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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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当代中国法治理想的实现,绝不仅限于技术性的制度建设,最为基础的也最为关键的,乃是作为其基础以支撑整个法治大厦的精神层面的意识与观念的确立,有赖于全社会法律信仰的养成。而法治建设过程中法学教育的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职责就在于,发掘和展示法学所秉持的启发人类实践的人道意义,使受教育者将法律理性和法律信仰置于一己身心,造成受教育者的职业精神和志业担当。然而,当前的法学教育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精神启蒙主旨,抛却了其对于法治建设精神启蒙的历史担当,正在陷入对于制度技术理性的偏执。就当前高校法学教育变革而言,复归法学教育的人文精神乃是当务之急。

一、人文精神——法治的精神底蕴

在当下强调法治的人文精神底蕴,对于现代法治理想的实现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治当然是法律之治,但仅仅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并不能实现法治。实现法治的关键在于人对法的自觉,比如人对法价值的认同、对权利的自觉保护以及对义务的自觉遵守等。这种自觉产生的前提乃是法治之法必须是人性的护卫者,必须是人权的守护神,必须是正义的化身,而这又恰恰是人文精神的理想和追求。以此种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为指导,当下的法治建设才不会偏离正确的方向,才能摆脱流于法律工具主义的现状;也只有以此种人文精神为指导,人们才能在法治社会中真正实现自身的价值和尊严,法治之法才能得到全社会普遍的认同乃至虔诚的信仰,从而最终促成法治理想的实现。

二、人文精神的培育——法学教育的应然主旨

一、法治的概念探索

东西方的学者都曾对法治的概念进行过定义,但是各国学者进行定义的出发角度却是各异的,因此也产生了各异的法治概念。一般而言,西方学者对法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治是国家或政府必须服从的某些原则。

2法治是制约国家或政府的强制权力。

3法治是一种社会普遍存在法的观念。

4法治是通过普遍的规则约束政府行为,维护个人自由权利的制度。

5法治是实施规范的原则、和制度的总体。

从以上几种较为普遍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其实西方学者也并未直接给予法治以某种定义,只是就其某方面或者说是最为根本的一个方面给予说明和定义而已。其实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史和法学史上,直接定义法治的并不多见。因为法治本身就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展的,是一个流动的概念,并不是僵化不变的。所以,客观上来讲,对其下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是不可能的。况且,各国政治发展的水平也不相同,不可能有同一语境下的法治概念。

尽管我们无法对法治定义一个精准而通用的概念,但法治本身所蕴涵的一些根本的性质和价值追求,对于全人类来说是一样的。

二、法治的发展历程

在西方,“法治”这一术语最早由古希腊雅典“七贤”之一的毕达库斯提出。柏拉图在晚年意识到法律的作用明确提出了法治国的方案,他说,每一个城邦都应该有法律的支配,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的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毁灭;然而,我们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柏拉图之后,其学生亚里士多德在认真思考“由最好的一个人和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有利”这个之后,明确主张“法治应当优先于一人之治”,他说:“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当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因此,可以说,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的内涵作出了精致而完美的解释。以至于后来西方文明的发展进程中,西方学者对法治的理解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亚里士多德这一解释的影响。直到今天,人们在探讨法治的含义的时候,仍然将“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和“良法”作为法治的应有之义。

在古代,几乎与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含义的同一时期,先秦法家也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但法家这一主张主要是针对中国当时儒家的“礼治”、“德治”而提出,并没有将其视为“法治”。

在美国,潘恩、杰弗逊将法治理论在治国实践中加以运用,并坚定的宣布:在专制国家中国王是法律,在自由和民主国家中法律应是国王,国家权力源于宪法,而宪法来自人民的同意和契约。

从法治的发展历史来看,法治的发展历程其实也是人类文明和法理念的发展历程。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随着人类对自身关怀的增加,法律的作用不断增强,于是法治的概念产生并得到较好的发展土壤。但是,在亚里士多德以及以后的时代里,人们对于法治的认识,更多的仍然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视为统治者实施更好统治的工具,人们对法的遵守更多的是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即慑于法的威力而被动的遵守法律,以达到法治的效果。而中国先秦法家所提出的“以法治国”的方略更是一种工具性的概念。如今,各国学者在吸收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经典含义的同时,也开始探询法治更为根本的东西,也即法治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

三、法治的价值追求

在如今的政治经济环境下,实行法治是必然的趋势。人类文明发展至今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也达到较深的水平。从文艺复兴对人的本质、尊严、个性、自由的发现和肯定,从资产阶级革命提出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口号以来,人们不再束缚于君主的强权政治与特权之下。这种人文精神孕育了法治的心理、观念和思想。

在法治内涵及构造的探索道路上,同时也是进行着对法治的价值追求的探索。

(一)法律至上——法治的表象价值

在讨论法治的内涵及构造的时候,法律至上已经成为一种公认的法治构成要素。其实这种法治的表现形式也是其表象价值。应该说,法律至上是亚里士多德时代以来人类一直致力追求的状态。亚里士多德所谓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也即法律至上的另一种表达方式。而从西方学者对法治的不同定义来看,其共同点即是法律需获得至上的地位,而这种地位的最根本表现即是政府和统治者服从于法律。

1从法律获得普遍服从的角度来讲,法律至上应该是两个方面的。

一个方面是统治者服从法律,在如今的国家形态下,即政府及管理者服从法律;另一个方面则是人民服从法律。应该说,第二个方面的服从是比较容易实现的,虽然违法现象不能杜绝,但国家形态发展至今也已经有了较为健全的纠正机制。而人们关心的是政府权力受到制约。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的发展水平还离不开人的治理,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便是这个道理,即使是亚里士多德认为应该由法律来统治,但也不得不承认的人的作用。因此所谓将“法治”与“人治”相对立时,对立的也仅仅是在“法治”的状态下,“人”的权力受到了法律的制约,而“人治”的状态下,“人”的权力无限膨胀,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以至于法律至上只是至上于人民而至下于统治者,不成为真正的法律至上。因此,人们更为关心的是政府及管理者服从法律。如果没有政府及管理者对法律的服从,而这种法律也不能称其为是至上的法律。

