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逻辑学论证方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围绕自主自觉性的培养和形成,力求问题设置“生活化”、问题解答“理论化”
皮亚杰认知建构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同化”的思想,即主体在感受到刺激时,会本能地把它们纳入头脑中原有的图式之内,使其成为自身的一部分。大学生经历了中小学教育,耳濡目染了周边环境尤其是家庭环境的一些熏陶,对自身学习、生活及社会现象有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观点,思想深处有一定的“图式”、有着一定的自主自觉性。问题逻辑教学就是以问题抓住学生的注意力、以问题启发学生敢问善思、以问题培养和形成学生的自主自觉性。
在思政课的问题逻辑教学实践中,可以多设置贴近大学生生活实际、贴近大学生思想实际、贴近理论实际、贴近社会思潮实际的问题,既起到激发学生兴趣、充分调动大学生主动参与的积极性、营造浓厚课堂氛围的作用,又要让这些问题深入到学生的思想和灵魂深处,融入学生的生活实际,帮助学生形成学习知识、思考问题的自主自觉性。如果思政课教学脱离学生实际,就不能调动学生积极主动参与到教学中来,就不能培养学生的自主自觉性,教学就失去了针对性和实效性。这是思政课“问题逻辑”教学方法首先要把握的一个原则。
二、基于促进大学生主体的能动性,力求问题设置“知识化”、问题解答“思辨化”
米切尔兰德曼在《哲学人类学》一书中指出:“自然把尚未完成的人放到世界之中;它没有对人作出最后限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他留下了未确定性。”[5](P.228)这种未确定性使人总是具有一种超越自身现实存在的永恒努力和冲动,这是人具有主观能动性的自然根基。
王天恩曾撰文指出:“问题是已知信息在人脑中构成的指向未知信息的疑问。这种疑问具有希图得到答案的性质。”[6]问题所蕴含的这种从已知求未知、从疑问中寻找答案的过程,实质上也是人的能动性得以较好发挥的过程。思政课的四门课程,从宏观到微观、从现象到规律、从理论到实践,包含着人类对社会发展规律的丰富而深刻的真理性知识。在思政课“问题逻辑”教学的过程中,问题设置要注重“知识化”。在钻研、吃透教材中的理论体系,全面、深刻掌握大学生所关心、所困惑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方面的问题的基础上,内涵丰富、问题表征鲜明地设置知识性非常强的问题,既吸引大学生的学习和参与兴趣,又提纲挈领、纲举目张、以点带面地传授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方面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启迪和激发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使其能动地进入思政课的学习。离开了“知识化”的问题,就离开了知识的传授,就离开了课程教学和学科学习。所以,设置“知识化”的问题,是“问题逻辑”教学的基础性工作。
与此同时,问题解答要注重“思辨化”。培养辩证的思维方式,形成科学的观察世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方法,是思政课教学的基本目标,这也是培养大学生主体性所不可或缺的内容。在解答问题中,问题的答案正确与否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通过解答问题,向学生演示问题的解答,引导和启发大学生形成辩证的思维方式,科学的思维方式。比如,可以引导学生形成多方面、多角度、辩证而全面看待事物的方法,引导学生形成用“底线”思维看待事物的方法,引导学生形成两点论和重点论看待事物的方法。通过思辨、思维方法的培养和形成,帮助学生养成辩证客观、科学全面看待问题、处理事务的良好习惯,增强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增强解决问题方法的灵活性,使其在社会人生的实践中,遇到问题能客观看待、冷静思考、科学处理,使能动性成为大学生的基本素质。如果问题设置只注重知识性,就趋同于传授性传统教学,只有提高问题的思辨性,才能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调动学生思维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动性。
三、旨在激发大学生的创造性,力求设置问题“情景化”、解答问题“过程化”
奥地利医生奥延布利加在发明叩诊法的过程中,当他因不能及时诊断病人的胸腹部疾病感到非常着急时,幼年时自家客店的小伙计用小棒敲打酒桶、通过耳朵认真听来辨别桶里还有多少酒的情景给了他非常重要的启发。实践反复证明,特定的情景往往助推着各种创造、在创造发明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激发、培养和锻炼大学生的创造性,在思政课“问题逻辑”的教学中,可以借鉴和参考特定情景再看创造发明过程中的作用,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方面,贴近大学生思维实际、心理实际,贴近社会发展规律的实际,尽可能多地设置“情景化”的问题。既设置好必要的氛围和环境,也准备好问题形成的各种铺垫,并加上必要的悬念、疑问等,绷紧大学生思维这根弦,紧张大学生的心理,使其精神、思想高度集中,在其心灵中留下深刻印象,甚至成为大学生潜意识的一部分。培养学生的创造性,不能空谈。即使是思政课教学,也要担负起这个职能。而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教学方法,就是设置“情景化”的问题,让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进行创造性思维,培养创新方法。
综上所述,在思政课“问题逻辑”教学实践中,可以从设置问题和解答问题中多做探索和尝试,以增强思政课的实际效果,促进大学生自主自觉性、能动性、创新性等主体性的弘扬和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湛.主体性哲学―人的存在及其意义[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英]斯宾塞著,胡毅译.教育论[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关键词】普通逻辑学;思维能力;论证观点
一、普通逻辑学的课程概述
普通逻辑学课程的主要内容是:首先阐述逻辑学的对象和性质;然后学习概念的内容(内涵和外延及其相互间的反变关系;概念的种类;概念间的关系;概念的限制和扩大;定义与划分);最后学习推理的知识(演绎推理;非演绎推理)以及普通逻辑的基本规律;课程重点在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和三大基本规律的学习。
(一)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的学习内容。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或特有属性的思维形式。判断是对客观事物情况有所断定而且对周围现实的真假有所反映的一种思维形式。推理是依据已知的判断得到新判断的思维形式。它们在普通逻辑学课程中是基础而重要的,故而要求学生全面掌握并且有所侧重。
