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烈的互殴现场,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互殴中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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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防卫者拥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以保护自身免受伤害。当防卫者出于制止侵害的目的而采取行动,并且该行为被认为是合法的,即使造成了侵害者的损失,其行为也因合法性而被免除违法性责任。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认可。
以于海明案为例,2018年的一次事件中,于海明在正常骑行时遭遇醉驾者刘某的挑衅和攻击。面对持续的暴力威胁,于海明最终夺下刘某手中的砍刀,并在与之争夺的过程中造成了刘某的伤害。尽管刘某受伤后逃跑,但于海明并未继续追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于海明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他在面对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御措施,保护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处理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
在判断不法侵害是否结束时,需要考虑两个关键因素:第一,不法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地离开了现场,并且不再具备伤害他人的可能性;第二,不法侵害人是否完全放弃了继续攻击他人的意图。于海明的情况中,尽管刘某受伤后逃跑,但其行为并未停止,而是试图寻找新的凶器,这表明了持续暴力威胁的可能性。
在面对此类案件时,不应要求防卫者做出极致理性的判断,而应理解他们在紧急情况下所采取行动的合理性。即使最终未造成严重损害,只要存在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并且防卫人采取措施以制止这种侵害,其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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