2从法律至上的语境来讲,法律至上应首先是有一个价值判断。

法律至上并非是法便至上。笔者是坚持“恶法非法”论。因此,在笔者看来,所谓法律至上也必须是良法至上,也即推崇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因为,法律至上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而应首先是一个价值判断。在有的学者看来,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反映社会发展的过程。因此,法律不能违背客观规律。而法律至上不仅是法律制定的问题也是法律运行的问题。也就是说,在法律制定的时候应真实反映客观规律,而在法律运行的时候,法律规范应高于其他任何社会规范。所谓法律至上的价值判断,就笔者看来,其实也就是一个判断恶法与良法的过程。譬如纳粹统治时期的德国,在希特勒的统治下也有法律,但是希特勒的法律以及为执行法律而设置的党卫军、盖世太保等机构都是为了实施其种族灭绝政策的。而种族灭绝本身就是违反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这种法律以及实施法律的机构不可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因此在那样的国家里,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即使该国中所有政府机构以及官员都是严格遵循法律而行为的。当这种法律本身就已经违反了人类发展客观规律的时候也就不称其为法,对其的遵守也不能说是“法治”。从这样一个例子来看,法律至上确实更应首先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

3至上的最重要保证——法律高于权力。

(二)人文关怀——法治的本质价值

以上所述法律至上只是法治的表象价值,而法治的最根本的价值应该是人文关怀,即对人类本身的关怀。法律的出现本身即是为了人类社会的有序,并不是为了阻碍其发展,因此,法律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以人为本的。而人文关怀中最核心的便是人文精神,它是人文关怀的直接表象,并且从文艺复兴开始,人文精神便占据着各国思想家思考的一部分。

1人文精神的涵义。

有学者将人文精神的要点概括为:(1)重视终极追求,执着探求超越现实的理想世界和思想人格。(2)高扬人的价值,否定神和神学对人的束缚。(3)追求人自身的完善和理想的实现,在肯定人欲的合理,反对禁欲主义的同时,亦反对人性在物欲中湮没。(4)谋求个性的解放,建立人际间的自由、平等关系,实现自身的价值,反对宗法等级关系及与其相应的意识形态束缚。(5)坚持理性,反对迷信、盲从和认识领域的强制服从。

2法治与人文关怀。

如果说从中世纪之神化世界到近现代的人化世界是人类历史上具有革命性意义的伟大转折的话,那么,法律从神的奴仆转化为人类精神的象征则是这一伟大转折的直接后果。根据早期法思想来理解法的话,法即代表着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从文艺复兴到资产阶级革命再到现今的以人为本,人类对自身的关怀不断增加,而这种关怀更是体现在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中。从根本上来讲,法律始终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也是实现人的价值的工具,而人才是最终极的目标与关怀。

人类所追求的自由、公平、正义、权利,都需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从而赋予了宪法以最高的权威,因为宪法是这些人类基本权利的载体。可见人类其实是用法律来实现对自己的终极关怀的。我们不能把法律理解为完全工具性的东西,在实现人类自身价值的目标上,它也是工具性的,但是就其本身所体现的人类价值来说,它应该是价值性的。因此,要求法律至上的价值追求其实也是法治的人文关怀必然导致的趋向。在法学剥去神学的外衣后,法律所体现的便是保障一个个个体的自由与权利,即使在设定义务的时候也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法律至上其实也就成为本质上的人的至上。因此,法律规则的至上绝不是宣扬一种冷冰冰的规则理性,而是高扬一种以人为中心的人道精神、人权精神和人文精神。

纵观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在推动人类文明向前发展的动因中,虽然因素占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是为了使人自身得到更大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也好,无产阶级革命也好,资产阶级宣扬的或者无产阶级宣扬的理论,统统都是为了人的发展,为了解放人类自身,为了使人类远离于束缚之外。当然这种远离并非绝对的没有任何约束。所谓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自由,因此法律的存在便是为了以一种社会公认的契约赋予人们以更大自由和行使权利的空间。法律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需要,但也从另外一个方面深刻反映了人类追求永恒的正义以及用法律这样一种形式固定住自身权利的过程。规则是人类理性的要求,而规则所反映的内容则是人类自身人文精神的映照。

法治并不是单纯治人,法律至上也好,法律规则的普遍服从也好,其实都是法所反映的人类人文精神的需要。康德说:“人类诚然是足够罪恶的;不过他必须把寓托在人的人格中的人道看作是神圣的。在全部的造物中,人所希冀和所能控制的一切东西都能够单纯用作手段;只有人类,以及一切理性的造物,才是一个目的本身。”因此,在法治建构中,人并非法的对立面,人永远是目的,法永远是人的方式和手段。当法律的制定和运作的全过程反映人类人文精神的需要时,法律的至上性便成为这种人类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只有法律成为最高权威,才能保证人类的基本权利不被践踏,也才能保证人类得以实现对自身的关怀。因此,有学者也说:“法治:人类关怀自己的一种方式。”因此,从法治所要实现的本质目标上来看,都是为了使人类获得更为根本性的发展,而人文关怀便成其为法治的本质性的价值追求。

审视时下国人有关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可以说,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给人留下的突出印象是:“外在视角”过份张扬和“内在视角”相对稀缺。有鉴于此,需要补强“内在视角”,强化从法律职业自身的特性和需要出发来认识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纠偏,有助于按照认知的规律性形成健全而平衡的视角,而且还能够改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品质,体现道德的属性以及人类道德实践的特殊要求。

众所周知,道德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是一种诉诸于人的良知和内心确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东西;道德实践包括道德教育则是一种求于内(道德认同)、达于外(道德行为)的活动。就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而言,如果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不贯彻一种“内在视角”,如果不能揭示法律职业特性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的内在关联,使从业者发自内心地感受到职业道德对于其事业的至关重要,那么,就不可能使他们形成内在的道德确信,并基于道德认同在自己的行为中表现出道德自觉。

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单纯的“外在视角”、仅仅从时势政策的需要来阐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显然忽视了法律职业自身的需要和特性,忽视了法律职业作为道德判断的主体地位。它向职业者传达的信息是“社会有需要,你(们)不得不”,而不是“你(们)有需要,你(们)应该”,因而很容易使从业者从心底里产生隔膜,并进一步造成道德上的压迫感或强制感,使人如有重负。因此,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兼顾内、外两种视角,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既考虑时势政策的要求,更顾及职业主体的需要和职业的特性。

那么,什么是“内在视角”下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呢?从法律职业的形成来看,法律职业道德在其中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支撑,就不会有现代法律职业。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的构成因素。对此,我想从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的特有品质的角度,做一点具体阐述。

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一文(见本报2001年11月23日第三版)中,我曾提到,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必须具备四种有机联系的品质,即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致力于社会福祉、实现自我管理、以及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法律职业道德之所以重要,从“内在视角”来看,就在于它与法律职业的这些品质密切联系。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为社会服务的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法律职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个基本途径,是法律职业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