1、概念。在授课过程中,着重讲解让学生了解什么是概念,理解概念的两个基本的逻辑特征:内涵和外延。从而识别不同种类的概念,特别是学会区分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接着理解并识别概念外延之间的各种关系,能够熟练地使用欧拉图表示两个概念外延之间的各种关系。还要掌握具有属种关系的两个概念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达到正确掌握概括、限制、定义和划分等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并且学会识别并纠正常见的概念方面的逻辑错误。
2、判断。通过这个部分内容的教学,让学生明确判断的基本概念和逻辑特征。正确理解什么是性质判断,进而理解量项的含义,掌握各种性质判断的逻辑形式。而且要理解同素材的判断之间矛盾关系、反对关系、下反对关系和差等关系的含义,能够正确运用对当关系由一个性质判断的真假推知其他同素材的性质判断的真假。并且在了解判断的分类之后,要熟记四种性质判断主、谓项的周延情况。要了解什么是关系判断及关系判断的结构,掌握关系常见的逻辑性质。
3、推理。授课要求学生了解推理的实质和特征;能够掌握推理的种类、形式结构和规则。进而要求学生既能分辨正确与错误的推理形式,从而能运用正确的形式进行推理;进一步要求学生能够根据复杂的语言环境和推理的知识,准确地分析出具体的推理形式,灵活运用,并且能摒弃错误的推理,提高正确运用各种推理的逻辑思维能力。要求掌握简单判断的推理、复合判断的推理和模态判断的推理。
(二)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等基本规律和逻辑方法的学习内容。三大基本规律是运用各种逻辑形式的总原则。授课要求学生理解、掌握三大基本规律的内容和要求及其适用范围、作用等;从而学会用逻辑规律找出问题,分析现实问题。进而能够运用三条基本逻辑规律来进行推理、论证,并且能够识别实际推理和论证中违反三条基本逻辑规律所犯的逻辑错误。
1、同一律。同一律是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保持思想的同一性。具体要求有两个方面:a.概念:要求保持概念的同一性。不要犯“偷换概念”或“混淆概念”的错误。b.命题:要求保持命题的同一性来进行推理或论证。不要犯“偷换论题”或“转移论题”的错误。
2、矛盾律。矛盾律是指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肯定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要求有二:a.概念:要求不能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同时用两个互相否定的概念指称同一个对象。b.命题:要求不能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同时肯定两个互相否定的命题都是真的。
3、排中律。排中律是指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同时为假,而是必有一真。其具体要求也有两个方面:a.概念:排中律要求对任一对象,或者用A这一概念去反映它,或者用非A这一概念去反映它。b.命题:要求对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不应该在同一思维过程中都予以否定,而须有一真。
二、该课程知识在学生辩论赛中的运用
(一)学生辩论赛的盛行。在校园里,形形的比赛数不胜数,辩论赛也是学生们喜闻乐见的比赛之一。辩论之于大学生的意义,是培养人、训练人、陶冶人,尤其是培养人的思辨能力,训练人的口才能力,陶冶人的审美能力。而这些是跟普通逻辑学课程同一的。
(二)分析一个辩题的论证结构
1、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是一个辩题论证过程的三个组成部分。论题即是辩论正反方的立论观点。拿到辩题,双方首先要分析对这个句子是肯定还是否定:正方的论题就是肯定,其论证就是证明。而反方的,即是否定,那么其论证就是反驳。一个论证在文字上除了论题就是论据,故此辩论的整个过程都是论据的运用。而反证法和归谬法的论证方式要引起我们的注意,要留意其特征。若是正方的论题,其立论却用“如果不……”在后面,就是用了反证法。而若是反方的立论用了“如果……”在后面,则是归谬法。
2、论证就是为某个主张提供理由,以表明它的可接受性。论证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组成,但影响论证可接受性的因素还要考虑其背景或假设。论证的结构往往比较复杂、多重,既可以是直接论证和间接论证,也可以是演绎论证和归纳论证。通过课程内容的学习,我们也可知充足理由律作为三大基本规律的补充,也是论证所要求遵守的规律。从这些逻辑规律的要求,我们可得出论证的若干规则,但需要注意反驳是论证的特殊形式。这些都是在辩论过程中应该遵守和掌握的。
三、结语
普通逻辑是思维创新的前提,也是理解、论说的基础工具。学习它的意义总体上说是为了培养批判性思维习惯与能力,具体则是培养自己逻辑思维的能力,提高整体思维能力,从而有助于获取新知识,也有助于识别、反驳错误,避免不讲逻辑。规律的逻辑要求是人们根据其内容来保证思维的正确性。
参考文献
[1]姜全吉.逻辑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农名颖.形式逻辑新编[M].广西教育出版社,1996.
[3]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逻辑教研室编.逻辑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一、法律推理的构架--司法三段论
法律逻辑学在国内生根发芽已有20多年的历史,而在国外更可追溯至20世纪的中叶,德国的学者克卢格(UlrichKlug)率先使用了"法律逻辑"一词。我国学者对法律逻辑的研究从最初的用传统形式逻辑原理来解释司法领域具体个案的研究方式到依靠现代逻辑系统来重构法律逻辑体系,在这一阶段,我国法律逻辑研究实现了第一次转向--法律逻辑现代化转向。而在1997年,第八届全国法律逻辑学术讨论会上,雍琦教授发表的《关于法律逻辑性质及走向的思考》一文中,创见性地提出:"我们在进行法律逻辑研究的过程中,就不应囿于形式逻辑固有的原理、原则;对司法实践中逻辑问题的探索,也要敢于超越形式的眼界。"[1]从而开启了法律逻辑学在国内的又一次重大转向--法律逻辑的法理学转向。
二、司法三段论的核心--前提构建
三、前提构建的困境--对法律论证理论的反思
针对大、小前提构建的论证,中外法学家对此都提出了一些极富创见性的方法论与理论进路。
1.阿列克西的程序性法律论证理论
罗伯特·阿列克西的论证理论汲取了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的哲学理念,强调理性商谈的作用,认为"如果裁决是理性言说的结果,那么这一规范性陈述就是真实的或可接受的。"[7]但仅凭普遍理性实践的论辩方法并不一定能达成对陈述的共识。为此他提出了六组规则和形式:(1)解释的规则和形式;(2)教义学论证的规则和形式;(3)判例适用之规则和形式;(4)普通实践论证的规则和形式;(5)经验论证的规则和形式;以及(6)所谓特殊的法律论证形式。从而在程序性保证共识的形成。
2.图尔敏的论证理论
3.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
