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安: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内”与“外”

【中文关键字】宪法文本;国家建设;空间;国家结构形式;世界秩序

【全文】

一、“内”与“外”:宪法文本中的空间叙事

2018年的宪法修改,涉及到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和平外交政策的内容有:“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序言第十段)、“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序言第十一段)、“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序言第十二段)等。上述内容,在民族学界、国际法学界曾引起一系列热议,但从宪法学视角进行分析的并不多;甚至是现行宪法颁布近四十年来,从宪法学视角对序言第十一段、十二段的讨论,也不算多;这也许和学界习惯性也认为宪法序言法律性不足、更多体现为一种政治修辞的流俗之见有关;但同样是宪法序言,对于第二至六段的历史叙事、第七段的政治纲领宣示的讨论还是颇有一些。那么,序言第十一段关于民族关系的言说、第十二段关于外交政策的宣示,是否只是一种具文?第十一段和第十二段之间,又有何关联?宪法文本的排列,显然并非随意为之,尤其是阐明一国制宪缘由、国家目标和政治理想的宪法序言。

在本文中,笔者拟通过对于现行宪法文本中的“内”“外”叙事的解读,来呈现社会主义中国对内如何实现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国家整合、对外是以一种什么样的世界观自处于世界并为世界提供新的秩序理解的政治场景。从空间的维度来讲,一国的国家建设,正是在其特定的国家治理空间(领土)内部,通过行政区域划分、国族叙事等具体治理手段,将国家内部不同地域、族裔的人口整合成为一个具有内在均质性的政治共同体;对外,则是在“超国家”的空间层面,捍卫自己独立自主、代表特定国家治理空间的唯一性地位、在与其他国家的交往中展示和达致特定的国际治理空间秩序。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关于“内”与“外”的叙事,呈现出的正是国家建设空间维度的一体两面。这种“内”与“外”的宪法叙事模式,和中国古典政治时代的“内”与“外”政治实践模式有一定关联,但并不相同;和欧洲近代民族国家建设和帝国建设中的“内”与“外”的政治张力也不相同;而是呈现出作为“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现行宪法序言第一段第一句)以及将社会主义作为国家的“根本制度”(现行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句)的人民共和国的独特的国家建设理念和世界秩序理解。

二、内的维度:国家结构形式与国家建设

在这之中,很能凸显现代宪法的国家建设意蕴的,即是宪法文本中对于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定,而国家结构形式这一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传统概念,也更能凸显国家作为政治共同体内部整合、巩固、维护统一的努力。国家的存在,一般被认为必须有以下四个条件:人民(生活在一个社会里面的集合体)、人民所定居的土地、代表人民的政府、这个政府还需要拥有主权。那么,这个国家以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来彰显主权、实现治理,如何处理好国家内部整体与各部分治理区域之间的关系,并以一种什么样的方式确保这个政治共同体的巩固与统一,便是国家建设中必须考虑的重中之重。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行政区划的基本设置,其次是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宪制建构,再次是关于国家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制度与认同。

(一)行政区划的国家建设之维

行政区划,也称行政区域划分,“指国家为了便于实行行政管理,按照一定的原则,把国家所管辖的领土划分成区域,并设立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从而实现国家对全国领土的统一管理”。行政区划,是国家结构形式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治理和行政管理体系的运转,是地方政府各级行政、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管理体制的前提性结构因素;是国家主权在国家结构形式层面的一个显著体现。因此,在现代国家,行政区划的名称、地位、变更程序等,都需要具有法定职权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所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一国的行政区划表面上看是一个技术问题,但实际上,恰恰体现的是主权国家对于其内部国家整合的政治努力。

行政区划,需要考虑历史地理、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关于行政区划的文本变迁,也体现着历史、现实、未来的勾连。理解中国的行政区划,以及行政区划背后的国家建设主题,也需要回溯历史,理解变迁,探讨趋势。在现行宪法文本中,行政区划被安放在总纲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为特别行政区制度)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关于省的定位问题,一直是中国立宪史中的行政区划难点所在;而“市”,作为城市社会的行政区划单位,是否写入宪法文本,也不乏争议。而且,如果我们把现行宪法关于行政区划的规定与“五四宪法”做对比的话,就会发现,除了在宪法文本上的位置从国家机构前移到总纲,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在“五四宪法”中不下辖县而在现行宪法中则“分为区、县”,其他内容则一模一样,甚至是“较大的市”这个在宪法文本和现实政治经济管理中理解分歧较大的概念,也来自“五四宪法”。