作为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内容。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这种知识和技能是一种“习得的艺术”,其中就包括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判断是非、善恶的准则。要成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其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通过专门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掌握基本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为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必需,它应该属于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最低限度的能力的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知道自己的责任,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事务应该如何来完成。具体地说,他应该知道道德是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它不同于美丑、真假、神圣和世俗、称职和不称职等价值判断;知道决定职业行为对错、好坏的标准,以及证明职业行为和道德主张为正当的适当理由;知道职业上的“善”为何物,其依据何在:知道在面临道德争议时如何形成自己的立场,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以及解决道德争议的办法是什么。

作为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职业精神,而法律职业精神的核心,就是致力于社会福祉、用自己的专长为社会服务。在这种精神中,特别强调的是利他主义的伦理性。它所遵循的不“只是赚钱的要求”,也不以赚钱多少来衡量、评价职业成就的高低。这样一种克己利他的属性,恰恰也是道德评价的精髓所在。道德评价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利他的评价,追求的是有利于他人和群体,有利于国家、民族和社会,并在此前提下定位自我利益的实现。法律职业道德也不例外。法律职业道德在处理职业与社会、职业个人与职业整体、以及职业个人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关系方面所提出的各种要求,都体现了服务于社会的利他主义职业精神的要求。从动态实现的角度看,法律职业者之所以能够以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服务,关键是因为在这种专业知识和技能中所包含的职业道德成分,发挥了定向规制的作用。

在中国从古至今的所有思想学说中,儒学之于国人犹如基督教之于西方人,是对中华民族产生影响最大的学说。儒家文化独生成于华夏沃土之上,产生于春秋,由孔子创立。在“礼崩乐坏”的背景下,孔孟上承周文教化,通过“损益”改造,将礼乐法规转化为人自觉的道德实践,从而奠定了儒家内圣外王之学的基调。荀子鉴于战国列强竞雄、法家崛起的新情况,隆礼重法,沟通儒法,突破了孔孟儒学的传统。经秦朝几近毁灭性的打击后,儒学在汉初无为而治的氛围中得以复苏,至汉武帝时,董仲舒顺应时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学逐渐成为中国历代封建王朝进行封建统治的思想支柱。随后,由于老庄之学的宗教化并借黄老遗风而流行和佛教的传入,儒学曾一度“独尊”不再,但经韩愈的道统论及李翱的复性说后,儒学再度复兴。宋明儒家面对佛老盛行、儒学势微的局面猛然觉醒,重建孔孟道统,传统儒学进入到另一个发展阶段。

纵观儒学发展史,“仁”与“礼”这两个命题贯穿于儒家法发展始终。从孔子提出“仁”的学说、孟子的仁政论,到韩愈的博爱释仁,再到谭嗣同的维新仁学;从前儒学时期——西周的“礼外无法、法在礼中”到西汉的“春秋决狱”再到唐朝时的“纳礼入律”以及之后“礼法合一”状态在中国的千年存续,都证明了“仁”、“礼”在中国儒学发展中所起的主线作用。既然如此,本文将以“仁”、“礼”为坐标原点,去把握源自西方的当今法治理念。

(一)“仁”

虽然中西“人学”的涵义不尽相同,但中国古代“仁学”与西方文艺复兴作为“尊重人的价值”理念的源头,同样是历史摆脱“神道”走向“人道”的发展。

(二)“礼”

在对于道德的重视方面,儒家法与当今法治在横亘千年后又不谋而合。道德与法律的命题,在上升发展的同时也在复归,我们在儒家法文化里重新寻得道德之于法律的价值后,再给其注入时代的新鲜血液,使其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从而完成这一命题的向上发展。

传统儒家道德法的积极性价值对于目前中国的法治建设是有益的。如此,既可以解决民族认同感、法律移植与本土传统资源相结合的问题,又可以达到现代法治蕴涵的要求。例如,在国家立法中,根据合乎时代的道德精神进行法律体系建设,以保证被制订出来的法为“良好的法律”。[6](P199)现代法治应该建基于合乎时代道德精神的“良法”之上。再如,强调礼、德,可以唤起人们的良知,变被动守法为自觉守法,正如古代中医学”不治已病治未病”的名论,道德对犯罪有着预防作用,而“预防犯罪(又)比惩罚犯罪高明”。[7](P104)

结语:曾无数次被历史重述的中华儒学在当今这个法治时代里将再次得到重述。儒学的再次重述不仅利于中国现代法治内在传统根基的建立,亦将新的精神内涵赋予传统法制,历史在传承的同时获得了新的生命内涵,这有助于中国法律文化在延绵不断的时空中续写其生生不息的历史!

参考文献:

[1]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

[2]DennisLloyd著,张茂柏译.法律的理念[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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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5]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论文关键词:现代性法治教育大学生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之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开展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现代性法治国家的建立,最终关系到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的兴衰成败,这就对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要求。而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成功开展则依赖于对法治精神中所蕴含的时代特征的把握,因此,系统全面地分析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本质诉求在学理和实践上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力图从理性主体的价值目标、权利义务的基本内容以及方式多元的实施途径等三个角度论述大学生法治教育中所蕴含的现代性应然诉求,从而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代性理论体系和实践框架。

一、理性主体:法治教育价值目标的现代性

黑格尔认为,“现代世界的原则就是主体性的自由”,现代社会的“伟大之处就在于自由地承认,精神财富从本质上讲是自在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个体的主体性和自我意识的生成或走向自觉,是现代性的本质规定性之一,是全部现代文化精神的基础和载体,人作为个体从自在自发的生存状态进入到自由自觉的生存状态,这是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的重大事件,它成为现代社会运行的支撑性因素,是现代社会的创新能力、内在活力和驱动力的源泉。这种个体的自觉状态不是少数社会精英的特殊状态,而是现代社会公民的普遍的生存状态。这就在哲学的层面提出了现代性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人作为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生成。在现代社会,这一理性主体行为的标准不再依据前现代社会的神之权威或君王的绝对权力,而是遵循着经合法程序制订出来的法律规则,细言之,国家、社会与理性主体的关系由公法来衡量,理性主体之间的关系则为私法所决定,因此,我们可以说现代社会就是一个法治的社会。对理性主体而言,这种法治化的要求并非仅停留在抽象的层面,它更在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法律实践的层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上文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现代性的规定特征在于具有自主性法律精神、法律信仰以及视法律为行为准绳的理性主体的生成。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把自主性的理性主体的培养视为教育的价值目标。在法治教育中,需要让学生知道,只有成为自主性的主体才能进入社会生活,当然这种自主性不是任意性,而是以责任为依归的,每个青年学生只有成为自主的主体才能使自己信服地成为责任主体,从而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使自己的行为选择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要培养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把握法治观念的精髓,因为只有当法律成为学生的一种社会信仰时,它才能是使大学生由内至外地尊重法律,从而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展开实践活动。因而,只有将大学生塑造成具有自主意识的理性主体,才能符合现代性的应然要求,才能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育出守法公民。