针对现代逻辑学的形式化、符号化而无法与法律实践相切合的困境,佩雷尔曼在古典修辞学的基础上讨论了一种非形式的价值逻辑,命名为"新修辞学"。在司法审判中,形式推理往往无法应对价值判断的问题,如何保证推理的性质,如何使价值冲突得到和解,这就需要依靠论辩推理,也即一种带有对话式的论辩方法。
4.麦考密克的法律推理理论
麦考密克(NeilMacCormick)的法律推理首先肯定了演绎推理在司法裁决中的作用,"在某些案件中一个稳当的判决可能完全是借助演绎性论证方式在法律上进行证明的。"[8]其次,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法律规则需要解释,只有待解释的问题解决之后演绎推理才有可能。而这就需要一个二次证明的过程。二次证明必然意味着对做选择所依据的理由进行论证,即论证如何在相互对立的裁判可能之间做出选择。他的推理理论重构了演绎推理的正当论证之可能,也阐述了道德规范、法律原则在二次证明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5.国内学者论证理论进路
对法律推理的前提构建研究,我国的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早在九十年代末,著名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在《民法解释学》一书中,就法律规范的解释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探讨了漏洞补充、利益衡量等的各类解释方法,与也引发了国内法学方法论理论研究的热潮。此后谢晖、陈金钊教授等以西方哲学诠释学的理论为根基构建以对话--论辩为特征的法律解释学体系。
总而言之,无论国内国外,就法律推理的前提构建问题,学者提出了各类有益的理论进路。可主要概括为:(1)各类以道德分析哲学为背景,强调价值判断之于法律推理过程中的反思作用的论证理论;(2)以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为背景,强调对话、商谈理性的论证理论;(3)以胡塞尔的现象学为哲学源流,加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为背景的法律解释理论;等等。
不可否认,这些论证理论为法律推理的前提构建提供了有效的理性支撑,但与此同时,它们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的一些问题亟待反思。主要表现为:
(1)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距离较远。首先各论证理论存在术语抽象,论证程序、规则繁琐的问题;其次,各理论缺乏实证的研究过程,在以哲学理论为渊源的构建中,表现为一种理论直接到理论的思维过程。这样往往加大了实务人员的掌握与操作的难度。
(2)多元性的论证标准使得论证理论在司法实践种缺乏统一的认定。各种论证理论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解决法律推理中前提构建的"明希豪森困境",但论证理论本身提供的标准--比如诉诸论辩共识、诉诸道德伦理、诉诸先验等,都是存有争议而需要再次证明的。这再一次重复了前提构建时的困境。
司法是法律的公正实践,目的是解决纠纷。作为方法论的法律逻辑(法律推理)不应是远离实践,成为法学家之间玩弄的"玄学",更不应是繁琐复杂的理论堆积,成为"一台累赘的运作机器"。毕竟,司法实践者--尤其在当下的中国,他们需要的是一种易于理解,便于操作的工具来辅助司法审判。正如雍琦教授早在法律逻辑研究初期便提出的:研究法律逻辑的目的是为了给司法工作者提供一套有效的智力工具或手段,是为了应由于司法实践……我们在进行法律逻辑研究时,就不能不考虑到广大司法工作者对成果的接受能力。所以如何为论证理论的困境寻找一条更为简洁而有效的思维进路,如何使法律推理的工具理性真正普遍适用于司法实践,是当下法律逻辑界亟待思考与探索的。
[关键词]《论道》《新理学》逻辑重新讲接着讲
反映分析哲学重要特征的逻辑的引入,促成了中国哲学在现代的转型,形成了中国哲学研究的新范式――逻辑分析。这在金岳霖先生的《论道》和冯友兰先生的《新理学》著作中有鲜明的体现,前者可以说是重新讲的哲学,后者是接着中国哲学讲的哲学。而这两本哲学著作是中国现代时期的哲学代表作,与此同时有影响的哲人也无不运用了逻辑分析法。
一、《论道》、《新理学》用逻辑
作为哲学体系建构的工具,可以是逻辑的,也可以是其他,《论道》、《新理学》建构的工具就是逻辑的,而且是有意识地运用逻辑作为其表述思想的工具。
在《新理学》里也是运用逻辑方法来论证的。冯友兰用“如果一则”推出“真际必有”,推出“大全”、“理”、“气”、“道体”等范畴。
二、《论道》、《新理学》讲逻辑
在中国古代哲学著作里,从来不把逻辑放入哲学体系中来讨论,《论道》、《新理学》则不然,在这两部哲学著作里,探讨了逻辑问题。
在《论道》里,金岳霖研究的逻辑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关于逻辑、逻辑系统与逻辑学的定义。金岳霖把逻辑、逻辑系统与逻辑学作了区分。他认为,逻辑与逻辑学不同,逻辑也不同于逻辑系统。逻辑是逻辑学的对象,没有不同的逻辑,逻辑是必然的理,逻辑是惟一的。逻辑“是必然”。逻辑学是“研究必然的学问”。“逻辑表示必然与必然之间的必然关联。”如PRQ中,PQ是必然,R是必然的关联,“逻辑底秩序本身是逻辑。”逻辑不包括传统与现代,而逻辑学分为传统逻辑学与数理逻辑学,逻辑学是以逻辑为研究对象,所以逻辑学可以不同。逻辑是惟一的,逻辑系统可以是多种的。用他的话说,“逻辑系统是逻辑的具体表现,逻辑系统的意义随逻辑系统而异。可是,系统虽多,而逻辑不二。”“逻辑无二,而逻辑系统不一。”这就是说,虽然逻辑学研究逻辑及不同的逻辑系统,但是逻辑不同于逻辑学、逻辑系统。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逻辑,逻辑系统是逻辑的系统,逻辑是一元的,逻辑学、逻辑系统是多元的;可能与必然的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可能底关联有必然的关联,而必然的关联为逻辑”;逻辑学有传统与现代之分。
关于逻辑命题。金岳霖认为,“逻辑命题都是穷尽可能的必然命题。这样的命题对于事实毫无表示,所以它不能假,对于所有的可能都分别地承认之,所以它必真。”“逻辑命题不仅不能假,而且必然地真,它虽然不表示事实,然而它不能不有所表示。”
关于同一律思想。“同一律或者用(一)‘甲是甲’表示,或者用(二)‘如果X是甲,则X是甲’表示。”
关于归纳原则。在《论道》第7-12页专门论证归纳原则问题,强调归纳是由例子到一般的结论,可概括成“如果一则”的命题,进而分析前件所举正反例子对于归纳原则的真假关系问题,得出“归纳原则不会为所与所”的结论。
在《新理学》里,冯友兰探讨了以下的一些逻辑问题。
传统逻辑中性质命题的主项存在问题,提出现代逻辑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如冯友兰将“凡人皆有死”表述为:“对于所有的甲,如果甲是人,甲是有死的”这一谓词形式,来考虑逻辑学的形式化问题。将“凡人皆有死,甲是人,甲有死”用谓词逻辑理解为:“若果凡人皆有死,若果甲是人,则甲必是有死的”。这一推理可表述为:对于任何人而言,如果其为人,则有死;甲是人,所以甲有死。
否定归纳逻辑在哲学研究中的作用。由于哲学研究的是“真正义理命题”,“用归纳法所得之结论,
不能是必然底命题,而真正义理命题,是必然底,所以真正义理命题,不是用归纳法所能得到者。”归纳法仅仅适用于“寻义理”、知识之获得。
明确“涵蕴”范畴与逻辑常项的关系。哲学是“对于不可思议者之思议、对于不可言说者之言说”的纯思的学问,是对于“真际”形式的有所肯定,“真际”不同于实际,“实际的事物涵蕴实际;实际涵蕴真际。所谓涵蕴,即‘如果一则’之关系。”