(二)“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之宪法叙事

如果说行政区划,是国家建设的结构化安排;那么,统一多民族国家宪法文本中的民族事务安排,则是直面多民族大国国家建设的核心所在——国家认同。国家建设,需要塑造和强化政治共同体成员的国家认同,在单一族裔国家,通过“民族—国家”同一性和“公民—国家”民主性的政治叙事,实现了这种认同塑造;但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如何确立、巩固多民族国家内部不同族裔的公民对其所属国家的认同,便成为多民族国家国家建设中所必须要面对的主题。因此,在多民族国家,关于民族事务处理方面的宪法制度安排,也不仅仅属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特殊地方制度层面的范畴,而需要从国家建设的高度加以把握。

早在新中国成立时的《共同纲领》,即在正文的第五章设专章“民族政策”。现行宪法文本中,序言第一段第二句即是,“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序言第十一段第一句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并具体阐述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特征;在正文第四条,对我国处理民族事务的基本原则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在国家机构一章中,用十一个条文的篇幅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进行了规定;加上行政区划、基本权利、国家机关、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条款中涉及民族事务的内容,整个宪法文本,和“民族”主题有关的内容将近五分之一。现行宪法文本中的这一书写特点,是“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在宪法文本中的典型体现,也表明一国的国家建设、制宪安排,不可能是一种纯粹的政治哲学理论推演,或者说是可以完全进行内部循环的法律自创生系统,而是深深地镶嵌在包括疆域面积、地缘政治、经济发展、文化传统,乃至族裔分布、人口特点等特定的时空约束之中。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五十六个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五十六个民族,不是各自孤立的封闭单元,也不是“分其势而众建之”,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彼此之间的联系更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中国共产党作为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先锋队组织,“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最后一句)的伟大目标,分别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提供了制度基础、组织核心与制度愿景。而全国各族人民也只有紧密团结在一起,互助合作,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目标;在这个伟大的共同目标之下,全国各族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结成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宪法序言第十一段第二句)。宪法通过对“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的强调,以及相应的制度基础夯实、组织力量凝聚、制度愿景供给,进一步巩固、凝聚这个社会主义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三)国家统一与国族彰显

对于一个政治共同体而言,除了通过权利保障、民生福祉来获得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认同,还需要向政治共同体成员确立政治共同体内在统一、不可分离的理念,将捍卫政治共同体的统一视为其成员的神圣义务,唯此,这个政治共同体才能够在岁月流变、世事变幻中继续延续下去;在面对各种有形无形的风险侵蚀下也不会影响到其自身的巩固程度。因此,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捍卫国家安全和巩固国防,同样是一国国家建设必须考虑的内容;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些国家建设之“硬规则”的约束和相应的制度支撑、力量保障,这个政治共同体是很难在地缘政治、列国竞争的国际格局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因此,有必要在宪法文本的层面,彰显中国人民将捍卫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民族团结视为自身神圣职责的意志和决心。

三、外的维度:

宪法文本中的外交政策与世界秩序理解

领土,是国家概念的基本要素之一;现代国家和传统国家的一大区别,即在于是否有清晰的疆域界分还是“有边陲而无边界”;但这种疆域界分和列国并立,并不意味着各国处于闭关锁国、不相交往的状态;相反,当今世界,已经是一个全球民商事交往频繁、跨国公司在部分地区几近发挥“影子政权”功能、各类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名目繁多的地球村时代。正是这种国家间的频繁交往,才有了国际法;而同样因为这种频繁的国际交往,以及在这种频繁国际交往过程中对内维护本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对外给予交往国和国际社会一个稳定的交往预期的需要,外交职能成为政府重要职能之一,关于外交权的配置也成为一国宪法设计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宪法序言第十二段第一、二句)。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的奋斗历程中,正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并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积极倡导和推动建立国际反法西斯统一战线;新中国成立后,明确将“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共同纲领》第十一条)作为基本外交理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来,持久的和平环境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国际条件。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提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同样必须有一个和平安定的国际环境;“我们要坚持从我国实际出发,坚定不移走自己的路,同时我们要树立世界眼光,更好把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统一起来,把中国发展与世界发展联系起来,把中国人民利益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结合起来”,因此必须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

具体到现行宪法文本的阅读,我们同样需要具有这种“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意识,“内”的维度的国家建设,离不开“外”的维度的外交政策和世界秩序理解。在现行宪法文本中,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政策的逻辑起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处理国与国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我国为世界未来和国际治理提出的中国方案。而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我们就必须在全球治理中坚持国际事务处理民主化的原则,弘扬共商共建共享的理念,坚持所有国家不分大小主权一律平等、反对大国垄断国际事务,对威胁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事业的“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进行坚决斗争;同时,要充分发挥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家政治、经济秩序建构中的作用,要“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宪法序言第十二段第三句第二分句),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近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一)以“独立自主”为我国外交政策的逻辑起点