二、权利义务:法治教育基本内容的现代性

青年学生正在经历一个逐步成熟的成长过程,法治教育要使学生能够在选择社会行为时摆脱不成熟的随意性和不负责任性,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与之相适应的义务,这就需要青年大学生们树立起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因而就有必要厘清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内涵及关系。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与之相对,法律义务则是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就二者的关系而言,权利和义务在结构上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既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两者在数量上存在着等值的关系,即在一个社会中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两者在功能上存在着互补的关系,即只有在两者互动的运行中,才能有效地调节理性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现代社会的运转不仅需要权利,而且需要义务,只有科学地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关系,才能建立起正确的现代性权利义务观。

三、方式多元:法治教育实现途径的现代性

现代社会的规定性特征在体现为理性主体的确立、社会内容的权利义务性的同时,还体现为社会各个系统的分离。近代以来,伴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逐步分离,社会形成了不同的系统,人们的行为随之呈现出分化的特征,社会的各个子系统按照自身的法则进行运转,这就意味着多元化的趋势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特征。现代社会共同多元化的特征也体现在法治建设的进程中,进言之,国家社会、学校以及个人等不同的系统,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承担着不同的角色。因此,我们在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的时候,必须把握住时代多元发展的特征,统合社会的不同力量,如社区、法庭等。在教育方法的选择上也应当摈弃单一的课堂灌输的方式而应以效益最大化为原则选择切实可行的方法,共同营造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新局面。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培养德才兼备的学生,应是教育工作者的中心任务;“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这是每个优秀的教师的价值追寻,也是教育工作者们孜孜以求的境界。中华民族有着完备而深刻的道德传统,在优秀的传统育人理念中,无不包含着对立德树人的追求,作为承载德育主要工作之一的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师,在新时代的教学过程中,更应当肩负起引领学生培养良好的德行的使命,使学生的发展朝更加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并不断在教学过程中得以延续和强化,让学生在教学中既能提高知识素养,亦能树立更加完备的道德情怀,培养更加符合时代要求学生。

道德与法治课程突出地体现着德育的精神,其中,很多教学环节都无不渗透对良好品德的培养,整个教材体系体现着培养学生德才兼备、适应社会的目标导向。因此,在本门课程的教学中,应当树立两个并行不悖的原则,一个是知识教学原则,让学生掌握本门课程的基础知识和解决问题的知识素养,能够达到学业考试的要求并不断进步;另一个原则是教师不断树立育人理念,引导学生在教学中不断践行本课程呈现的道德品质和精神,使之不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具体数来,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修身正己,树立榜样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一个品德高尚的人自然受到尊敬和爱戴,自古而今,我们深受儒家思想文化的影响,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立身处世,处处都有特定的要求。作为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学者,自身首先要修身而养德,不仅要具有渊博的教学知识,还要有高尚的品德,能有一身“浩然之气”,从而使自身更加具有教学自信。

在日常的教学和生活中,作为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师,要不断重视提高自身的修养,广泛领略古人的德育智慧,在学生眼中,教师如同灯塔,更是榜样,每一节课的教学和每一次沟通,都是直面学生的懵懂。所以,教师应该将课程中所渗透的基本德育常识和原则体现在自己身上,让自己能与书本知识融为一体,尤其是体现在课本里的优秀美德,纵然不能一一秉承而践行,也要能够在与学生的交流和互动中,乃至日常的教学生活中,让学生看到教师美好的德行和品质,既增强了学生对教师的认同,也树立起榜样,达到以身作则的目的,相互提升。

树立榜样对本课程而言具有很重要的意义,教师自身的言行举止不仅要符合教师基本要求,还应该着重力促使自己广泛集聚美好的德行在道德与法治课程中,教师还应注重体现自身积极健康的一面,尤其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要将课程中渗透的道德品质结合自身的实际而体现出来。同时,还要发挥各类素材中模范人物的榜样,榜样具有凝聚人心的作用,青少年学生更容易受到榜样的激励,要让学生在聆听中获得学习的趣味,并得到启发。教师也应从榜样中学习,锻造自己良好的品德,加强学生对教师人格的信服,既彰显教师的人格魅力,也促进师生之间的感染力和认同感的融合。

二、引领价值,培育情怀

进入新时代,我们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道路上,对青少年的德育教育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中学生,在理论思维上尚不够成熟,而作为道德与法治课程,深刻体现着着党和国家对人才价值引领的深切期望。因此,作为本门课程的教学者,更应当特别注意对学生的价值引领,尤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价值引导,让学生树立投身祖国未来建设事业的高度自信。

在本课程教学中,要努力注重让学生结合时代背景和要求,把课堂知识中的主要价值要求渗透和融合在教学中,让学生不断学习“国事家事天下事”,结合各类教学素材,调动学生的的家国情怀,认识到自身对于国家与民族未来的意义。教师在道德与法治课程中还应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在教学之余应当不断去钻研党和国家的各类制度和战略,从更高的层次拓展自身理论视野,梳理完整的价值结构,才能给学生更明确的价值导向。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也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在教学中还更加应该注重对学生爱国主义精神的培养,围绕丰富的历史题材,深刻体会中华民族民族精神的内涵,让中学生树立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做中华民族精神的传承人。同时,更要不断注重传统文化的培养,通过本课程要让学生在其他各类课程学习中体会中华文化的深刻内涵,树立高度的文化自信,尤其是结合各类文化知识素材,引导学生认识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影响力和地位。同时加大对传统美德的学习,尤其是结合语文课程和历史课程所学,在备课时,将各类美德知识融合在教学环节与习题训练中,加深学生记忆,以深刻的文化,承载深邃的文明,践行美德,共建精神家园,树立积极的人生情怀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带领学生朝着积极的人生方向迈进。

三、注重方法,知行合一

教师是知识的传承者,也应该是美德的践行者和引领者,尤其道德与法治课程,在教学中更应该相当注重教师对学生的言传身教。学生是教师忠实的聆听者,教师的行为观念和处事原则等,都会对学生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青少年在学习道德与法治课程中,经常浸润在感受品德教育的知识课堂里。因此,在每一节课的教学中,要特别注重自身与学生的互动交流,在设计探究活动或者组织教学过程的时候,能循循善诱地在整个过程中贯穿一条以用道德教育感化学生的主线。掌握正确的批评和教育的方法,以德服人,注重宽容和严格相互并用的方式。

