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tion”通常可以翻译为“提议”、“动议”、“请求”。“motion”最初指的是议会中由议员提出建议或解决方法以供议会考虑及采取措施所用的一种正式方式,现在则多用于指申请人向法庭或法官提出的、请求作出对申请人有利的裁决、命令或指示的行为。此种申请通常是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且一般要在通知对方当事人后方可提出。但在某些案件中,也可以不经通知对方而提出申请,成为单方面申请(expartemotion)。一般来说,申请人(动议人)被称为“themovingparty”或者“themovant”。以下是几种motion类型:
1.Motiontodismiss驳回(原告)起诉的申请(指被告以原告的请求在其他方面存在法律上的欠缺为由,申请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比如被告可以基于诉状、传票送达、审判地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此种申请。)
Ifthedefendantchallengestheplaintiff'sselectionofacourtorcontendsthatthecompliantfailstostateaclaimuponwhichreliefcanbegranted,hemayeitherraisethesedefensesinanansweroramotiontodismiss.Otherwise,adefendantnormallyraiseshisdefensesintheanswer.如果被告人对原告选择的法院提出异议,或者主张起诉状中没有说明应给予救济的诉讼请求,他既可以在答辩状中提出抗辩,也可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然而,被告通常只在答辩状中提出他的抗辩。
2.Motionforanewtrail对案件重新审理的申请(指基于新发现的证据或其他原因而认为原审中存在偏见性的错误或不公正,从而要求法官撤销原判决或陪审团的裁断,并下令对案件重新审理的申请。)
Defendantstypicallymakemotionsfornewtrialsafterguiltyverdicts.
被告通常会在有罪判决后提出重审的动议。
3.MotionfortheappointmentofaReceiver申请任命破产管理人的动议
OnreadingthePetitioner’sMotionfortheAppointmentofaReceiver(the“Motion”)pursuanttoArticle243oftheBankruptcyandInsolvencyAct(the“BIA”),theaffidavitandtheexhibitsinsupportthere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