独立自主,是我国宪法中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也是整个第十二自然段关于外交事务规定的逻辑起点所在: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在独立自主的原则下,实行并将坚持实行对外开放;也正因为是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原则要求,才要坚决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这种在外交政策中对独立自主的珍视和坚持,是由我国的国家和社会性质所决定的,是新中国成立几十年来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外交事务处理的经验总结;也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为了“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的艰辛奋斗历程中所习得的宝贵经验;是对清末北洋南京国民政府在“以夷制夷”“大国调停”等注定失败的外交理念的“另起炉灶”;也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的中华先民们安身立命所在的根本精神在当代中国的发扬光大。

现行宪法,进一步明确和发扬了独立自主的新中国外交传统;我国不断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是在独立自主前提下的对外开放。新中国七十多年来,独立自主已成为我国和平外交的基石。独立自主,意味着我国在外交事务中,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加强党中央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独立自主,意味着中国的外交,必须由中国人民自己作主张、自己来处理;独立自主,意味着中国的外交,必须服务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必须抓住国际和平与发展的机遇,集中精力把自己的事情办好;独立自主,意味着我国在外交事务中,必须坚决捍卫我国的正当权益和国家核心利益,“任何外国不要指望我们会拿自己的核心利益做交易,不要指望我们会吞下损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苦果”;独立自主,意味着我国“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反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反对以强凌弱”。

(二)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在现行宪法文本中紧随“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之后。如果说独立自主解决的是新中国外交事务考虑的一个基本逻辑起点问题;那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处理的是新中国如何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迥异的世界各国进行经济文化交往的问题,即在独立自主的基础上如何实现和平共处、加强交流。六十多年来,和平共处原则历经考验、历久弥新,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处理国与国间关系的国际法准则:“1955年,万隆会议通过的十项原则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上个世纪60年代兴起的不结盟运动把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原则。1970年和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有关宣言都接受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当今世界一系列国际组织和国际文件所采纳,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同和遵守”。

“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这是2018年宪法修改时增加的内容。这一句,回答的是“中国如何发展、中国发展起来了将是一个什么样的国家”的主题,也是中国人民对世界的庄严承诺。爱好和平,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的悠久传统;和平,是近代惨遭屈辱的中国对未来的期盼,中国不会将自己曾经的悲惨遭遇强加于其他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在1974年的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上,邓小平就代表中国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国现在不是,将来也不做超级大国”;这一方针,在几十年内被反复重申,中国的发展,只会为维护世界和平做出更大的贡献。在新时代,“实施互利共赢开放战略,积极拓展出口市场,强化多边双边及区域经济合作,推动对外开放向纵深拓展”,是深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体现,也是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

(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

当今世界,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往日益频繁,以“全球市场和高度分工为基础,形成了高度的相互依赖关系,这就意味着一国很难与他国完全隔绝”;只有合作与发展,才能培育全球市场、优化全球资源、实现互利共赢,这种相互依赖、相互塑造共同利益关系,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同时,“国际力量对比发生深刻变化,新兴市场国家和一大批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是近代以来国际力量对比中最具革命性的变化。数百年来,列强通过战争、殖民、划分势力范围等方式争夺利益和霸权逐步向各国以制度规则协调关系和利益的方式演进”;因此,摒弃冷战思维、霸权主义,弘扬共商共建共享理念,也成为全球治理的大势所趋。地球是人类的共同家园,世界各国在充满不确定性的风险世界中也必须共同应对和解决一系列全球性难题。因此,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未来风险化的时代,世界各国只有确立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从全人类整体和长远利益出发,才能为全人类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坚持对话协商,建设一个持久和平的世界……国家之间要构建对话不对抗、结伴不结盟的伙伴关系。大国要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管控矛盾分歧,努力构建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新型关系”。在这个命运共同体中,各国不分大小、强弱、贫富,都是这个共同体平等的成员,平等地享有权益,平等地共同制定规则;共同体内部的矛盾和分析,要通过对话和协商的方式解决;大国,在这个共同体中,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而非以强凌弱或者试图垄断共同体中的话语权;可以说,各国作为平等的共同体成员主体,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得以形成、发展和巩固的首要前提。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坚持合作共赢,建设一个共同繁荣的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方向是正确的。当然,发展失衡、治理困境、数字鸿沟、公平赤字等问题也客观存在。这些是前进中的问题,我们要正视并设法解决,但不能因噎废食。”当前,全球经济发展的确存在着一些症结性问题,如增长动力不足、南北差距拉大、金融市场抗风险能力不足、贸易和投资规则碎片化等,但是,这并非源于经济全球化所致,相反,我们更要通过坚定不移地加大对外开放力度,通过开放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坚持交流互鉴,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每种文明都有其独特魅力和深厚底蕴,都是人类的精神瑰宝。不同文明要取长补短、共同进步,让文明交流互鉴成为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维护世界和平的纽带”。文明冲突论是地缘政治、冷战思维的产物,我们应该坚持文明互鉴交流的理念,推动人类文明发展进步。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坚持绿色低碳,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世界。人与自然共生共存,伤害自然最终将伤及人类”。地球是人类作为命运共同体所共同生活的家园,我们必须共同呵护,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等世界性可持续发展命题。

