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网民数量的剧增,网络环境越来越复杂,网络空间中侵犯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从“人肉搜索第一案”到“艾滋女事件”再到“Facebook数据泄露”,涉事人的隐私都面临着被媒体或网民曝光在网络空间的风险。为了缓解网络空间隐私安全的严峻形势,需要各方协同治理来保护用户的基本权利。探讨我国网络空间中隐私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隐私保护;传媒伦理;人文关怀
隐私权最早是由美国法学家SamuelWarren和LouisBrandeis提出,他们认为隐私是一项“独处的权利”,即righttobeleftalone。[1]在我国,王利明教授指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2]魏永征教授认为“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3]笔者认为隐私权是每个自然人享有个人不愿公开且不危害社会利益的信息的重要权利,作为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近年来,由于我国传播环境的发展,隐私权已从传统媒体延伸到网络空间。因此,个人信息在网络空间的传播同等受到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
一、网络空间隐私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媒体报道片面追求“爆点”
(二)大数据侵占个人信息空间
(三)网络隐私侵权范围越来越大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2019年2月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统计发展报告》显示,我国的网民规模已达到8.29亿。网民数量的急剧增多,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范围也会相应地扩大,侵权的后果亦会越来越严重。传播主体方面,传播者不受传统媒体的限制,自媒体结合传播速度快、去中心化、用户黏性大等优点,成为网络传播中的重要力量,但是部分自媒体肆意传播个人信息获取流量。传播渠道方面,从网站到手机APP的使用,每个应用都会请求读取用户所在的地理位置、访问照片或通讯录、允许打开麦克风等等,部分APP强制用户同意隐私政策,如果用户拒绝则无法使用该APP。各大网络平台通过记录用户搜索的关键词和其他数据,直接向用户推送其感兴趣的话题,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用户获取信息,但是用户浏览信息被泄露、网络银行账户信息泄露、网络支付陷阱、网络诈骗等问题也频繁出现,干扰了网民的正常生活。
(四)网民的媒介素养不高
二、网络空间隐私侵权的原因
(二)媒介伦理不健全
(三)受众的窥私、曝私心理
三、网络空间隐私侵权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网络隐私权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既定的法律法规中,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的具体条款共有56条,这些条款主要以两种方式存在。一是参照上位法间接地保护网络隐私权。二是通过“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保护公民隐私”等明示性表述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给予直接保护。[7]2017年11月,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虽然我国越来越重视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但是有关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条文与西方国家相比仍然较少,并且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隐私侵权频发,部分隐私权法律法规尚不足以应对网络空间的新情况,健全网络隐私权法律法规,充分保障每一位自然人的人格权,加大网络隐私侵权的惩罚力度,才能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可靠的网络空间。
(二)建构新的媒介伦理
为了适应新的媒介环境,传媒行业应合力建构新的媒介伦理。新的传媒伦理至少涉及两个层面,既包括显性、表面层次的技术伦理和职业伦理,更应包含隐性和深层次的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用传媒的力量守护人的价值,用人的价值引导传媒的力量,应是未来传媒业态和传媒教育形态必须坚守的传媒伦理。[8]
(三)公民应增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
(四)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
国外对隐私权的保护比我国更有经验,这主要体现在立法保护较早、法律适时更新等方面。1970年,德国就颁布了《数据保护法》以保护个人信息;1974年,美国通过了《隐私法案》;1995年,欧盟颁布《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被遗忘权”的概念被提出;1997年,德国又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规范Internet的《多媒体法》。2015年,美国加州通过“橡皮”法律,为用户向科技公司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据。2018年欧盟又出台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这些都是对隐私权提出的法规。
与国外相比,我国媒体发展起步较晚并且传播法规本身尚不完善。因此,我国应该虚心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传播环境完善网络隐私立法,从而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首先,需针对隐私权设置专门的法规。其次,要加强行业自律,在行业内部建立一个保护隐私权的组织,严查隐私泄露的报道。最后,可以借鉴先进的技术,把控隐私泄露的源头,通过信息匿名技术对用户的隐私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WarrenS,BrandeisL.TherighttoPrivacy[J].Havardlawreview,4(5):193-220.
[2]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7.
[3]魏永征.中国新闻传播法纲要[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261.
[4]范桂红.大数据时代“裸奔”隐私的法律保护问题探析[J].新闻爱好者,2016(5):58-60.
[5]北京网络协会,等.2018年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报告[R].北京,2019.
[6]谢珺.论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法律定位[J].新闻爱好者,2017(2):50-53.
[7]胡颖,顾理平.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研究[J].新闻大学,2016(2):115.
(王军为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教授;蒋佳臻为中国传媒大学新闻学院2018级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