J].商业现代化,2005(1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保障房建设;风险;应对

保障性住房其实是和商品住房相对的概念,它主要是由政府部门为低收入家庭或者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限定价格或者租金以及限定标准的住房,保障性住房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以及政策性租赁房。在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控制房价、落实房价调控政策、完善我国住房保障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性住房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程中虽然经过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实际的建设中依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其中资金问题就是一个主要问题。为了有效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问题,国家采用住房公积金来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很多不确定因素会导致风险的产生,所以有必要对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风险和应对措施进行研究。

一、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风险

(二)抵押物方面存在的风险。虽然在《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业务规范》中明确的规定了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利用房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在建项目进行抵押,但是因为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所以抵押物依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果房地产开发商用在建项目进行抵押,就可能会存在抵押登记风险以及抵押不实或者不足的估价风险;而如果采用空地作为抵押,房地产开发商没有按时开发,就会被征收土地闲置税甚至被国家收回,这样也就加大了抵押的风险。

(三)贷款违约的风险。在房地产开发商选定了项目以及项目正式实施之后,很多开发商可能会为了自身的利益考虑而出现一些欺骗的行为,这样也就可能会对项目贷款的资金安全带来一定的风险,主要就是自有资金不足的风险以及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风险的应对办法

三、结束语

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程中,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够有效的缓解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但是因为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也导致了很多风险的存在,对这些存在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从而找出应对的办法,这样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工作才能够顺利和正常的开展。

[1]张秋芳.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重庆大学,2013.

[2]栾世红,马妍,王正勇.我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房建设问题研究[J].辽宁经济,2012,12:33-35.

[3]王书.住房公积金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风险及其防范[D].辽宁大学,2012.

【主题词】:经济社会转型住房公积金制度价值属性发展导向

客观地讲,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1年在上海建立以来,发展蒸蒸日上,制度吸引力和社会影响力与日俱增。以上海为例,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13.58万个,缴存职工487.58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和补充公积金3548亿元,向全市167.53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3008.67亿元,支持购房建筑面积1.52亿平方米,累计发放保障性住房项目贷款30.3亿元。仅2012年一年即发放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住房)个人购房贷款41.10亿元,发放户数1.63万户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推动保障房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了不可磨灭的积极贡献。

尽管如此,当前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持负面意见的人却不在少数: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富人俱乐部”,有“劫贫济富”之嫌,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难以承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能,应该改组成国家住房金融机构或合作制住房储蓄银行,或者合并到大社保体系,或者干脆取消,等等。在当前政治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公共管理出现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多样化、治理方式多维化趋势的社会背景下,应如何回应当前时代条件下社会公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要求,并客观理性地审视这些问题与挑战?

二、几个理论性命题

三、对上述几个理论性命题的浅论

(二)对机构主体性质失当与责权失衡理论的理解。提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主体性质失当与责权失衡理论的意图和目的不外乎三种:一是企图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为金融机构性质;二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纳入到其他体系当中;三是用其他机构取而代之或者彻底取消。对于改性,不管是改成国家的还是合作制金融机构,看似是一种新鲜的设想,实际上无非是在现有金融体系中增加一个新的金融机构;对于将住房公积金合并到商业银行体系,只不过起到给商业银行增资的作用,或扩大国家保障的范围。然而,不管是改变机构性质还是合并,或者将机构彻底取消,都回避不了谁来管理这笔庞大资金的问题。实际上,机构主体性质失当与责权失衡理论的核心实质不在于机构和责权本身,而在于如何来有效管理这笔资金。从这个角度而言,解决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机构如何改性、合并或取消,而在于如何整合现有的资源或完善现有的管理模式,包括专业人才的引进、监管体制的健全、资金的规范运作等等。

(三)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导向理论的反思。从政策供给角度,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本质上应源自于适应社会需求的需要。因为从因果关系的本源看,需求是因,供给是果,需求是供给的原生动力。尽管从现实的眼光看,制度执行当然要遵守制度的规定。但用发展的眼光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核心动力最终应遵循需求导向而非政策导向。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经过二十一年,经历了支持单位集资建房、支持个人购买公有住房、支持住房消费、支持保障房建设等四个历史阶段。不管是哪个历史阶段,住房公积金发挥的制度功能都与其所处的时代需求密不可分。而要面向未来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生命线路和发展走向,必然要研究其所处时代的社会需求。笔者认为,包括顶层设计的法律法规制定在内的住房公积金各级制度确立都应综合考量各方面的社会需求,包括当前或长远的需求、局部或全面的需求、个体或整体的需求。这样,住房公积金制度才更能保持长久的生命力、吸引力和影响力。

①参见《上海市住房公积金2012年度运行分析报告》,上海住房公积金网,2013年2月1日。

②参见王星《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新生代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政策分析》,《江海学刊》,2013年第1期。

④参见田如柱《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改进和创新——访著名经济学家陈淮》,《经济参考报》,2013年1月17日第008版《思想·观察》。

⑤曾筱清、翟彦杰《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属性及其管理模式研究》,《金融研究》,2006.8.,154-164页。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困境;改革措施

一、目前住房公积金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积金的管理主体的性质不明确

现阶段我国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体主要是接受政府指导的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主体,本身可以承办金融业务但是又不是金融机构,这样的属性就给具体的公积金的贷款的业务开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麻烦。比如巨额资金的安全问题,对于资金管理的透明度的人民群众的监督问题,对于每年的通货膨胀所带来的损失的问题,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来进行解决的问题,长期的拖下去也会带来其他的新问题。鉴于这种情况的存在我们需要从制度和立法的双重的角度上来给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的身份的确立,明确这个管理机构的身份属性,也可以弄明白到底有哪个专门的机构来进行监管。

2.公积金的监督机制并不健全

3.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的主体范围不合理

住房公积金中主要的群体就是城镇户籍的企业职工,完全的忽视了农民工群体,而在近些年的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民工所做出的贡献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很多的农民工由于多年的外出打工使得他们也想融入到新的城市中去生活,但是在买房落户时却遇到了困难,就是并没有住房公积金。虽然目前有的城市为了促进城乡的统筹所以也为农民工缴纳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为农民工向城市迁徙提供一定的帮助。

二、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改革的建议

1.对于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进行改变

2.加强对于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的力度

从2003年召开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以来,我国住房公积金立法条例逐渐完善和发展,但是当前的公积金中所存在的诸多的不尽人意之处,很大的归因就是因为目前的体制和法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所以要想让住房公积金可以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就必须要相应的建立起完善的管理机制,将现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提升到立法层面,通过这种形式来加以保障其权威性。健全的法律法规也是公积金可以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这也是对于公积金的缴纳主体的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加快了城镇住房建设的步伐,政府的有关部门需要对这个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建立新的住房融资渠道,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和管理模式。而且随着房价的越来越高,公积金对于大多数人在购房上的经济方面的帮助的作用也是非常明显,所以增大公积金的覆盖面,加强内部监管和抵制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问题等显得更加的重要。

[1]郑小晴,胡章林.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体系的探讨[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2]柳鹏.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综述[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1.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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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理工光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公 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 实施时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 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 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6101900000004_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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