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真题专业基础课(法学)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1.下列关于主犯和首要分子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A.主犯一定是首要分子
B.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
C.首要分子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
D.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参考答案】:D
【解析】: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二者是交叉关系。因为首要分子包括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例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不处罚其他参与者,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就不是共同犯罪,无所谓主犯。
2.甲在互联网上有偿提供制毒工艺视频,乙从甲处购买了该视频,并根据视频中的工艺试制少量毒品,后被抓获。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非法经营罪
B.制造毒品罪(帮助犯)
C.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D.传授犯罪方法罪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司法解释,难度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14条:“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者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甲不是直接传授他人犯罪方法,而是发布有关制毒品的违法犯罪信息(视频是一种电子信息),乙购买毒品后是“自学成才”。因此,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而不是传授他人犯罪方法罪。
3.市政府工作人员甲接受请托人乙的30万元,通过妹夫刘某(市公安局干警)违规撤销了对乙的网上追逃信息。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滥用职权罪
B.受贿罪
C.介绍贿赂罪
D.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解析】:A错误。刘某作为市公安局干警,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撤销了对乙的网上追逃信息,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教唆刘某实施徇私枉法行为,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而不是滥用职权罪。
B错误。甲的行为不是普通受贿或者斡旋受贿,根据题干的信息分析,甲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没有本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是利用自己和刘某的亲属(姻亲)关系通过刘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构成受贿罪。
C错误。甲自己收取他人财物,而非介绍贿赂,
D正确。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刘某的姻亲,其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甲通过刘某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影响力受贿罪。注意甲不是刘某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甲与妹夫刘某不是近亲属关系。
4.甲驾车闯红灯,当场撞死行人王某。甲的朋友乙闻讯后让甲离开,并在交警调查时谎称是自己开车肇事。乙的行为应认定为()
A.交通肇事罪
B.包庇罪
C.窝藏罪
D.伪证罪
【参考答案】:B
【解析】:包庇罪是指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他人犯罪的行为。最典型的包庇形式为“顶包”,即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甲驾车违章致一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乙事后为甲“顶包”,掩盖其罪行,构成包庇罪。
5.甲到某银行办理业务发现李某使用ATM机后忘记拔卡,遂用李某的银行卡连续取款共12000元。李某收到取款提示短信后返回银行,要求正在取款的甲交还钱款,甲转身逃跑并将尾随追赶的李某打成轻微伤,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抢劫罪
B.侵占罪
C.盗窃罪
D.信用卡诈骗罪
【参考答案】:A
【解析】: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李某忘记拔卡,已经走远的情况下,该信用卡属于遗忘物,甲发现李某遗忘的信用卡再使用该卡取款12000元,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首先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而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李某返回现场要求甲交还钱款,甲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将尾随追赶的李某打成轻微伤,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6.甲偷割正在使用中的高速公路紧急信息警示屏的电源线,价值5000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盗窃罪
B.破坏交通工具罪
C.故意毁坏财物罪
D.破坏交通设施罪
【解析】:甲的行为属于破坏型盗窃,首先甲窃取了价值5千元的电源线,触犯盗窃罪,其次,紧急信息警示屏的电源线是高速公路这一交通设施的附属设施,甲的行为会造成车辆倾覆、毁坏的危险,又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两罪成立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定破坏交通设施罪。
7.甲从竞争对手的网络店铺大量虚假购买商品,电商平台因此认定该店铺恶意刷单,给予该店铺以搜索降权处理,导致该店铺的商品难以被消费者检索到造成经济损失35万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不构成犯罪
B.破坏生产经营罪
C.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损害商业信用罪
【解析】:随着网购竞争日趋激烈,衍生出“反向炒信”,即大量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不付歀,只为让对方受到处罚。无论是“正向炒信”还是“反向炒信”,营造的都是一种虚假诚信的表象,目的在于迷惑消费者,误导消费者。电商平台通过信用等级维持和提升搜索排名,从而提供生产经营和获取营利,是电商时代电子商户的基本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为了报复泄愤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案中,甲基于打击对手、从中获利的目的,通过“恶意刷单”以损害其他店铺商业信誉的方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35万元财产损失,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案例改编自2015年南京的“淘宝上恶意刷单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首例入罪案件”,被告人被判破坏生产经营罪)。本题的答案为B项。