三、“重新讲”与“接着讲”
运用逻辑分析法,使哲学逻辑化,由此达到哲学思想的明晰性和确定性,这是中国现代哲学不同于传统哲学的明显特征。《论道》和《新理学》如此,中国现代时期大部分哲学家的著作也是如此。如谢幼伟评熊十力的《新唯识论》中就说:“然此书系统之完整,说理之圆融,思想之深入而谨严,已非宋明理学家之著作可比。……尝谓学问之道,非于逻辑先有训练不可,否则,纵有所见,而表达为语言文字时,必难完整而有系统。过去中国学问之大病,即在缺少逻辑训练,因而甚少系统完整之著述。其有例外,则必曾用力释典,今观熊著《新唯识论》,益觉所见为不谬也。”它充分说明逻辑分析法的影响。我们完全可以说《论道》是在中国哲学发展史上重新写的著作,《新理学》是接着写的著作。
说是“重新讲”的著作,因为在《论道》里根本找不到中国传统哲学的痕迹,“道、情、性、势、理”等范畴是借中国传统哲学的概念而已,有其名而无其实。就拿“道”来说吧,在《论道》里,“道”是“式一能”,如上,“式”是必然的关联,逻辑是式,研究“式”的学问就是逻辑学;“能”是“在经验中抓住了它,在所谓‘形而上’学底范围之内,它也就逃不出去。”经验是“有推论有想象的经验。”“‘式’与‘能’虽然可以分别地讨论,却不可分开地‘是’道。道是二者之‘合’,不单独地是‘式’,也不单独地是‘能’。”对于“式”与“能”范畴,金岳霖认为,“朱子的‘理’与‘气’,我不敢说就是这里的‘式’与‘能’,亚里士多德底‘形’与‘质’我也不敢说就是这里的‘式’与‘能’。
‘理不能无气,气不能无理’或‘形不能无质,质不能无形’是(似)乎是常常遇着的思想,可是,我个人总感觉不到这思想底必然,尤其是‘理不能无气,形不能无质’底那一方面。若把‘气’与‘质’当作经验中的‘东西’,这两句话是(似)乎是真的,可是,它虽然是真的,而它们是(似)乎不是必然的。至少在我个人看来,经验的‘东西’无所谓必然,而‘理’与‘形’很可以没有这些‘东西’。我这里的‘式’与‘能’,在我个人,的确是不能分离的,而它们之不能分离,在我看来,的确是必然的。”金岳霖意识到《论道》之“道”与中国思想中“道”的不同,因情感因素,犯了“旧瓶装新酒”的错误。“我深知道我这本书有旧瓶装新酒底毛病,尤其是所谓无极、太极、几、数、理势、情、性、体、用。其所以明知而故犯之者就是因为我要把一部分对于这些名词的情感转移到这本书一部分的概念上去。”这就是我们说《论道》是用西方分析哲学的逻辑分析特征重新写的哲学著作。
一大学产生前夕逻辑学在高级教育中地位的提高
古代晚期基督教会逐步接受了“自由七艺”(以下简称“七艺”)作为教育的基础内容,逻辑学渐受重视。奥古斯丁有专门的逻辑学著作———《逻辑学原理》流传。由于马尔蒂亚努斯(MartianusCapella)、波依修斯(Boethius)、卡西奥德鲁斯(Cassiodorus)、伊西多尔(Isidore)等人为挽救文化而做的努力,亚里士多德逻辑学的一些内容得以流传到中世纪。但逻辑学在中世纪早期的教育中是不受重视的。当时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官员和教士,教育的主要内容是语法和修辞。逻辑学处于非常次要的地位,更很少见到在其他学科中的应用。从加洛林文艺复兴到11、12世纪,一批文化中心的教育活动逐渐超越训练读写的水平,向更高级的学问研究迈进,逻辑学的地位很快凸显出来。萨莱诺的医学、博洛尼亚的法学、法国北部的神学和逻辑学、以沙特尔和奥尔良为中心的拉丁文学迅速发展,初具高级学问的雏形。逻辑学使论证合理化、使学科知识系统化的工具性作用显现出来,因而受到重视。在唯实论和唯名论的辩论中,各方无不诉诸逻辑学的锋芒。凭借逻辑学,在巴黎声名鹊起的阿伯拉尔(PeterAbelard)与众多权威辩论并取胜,吸引了来自欧洲各地的学生。
以逻辑学为核心的经院方法的流行,刺激了“七艺”中逻辑学地位的提高,导致了语法地位的降低,以奥尔良为代表的语法学术中心衰弱了,而以巴黎为代表的逻辑学中心地位日盛。同时逻辑学与语法学开始相互渗透,一方面使传统的文学韵味浓厚的语法学变为纯理论的语法学,另一方面促进了中世纪逻辑学对语言的重视,导致词项逻辑等一系列新成果的出现。哈斯金斯对逻辑学的兴盛扼杀了正在复兴的拉丁古典文学之事深感惋惜,但从整个学术发展看,对逻辑学的尊崇是重大的进步。当然,对逻辑学单纯的迷恋,也带来一些问题。索尔兹伯里的约翰(JohnofSalisbury)曾游学欧洲,先在巴黎学习逻辑学等学问,后又在欧洲其他地方学习,重返巴黎后,看到往日的同学仍终日在逻辑学上冥思苦想,感到吃惊又好笑。他并不反对学习逻辑学,但作为工具的逻辑学只是学习其他学科的工具,不能本末倒置。这一弊端在大学时代得到了克服。
二逻辑学在大学教育中的基础性地位与演绎推理的盛行
约1200年大学产生后,逻辑学地位进一步提高,并在大学教育中被确立为基础学科。这主要表现为:逻辑学成为大学基础学科中最重要的课程,并向各高级学院全面渗透。
至14世纪,这两种新型评注成为主流。各大学共同的评注类型决定了共同的授课方式和共同的辩论训练。无论细微的分析,还是问题的辩论,都离不开逻辑学的辅助。逻辑学在大学中的基础性地位,表明了学者对演绎推理的重视。在14世纪归纳推理兴起之前,演绎推理是唯一成熟的推理方式,而逻辑学便成为最流行的演绎推理工具。这直接塑造了中世纪学者的思维:各种前提就是权威的理论,各种观点是否符合逻辑地导出,是判断其是否符合科学方法的标准,而一门学科是否成为令人尊崇的“科学”,就在于其整个理论系统是否为严格的演绎推理的产物。演绎推理盛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高级学院更偏向于招收有艺学院学习经历、精通逻辑学的学生。这种情况在北方大学更明显。在巴黎、牛津和剑桥,对非僧侣学生来说,艺学院的学习经历乃是进入高级学院的必要条件。
牛津大学获得“艺学硕士学位”的人,若继续攻读高级学院的“硕士学位”,其学习年限甚至可以比其他学生缩短约一半以上。“艺学硕士”在医学院只需学习4年,而其他人则要学习8年;在民法学院只需学习4年,而其他人要学习6年;在神学院只需学习4-5年,而其他人要学习14-15年。在南方大学,艺学院受到的重视虽然不如北方,但要想成为高级学院的学生,也要具备艺学的基本知识,尤其是逻辑学。1240年蒙彼利埃大学的规章中规定,医学院的学生应当精通艺学。1309年的规章中还规定,精通艺学的学生可以比其他学生缩短学习期限。在博洛尼亚大学,精通逻辑学的学生可更顺利地进入法学院学习。
三大学逻辑学的发展与归纳推理的兴起
从12世纪到13世纪中期是逻辑学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可称之为“继承与消化时期”。期间大学从萌芽走向成熟,大学里的逻辑学逐步吸收了前人的学术遗产,同时出现了开创性的发展。
12世纪中期前,高水平的逻辑学书籍较少,主要是波依修斯译成拉丁文的亚里士多德《工具论》的部分篇章,包括《范畴篇》、《解释篇》,还有译自波菲利的著作《导论》,波依修斯对《范畴篇》、《导论》和西塞罗《论题篇》的评注,另外还有他本人撰写的关于划分、范畴和假言三段论的论述。这些逻辑学著作构成了后来被称为“旧逻辑”的内容。12世纪中期以后,亚里士多德的绝大部分著作被译成了拉丁文,《工具论》中的其他篇章,包括《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题篇》和《辩谬篇》,也在学术界流传起来,这些亚里士多德的著作连同学者们的评注就构成了“新逻辑”的内容。“旧逻辑”和“新逻辑”又被合称为“古代逻辑”(logicaantiquorum),即古希腊罗马人的逻辑学。虽然“古代逻辑”以亚里士多德逻辑学为主要内容,但同时也通过各种评注融合了非亚里士多德的因素,包括斯多亚派、新柏拉图主义以及阿拉伯学者的因素。