四、秉持信念,诲人不倦

作为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教师,应当有更加厚重的人文情怀,承担起教学任务的同时,更要坚守本课程一如既往的德育情怀。因为在本课程的教学里,几乎处处都体现出育人的要求,所以,一定要具备持之以恒的信念,孜孜以求地为学生的成长而努力,甘于默默无闻,能够不遗余力地将本课程的德育价值贯穿于自身的教学生涯中去。本课程的知识体系随学生的成长而逐渐变得深入,在教学中,一方面要抓住知识的重点,另一方面要抓住每个环节的德育重点,在教学目标的设计中,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要符合学生成长的规律,既不能揠苗助长,也不能避重就轻。教师要坚守“知”与“行”合一的双重理念,绝不可以忽略本课程字每一个阶段的德育目标。

信念的力量是无穷的,作为本课程的教学者,执着于知识,是为了让学生有记忆学识之长,能够以所学而所用。但光执着于知识的培养是不够的,我们更应该树对美好德行的培育,使学生不仅仅具备书本的知识,更要懂得传承美好道德,努力完善自身道德水平。因此,作为教学一线的道德与法治教师,要有一颗诲人不倦的爱心,不仅仅要“授业解惑”,更要成为“传道”的载体。在日常教学中,教师要时长记得慎独而内省,让自己学识丰富起来,道德境界高尚起来,不为太多的名利牵绊,也不为各种社会现象而失去应有的高瞻远瞩,要努力学习古人的教育智慧,多搜集古往今来的优秀德育题材。努力培养学生在学习课程知识后,能运用知识并践行知识的意识,注意看到每个学生的不同之处,应到它们朝适合自己的方向努力,帮助学生树立理想信念。

五、关爱学生,寓教于乐

一、新形势下大学生艺德教育和价值观培养面临的挑战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网络时代的到来,各种价值观念也充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正确深度把握大学生思想和心理层面上彰显出来的新变化,能够更有效地促进其价值观的形成和培育。

(一)价值观念呈现多元化

(二)获取信息的方式呈现多样化

受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以及智能手机普及的影响,在为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提供了更便捷、方便工具的同时,对大学生艺德教育工作的方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一方面互联网这种网络式的信息获取方式是具有交互性、多元性、开放性的,这对相对单一、封闭的传统思想教育管理工作带来了强烈的冲击;另一方面,大学生思维活跃、追求刺激、好奇心强,可以随时随地的通过网络寻求能够满足他们好奇心、刺激心理的信息、游戏,导致某些大学生沉迷于网络不能自拔、严重影响到他们的身心健康。

(三)思想和心理呈现新特点

二、艺德教育践行核心价值观培养的主要内容

(一)独立人格精神

独立的人格是大学生践行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前提。在艺德教育中,大学生独立人格精神的培养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主体意识的培养。使大学生充分意识到自己的平等主体地位,自觉履行社会义务,行使权利。二是培养大学生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时,能够独立思考和判断。然而,在我国传统的文化中,这种独立的人格精神培养又是十分欠缺的。因此,艺德教育首先要使大学生拥有独立人格精神,这也是大学生个体成长的实际要求。

(二)民主法治精神

民主与法治是艺德教育所应涉及到的主要内容。大学生民主法治精神培育主要包括:一是培育民主法治意识。通过学习,使大学生掌握民主与法治的基本内涵、价值理念,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身社会行为。二是掌握民主与法治的实施途健T谏缁峁共事务的处理中,要充分行使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提高自身的参与热情,切实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公平正义意识

践行核心价值观就是要教育广大学生,在处理事务发挥公共精神,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十报告指出: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四)自控自律意识

自控自律意识不仅是一种社会美德,也应成为其艺德教育的内容之一。公共精神指引下的大学生自控自律意识培养,就是要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使大学生完成由他律到自律的转变,通过内省的方式来审视自己的社会行为,提升自己的公共意识。在我国社会中存在一种奇怪的现象:人们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往往能够遵守社会的公共秩序,但只要进入陌生的环境中,便弃公共精神于千里之外,甚至为换取个人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中国人缺少自控自律意识。

三、在艺德教育中践行核心价值观实施途径

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紧紧把握核心价值观的本质,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引导他们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既要教育人、引导人,也要关心人、帮助人。

(一)把德育放在首位构建艺德教育新模式

古人云:“大学之道,在明明德”。我们必须把德育放在育人的首位,遵守知、情、意、信、行的形成规律,指导学生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将社会责任意识、参与意识、法制意识与当前的形势政策和国际环境联系在一起,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感,将个人的前途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相统一。同时也借助专业知识帮助学生理解社会,使之成为具备理性思维能力、权责意识、诚信宽容的未来公民,这是大学生艺德教育的内在需要。

(二)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育人功能

校园文化是大学生学习、工作和生活和谐相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生素质的形成,蕴藏着潜移默化、点滴渗透的重要育人功能。近年来,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已经成为高校一道绚丽的校园风景线。建设和谐的校园文化,应成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努力方向。要大力开展各种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社团活动,使学生受到良好校园文化的熏陶。

(三)优化校园人文环境

高等教育的质量体现在教育服务的质量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要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努力增强服务意识,完善服务体系,扩大服务功能,为学生的个性发展提供展现的机会和空问。如学生心理咨询、就业指导、勤工俭学、助学贷款、信息提供等服务项目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强调围绕学生发展的目标,着眼于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则必须树立服务意识和建立服务体系。

(四)组织志愿服务实践提高公共参与能力

一、意志自由:法的精神基地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将意志自由作为法哲学体系的理论起点和精神实质。

(一)意志是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在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是意志。意志作为主体不是空洞的、毫无内容的抽象形式,而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实体。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是自由的现实形式和具体概念,意志就是指自由的意志,自由也指意志的自由;自由是意志的基本性质和实体,也是法的基本性质和实体;法是意志的具体形式,也是理念的自由,是“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法的不同形式就是意志发展的不同阶段,同时也体现了自由在其发展中的不同规定。

(二)意志自由通过三个辩证发展阶段来展现法的本质。

1主观性阶段。这时“意志包含纯无规定性(pureindeterminacy)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这时的意志只具有任性和任意目的的偶然内容,是形式的特殊性而不是自在自为的普遍性。同时它也只是一种片面的东西,是未能获得实现自己的目的。这种有限的、特殊的、片面的意志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

2客观性阶段。在这一阶段,意志“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这样,意志通过设定一个对象而对内在的冲动加以规定,进入到一般的定在。但是这种客观性并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客观性,它并未完成向自身无限返回的过程,仍然是一种有限性。