注意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捏造,是指凭空编造、散布,是指以各种方式在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甲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而且该罪必须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害人损失是35万元,未达到该罪的追诉标准。
8.甲设立某网站,以体育彩票开奖号码作为参考号码,接受该网站注册会员投注并开奖,从中抽头获利6万元,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B.赌博罪
C.开设赌场罪
D.诈骗罪
【解析】:A错误。司法解释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是,甲自己不是彩票的销售方,甲没有实际的发行、销售彩票。
B错误、C正确。破题的关键信息在于“抽头渔利”,说明甲设立该网站是通过组织赌博来从中抽取一定的比例获利,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构成开设赌场罪。甲的行为属于开设赌场,而非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不能认定为赌博罪。
D错误。甲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他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9.某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财务总监甲(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该公司董事乙(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数额特别巨大,对甲乙行为性质的认定正确的是()。
A.按照甲的身份性质定罪
B.按照乙的身份性质定罪
C.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D.按照甲、乙的犯罪性质分别定罪
【解析】:2000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概括而言就是:双方都是正犯,都有不同的身份的,采取“主犯说”,以主犯的罪定罪。因此,按照主犯的性质定罪。
10.下列行为如满足规定条件,应认定为伪造货币罪的是()。
A.临摹欧元收藏
B.铸造珍稀古钱币
C.将英镑揭层一分为二
D.用黄金铸造流通的纪念金币
【解析】:A不当选。构成伪造货币罪要求所伪造出来的货币应在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货币,如果行为人制造的物品完全不可能被人们误认为是真货币的,不成立伪造货币罪。只是简单临摹欧元,外观上一般不足使人误认为是真货币。
B不当选。D当选。伪造货币包括伪造正在流通的中国货币(人民币)、正在流通的外国货币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货币,包括硬币与纸币、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因此,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废钞,不成立伪造货币罪,但是伪造流通的纪念币,成立本罪。
C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20日《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对真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3条规定的变造货币。”将英镑揭层一分为二的行为,构成伪造货币罪。
11.下列关于捐助法人的表述正确的是()。
A.捐助人是捐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B.捐助法人是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法人
C.捐助法人终止时应将剩余财产返还给捐助人
D.捐助法人无需设立决策机构
【答案】B
【考点】捐助法人
【解析】《民法典》第92条第1款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所以,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E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所以,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93条第2款规定:“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捐助法人应当设决策机构,故D选项错误。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而不是捐助人,故A选项错误。
12.在受赠人请求履行时,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情形是()。
赠予某贫困山区小学电脑,但尚未交付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
【答案】D
【考点】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13.甲借助乙的平房居住。后该平房漏雨,甲联系不到乙,遂委托丙维修并依承诺向丙支付维修费,甲请求乙偿还维修费的依据是()。
A.无因管理
B.单方允诺
C.代理行为
D.委托合同
【答案】A
【考点】无因管理
【解析】《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甲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乙的损失而修缮房屋,甲有权请求乙偿还维修费。故A选项正确。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或者自己)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或者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可见,B、C、D选项均错误。
14.某幼儿园教师组织幼儿做游戏时,小丽被小明撞倒,前额磕伤。小丽的父母向幼儿园索赔。幼儿园以入园登记表中有"若非教师人为原因导致幼儿磕碰、摔伤等伤害,幼儿园不承担责任"的内容为由拒绝赔偿。该免责条款()。
A.有效
B.无效
C.可撤销
D.效力待定
【考点】免责条款的无效
【解析】《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免责的条款无效,故B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15.甲与某影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甲两年内完成一部电视剧剧本,影视公司支付稿酬50万。后甲将请求支付稿酬的权利转让给乙。甲请求支付稿酬的权利()。
A.在转让通知到达影视公司时发生转让
B.在转让合同生效时发生转让
C.经影视公司同意才可以转让
D.依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考点】债权让与
【解析】《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发生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甲对影视公司享有5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乙,在转让合同生效时发生转让,通知影视公司时对其发生效力,无须影视公司同意,故B选项正确,A选项、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54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本题属于稿酬债权,性质上可以转让,故D选项错误。
16.甲的外祖父和乙的父亲是亲兄弟,甲与乙属于()。
A.二代旁系血亲
B.三代旁系血亲
C.四代旁系血亲
D.五代旁系血亲
【答案】C
【考点】亲等的计算
【解析】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首先找出要计算的两个旁系血亲的同源直系血亲,然后按照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出每一方与同源直系血亲之间的代数。如果两边的代数相同,则用一边的代数定代数。如果两边的世代数不同,则取世代数大的一边定代数。甲的外祖父和乙的父亲是亲兄弟,甲、乙的同源直系血亲是甲的外曾祖父母,即乙的祖父母,甲与其外曾祖父母是四代,乙与其祖父母是三代,故甲、乙是四代旁系血亲,C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17.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中,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是()。