他不仅涉及亚里士多德逻辑学的各个主题,还吸收了前人———包括波菲利、波依修斯、热尔贝(Gerbert)、格罗斯泰斯特、阿拉伯学者等———一系列的成果。在这样成熟的学术基础上,“逻辑学大全式”(Summulelogicales)的著作开始出现,这些著作逐渐打破了以亚里士多德逻辑学为主的体系,新的体系包涵了更多中世纪学者创新的因素。另一方面,一批大学的逻辑学家开始侧重于逻辑学新领域的研究。他们将那些不同于古代逻辑的新发展称为“现代逻辑”(LogicaModerna),其内容包括古人不曾探讨过的或只有初步涉及的逻辑理论,其中最主要的有三大部分,即助范畴词理论、指论、命题逻辑推理理论。
巴黎大学舍伍德的威廉(WilliamofSherwood,约1190-1249年)著有《逻辑学导论》,其中就有专门的章节论述指论。另外他还有单行本的著作《助范畴词》。同时代的一位学者———西班牙的彼得(Pe-terofSpain)———的《逻辑学大全》中除了论述“古代逻辑”外,有约一半的章节涉及了“现代逻辑”的内容。该书是中世纪大学里最流行的逻辑学教材,至17世纪已出了166版。第一阶段的积累与转折预示着以后大学逻辑学将迎来更繁荣的时期,即第二个阶段———高峰时期。从13世纪中期以后,大学逻辑学的发展渐渐进入辉煌时期,并在14世纪达到了顶峰。杰出的逻辑学家大量涌现,“现代逻辑”获得长足发展,逻辑学开始对哲学、自然科学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按照目前我国学科目录设置,逻辑学为哲学一级学科下的一个二级学科,逻辑学具体学科一般也设置在哲学系或哲学学院下的某个二级学科教研室或研究所。我国高校中哲学系(院)开设逻辑学硕士点或博士点也并不多,逻辑学专业研究生毕业时获得的学位是哲学硕士(博士)。另有少数高校曾经或者正在招收逻辑学专业本科生,主要由哲学系或数学系执行,学生毕业时获得的学位是哲学学士或理学学士。近些年,随着国内逻辑学者学科背景和学术经历的丰富以及国际交流的增多,逻辑学和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变得越发活跃,主要体现在逻辑学与计算机科学、基础数学、语言学、法律、心理学等学科的交叉研究中。
三、专业逻辑研究和教育的定位分析
四、领域逻辑教育对其他学科和社会发展的意义
五、结束语
[关键词]论辩思想政治教学论证
在古代东、西方,分别产生了世界三大逻辑学说——中国“墨辩”、印度因明与希腊亚里士多德逻辑。它们是适应当时科学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也是适应论辩需要而产生的。论辩包含有论证和反驳的意思,因此在思想政治教学过程中充分将具有逻辑性的论辩知识引入其中,对思想政治教学具有重要意义。
一、论辩中逻辑特性
论辩是对某一问题持不同见解的双方彼此间为确立自己的见解所进行的论证与反驳的说理过程。由定义可知,论辩遵循的逻辑性质就是论证和反驳的逻辑规则。
论题是论辩者对所谈论问题持有的看法与主张。从形式上,是一个命题。反论题是论证中与原论题有反对关系的论题。例如,思想政治课中货币一章对金钱是万能的看法,如果把“金钱是万能的”作为原命题,那么“金钱不是万能”便是与原命题具有反对关系的反命题。
论据是被引来作为论题真实性根据的一组判断,是论辩者用来阐述论点的材料。从内容上看,它们可以是科学已经证明了的原理、定律及已被确认的事实。根据逻辑充足理由律,论辩中使用的论据必须典型、真实、充分的。
论证是用若干真实判断确定另一判断为真的思维过程。在逻辑学中,论证又称证明,由论题、论据、论证方式组成。在逻辑学中要使论据有论证性,必须遵守以下规则:①论题应当清楚、确切,不应含糊其词,不应有歧义。对于关键概念,应加以解释、说明。②论题保持同一。③论据应当是真实判断。④论据的真实性应不依赖于论题的真实性。⑤论据必须是论题的充足理由。
反证法是通过证明与自己的论题相矛盾的反论题是错误的,然后根据逻辑中排中律,从而确定自己论题正确的一种论证方法。反论题与自己的论题必须是矛盾关系,而不能是反对关系,因为具有反对关系的两个判断可以同时是虚假的。从形式上看,反证法就是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
反驳是指出某一论断的证明不能成立的一种逻辑方法。反驳论点就是针对对方的论点进行反驳。反驳论据就是设法证明对方的论据是虚假的,不能成立的,以此否定由这论据所支持论点。反驳论证方式就是反驳过程中,指出对方的论据和论题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或从对方的论据推不出对方的论题。
二、论辩在思想政治教学中的应用
高中思想政治课具有鲜明的思想教育性,教材中许多内容是直接对学生进行训导的,如果教师扮演真理的化身,采用“填鸭式”教学方法,学生往往会产生逆反心理,教学效果不好。论辩在思想政治教学过程中的运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整堂课的论辩;一种是教学过程中围绕某一问题的课中论辩。将这种论辩逻辑的方式和其他教学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更容易收到好的教学效果。
1、论题提出与思想政治教学
论辩的论题在思想政治教学中提出时应遵循的原则是:论题理论性不强,但思想很强,这样才能对学生有吸引力,使大多数学生感兴趣。每个论题的在选择时,都可以运用逻辑对论题进行分析,看论题和反论题之间是否具有反对关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握论题实质,弄清论题本来面目例如:人民币有没有价值?国家能不能规定人民币的购买力?等等,这些可以提出反对关系命题,作为学生论辩的论题,我们通过分析易于形成论辩,激发学生积极参与,诱导学生不自觉地投入进去,可以达到预期教学效果。
2、论据收集和整理与思想政治教学
论题确定后,就要让学生在开展论辩之前对与论题有关的论据进行收集和整理,让学生掌握第一手资料。由于每个学生所看问题的角度不一样,这样才能在论辩中易碰撞出火花,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论据收集后,根据逻辑的方法对论据进行筛选、分析、归类、整理。根据逻辑中论证的规则进行整理和分类,例如: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要允许和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让学生事先对现实生活中非公有制经济的作用进行调查,搜集材料,并找出与论题同一的论据进行整理,这样才能使学生在论辩中有的放矢,对非公有制经济有一个正确认识。
3、论证和反驳的方法与思想政治教学
论辩过程中可以采取很多逻辑中的方法对论题进行论证,如论辩过程中进攻可采用类比、比喻、比较、反证等方法。采取这些方法可使论辩步步深入,老师可以通过设问,反证等方法引导学生,启发学生的求知欲。例如:在讲理想和现实的关系时,一方可以用比较理想和现实方法来回避对方在论辩过程中的意见,也可以运用反证方法,先承认对方论题,然后运用逻辑中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来证明对方论题为假,最后,根据排中律对对方论题假证明我方论题为真。在反驳过程中,我们运用的是与反证法相反的归谬法来证明的。同时在论辩过程中学生在论辩过程中可能会离题,教师要将论辩引向主题,及时纠偏;论辩面过宽时,教师要向学生指出讨论的重点。
4、论辩评价与思想政治教学
逻辑是研究推理的科学,分为形式逻辑和辨证逻辑。数理逻辑学开始于用数学方法对形式逻辑中推理规律的研究,后来进一步发展到对数学中基础性问题及逻辑性问题的研究。现在数理逻辑是用数学方法研究形式逻辑的一门科学,也就是用数学方法研究推理的科学。所谓数学方法[1],主要是指引进一套符号体系的方法,因此数理逻辑又叫符号逻辑。现代数理逻辑主要有四大分支:证明论、模型论、递归论和公理集合论,其中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即一般的所谓古典数理逻辑)是各个分支的共同基础。