3主、客观统一性阶段。这是意志发展的最高阶段,即意志的主观性和客观性达到了辩证的统一。这一阶段的意志是一种单一性,即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这时,意志扬弃了纯主观目的和它的实现之间的对立,使自己的目的由主观性转变为客观性,达到主观意志和客观意志的统一。这种主、客观同一性的意志是真正的无限性和具体的普遍性,因而就是“自由意志的概念,它作为普遍物覆盖于它的对象之上。把它的规定贯穿渗入,而在其中保持着与自己的同一”。

二、法:自由意志的定在

黑格尔认为,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整个法的体系都是从精神中产生出来,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它作为精神的第二天性构成客观精神的世界。法的基地是精神性的东西,它的展现遵循着理念运动的基本原则,“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

自由意志在客观精神领域内通过表现为法的三个环节而实现自身,即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每一个环节都是自由意志在一种特殊形式下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体、更真实、更丰富。

(一)抽象法。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得以实现其自身,即自由意志达到外在化和客观化,这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其特点是直接性、实在性和排他的单一性。作为自由的直接体现,抽象法包含“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个环节。在抽象法中,自由意志只是作为占有所有物或财产的人格而存在,容易受到外来的侵犯和外物的强制,其所体现的自由只是抽象的或形式的自由。

(二)道德。抽象法对直接性的扬弃形成了道德意志的体系。道德是自由意志向主体内心的深入,这时,自由意志超越借助外物实现自身的状态而在内心中获得实现,也就是说。意志不再是体现于物而是体现于主体之中。道德在三个发展阶段层层递进,即由“故意和责任”经由“意图和福利”而达到“善和良心”。虽然道德扬弃了抽象法的单纯客观性,但是,这一阶段的行为主体不是普遍的客观性的意志,而只是个别人的内部主观意志,因而往往陷入主观性和片面性。所以与抽象法一样。道德也不能自为地实存,其所体现的自由虽然比抽象法的阶段有了更高的基础,但仍然是一种缺乏现实性的主观的自由。

(三)伦理。伦理是自由意志通过外物和内心两个方面达到充分的现实性,展现了个人特殊意志与普遍客观意志相结合的主体性。伦理的发展运动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精神的直接实体性规定,是直接或自然的伦理,它将独立的个人结合成为一个整体。这种伦理通过市民社会的中介,将家庭的整体分解为外在地联系在一起的差别性和特殊性的原子式的个人,最后达到了伦理的最高形态——国家,使原子式的个人重新结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意志完成了它的现实化运动,成为绝对自在自为地自由的意志。这是伦理从未经分化的普遍性经过特殊性而完成普遍与特殊的有机统一的辩证过程。由于伦理既扬弃了抽象法的单纯客观性,又扬弃了道德的单纯主观性,使主观和客观、内部与外部达到了真正统一,因而成为自由的理念。在伦理领域中,普遍的、真正的自由得以实现。

三、法律、道德统一于法的精神

可见,黑格尔从自由意志来谈法,认为在抽象法的阶段,只是客观的、形式的法,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即自由意志在内心中获得实现;伦理阶段是前两个环节的真理和统一,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道德、法律、伦理都是自由意志定在的不同形态和不同阶段,它们的辩证运动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据此,道德和法律都是“法”。都是法的定在表现,二者在法的精神的层面上相统一。

四、德一法整合

在黑格尔法哲学的视野下。法的精神的自我运动、自我发展,展现了德与法互动整合的辩证过程,揭示出法的概念自身的辩证法,将道德和法律整合、统摄为一个有机体。当然,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无疑是思辨的和头足倒置的,但是如果抛开其唯心主义的基地,着眼于其法的理念辩证演绎,则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法治

法治理念的普及和个人权利意识的增强,高校改革带来的学生与学校之间关系的深刻变化,使得高校学生管理的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新旧观念的碰撞、价值矛盾和权利冲突。传统的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正经历一场适应整个国家法治发展进程的深刻变革。高校教育管理工作者,必须用法治意识和法律思维的理性,通过建立和完善必要的程序和制度,构筑起化解学校纠纷的有效系统,规范学校秩序,尊重和保护学生的权利,实现法治状态下的学生管理。

一、形势发展呼唤着依法管理学生

高校学生管理面临着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公众维权意识日益觉醒和增强的法制环境,面临着高等教育办学规模成倍增长,教学改革不断深化、后勤管理逐步社会化的高校大发展背景。形势的发展更加凸显高校学生管理依法而行的迫切性。

2.大学生不断增强的法制意识、维权意识呼唤符合时代精神的新的制度设计。随着人权时代的到来,权利主张和要求平等对话在大学生中的呼声日益提高。权利观念的强化,以及由此而引发的学生告老师、学生告学校的法律纠纷,正在冲破以往某些约定俗成的禁忌;学生与学校关系中长期形成的传统的单方制约关系,正在受到法治原则所引导的公民基本权利理念的强烈冲击,学生对学校管理过程中认为侵犯自己权利的诉讼明显增多。新的时代下,学校环境中呈现出更加明显的法治状态。

3.高等教育改革促使管理法制化。高等教育不断发展和改革过程中,大学生的处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上大学不再是交不交学费的问题,而变成了一种投资,相当一部分学生必须付出一定的、甚至昂贵的成本才能进人大学。大学毕业后,国家不再统一分配,就业竞争越来越大。自费就学、自主择业使得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更加注重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当自己觉得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就更多地利用法律去寻求保护。

后勤管理的社会化、学分制的实行,学生管理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更加突出的问题,迫切需要依法强化和规范管理。后勤管理社会化打破了原有较为封闭的象牙塔式的校园管理模式,公寓这种新型的社区生活,使学生由原来被动的教育客体,变为一种主动关系,由原来只有义务和服从的个体变为有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个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主体,双方关系的协调要通过法律来调整规范。学分制增大了学生的独立性和自由度,打破了原来的班集体界限,原有的团队合作精神与集体教育功能弱化,需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法德相济。

二、高校现有学生管理制度的非法治表现

表现之一:学生义务为本位的教育管理制度。由于受儒家文化传统的影响,我们的管理总是重义务,轻权利。在高校管理也表现为以学生义务为本位的管理,这种管理主要以道德标准来评价学生的行为,用学生应当或不应当等限制或禁止的义务性规范来设计学生管理制度,并以道德规范为基础构筑学生管理规则—即德治。当然,在高校的特殊环境中,这种管理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高等教育自身发展的规律、符合我国学校传统的道德文化,也保证了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但这种教育管理理念对法治原则与精神重视和遵从不够,主观随意性大,特别是在从严管理的思想指导下,在制定或执行一些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从而与依法治校和“教育法治化”的理念在有关学生权益的保护方面发生冲突,导致学校不能及时区分道德和法的界限,以至于现行高校管理规范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要求。