A.选举业主委员会
B.筹集建筑物的维修资金
C.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D.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考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解析】《民法典》第278条第1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第2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所以,B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18.甲、乙结婚后,乙与丙、丁、戊设立一合伙企业,四人的出资比例是1∶2∶3∶4。五年后,甲与乙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将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甲。甲取得合伙人地位的条件是()。
A.丙、丁同意即可
B.丁、戊同意即可
C.丙、戊同意即可
D.经丙、丁、戊一致同意
【考点】合伙企业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甲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故D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19.2010年,甲立自书遗嘱一份,表示自己的房屋由儿子乙继承,屋内的紫檀家具由孙子丙继承。2018年甲将房屋卖给任某,得款120万元,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甲病故。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所立自书遗嘱的内容全部被撤回
B.甲立遗嘱后不得出卖遗嘱处分的财产
C.乙有权基于遗嘱继承权取得卖房款120万元
D.丙有权基于遗赠取得紫檀家具
【考点】遗嘱、遗赠
20.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间甲将房屋卖给了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约定剩余租期的租金由丙收取。其后甲将上述事实告知乙。租期届满后,乙继续占有该房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只能请求甲交付房屋
B.丙只能请求乙返还房屋
C.丙只能请求乙向甲返还房屋
D.丙既可以请求甲交付房屋,也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
【考点】返还原物请求权
【解析】《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1)请求权人是物权人。该物权人应为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如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有争议)等;不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人,如抵押权人,不能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2)被请求人是现在的无权占有人。租赁期间甲将房屋卖给了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租期届满后,乙继续占有该房屋,乙属于现在的无权占有人,甲不再是房屋的占有人,故丙有权请求乙返还房屋。
二、多项选择题:第41~5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
21.刑罚消灭的法定事由包括()。
A.经特赦免除刑罚
B.超过追诉时效
C.犯罪人死亡
D.被害人谅解
【参考答案】:ABC
【解析】:刑罚消灭,是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导致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赦免。被害人谅解通常是一种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不是刑罚消灭事由。
22.下列关于犯罪客体的理解中,正确的有()。
A.一般客体是指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B.重婚犯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婚姻自由权利
C.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D.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主要以同类客体为基础加以构建
【参考答案】:ACD
【解析】:A正确。一般客体是指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的整体;B错误。重婚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客体才是婚姻自由权利。C正确。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是本质与现象的关系。例如,抢劫罪、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它们的犯罪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D正确。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主要以同类客体为基础加以构建。
23.2012年至2018年,甲与其两名兄弟纠集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在某豌豆主产区要求农民低价岀售豌豆给他们。多年来,数名不服从要求的农民被打成重伤,其他农民不得不将豌豆低价出售。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A.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B.强迫交易罪
C.故意伤害罪
D.寻衅滋事罪
【解析】:A正确。2012年至2018年,甲与其两名兄弟纠集数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在某豌豆主产区要求农民低价出售豌豆给他们。甲等人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该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获取经济利益,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C.正确。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进行交易,情节严重的行为。多年来,甲、乙使用暴力、威胁方法要求农民低价岀售豌豆给他们,构成强迫交易罪。注意,题干显示“多年来,数名不服从要求的农民被打成重伤,其他农民不得不将豌豆低价出售”,对被打成重伤的农民,甲等人在强迫交易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故意致人重伤的,同时触犯强迫交易罪和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是,对其他未被打伤的农民,甲等人仍然构成强迫交易罪,由于针对不同的被害人实施不同的行为,因此甲应当数罪并罚。
D错误。寻衅滋事罪是指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甲等人不是为了寻求刺激等,而是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过程中,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数罪并罚,综上所述,对甲应当3罪并罚。
24.某刑法教科书提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这种解释属于()。
