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布匹,双方对已支付的加工费金额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支付加工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有争议的两笔款项,案外人邵某某虽承认收到钱款,但缺乏有效证据证明邵某某有权代表乙公司收取款项,对该两笔款项不能认定为甲方已支付费用。
【法律阐释】
司法工作具有事后性,公安司法机关只能尽可能地根据既有证据,按照诉讼规则还原案件事实,对于没有证据证明的事项,在诉讼中存在无法被确认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68条)
【检察官提示】
企业在订立和履行各类合同时,要提高证据意识,注意保存资料、固定证据,重点包括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变更内容和履行内容等。要客观理性看待诉讼结果,在处理纠纷同时尽量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减少因纠纷带来的其他损失。
(二)合同权利主张时效
甲公司与刘某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公司商铺出租给刘某用于商业经营。合同签订后,刘某自2019年6月3日后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向刘某送达催缴通知书至租赁商铺,后未向刘某催收租金。2023年2月18日,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拖欠租金15.8万元。刘某辩称甲公司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现有证据证明最后一次向刘某催缴为2019年8月23日,案件诉讼时效届满期限为2022年8月23日,刘某抗辩理由成立,对甲公司要求支付租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实践中,债权人怠于主张权利,既不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此时相对方不履行义务抗辩将得到法院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189、192至199条)
企业应当及时主张权利,既可以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也可以提请诉讼或申请仲裁,同时保存能够证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有效证据。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通常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合同争议救济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选择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乙公司对已仲裁争议不能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裁定驳回起诉。
仲裁是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当事人根据订立的仲裁条款,自愿将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制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仅限于存在法定事由,才能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方式获得救济权利。
(四)保全措施申请
甲公司因与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起诉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书面告知甲公司:“如需续封,需提前15天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逾期提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公司在该笔录上签字确认。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冻结乙公司名下某银行账号中的700余万元,并向甲公司送达《财产保全通知书》,载明银行账户被冻结,冻结期为6个月。查封到期后,甲公司未提出续封申请。2015年3月,甲公司申请法院继续冻结,但该银行账户内资金已被转走,实际冻结0元。甲公司因未及时申请续封银行账户,导致其判决不能得到执行。
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责令相对方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3、104条)
企业在诉前或诉中,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便胜诉后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或不提出申请的,可能承担续行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法院强制执行申请
某银行诉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辛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万元。2020年6月2日,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辛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超过时效期间。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执行日期应从2016年10月11日起计算,某银行在2020年6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超过2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且未提交存在中止、中断法定情形的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裁定不予执行。
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限是2年,从最后一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
企业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要及时申请执行,逾期申请可能导致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