表现之二:某些制度不符合法治精神。近年来的一些典型案例中可窥见一斑,田永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以学校侵权为由将北京科技大学推上法庭,高校学生管理行为接受法院司法审查的事实,终结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由来已久的特殊内部权力关系;武雅诉暨南大学拒绝颁发学位案件,进一步证实高校的规章制度绝对不能背离法律保留原则,否则学校依此作出的具体管理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重庆某高校因学生恋爱怀孕而勒令退学的处理决定,引发在校大学生公民权的争论,呈现出学校教育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及公民权的冲突。天津师范大学一女生的婚礼冲破了高校传统的管理制度底线,引发全社会对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审视。这些都是现有学生管理制度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而引发的诉讼,凸显出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非法治成分。

再自审一下高校内部的规定,我们也能发现一些与法治精神不符的内容,如各项评优制度中限定名额的做法,既违背了“凡符合条件者皆优秀”的法治要求,剥夺了部分符合条件学生的评优权利,又与高校自身制定的评优制度背道则驰;又如对学生的处罚(分)制度公开不够,规定欠详细,人为因素太重;再如侵犯学生的名誉权(将学生考试成绩公之于众,把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开张贴)、财产权(乱收费)、隐私权,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等等。

在程序方面,尤其是涉及处罚(分)学生的程序上,也显得不规范。程序保证公正,公正依赖程序牙现有的学生管理制度最为缺乏的是没有明示李空.申辩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对学生的异议权没脊蛤:予足够的保障

,造成学生第一不敢申辩,害怕存在学校以自己认错态度不好而加重处罚的风险,第二学生不知道怎样申辩,学校没有设立由学生代表、专家组成的专门接受和负责处理学生申辩的组织,没有健全的申辩处理答复机制。

三、以法治要求改革完善现有高校学生管理制度

t.以学生权利为本位设计学生管理制度,尊重学生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学生权利本位是指在肯定学生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的前提下,以学生的权利为起点、轴心和重心的学生管理。大学生处于“边际公民”和“准成年人”的状态,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他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换言之,大学生有双重身份,其一,他们是国家公民,其二,他们是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公民。因此,他们既享有作为公民享有的一般的法定权利,又享有作为受教育应享有的特殊法定权利。作为受教育者,大学有受教育的权利,如学习权、听课权、结社权、勤工助学权、毕业权、获取学位权等;作为公民,大学生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如人格权、人身权、结婚权、选举权、财产权、司法救济权等。这就要求学校在进行学生管理制度设计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正确对待和处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公民权,保障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自主的合法行为。

关键词:治理模式;公共管理;德治;德制;启蒙

20世纪中期,第三次浪潮悄然兴起,后工业时代来临了。这一变革对工业社会的价值观念、社会结构以及社会关系都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使人类又一次面临着社会治理模式解构与重构的重大考验,社会转型造成的混乱与迷茫以及新时代治理模式的重构亟待新的启蒙。张康之教授在其著作《公共管理伦理学》中以其独特的视角、宏观的视野运用现实历史主义的方法从社会制度的更替、治理模式的变迁、社会关系的发展、社会价值的变化、社会领域的发展等多个方面系统地阐述了社会的治理发展趋势,并建构性的提出了“公共管理”的社会治理模式,指出公共管理治理模式的实质是德治,其实现的关键是德制的确立,其思想对后工业社会治理模式的建构具有十分重大的启蒙意义。

一、“公共管理”治理模式的内涵

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以“新公共管理”为旗帜的政府再造运动使公共管理的概念得到了广泛传播。但是张康之教授提出的“公共管理”模式的概念与前者有着本质的不同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新公共管理运动是“在政府实施干预市场失灵的政策却又出现政府失灵时寻求的新出路”。它在研究方法上存在许多观点、技术、理论的“生硬拼凑”,在思维方式又陷入了“政府——市场”两极思维的陷阱,[1]在价值上更多是效率取向的;在技术手段上则是广泛的市场化。然而“当我们逐渐加强政府活动的民营化的时候,我们事实上是在增加腐败和不道德行为的倾向”。“政府企业化(市场化)运作的改革让我们付出了相当大的道德代价。”[2](P156,158)可见新公共管理运动忽视了公共价值这一“公共行政”的灵魂。片面强调了社会关系的权力和法律向度而忽视了伦理向度,因此可以说它仍是囿于工业社会的治理模式的建构。

张康之教授所提出的公共管理模式是对“后工业社会治理模式”的全新建构。总体而言,可将“公共管理”理解为后工业社会会中的多元管理主体对以伦理关系为核心的公共管理社会关系的治理,是基于社会道德制度的德治模式;它倡导服务精神以及“合作型”的信任关系,是一种服务型的治理模式;同时又是一种基于合作理性的合作治理。公共管理治理模式的本质是德治。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公共管理的治理模式:

首先,管理主体多元化。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一个基本命题是:公共物品只能由公共部门(政府)来提供。[3](P23)也就是说政府是公共事务管理的唯一主体,其对公共物品的供给是垄断性的。随着后工业社会的到来,市民社会日益壮大,社会自治的程度愈来愈高,打破了原来的行政主体一元化和公共物品供给的垄断性。许多社会自治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也承担起了公共物品的供给职能,政府的许多管理职能转移给社会,可以从繁杂的日常公共事务管理中解脱出来更多的负责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以及监督。随着公共组织的迅速膨胀,“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竞争伙伴关系中,原先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开始重新走上了一体化的进程。”[4](P36)国家权力日益回归社会,政府逐渐成为一种与众多其它公共组织平等竞争的权威,整个社会在公共管理方面形成了多中心的局面,管理主体呈现多元化。

其次,客体中心主义。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是“主体中心主义”的。因为传统行政的组织体制是官僚制,权力的配置呈金字塔型,权力的运行是自上而下的支配过程。这决定了管理主体必然处于中心地位,而管理客体被置于边缘性的和受支配的地位。公共管理的社会关系基础是开放、平等的伦理关系,是服务导向的,其组织形式是网络化的任务型组织。公共管理治理模式下公共政策的制定源于社会成员的服务需求,即以社会成员的满意为目标。公共管理的服务模式不是把社会和公共管理客体的服务期望当作压力,而是动力。客体的服务期望越强,越能强化伦理关系,推动管理的改善。