A.无权解释
B.文理解释
C.类推解释
D.论理解释
【参考答案】:AD
A.正确。刑法教科书的作者并非有权解释的主体,故该解释属于无权解释。B.错误。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盗窃的方式为秘密窃取,简称为“窃取”,从字面看含义看,其中“窃”强调的是秘密性即“暗中”,“取”是在这种秘密的前提下,将他人对财物的控制转变为行为人非法控制,这样一种财产控制状态转变的过程就是“窃取”。文理解释是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这种解释,不是从“窃取”的字面含义来解释。C.错误、D正确。论理解释是根据立法的精神与目的对条文进行说明,论理解释中包括扩大解释、比较解释等方法。首先,“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是对窃取行为的范畴进行扩大,属于扩大解释;其次,之所以理论上有学者提出公开取财也是盗窃,是引入了外国刑法理论,在德日刑法中盗窃罪不限于秘密取财,可以公款取财,这采用了比较解释(比较中外刑法)的方法。
【注意】理论上也有观点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包括公开取财”这一解释,已经超出了国民的合理预期和预测可能性,有类推解释的嫌疑,根据这种观点,C正确。因此,本题的答案有争议。
25.下列选项中,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有()。
A.甲使用洗衣粉加工油条并出售
B.乙使用工业盐腌制鸭蛋并出售
C.丙在屠宰过程中给牛肉注水并出售
D.丁在勾兑白酒时加入工业酒精井出售
【参考答案】:ABD
【解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洗衣粉、工业盐、工业酒精均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甲、乙、丁均是在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而丙给牛肉注水的行为,并不是在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6.监护人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组织有()。
A.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B.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
C.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门
D.监护人的所在单位
【答案】ABC
【考点】临时照料
【解析】《民法典》第34条第4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所以,A、B、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27.甲与乙签订预订书,约定一年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后乙拒绝订立买卖合同。对于乙违反预订书的行为,甲可以()。
A.请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B.解除预订书
C.请求乙赔偿精神损害
D.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AB
【考点】预约
【解析】《民法典》第49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不能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签订本约,但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可见,A选项、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并无损害人格权,故C选项错误。本案也无侵害财产权的情形存在,故甲不能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
28.连带责任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包括()。
A.先诉抗辩权
B.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
C.主债务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主债务人的不安抗辩权
【答案】BCD
【考点】保证
【【解析】】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并无先诉抗辩权,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701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主要包括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所以B、C、D选项正确。
29.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约定,无效的有()。
A.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约定
B.关于诉讼时效计算方法的约定
C.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的约定
D.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约定
【答案】ABCD
【考点】诉讼时效
【【解析】】《民法典》第197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可见,A、B、C、D选项正确。
30.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台灯注册商标的有()。
A.“金榜”牌
B.“护眼”牌
C.“照明”牌
D.“轻风”牌
【答案】AD
【考点】商标注册
【解析】《商标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第2款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金榜”、“轻风”与台灯并无关联,具有显著特征,可以注册,故A、D选项正确。“护眼”、“照明”是台灯的功能,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B、C选项错误。
三、简答题(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31、简述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条件。
【参考答案】: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指行为人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如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其“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是一致的,即都是不作为。其构成条件如下:
⑴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这种义务来自于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⑵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如果行为人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能力或其他原因而不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也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⑶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⑷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只能以不作为的行为形式构成犯罪,而不可能以作为的行为形式构成犯罪,这是不作为犯的最本质特征。
32、简述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
【参考答案】: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下列行为之一:
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⑵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⑶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⑷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3、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
【参考答案】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建造自有房屋而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在于: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限于建造、保有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限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换言之,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
(4)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无偿的且没有期限限制,故该权利具有福利性。
34、简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
【参考答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
(1)实施共同侵权行为;
(2)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3)实施共同危险行为;
(4)叠加的数人侵权行为,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累积因果关系)
(5)法律直接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情形。
四、论述题:第35~36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35.试论想象竞合犯按照实质一罪论处的理由
【参考答案】: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又称观念竞合犯或想象数罪。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在触犯的数罪中,从一重罪论处,不应数罪并罚。
实质的一罪,是指貌似触犯了数罪,实质上只有一个行为,最终只能定一罪;主要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理论上,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行为说、法益说、意思说、构成要件说等。其中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想象竞合犯按照实质一罪论处的理由主要是行为说,因为在想象竞合犯中,行为人只是实施了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应当认为是一罪,不能数罪并罚。
36.试论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
【参考答案】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物权立法的完善和发展:
五,案例分析题:第37~38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分。
37.甲为索取赌债,伙同乙将王某关进地下室数天,期间,乙在甲的默许下,多次对王某拳打脚踢,导致王某死亡,之后乙按照甲的授意与王某家人联系,谎称王某被绑架,要求王某家人支付巨额赎金,同时乙以支付高额报酬为诱饵,唆使其表弟丙去王某家收取绑架赎金,王某家人报警后,警方设法抓获收取赎金的丙,并在丙的带领下抓获甲、乙。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丙的行为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2)甲、乙、丙具有哪些量刑情节?
【参考答案】:⑴甲、乙为索取赌债,非法扣押、拘禁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不构成绑架罪。乙在甲的默许下,多次对王某拳打脚踢,导致王某死亡,属于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应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甲、乙杀死王某后,谎称王某被绑架,要求王某家人支付巨额赎金,是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要挟、恐吓的方法,欺骗并迫使他人处分财物,但未能取得财物,构成诈骗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注意由于没有实际控制人质,只是谎称人在自己手中,仍然不成立绑架罪。
因此,甲、乙的前一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后一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前后两罪应数罪并罚。
丙未参与杀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丙协助甲、乙去王某家收取绑架赎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未遂)的帮助犯、从犯。
⑵甲、乙、丙的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成立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丙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丙带领警方抓获了甲、乙,因为甲、乙有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刑罚,丙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构成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8.2018年8月25日,A向B公司发送邮件,求购1000个芯片。2018年8月30日,A与C公司签订1000个芯片的买卖合同,交货日期为2018年9月30日,C依约向A支付10万元定金。2018年9月5日,B向A发来600个芯片同时说明只能供应600个,A收货并付款。后A向B要求交付剩余400个,B以自己无义务为由拒绝。
2018年9月20日,A向C交付600个芯片并言明只能交付600个,愿意承担此次违约责任,并让C自行寻找别的货源。C依旧要求A交付剩余货物,在等待几月无望之后,从市场购入400个芯片,此时芯片价格上涨,C比合同价款多支出了15万。
AB合同何时成立?
B是否有权拒绝交付剩余货物?
C是否能要求A双倍定金返还?
C是否能要求A赔偿15万损失?
【参考答案】
(1)2018年9月5日A、B的合同成立。2018年8月25日,A向B公司发送邮件,求购1000个芯片,构成要约;2018年9月5日,B向A发来600个芯片同时说明只能供应600个,对数量作出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构成新要约;A收货并付款,构成承诺,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488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有权。因为A、B的合同约定的芯片是600个,B已经履行完毕,A无权要求B多交付400个芯片。
(3)C有权要求A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A只能向C交付600个芯片,还有400个芯片不能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C有权要求A按比例双倍返还定金。
(4)不能。《民法典》第59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A已经言明只能交付600个芯片,并让C自行寻找别的货源。C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但是C却在几个月后才向他方购买芯片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