(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何以可能:一种世界秩序理解

现行宪法文本序言第十二段第三句的后半句,“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阐明了一个理想的世界秩序何以可能的命题。不管是一个国家主权的独立自主、还是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共处,乃至如何为了人类的整体和长远利益结成命运共同体,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如何推动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如何改变国际关系中的不公正平等现象?都需要我们对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何以可能这一主题,具有一种新的世界秩序理解。

因此,要想实现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我们就必须摒弃这种建立在种族中心主义、文明等级论、霸权政治正当论基础上的旧的世界秩序观来思考一个真正和平的世界秩序究竟如何才能达成?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制宪者看来,世界和平的达致,当然不可能指望帝国和平论和霸权稳定论,而是必须“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为了维护和平必须反对霸权主义,不管霸权主义来自哪一方面,我们都反对……和平是有希望的,但和平不会自动来到,需要我们共同努力争取。”在霸权主义、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旧的世界政治、经济秩序之下,一国或者几国垄断了国际政治的话语权和世界经济财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政治中处于被决定的失语状态和单纯的生产原料提供者角色;而要改变这种不公正的国际治理格局和不平衡的经济发展格局;就必须“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也即是说,一个真正有可能实现和平共处、命运共同体的世界秩序的达成,只能建立在对霸权主义、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坚决反对,加强世界人民大团结,让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上。

当今世界,“逆全球化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抬头,国际社会面临的新课题、新挑战也与日俱增”;“同时,国际关系中的不公正不平等现象仍很突出,全球性挑战层出不穷,各种地区冲突和局部战争此起彼伏,不少国家的民众特别是儿童依然生活在战火硝烟之中,不少发展中国家人民依然承受着饥寒的煎熬。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依然任重道远”。“今天,国际社会对任何尝试领土吞并的行为表示反感。即使最强大的帝国也得违心地接受这一惯例。但‘非正式帝国’总是存在的,他们掌控着其他国家和社会的命运,只不过并未实施正式占领……‘帝国已经烟消云散,但帝国主义从未离场’”;而经济殖民主义,借助金融工具、信息工具,正让世界经济的南北鸿沟进一步拉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行宪法序言第十二段强调的反对霸权主义、加强世界人民的团结、支持发展中国家为争取经济独立斗争的精神仍然没有过时;而是体现了一个具有几千年历史的社会主义大国不同于帝国和平论、霸权稳定论的新的世界秩序理解。

四、大流动、信息化时代的内、外命题

无论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对内的国家整合,还是对外的外交政策与世界秩序理解,都表明一国的政治秩序塑造是建立在明确的空间界限基础之上。这其中,最为典型的即是一国内部的行政区划与国家之间的领土界限;而我们熟悉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则分别是建立在大杂居小聚居、村落聚居的空间基础之上;人类命运共同体国际秩序理念的提出,同样是基于只有一个地球、各国人民命运休戚与共的空间概念理解。现行宪法文本中的内、外叙事,正是对这种何谓“中国”、中国“何为”的空间理解与建立在这种空间理解基础上的政治秩序塑造记载。今天,我们已处于一个人口、资源、金融、信息等诸多社会要素加速流动的“大流动社会”;同时,新技术革命和信息化也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习惯、商业模式甚至组织管理方式,且“很可能釜底抽薪、彻底颠覆现有的国家理论”;而无论是流动还是信息,都意味着对空间的一种突破,也需要我们对这样一种大流动、信息社会时代的内、外命题,进行深入思考。