第三,服务型的治理模式。后工业社会公共权力日益社会化,众多的非政府公共管理组织都成为公共权力的主体。这实际上也意味“管理”的服务化,即公共管理已成为一种为公众服务的活动。因此“服务”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价值,公共管理的体系已经不再是以权力为中心,而是以服务为中心。“在公共管理中,控制关系日渐式微,代之而起的是一种日益生成的服务关系,管理主体是服务者,而管理客体是服务的接受者。所以,这是一种完全新型的管理关系,在这种管理关系的基础上,必然造就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即一种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

第四,注重伦理向度的治理模式。完整的社会关系应该是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的统一体。然而在农业社会中权力关系处于主导地位。进入工业社会后,法律关系又成为社会关系的中心。后工业社会中的公共管理模式的核心意向是服务与合作,它通过治理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限制来保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这种意向支配下的社会关系首先必然是伦理关系。伦理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核心,这决定了一切治理形式手段都要围绕“伦理”这一主题来构建。公共管理模式就是伦理关系的制度化,其目标是实现德制,是德治与法制相统一的治理模式。由于公共管理模式具有对工业社会治理模式批判继承的一面,所以公共管理模式下的公共管理者具有较高的管理素质,因此新的治理模式更重视公共管理者的道德能力而非管理能力。后工业时代人们之间是高度的合作型信任关系,德治是公共管理模式的本质特征。

张康之教授用一系列规范化的术语为我们界定了一种全新的“公共管理”治理模式。它使“公共管理”这一全球性的运动有了新的诠释,这一概念的界定,是从历史发展的实际出发的,也是革命性的。它使我们有理由相信:一切关于社会治理问题的思考,都会在不远的将来归宗于张康之教授对公共管理这一概念的界定。[5]

二、公共管理模式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社会形态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治理制度权制法制德制

治理模式权治

(统治型模式)法治

(管理型模式)德治

(服务型模式)

社会角色身份契约合作

社会关系权力关系为中心法律关系为中心伦理关系为中心

社会领域一体化(同质性)公共领域、私人领域、生活领域总体性

信任关系习俗型信任

(感性)契约型信任

(工具理性)合作型信任

(实质性)

>核心价值秩序效率、公平服务

权威类型权力权威法律权威道德权威

主导精神权力意志法律精神、科学精神服务精神

总体上看,人类社会的治理模式经历了一个从“权治”到“法治”再到“德治”的历史演进过程。权治是农业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即用权力去治理社会,属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该模式下法治和德制处于边缘地位。就人们的社会角色而言,此时人们之间是身份关系;“法治”是工业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即人们用法律治理社会,属于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该模式也有权治的内容,然而德治是受到排斥的,此时人们的角色是由契约关系决定的;到了后工业社会社会治理模式发展到了“德治”,即人们用道德治理。这是一种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这种模式是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当然也有着权治的内容,但是权治已经被边缘化了,此时人们之间是实质性的合作关系。

社会治理模式从“权治”到“法治”再“德治”的变革,是一个客观的逻辑序列和历史进程,公共管理模式的出现具有历史和逻辑的必然性。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是德治与法治的统一,其本质是德治的,并且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在伦理精神、理念和原则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

三、公共管理治理模式的实现途径:德制

1.公共管理模式下制度设计的基石:人的道德存在

面对人类面临的向前的时代,托夫勒坚信:第三次浪潮“将凭借着我们理性的帮助,成为有史以来第一次具有真正人性的文明。”[6](P3)这也意味着“公共管理”的治理模式要实现人性的全面发展。那么人都包括哪些方面呢?纵观人类的思想史,人们大都徘徊在从人的物质存在和精神存在这种二元分立和同构的立场上来认识人。而张康之教授认为:人不仅是物质存在和精神存在的同构体,而且人还具有道德存在,即人是物理存在(自然方面)、精神存在(心理和精神方面,如思想、意志、情感)和道德存在的三位一体。人的三个存在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道德存在是人的道德潜能通过直觉的方式与社会理性、群体理性或职业理性的契合。道德存在是人的社会性本质所在,它是人的最深层和最本质的存在,道德存在决定了人的道德行为。

人的存在或本质是决定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在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人们基于人的物理存在和精神存在所设计的“权制”和“法治”被历史证明是不完善的,无法实现人的自由而充分的发展。根据历史的发展逻辑,后工业社会,人们将从人的道德存在出发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因此,对人的道德存在的认识和把握就构成了全部社会生活和活动的基础。

2.“德治”实现的关键:德制

公共管理的治理模式是服务导向的,其核心价值是服务。德制建设是公共管理服务精神的物化过程[4](P8),服务精神催生了德制,反之,公共管理的道德制度也要保证公共管理者忠诚的去贯彻服务精神,为服务精神的实现提供保障。

公共管理模式是德治与法治的统一体,新的社会治理模式下,德治与法治实现了真正的统一,二者不仅仅作为社会治理的手段而存在,不再从属于工具理性,而成为人的本质的一部分。因此,德制既是法律的道德化也是道德的法律化。

据此德制的建设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原则:其一,在制度安排中有着道德化的合理规范,包含着道德实现的保障机制;并且已经确立的制度应当是有利于道德因素生成和成长的;[7](P212)其二,德制要有成为服务精神贯彻实施的保障;其三,德制应该是同时在德治与法治两种理念指导之下进行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

德制的确立是实现德治的前提,而不是终极目标。德治的确立遵循一个循序渐进的逻辑过程。其起点是的道德的制度化。然后通过治理者及其行为的道德化影响整个治理体系中的全体成员,实现一切人的道德化。德制作为整个进程的起点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是整个社会治理体系道德化能够稳定持续发展的保障。

第三次浪潮的冲击,意味着人类社会的历史又在经历一场巨大的变革。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每一次重大的社会变革都有一次的宏大的启蒙运动与之相伴随。后工业时代变革呼唤一场建构性的启蒙,如果说工业社会的启蒙运动确立了法的精神的话,那么它将确立起一种伦理精神;如果说工业社会确立了分工—协作的社会体系的话,那么它将根据合作理念去进行社会建构。[8]《公共管理伦理学》一书描述了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并在服务理念下提出制度设计的构想。《公共管理伦理学》本身就是一本关于第三次浪潮的启蒙性著作,其所蕴含的思想对社会的成功转型以及新时代治理模式的构建有着的重大启蒙意义。参考文献:

[1]王丽莉.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内在矛盾分析[J].社会科学研究.2004-6.

[2][美]乔治·弗雷德里克森.公共行政的精神[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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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康之.公共管理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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