命题是形式逻辑中的基本术语,也是数学中最基本的元素。一个命题是一个或真或假而不能两者都是的断言,也就是说,命题是一个非真即假的陈述句。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命题具有两种可能的取值:如果命题是真,我们说它的真值为真,通常用T(True)表示;反之,用F(False)表示真值为假的命题。在计算机语言中则是分别用1和0来表示一个命题真值的真假。像这样只有两种取值的命题逻辑称为二值逻辑。命题的真值与所讨论问题的范围有关,不能一概而论的说某个命题一定是真或一定是假。在所有断言中有叫悖论的断言值得一提。
数学命题包括简单命题(亦称原子命题,)和复合命题。前者是只用一种判断性谓语动词叙述某事物的属性、发展趋势、变化方式等状态的语句或数学表达式。把一个或几个简单命题用联结词(与、或、非等)联结所构的新的命题,就是复合命题。基本的逻辑联结词有:⑴表示“非P”含义的否定词;⑵有“与”、“并且”含义的合取词∧;⑶表达“或者”、“也许…也许…”含义的析取词∨;⑷表达“如果…那么…”因果关系含义的蕴涵词。所有的命题被翻译成复合命题后,根据真值表来判断命题真值的真或假。
数理逻辑学在数学理论研究中也有到很多的应用,并不只是单单在离散数学中或普通命
题演算中显示其作用。逻辑演算理论是一种有效的工具,如果熟练地掌握了逻辑演算的方法和技巧,就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诸如归结原理、逻辑程序设计和定理自动证明等奠定了基础。
尤其是前面提到的数理逻辑的四个分支,都是现在数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工具。比方说,递归论应用于数学中不少判定问题的解决(著名的如群论字问题的否定解决,Hilbert第十问题的否定解决);模型论应用与不少代数及分析数学问题的证明;公理集合论应用于不少数学问题独立性的证明。
数理逻辑学的任务在于探讨如何为整个数学建立严格的逻辑基础,其特点在于使用形式
化的方法包括公理化的方法,因而比较抽象和艰深,这种抽象化的方法除了在建立数学的基础方面已经取得很大成功而外,还在计算机科学上有重要的应用。人工智能又称机器智能,是计算机科学中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它采用人工技术和方法,研制智能机器或者智能系统以模仿、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实现智能行为、赋予机器模拟人处理问题的能力。
自17世纪德国数学家和哲学家Leibniz开创数理逻辑这门学科,至今,由于它采用数学符号化的方法,给出推理规则,建立推理体系,进而讨论推理体系的一致性、可靠性和完备性,在现代的数学和计算机科学以及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些研究中,数理逻辑都有着广泛的应用。而在现在的大学教育中数理逻辑却没有得到其应有的重视,忽略了这门学科不仅提供了一种新的数学命题的论证途径,更重要的是在培养科学、严谨的思维能力方面更有其独到之处。在很多代数、集合论方面通常只给出了某些定理,但定理的证明运用本方向的知识却没法得到证明,只有依据了数理逻辑学方面的知识才得到理论上的支持,从而肯定其定理的正确性。
【关键词】逻辑/范围与性质/广义与狭义/一元论/多元论/工具主义
【正文】
一、广义的逻辑与狭义的逻辑
什么是逻辑?要清楚明确地回答这一问题,要将各种各样冠以“逻辑”的学科都统一在一个明确清晰的“逻辑”的定义之下,这是很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不妨先对逻辑发展史作一简单考察。
在西方,公元前4世纪,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集其前人研究之大成,写成了逻辑巨著《工具论》(由亚氏的六部著作编排而成:《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析篇》、《论辩篇》、《辨谬篇》)。虽然在亚氏的著作中他并没有明确地使用“逻辑”这一名称,也没有明确地以“逻辑”这一术语命名其学说,但是,历史事实是,亚氏使形式逻辑从哲学、认识论中分化出来,形成了一门以推理为中心,特别是以三段论为中心的独立的科学。因此,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是形式逻辑的创始人。
亚氏之后,亚里士多德学派即逍遥学派和斯多葛学派都以不同形式发展了亚氏的形式逻辑理论——逍遥学派的德奥弗拉斯特和欧德慕给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推理形式增补了一些新的形式与内容,提出了命题逻辑问题,斯多葛学派克里西普斯等人则构造了一个与亚里士多德词项逻辑不同的命题逻辑理论。
弗兰西斯·培根是英国近代唯物主义哲学家,也是近代归纳逻辑的创始人,他在总结前人归纳法的基础上,在批判了经院逻辑和亚里士多德逻辑之后,以其古典归纳逻辑名著《新工具》为标志,奠定了归纳逻辑的基础。
18-19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黑格尔等,对人类思维的辩证运动与发展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立了另一种新的思辩逻辑——辩证逻辑。
上述数理逻辑,以两个演算——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作为核心,被称之为现代形式逻辑或狭义的现代逻辑。在当代,以现代逻辑为基础,将现代逻辑应用于各个领域、各个学科,从而出现了广义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
从以上对古代、近代、现当代逻辑学说发展的简单考察可以看出,逻辑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至少包括了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传统演绎逻辑、以数理逻辑为核心及基础的现代逻辑及其分支、归纳逻辑、辩证逻辑等等,而这些逻辑相互之间的特性又是十分不同甚至十分对立的。所以,要用一个明确的定义把这些历史上所谓的逻辑都包含进去,确实是很难的。事实上,“逻辑”一词是可以有不同的涵义的,逻辑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英国逻辑学家哈克在谈到逻辑的范围时,认为逻辑是一个十分庞大的学科群,其分支主要包括如下:
1.传统逻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
2.经典逻辑: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
3.扩展的逻辑: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认识论逻辑、优选逻辑、命令句逻辑、问题逻辑
4.异常的逻辑:多值逻辑、直觉主义逻辑、量子逻辑、自由逻辑
