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正在「螃蟹法考」小密圈和朋友们讨论有趣的话题,你一起来吧?
讲义根据三审草案而写。
第一编民法总则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形成)
92分,民总加合同部分,15分左右,今年约20分。
民事主体之间产生(形成)民事法律关系,需充足两个条件:规范(大)+事实(小)。
(一)民法的渊源
直接(规范法源):制定法、习惯法(非婚生子女是亲生子女)、法理(99年上海银河宾馆案,违约精赔x侵权精赔?-德国法理安保义务,更多是类推)。
习惯法≠交易习惯(合同61,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二)民事法律事实
1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期限
期日(月、年)
1.该日全日皆视为不可分的期日。
2.期日为法定休假日的,次日代之。
3.月初(1)、月中(15)、月末(月之末日)。
期间的计算方法
历法计算法(年月为计算单位的连续期间)与自然计算法(1月30日,一年365日)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
范围:搭便车、叫醒乘客、顺代买顺带投(信)、请人吃饭等、为人指路、倒车打手势。
法律后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排除侵权之债成立。
2.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1)约定性行为(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
(2)摸彩小组(合意+权利义务)
例题
纯粹经济损失
合同?
没合同,原则不可以,例外:法律明确规定+加害人故意。
合同违反公共利益无效
2预先订立离婚协议(忠诚除外)。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人身+财产(知产、物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
民事法律关系,绝对+相对(物请、占请、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非法人组织。
内容
权力,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等。
客体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权(物和权利)、知产(无形财产)、债权(行为即给付)。
五、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一)支配权
范围,包括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内容,支配性、排他性、优先性(债权平等性)、直接性(请求权合作性)、公示性(原则未经公示,不能发生支配权的变动)。
(二)请求权
范围,支配权、占有保护、债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支配权请求权
特征
不过错、不损失(只损害)、不诉时(末登记物权3年)。
支配权遭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过错、损失(无损失无赔偿,填平规则)、诉时。
(三)抗辩权(法定,2类7种)
针对请求权人的请求,得拒绝给付的权利。
一时抗辩权
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混合担保中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必考)
同时履行、顺序履行、不安抗辩权。(必考)
永久抗辩权
时效经过抗辩权。
民间借贷自然债务抗辩权(24%-36%自然债务,永久抗辩权)。