例如,从内的维度来讲,撤乡并镇、撤县改区、地区改市,以及东部沿海地区部分城市的行政级别提升,都是针对这种大流动的行政区划和组织管理体制变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深入,宪法如何面对“市”,是我们必须思考的一个行政区划宪制命题。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已进入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的活跃期,“以往民族工作所依赖的区域格局、人口构成、民族分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民族工作的对象正在从民族地区扩展到中东部地区,从农牧区扩展到城市”;因此,我们才需要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型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建设。而将深圳定位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要引擎、“推动三地经济运行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鼓励引导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充分发挥投资兴业、双向开放的重要作用,在经济特区发展中作出新贡献……吸引更多港澳青少年来内地学习、就业、生活,促进粤港澳青少年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增强对祖国的向心力”;则是突破既有行政区划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通过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新的治理理念体现。

因此,在这样一个大流动、信息化的时代,我们思考“内”与“外”的命题,一方面,我们需要意识到这是一个万物互联、深度交融的时代,无论是一国内部的区域协作与协调发展、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还是国家间的相互依存与深度合作以及全球性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治理中作用的日趋重要。另一方面,这种联结的世界,第一,并没有消灭主权,相反意味着主权和国家安全具备了新的内、外空间形态;第二,这种联结的状态不可能不遭遇任何挑战,或者说需要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呵护和捍卫;第三,就联结的实现层次而言,基础设施的联结、经济结构的联结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人心的联结。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在线阅读最新章节无删减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https://www.hongxiu.com/book/14373394005078506
2.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https://m.sohu.com/a/742609701_121769698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三节国务院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https://www.jinchutou.com/p-36154214.html
4.全国教师资格考试笔试资料——综合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通常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有的还规定国旗、国歌、国徽和首都以及统治阶级认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https://blog.csdn.net/weixin_61286799/article/details/143322165
5.我国宪法中的“中华民族”“中华民族”入宪:概念由来、规范释义与重大意义 熊文钊 王楚克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这次《宪法》修正案在序言部分将“中华民族”概念正式作为一个宪法范畴确立下来,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 https://rcenw.lzu.edu.cn/c/201907/593.html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 扫码下载 法律效力位阶:宪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8-03-11 公布日期:2018-03-11 WPS版本 公报原版https://flk.npc.gov.cn/xf/html/xf2.html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章节免费阅读为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完结章节更新,全集无删减无广告无弹窗全本小说txt百度云网盘下载。如果您喜欢小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请将该目录加入收藏方便您下次阅读。https://m.qdmm.com/catalog/1015915215/
8.统编版历史八年级下册6篇(全文)在中国,美国支持蒋介石打内战,却尝到了失败的滋味,它本来就很不甘心。新中国建立后,公开申明要走社会主义道路。美国更不高兴了。当时它妄图把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扼杀在摇篮中,建立了一个针对中国的包围圈。具体情况请看书和《历史地图册》第6页。 组织学生学习和探究新课https://www.99xueshu.com/w/file9v6342mm.html
9.荐读这些“第一次”,你还记得吗?2014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不仅是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更重要的是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4年 https://sdxw.iqilu.com/share/YS0yMS02MDAyNzc1.html
10.宪法学界泰斗蒋碧昆:刘少奇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6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通过。两天后,《人民日报》全文刊登宪法草案并发表社论,号召全国人民讨论。 多年以后,蒋碧昆获知,这次全民讨论参加人数达1.5亿人之多,占全国人口的四分之一。如在福州,300多个扩音器分别以福州话、闽南话向全市50万人播送草案内容。由于当年夏天发生特大洪灾,不少地方的http://www.xinhuanet.com/3gnews/113351/121370005_5.html
11.韩大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宪法学的学术贡献中法评本文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5期思想栏目(第63—73页),原文12000余字,为阅读方便,略去脚注,如需引用,请点此购刊,参阅原文。 一、促进宪法秩序的恢复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称“七八宪法”。尽管在规范形态上,1978年宪法保留了“左”的指导思https://www.ilawpress.com/material/detail/283357198883488256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https://www.5law.cn/b/a/falvzhuanti2/grsqwt/2014/0312/96341.html
13.余凌云:中国宪法史上的国歌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了宪法、通过了新国歌,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又修改宪法、恢复了《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这两次人大会议都是就国歌单独形成决议,不入宪。但是,既然都已确定为正式国歌,宪法不做相应修改,似乎理由不很充分。直至2004年宪法修正案,国歌才http://iolaw.cssn.cn/fxyjdt/201510/t20151028_4636036.shtml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版本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版本全文如下。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https://www.0797cx.com/zc?article_id=111732&pagenum=3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实施(附全文)民族区域自治是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策。1984年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标志着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进入了一个新时期。 《民族区域自治法》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过程。从1955年起,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就着手进行这部法律的草拟工作。1980年,叶剑英在五届全国人大三https://www.mtxzxyjhyy.cn/article.php?aid=706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版本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新版本全文如下。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http://www.lx0797.cn/zc?article_id=111732&pagenum=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