5.归纳逻辑(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在这里,哈克所谓的“扩展的逻辑”,是指在经典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中增加一些相应的公理、规则及其新的逻辑算子,使其形式系统扩展到一些原为非形式的推演,由此而形成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现代逻辑分支;至于“异常的逻辑”,则是指其形成过程一方面使用与经典逻辑相同的词汇,但另一方面,这些系统又对经典逻辑的公理与规则进行了限制甚至根本性的修改,从而使之脱离了经典逻辑的轨道的那些现代逻辑分支。“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统称为“非经典逻辑”。
以哈克的上述分类为基础,从逻辑学发展的历史与现实来看,逻辑是有不同的涵义的,因此,逻辑的范围是有宽有窄的:首先,逻辑指经典逻辑,即二值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不严格地,也可以叫数理逻辑,这是最“标准”、最“正统”的逻辑,也是最狭义的逻辑;其次,逻辑还包括现代非经典逻辑,不严格地,也可以叫哲学逻辑,即哈克所讲的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再次,逻辑还包括传统演绎逻辑,它是以亚里士多德逻辑为基础的关于非模态的直言命题及其演绎推理的直观理论,其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词项(概念)、命题、推理、证明特别是三段论等。此外,逻辑还可以包括归纳逻辑(包括现代归纳逻辑与传统归纳法)、辩证逻辑。将逻辑局限于经典逻辑、非经典逻辑,这就是狭义的逻辑,而将逻辑包括传统逻辑、归纳逻辑与辩证逻辑,则是广义的逻辑。以这一取向为标准,狭义的逻辑基本上可以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推理有效性的科学,即如何将有效的推理形式从无效的推理形式中区分开来的科学”这一定义,而广义的逻辑则可以基本上对应于“逻辑是研究思维形式、逻辑基本规律及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这一定义。
由此可见,逻辑学的发展是多层面的,站在不同的角度,就可以从不同的方面
来考察逻辑学的不同层面及不同涵义:
(1)从现代逻辑的视野看,逻辑学的发展从古到今的过程是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过程。这一点上面已有论述,此不多说。
(2)从逻辑学兼具理论科学与应用科学的角度,可以确切地把逻辑分成纯逻辑与应用逻辑两大层面。可以说,纯逻辑制定出一系列完全抽象的机械性装置(例如公理与推导规则),它们只展示推理论证的结构而不与某一具体领域或学科挂钩,是“通论”性的,而应用逻辑则是将纯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某一主题,从而将这一具体主题与纯逻辑理论相结合而形成的特定的逻辑系统,它相当于逻辑的某一“分论”。在纯逻辑这一层面,还可以分成理论逻辑与元逻辑,所谓元逻辑,是以逻辑本身为研究对象的元理论,是刻划、研究逻辑系统形式面貌与形式性质的逻辑学科,它研究诸如逻辑系统的一致性、可满足性、完全性等等。不言而喻,元逻辑之外的纯逻辑部分,统称为理论逻辑。以这种分法为基础,如果说纯逻辑是狭义的逻辑的话,则应用逻辑就是广义的逻辑。
(3)从逻辑学对表达式意义的不同研究层次,可以把逻辑分成外延逻辑、内涵逻辑与语言逻辑。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对语言表达式(词或句子)意义的研究基本上停留在表达式的外延上,认为表达式的外延就是其意义(如认为词的意义就是其所指,句子的意义就是其真值),因此,它们是外延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不只是停留在其外延上,认为不仅要研究表达式的外延,也要研究表达式的内涵,这样的逻辑就是内涵逻辑。可以看出,外延逻辑与内涵逻辑对表达式意义的研究都只是停留在语形或语义层面,而实际上,表达式总是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下使用的,因此,逻辑对语言表达式意义的研究还可以也应该深入到语言表达式的具体的使用中去,对其进行语用研究,这一考虑,就促成了所谓的自然语言逻辑或语言逻辑的研究。所谓自然语言逻辑,按我的理解,就是通过对自然语言的语形、语义与语用分析来研究自然语言中的推理的科学。因此,如果说狭义的逻辑是一种语形或语义逻辑、它们只研究语形或语义推理的话,则广义的逻辑则是一种语用逻辑,它还要研究语用推理。
二、现代逻辑背景下的逻辑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论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在当代,现代逻辑的发展呈现出多层次、全方位发展的态势,逻辑学正在从单一学科逐步形成为由既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的诸多学科组成的科学体系的逻辑科学。现代逻辑发展的这一趋势,就使得一方面大量的、各种各样的现代逻辑分支、各种各样的逻辑系统不断涌现,比如,既有作为经典逻辑的命题演算与谓词演算,也有作为对经典逻辑的扩展或背离的非经典逻辑。另一方面,不同于传统逻辑或经典逻辑所具有的直观性,非经典逻辑系统越来越远离直观甚至在某些意义上与直观相背。在这种背景下,逻辑学家就必然面临如下需要回答的问题:
(1)逻辑系统有无正确与不正确之分?说一个逻辑系统是正确的或不正确的是什么意思?
(2)是否一定要期望一个逻辑系统成为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或者说,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即在一个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吗?
(3)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其中的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如何?它们是否是相互对立的?
对上述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区分出了关于逻辑的一元论、多元论与工具主义。
不管是一元论还是多元论,都认为逻辑系统有正确与不正确之分,逻辑系统的正确与否依赖于“相对于系统本身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与“系统外的有效性或逻辑真理”是否一致。如果某一逻辑系统中的有效的形式论证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有效的非形式论证相一致,并且那些在某一系统中逻辑地真的合式公式与那些在系统外的意义上也逻辑地真的陈述相一致,则该逻辑系统就是正确的,反之则为不正确的。以这一认识为基础,一元论认为只有一个唯一地在此意义下正确的逻辑系统,而多元论则认为存在多个如此的逻辑系统。
工具主义则认为,谈论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正确或不正确是没有意义的,不存在所谓正确或不正确的逻辑系统,“正确的”这个词是不合适的。就工具主义来说,他们只允许这样一个“内部”问题:一个逻辑系统是否是“完善的”(Sound)?即是说,逻辑系统的定理或语法地有效的论证是否全部地并且唯一地是在该系统内逻辑地真或有效的?(注:S.Haack:Philosophyoflogic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78,P.4,221-231.)
多元论又可以分为总体多元论与局部多元论。局部多元论认为,不同的逻辑系统是由于应用于讨论的不同领域而形成的,因此,局部多元论把系统外的有效性和逻辑真理从而也把逻辑系统的正确性看作是讨论的一个特定领域,认为一个论证并不是无条件地有效的,而是在讨论中有效的,所以,逻辑可以是局部地正确的,即在某一特定的讨论区域内正确的。而总体多元论则持有与一元论相同的假定:逻辑原理可以应用于任何主题,因此,一个逻辑系统应该是总体应用的即可以应用于代表任何主题的推理的。
就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特别是异常逻辑之间的关系而言,一元论者强迫人们在经典系统与异常系统中二者择一,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扩展的逻辑都是正确的。因此,一元论者断言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在是否正确地代表了系统外的有效论证或逻辑真理的形式上是相互对立的,而多元论者则认为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两者在某一或其他途径下的对立只是表面的。
就逻辑科学发展的现实而言,从传统逻辑到经典逻辑再到非经典逻辑的道路,也是逻辑科学特别是逻辑系统发展由比较单一走向丰富多样的过程。以传统逻辑来说,它来自于人们的日常思维和推理的实际,可以说是对人们的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活动的概括和总结,因此,传统逻辑的内容是比较直观的,与现实也是比较吻合的。而经典逻辑是传统逻辑的现展阶段,是以形式化的方法对传统逻辑理论特别是推理理论的新的研究,因此,与传统逻辑一样,经典逻辑的内容仍是具有直观基础的——经典逻辑的公理与定理大都可以在日常思维中找到相对应的思维与推理的实例予以佐证,人们对它们的理解与解释也不会感到与日常思维特别是推理的实际过于异常。所以,在传统逻辑与经典逻辑的层面,用“系统内的有效性”与“系统外的有效性”的一致来说明一个逻辑系统的正确性是合适的,这种说明的实质就是要求逻辑系统这种“主观”的产物
与思维的客观实际相一致。
如果按哈克的分析把非经典逻辑分成“扩展的逻辑”与“异常的逻辑”的话,那么,很显然,扩展的逻辑是以经典逻辑为基础,将经典逻辑理论应用于某一领域或学科而形成的对经典逻辑的扩充,它们之间并不存在互斥、对立的情况,它们都可以是“正确的”。至于“异常的逻辑”,它的某些性质与特征确实可能与经典逻辑不同甚至相矛盾(例如在直觉主义逻辑、多值逻辑中排中律的失效等等),因此,它们有“对立”的地方,但就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相比而言,它们的对立或不一致只是在某些方面,而从整个系统的性质来看,它们的互通之处更多,因此,经典逻辑与某一异常逻辑分支之间的所谓“对立”之处,恰恰是该异常逻辑分支的独特之处,也是它对某一问题的不同于经典逻辑的处理和解决之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对经典逻辑的意义不在于“否定”了经典逻辑的某些定理或规则,而在于对经典逻辑忽略了的或无法处理的地方进行了自己的独特的处理。所以,经典逻辑与异常逻辑之间的“对立”是表面上的,其实质是它们之间的互补。
【参考文献】
[1]陈波.逻辑哲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冯棉,等.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3]桂起权.当代数学哲学与逻辑哲学入门[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4]杨百顺.西方逻辑史[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
[5]江天骥,等.西方逻辑史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防治“逻辑恐惧症”
二、辨析逻辑学研究对象
说逻辑学研究语言,又要注意将逻辑学的研究与语言学的研究区别开来。尽管在西方存在着逻辑学与语言学逐渐融合的现象,但二者作为不同学科还是有区别的。李先焜先生指出:“逻辑学是一门规范性学科,语言学是一门描述性学科;逻辑学主要研究语言符号的定义方法和推理关系,语言学主要研究各种语句的表现形式;逻辑学主要研究语言的深层结构,语言学则比较重视语言的表层结构。”可见,同样以语言符号为研究对象,但逻辑学与语言学侧重点不同,方法不同,结果也不同。语言学着重于研究语形的形成,语义的情感意义;逻辑学着重研究语形的变形,语义的理性意义。
三、加强人工语言与自然语言的结合
逻辑学研究语言又有对象语言和元语言之分,像语言就是被研究的符号和语言,例如:各种命题形式、推理形式、逻辑规律的符号表达式;元语言就是用来讨论对象语言的语言,如关于各种命题形式和推理形式的定义,以及对各种推理规则的描述,使用的自然语言为元语言,我们的逻辑学教材中的兀语言具体说就是现代汉语。逻辑学研究的对象语言主要是人工语言(即符号语言),在逻辑学的研究及学习中,必须注重人工语言与自然语言紧密结合。逻辑学是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科学。逻辑学的研究与学习要解决这两方面问题,完成这两种任务都必须使人工语言紧密结合自然语言。其中,人工语言是工具,自然语言是基础。人工语言是直接研究领域,自然语言是应用领域,二者相辅相成。
首先,讨论、理解、掌握逻辑学的理论,必须将人工语言结合自然语言。逻辑学的对象语言是符号、公式等,是人工语言。对人工语言诠释、理解只有通过自然语言才能通俗易懂、深入浅出、生动活泼。命题形式是呆板的,推理演算是机械的,但自然语言是生动灵活的,自然语言表述的普通思维实际是具体形象的,逻辑学研究的人工语言(即符号语言〉与自然语言结合起来,逻辑学原理就有了血肉了。自然语言是活生生的,逻辑学的符号、公式等人工语言只不过是对自然语言的抽象。解释诸如命题式、推理式、逻辑规律表达式等,用确切而通俗的元语言——自然语言,将抽象的逻辑学原理、公式具体化、形象化,深人浅出,才能使学习者准确理解、尽快掌握逻辑学基本知识、基本原理。逻辑教学必须注重以生动引人的自然语言讲解逻辑概念、术语、原理、规律等,联系现实,举例引证,充分说明逻辑理论内容。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逻辑学的理论性任务。
其次,要解决逻辑学的实践性的任务也必须是自然语言与人工语言结合。我国逻辑学家彭漪涟教授曾在《趣味逻辑学》一书中指出逻辑学的生命在于联系实际,逻辑学的力量在于指导实践”。解决逻辑学联系实际、指导实践的关键是逻辑学紧密结合自然语言=自然语言是逻辑学最广阔的应用领域,也是其最诱人的价值取向。离开了生动活泼的自然语言现实,将使逻辑学趋于机械、繁琐、呆板,那么逻辑学就会被人讥为“催眠术”、“符号游戏”。
回顾逻辑史的经验很值得重视。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逻辑具有开创性贡献,因为它与自然语言紧密结合,研究论辩,适应社会需求,所以受到欢迎。古罗马逻辑主要讲授修辞中逻辑,为讲授锥辩术提供理论和方法的基础’所以社会影响很大,:在我国,先秦时期逻辑的研究也很有影响。{墨经》《无名》以及《白马论》等着作都是逻辑理论与自然语言结合的内容。这些都说明逻辑学源于当时社会语言现实,又眼务于社会语言现实,充分选择了积极、正确的价值取向,体现了逻辑学的应用意义与社会价值,显示了逻辑学旺盛的生命力。今天,逻辑学要生存、发展,同样要紧密结合自然语言,紧密联系思维实际,服务于现实需要,只有如此,才能重塑逻辑学的美好形象,发挥其工具作用,改变被冷落的困境。
语言表达思维,逻辑学中的符号语言表达式是以语言模式化的思维的表达形式。但是,现代逻辑的高度抽象化、形式化,往往脱离自然语言、思维实际。我国语言逻辑学家陈宗明教授曾经说现代人的思维是极其精密的,其语言表达也是丰富多彩的“形式逻辑的软弱无力是与它不重视自然语言的研究有关的……,它过度抽象,大大降低了使用价值。类似语言的表里问题,形式逻辑更是缺乏应有的关心。20世纪70年代,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迅速兴起,在国外已成为正式学科,许多学校开始了这种学科教学。这实际上是对高度形式化的逻辑学的辩证否定。要适应时代的要求、社会的需要,逻辑学研究及教学必须与自然语言紧密结合。让自然语言为逻辑学提供现实材料和新鲜课题。要以符号语言为工具,对自然语言内在意义、逻辑关系进行分析,揭举语言深层逻辑结构,解决自然语言中的逻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